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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4下午邀請您來參加教育現場監察案例實務與解析研習 ( http://61.219.67.208/fbbsxp/ShowPost.asp?id=3767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12/1 上午 09:19:45

看見貴縣教師會網站有一個這款校長區

很明顯感受到這款校長都應該送監察院

敬邀貴縣教師ㄧ同參與討論

九十七年學年度

『校園民主深耕系列活動教育現場監察案例實務與解析』講習

壹、計畫依據:

一、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暫行綱要重大議題之人權教育辦理

貳、計畫目的:

一、使人權教育環境的營造與「經驗式」、「互動式」、「參與式」的教學方法與過程,協助基層教師澄清價值與觀念,了解尊重人性尊嚴的價值體系,並於生活中實踐維護與保障人權。

二、讓基層教師了解監察職權如何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三、監察權對於人民與行政之間相互影響。

叁、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監察院

二、主辦單位:台北縣六合教師會

肆、講    師:監察院副秘書長陳吉雄先生

伍、研習時數:台北縣教師可於校務行政系統報名11/26日開放報名12/23結束

              報名並核發研習時3小時,外縣市教師可現場發放研習證明3hr

              聯絡電話2610-2037分機116  六合教師會

陸、辦理方式:

    北區學校教師及相關人員參與研習。

、參加人員:80名。【以符合下列其中資格者為先,含工作人員】

  一、北區學校教師會。

  二、北區學校行政人員。

  三、北區學校基層教師。

捌、辦理時間:民國971224(星期三)下午一點三十分

玖、辦理地點:台北市青島東路8號(台北市NGO會館)。捷運 / 板南線「善導寺站」二號出口               http://www.bamboo.hc.edu.tw/~hehe/tepu/2005/taipeingo/realize_building.htm

拾、課程表:

時間

項目

主持人

13001340

報到、領取資料

六合教師會

13401400

揭開序幕

六合教師會

14001450

監察院組織功能及設置意義

監察院副秘書長

陳吉雄先生

14501500

休息片刻

六合教師會

15001550

教育現場監察案例分析與實務

監察院副秘書長

陳吉雄先生

15501630

教師VS監院副祕書長實務提問與對話

六合教師會

1630

赴歸

 

交通方式 :公車 / 527.295.49.246.604.222.307 「青島林森路口站」下車

拾壹、報名方式:

1.為便於前置作業統計人數請先報名傳真報名表報名(FAX02-2619-1608)

2.也可以mailservive1983@gmail.com報名

                                                                              

『校園民主深耕人民監察權行使?』

<報名表>

序號

姓 名

服務單位

職 稱

聯絡電話

備註

1

 

 

¨教師

¨主任

¨組長

¨理事長

¨總幹事

¨代表

 

 

聯絡e-mail

 

2

 

 

¨教師

¨主任

¨組長

¨理事長

¨總幹事

¨代表

 

 

聯絡e-mail

 

3

 

 

¨教師

¨主任

¨組長

¨理事長

¨總幹事

¨代表

 

 

聯絡e-mail

 

4

 

 

¨教師

¨主任

¨組長

¨理事長

¨總幹事

¨代表

 

 

聯絡e-mail

 

5

 

 

¨教師

¨主任

¨組長

¨理事長

¨總幹事

¨代表

 

 

聯絡e-mail

 

  

向教育局投訴校園不適任行政領導有用嗎?

您見過官官相護嗎?

政府官員不守法令侵犯人民權利的時候

您該怎麼辦?

您知道如何寫陳情狀

才會受到監察委員的重視嗎?

您知道匿名陳情監察院受理嗎?

您知道政府官員也有不守法令的事實嗎?

該怎麼辦?

您知道政府官員如果被監察院彈劾、糾舉

事情有多大條嗎?

您知道教育職場曾經有多少

教育主管機關官員、校長、主任被彈劾、糾舉嗎?

您知道台南縣、台北縣教師會目前都向監察院

提出對於該縣市政府的彈劾、糾舉案嗎?

您知道監察院人民陳情的程序嗎?

您知道監察委員可以直接到

被投訴政府機關巡察嗎? 

各位老師您好:

首先,在歲末年初之際向您拜個早年,這一年在台灣教育界中發生了許多事件相信各位一定印象深刻。

臺南縣教師考核人數設限案

http://tnta.tnc.edu.tw/tntaxoops2/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415

台南縣教師申請集會遊行經多次駁回案

高雄縣文山國小違法辦學案

http://forum.nta.org.tw/tpctc/showthread.php?t=8774

台北縣英語活化課程案

http://forum.nta.org.tw/tpctc/newsite/showthread.php?t=1221

台北縣主任借調案

私校爭取退休年金申請集會遊行案

以上這幾個案子

都是政府以公權力直接行使

但是都遭受到各界質疑不合情理、打壓、甚至違法

因此

政府行使公權力是否絕對的合情、合理、合法?

在現今自由民主的台灣社會

是會被高度檢驗

來自於

政府有相對性的公權力

常有人說

官官相護

也有人說

結黨營私

如果不幸必須對抗如此龐大的共犯結構

這對於一般每天只為生計打拼的小老百姓

是一個無力與不堪的負荷

但是

請別忘記行政權受國會監督,但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職司糾彈,職權源於監察院

人民還擁有監察救濟的權力

監察院在新政府上任後

已經全然就緒

看看全國教師會與台北縣教師會、臺南縣教師會立即丟出陳情案

就可以明確得知

監察救濟權是屬於人民的

此次

台北縣六合教師會有幸邀請到監察院副秘書長陳吉雄先生

演講專題監察院的組織功能

和近年中央及各地方政府教育主管機關被彈劾、糾舉的實務案例

更開放讓參加研習的老師直接與副祕書長

對談您心中對於公權力違法亂紀的疑慮與實質作法

歡迎報名參加

六合教師會網誌

http://blog.yam.com/lhta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12/1 上午 10:33:17

監察院明察秋毫,發揮監察權

---糾正新甲國小校長呂高田,還教師一個公道

  歷經半年多的新甲國小黃師解聘爭議案,終於得到遲來的正義。黃師於八十八年三月二日恢復教職,且自八十七年九月一日起回復一切權益。

  八十七年八月本會及全國教師會促進會針對黃師解聘案在程序上及實質上均不構成解聘,數次向縣政府陳情未果,因而分多方面進行,一方面協助黃師向省訴願會提起訴願;一方面向教育部請示相關程序問題;另一方面則協助新甲國小教師林師正等四十多人向監察委員黃肇珩陳訴,該案承黃委員登記自動調查,復經院長以重大特殊案件指派具有相關專長之趙委員榮耀會同調查。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八十八年二月十一日上午通過並公佈趙委員榮耀所提之糾正案,並於二月二十二日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改善處置,並依職權議處失職人員見復。

玆摘錄監察院糾正案文,提供教師參考:

關於新甲國小第二屆教評會委員改選部分:

  新甲國小校長呂高田於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校務會議中,逕行宣佈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該校第二屆教評會當選無效、又強行改選等,涉有違失:

  該校第一屆教評會委員任期本應於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屆滿,但經呂高田校長核可,延至五月二十九日,始舉行第二屆教評會委員改選。案經呂校長核批:「改選過程有瑕疵暫緩公佈」之文件影本,唯經與該校人事室檔案核對結果,原件並無上開核批文字。又經該校受詢問人員表示,該次選舉已循前例完成公告程序,故呂校長提供與原件不符之文件,顯有扭曲事實、誤導調查權行使之嫌,核有未合。

  呂高田校長於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校務會議中,逕行宣佈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該校教評會委員當選無效,並修改「高雄縣鳳山市新甲國小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將教師代表名額由九名減為七名且強制按年級分配名額,及以「反對者舉手」之反制方式,強勢通過該案,核其程序有違正義原則;無視教師們不同之意見,以致引發後續檢舉、陳情事端不斷,呂校長主其事者,難辭其咎。至於詢問後,其補提不實之所謂「改選過程有瑕疵暫緩公佈」之文件影本,及說明其選舉時已離開現場等情事,經查證均與事件當時不符,顯係推諉飾詞,其誤導監察權之行使,更屬非是。

高雄縣政府未善盡督導、監督之責,顯有違失:

  高雄縣政府對新甲國小行政事務諸如本案教評會委員之產生是否確依「高雄縣鳳山新甲國小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規定程序實施,不但事前未加以督導防範,事後又未妥善處理,核有未合。

關於黃聰惠教師遭解聘部分:

呂高田校長利用行政權,影響「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顯有未當:

  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呂高田校長以「申請介聘審查他縣市服務達成介聘教師審查會議」之案由,召開教評會,會中未經委員推選即自任主席。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黃師解聘案,並分發事先準備好之「解聘、不予解聘」之表決票,隨即進行投票,該案以八比六通過解聘。後據林秀花教師(教評委員)指出:「會議前由主任轉達投票時要贊成黃聰惠師之解聘,此舉動只是嚇嚇黃教師而已,學校要當作一種籌碼。」另劉振賢等二位教師指出「校長呂高田曾對部分委員指示在解聘案之選票上摺角,以作辨識。」均顯示呂高田校長之行為有所不當。

  各校教評會委員掌有任、解聘教師之權,其評審作業理當審慎,並以兼顧教師權益為原則。本案呂校長對於黃師解聘案,縱於教評會中,口頭敘明黃師諸項有悖教師清譽之事項,然該等情節可以考績考核方式處置,呂校長置程序正義於不顧,利用行政權於教評會開會前後,強力影響教師之判斷,以致教評會之決議,未能公正客觀,顯有違失。

高雄縣政府未能審慎處理黃聰惠教師之解聘案,核有未合:

  高雄縣政府對黃聰惠師解聘之理由,是否構成「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等要件,未能慎重審定;事後亦不察校方所提「教評會、學校行政人員、家長委員會三方面代表」不適格勝任教師之意見是否從實,誤僅為「教評會」意見,而核以「本府同意備查」。又未能細查該紙公文為呂校長親自紀錄,親筆製作公文書,並於當日完成發文及送達程序,該府迅即於收文隔日完成簽辦解聘之公文,交付新甲國小,於同日通知陳訴人自九月一日起解聘,期間公文效率顯有悖常情。高雄縣政府對於如此剝奪個人工作權之重大事件,審核過程草率,應切實檢討改進。

  查教師之解聘依教師法第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應經服務學校教評會決議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本案新甲國小解聘黃聰惠師之決議,經高雄縣政府以「再審慎研議」核復,並未予以核准,該校並未再召開教評會重新審議,高雄縣政府未察而予以備查,均有違失。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績效不彰,未能發揮組織功能高雄縣鳳山市新甲國小教師們,對於類似「教評會委員」選舉,通視為配合校方行政事務之一,雖「教評會」實施已過一年,為大多數教師仍以聊備一格視之,故其運作尚未建立嚴謹之行政程序,另擔任「教評會委員」之教師亦未能本於職權審慎執行職務。如本案教評會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決議解聘黃師,八位教師代表於近二個月(八月二十日)後,使提出書面聲明書對解聘黃師案表示異議,並稱渠等之投票行為受至於校方行政權威等情,均顯示該校教評會之功能未彰,教師之法律常識不足,亟待學校及高雄縣政府檢討改正。

  事件至此,黃師解聘案雖獲得平反,但有關新甲國小及縣府違法失職部分,監察院已行文行政院提出糾正案,並要求議處相關人員見復。對新甲國小呂高田校長強行改選教評會及以行政權威影響教評會審議之違失,我們要求縣政府一定要予以嚴懲,以儆效尤;而教育局對解聘案堅持合法,不以主管教育機關督導身分指正,放棄行政責任,洵屬不當,亦應議處失職人員,以正視聽。另外縣政府對新甲國小公然利用上課時間在校收費補習,派員調查竟復以「查無不法」,本會將請縣長再議,以釐清事件真相,還教育界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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