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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5/15 上午 09:54:58

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教師代表」遴選原則
一、目的:以民主程序遴選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教師代表,並符合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二、依據:桃園縣校長遴選作業要點。
三、遴選方式:請務必以公開票選方式產生
  校長遴選委員會教師代表產生方式分為三階段:
  第一階段「學校代表」:由各校編制內合格教師以公開方式票選產生學校教師代表一名。
  第二階段「鄉鎮市代表」:由本縣十三鄉鎮市中心學校,召集轄區內學校代表,以票選方式產生鄉鎮市教師代表一名,各中心學校並將鄉鎮市代表名單免備文逕送本府教育處創新發展科。
  第三階段「校長遴選會教師代表」:本府另行邀集各鄉鎮市教師代表,以互投票選方式產生六名教師代表,提請 縣長圈選遴聘三位正式代表,一位候補代表(陳請 縣長圈聘名單依鄉鎮市排序,不註記票數高低)。

搞不懂為何要縣長欽選3名,而且是一名候補,且教師在遴選委員比例太少了,這樣不就是又另一個黑箱了嗎??

建議會長大人能將各縣市的校長遴選辦法發文給各校讓大家來比較看看,桃園縣是多麼的強阿!! 不然大家來個大連署,讓校長遴選能夠健全及落實!!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5/15 上午 10:09:09

可考率 大車輪

年資深者 禮讓 年資淺者

市區 禮讓  郊區

平地 禮讓 山地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5/15 下午 12:48:59

91年我是某鄉鎮的代表,最後去縣府參加遴選,就我的了解,校長遴選委員共有12位,教育局代表3位,學者代表3位,家長會代表3位,教師代表3位

不知道這3位教師代表能有何功能?

校長在目前體制有很大的權力及利益(所有預算校長決定使用),可是公關做官的校長居多,真正用心於教育少的可憐,校長遴選應由各校自行決定,而非教育局在主導,考上了萬年校長,出事了也不受處罰,但權利一把抓,我們只能寄望有因果報應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5/15 下午 06:41:42

 

校長既然有那麼大的權限,你為什麼不去當呢?你不要說不屑哦!等考上了,硬說我不屑去當,那才叫有種!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5/15 下午 07:50:38

【2007/7/18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桃園縣校長遴選玩假的!

一個曾任遴選委員的報告--我只是一個橡皮圖章

                                          桃園縣95學年度國中小校長遴選委員/范姜仲宇

※前言

    首先聲明本人此次參與桃園縣95學年度國中小校長遴選,是新屋鄉教師代表,非桃園縣教師會代表,並不代表縣教師會的立場及發言,在尚未參加前早已得知遴選委員會有一些缺失,此次便是要進去看看到底哪裡機關重重。

    以一個知識份子,我必須對得起我的良知,既然我看到了,我必須寫出來讓大家明白,也希望經由本人的披露,相關單位能有所反省及檢討,桃園縣的校長遴選真的禁得起考驗嗎?必須真正拿出知識份子的道德良知,建立公平、公正、有前瞻性的遴選機制,為學校找到真正有建設性的校長,而不是擺擺位子。

    可笑的是,張明文局長一再強調這是秘密會議,不可以將會議內容外洩,否則不再續聘,我要說,這種遴選委員會我也不願再去第二次,當一次橡皮圖章不夠嗎?還去第二次?個人認為,關於遴選的制度及實際執行內容必須禁得起外界檢驗,同時接受批判。

    以下就本縣與北縣校長遴選做比較,究竟哪裡不同,誰的「機關」較多?為什麼周錫瑋做到了,朱立倫卻做不到?

●遴選委員-教師代表部分

  *既然有教師組織,為何不由組織中選派,是否歧視教師組織。抑或是害怕組織力量發揮。

  *為何教師代表最後須由縣長圈選,而家長代表、校長代表、教育學者代表卻不必,是否又是歧視教師的心態作祟。

●遴選委員-家長代表部分

  *既然教師代表可以普選,家長代表為何不行,而且指定由家長會長擔任,擺明就是由家長會長協會遴派,為何縣教師會和家長會長協會同樣是組織團體,卻有差別待遇。

  *縣教師會不斷質疑教育局作法心態可議,而教育局卻回應【選出來的教師代表很多也是教師會成員】,如果這個邏輯可以成立,家長代表不也是同樣的情形嗎?

●參加遴選校長須提供的資料部分

  *最大的差別在「志願學校辦學計畫書」,在桃園縣的遴選委員會中,沒有針對要參加遴選的校長對其志願學校提出辦學計畫及願景報告,只是一堆之前學校的評鑑及個人履歷,試問這些委員如何遴選?一個出缺學校可能有超過十位校長參加遴選,如何在這樣的資料提供下,選出最適合的人選,我真的不知道,但是,委員會選出來了,而且都是【高共識】下每校皆由一位校長出線。我要公開質疑,為什麼除教師代表外,其他的票數會如此集中?

  投票方式說明:個別出缺學校,逐校投票遴選,每位參加校長一張票,由遴選委員圈選同意或不同意,15位委員每人至多圈選三位校長同意票,過半數委員同意(也就是超過8票),即呈縣長圈選任用。 按正常狀況票數應該非常分歧,且超過半數者應不在少數,弔詭的是所有出缺學校最後皆只有一名校長出線,而且票數十分集中,其它校長幾乎沒有同意票。如果沒有其他原因或變數影響,我就十分佩服遴選委員,教授代表、家長代表、行政代表及校長代表們,對桃園縣學校生態、校長生態如此熟悉了解,在桃園縣教育局提供的資料如此貧乏之下可以做出如此【精準】的抉擇。

●儲訓候選人員數

  *廣為儲訓候用人員可以形成競爭的壓力,加速不適任校長的汰換,而不只是一灘死水中重新洗牌,不只要給現任校長辦學的壓力,也是給候用校長一個體認,雖然考上了校長,但不見得有校長可做。

  *台北縣迄今有八位校長回任教師或轉任課程督學,七位輔導其退休。桃園縣呢?在遴選委員會中並不是沒有認知的共識,而是沒有處理的勇氣,教育局不僅沒有處理不適任教師的勇氣與魄力,連不適任校長也是鄉愿以對,受害的是誰?無疑是所有廣大的學生和家長。

●作業時間

*桃園縣原規劃7/23完成所有作業,剩一周時間給卸任及新任去尋找幹部及完成交接,這樣的規劃根本就是急就章,完全看不出是有計畫性的年度工作,還是教育局認為,只要人選出來就好,其它不重要了。

●資料外其他方式

*遴選時程太倉促,如何進行多面向的資料收集。

 

桃園縣、台北縣校長遴選作業比較表        

項目

桃園縣

台北縣

遴選委員-教師代表

一、各鄉鎮普選出1名代表(13人)

二、13名鄉鎮代表互選出6名

三、由縣長圈選出3名聘為委員

*由縣教師會遴派3名代表

遴選委員-家長代表

 

*家長會代表3人,由現任家長會長

  協調推薦。

*家長會代表3人。

儲訓候選人員數

94學年度國中候用校長5人,出缺4校。

94學年度國小候用校長16人,出缺13校。

95學年度國中候用校長6人,出缺3校。

95學年度國小候用校長18人,出缺14校。

*廣為儲訓候選人員,候用與校數保持在1:4

作業時間

95學年度於7/16完成所有遴選作業

6月底前作業完成並公告

資料外其他方式

*查訪候選人員服務學校之各項表現

*必要時與候選人面談

*必要時進行專案調查

*進行分組面談,每組有各類遴選委員

參加遴選校長須提供的資料

一、申請表

二、辦學理念

三、辦學績效

四、個人資料表

(一)現職校長。
   1.面談委員之面談紀錄。
   2.校務評鑑資料。
   3.教育局視導資料。
   4.志願學校書面報告。
(二)候用校長 (含曾任校長、教育行政人員)。
   1.面談委員之面談紀錄。
   2.甄選成績、儲訓評量考核資料 (依規定免儲訓者得免本項資料)。
   3.校務評鑑各該處室資料(非兼任學校行政人員得免本項資料)。
   4.教育局視導資料。
   5.志願學校書面報告。
(三)其他以團體名義 (如教師會、家長會等) 所提供之資料,需經本會各該類委員代表確認無誤後,始得轉交本會參考。
(四)其他經查證屬實之相關資料。個案資料如有疑義,得由本會派委員負責訪察,並由教育局指派督學陪同。
(五)本會不受理申請遴選者個別寄送或由他人代為轉送之其他資料;委員會於需要時,得經委員會決議,請參加遴選者提供個人相關資料。

 


 

※歡迎推廣訂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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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

※桃園縣教師會

網站:http://www.tyt.org.tw/

會址:320桃園縣中壢市元化路149號之1﹝2樓﹞

電話:03-2804662、03-2804665

傳真:03-2804752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5/16 上午 07:24:42

考得上不見得會當!

校長,主任的定位是什麼 ? 有人把主任校長當官在做 , ...

請"教師會"解釋校長主任的權利與義務關係 , 別讓一些不適任校長或主任繼續糟蹋教師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5/17 上午 10:30:44

我們學校的主任和組長是教學能力有問題或是沒有做事能力的人在當的,隨便一個導師,能力都比他們強,只因為導師工作繁重,(因為沒能力的人都把工作推給導師),沒時間唸書考主任! 主任和組長在上班時間都可以閒到看王建民的球賽, 上網玩遊戲, (我為什麼會知道呢? 因為學生多次看到啦,到班上大肆宣傳......), 但是實際掌權的人卻是這些主任, 甚至有地下校長的態勢, 要整哪個老師就整哪個老師,真是慘呀 ! 校長都知道,校長都不處理,校長縱容,校長沒有用心辦教育.........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5/17 上午 11:27:47

難怪常聽說

老師當不好就去做主任

主任還做不好就去當校長吧

原來還有點道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5/17 下午 05:24:49

是阿

有的學校主任要考校長 校長就很有面子 大家要幫他多做事阿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5/17 下午 08:46:48

有人要考主任、校長,原來對校方而言是面子問題,難怪:

1.      事情幫他做。

2.      功獎要給他。

3.      排課,優先禮遇他。

4.      上班時間不在崗位上,要體諒他(到別人找不到的地方看書、家近的當然就回家讀書)

5.      上級、校外人士、家長來訪則要為他護航。

6.      ……………

 

各位還在這裡發什麼牢騷,趕快主任、校長去

祝:全校老師都是主任

    全校主任都是校長

大家平起平坐,校園溫馨和氣,再也不會有壓榨情事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5/17 下午 09:20:14

4.      上班時間不在崗位上,要體諒他(到別人找不到的地方看書、家近的當然就回家讀書)

樓上說的好

我們學校也是如此

要到考主任校長時間

就看他們天天背個書包

找地洞躲起來k

還有自己不上課

請代課上課的

無奇不有

對了對了

還有以師父徒弟之類相稱的

儼然一副建立自己人馬的感覺

真是好笑

教育界也來這一套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5/18 下午 10:44:00

原來在各位偉大老師的眼中

主任校長都是不適任老師才去當的

設計學校制度的人真是白痴

讓偉大的老師輪流當不就好了??

可是一輪到的又變成混蛋!!

真的是這樣嗎??英明的老師....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5/19 上午 07:29:36

請看國民教育法第10條,....有的縣市知法犯法! 主任甄選?沒這種法源名稱,...命令不得牴觸法律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5/19 下午 08:44:09

請校長主任回鍋担任教師職務

重新體驗教師的工作

這樣才不會脫軌太久!

以為在當皇帝啊!

以前不是有這種論調嗎?

為何雷聲大,雨點小呢?!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5/19 下午 10:05:41

 

我覺得,你要認真去考校長或主任,等你考上了、當了一陣子了、再回鍋當老師,這時你再大聲說:為什麼不能回鍋當老師?我做給你們看!這樣,會有很多人佩服你的。否則,會有人認為你只是在狗吠火車而已!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5/20 下午 03:05:37

請看國民教育法第10條,....有的縣市知法犯法! 主任甄選?不需要!校長決定人選!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5/22 上午 12:11:50

如果真的主任不需要考

由校長決定聘誰就聘誰

教師會接下來可有戲唱了

主任非教師會的幹部莫屬

說不定還要求大家用票選勒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5/22 上午 09:26:57

引用樓上"主任非教師會的幹部莫屬"

So what ? 很棒喔! 制衡...能與校長配合達成全體和諧共生不也是一種能力?能者多勞,不能者汰換!

萬年主任?過時!從甄選主任的錄取人數就難得出來(國中候用主任二取一的錄取率),驗證後而未必要用,用了未必要常用,隨時可以汰換新人上場,做得久不代表做得好,新科候用主任們加油喔!很多學校需要您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5/22 上午 09:31:24

主任任用宜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辦理
文:江益能老師(轉貼自全教會網站)
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係依國民教育法第十八條訂定。然國民教育法第十八條對於任用並未授權教育部訂定,且明示「另以法律訂之」,此法律應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殆無疑義,任用資格規定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章,任用程序規定於第三章,但僅規範有關校長之任用條文,然而校長之任用依法律適用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3、24、27條已失效,校長之任用應依國民教育法第九條辦理。(教育部88年3月6日台(八八)人字第88018825號函釋)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對主任之任用規定付之闕如,其原因乃國民教育法第十條「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均應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已有相當明確的規定,毋需重複立法。

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二條規定主任的甄選儲訓依本辦法辦理(並不敢明列任用),第六條規定得參加主任甄選之消極資格,卻逾越權限在第十條偷渡任用條款「…由省(市)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分別列冊候用」基本上此任用條文本質上已是一無效的行政命令,因為它違反母法(國民教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任用須以法律訂之』,以行政命令規定明顯違法。(違反憲法第一七二條法的位階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六條禁止以命令規定之事項)

況且,在國民教育法第十條已明列「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均應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無論依法律適用從新的原則或法的位階來看,主任的任用、資格、程序、限制,毫無疑問的唯有回歸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的規範。行政機關唯有依法行政才合乎法治國的原理原則。

由以上敘述可清楚了解到國中小主任資格法有明定,即須具專任教師資格;任用程序亦明定「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均應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至於其他任用限制等仍依未修訂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章之規定,其理甚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5/23 上午 06:26:14

主任,校長跟導師,科任,都是生命共同體,

其實主任,校長只不過都是行政歷練,  本質上乃是具行政專才之教師

難道不當主任,校長時就不能當老師了嗎?  除非是退休吧!

難道一考上主任,校長  就知道如何做一個稱職的主任,校長嗎? 

難道行政專才是天賦使然嗎?  想必是經過千錘百鍊吧!

考試只是一個門檻,在多元的社會, 考試應並非唯一選項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5/23 下午 03:28:22

校長的任用制度是有問題的,可否請縣教師會推動,各校校長由一定資格者(不是考試)應徵後,各校自行評選決定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5/28 上午 01:45:16

校長

之長

學校全體教師應該是最有資格評鑑及遴選適合該校的領導人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5/28 下午 08:10:20

 

落實校長遴選我沒意見。不過,假如也讓家長來遴選老師怎樣?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5/28 下午 09:37:57

讓老師票選校長有創意

趕快調到六班學校很快就可以選上校長了

讓家長選老師更有創意

那些頭殼壞掉沒有教育熱誠的立刻回家吃自己

沒讀過教育行政連教育概論也不懂??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6/11 上午 10:26:36

我對校長的身分也很疑惑:

 

有老師說校長不是老師的長官,

因為教師應盡的義務自有法律規定,

他不能要求老師配合行政,

應該只是帶著行政支、配合老師教學而已。

也有老師說學校的決策、最高權力在校務會議,

學校不是首長制,

他只是執行校務會議的決議而已。

也有老師說教師有專業自主權,

所以只要不違法,

他不能管老師怎麼教、怎麼管。

 

聽起來好像都有道理。

既然如大家常在網站上批評的:

校長沒什麼功能,

又被一堆沒教育理念、專業、愛心的人,

靠逢迎拍馬給佔住。

乾脆請教師會發起把校長廢掉,

以後學校不要設校長,

學校事務一切由老師以合議制來決定,

何必找薪水比我們多、不用上課、常不依法行事、只為自己升官增加老師工作負擔、以官僚心態對待老師……的校長來處處與老師作對?

 

所以我提議學校不要設校長,由老師治校,

只要老師互推一人當主席即可,

校長可以做的事,老師也可以做,

何況校長本來就沒什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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