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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ng
發表時間︰2006/2/26 上午 03:56:46

 

桃園縣中小學教師出勤暫行要點95.1.24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因應實施免簽到、簽退制度,並規範本縣所屬學校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出勤,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期間教師每週出勤時數四十小時,每日上班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中午時間亦得採計。

各校每日出勤之起訖時間,由學校視校務需求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三、學期間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每日出勤時間超過八小時部分得視為加班,以小時計,不滿一小時不予計算。
寒暑假間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在學期結束後一週及開學前一週(含例假日)之上班日應全日上班,其餘上午在校內辦公場所辦公(差假除外);下午未上班者,應以休假或加班補休假方式處理,但應確實配置全校行政人力的五分之一於校內辦公。

學校職員之出勤得準用本點規定。


四、學校對免簽到、簽退之教師應加強督及查勤,各校人事單位在不影響教學活動前提下,每月至少兩次主動查核所屬人員出勤狀況,如發現教師無故缺勤未辦理差假手續者,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辦理。


五、本要點自9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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