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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務會議提案解散合作社遭校長行政直接退回不予討論 ( http://61.219.67.208/fbbsxp/ShowPost.asp?id=3018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5/10 上午 09:31:47

理由是:

1.校長不許. 理由是"情況會很麻煩".    

2.訓導處說:有一份公文下來說,議員以"學生服裝怎麼辦?"質詢教育部,結論是學校必須解決學生採買服裝的問題,否則不能解散合作社.        

        訓導處說有公文下來,我已經跟他要了,但還沒看見. 教師又提"合作社解散後外包"以及"服裝委託當地商家賣",行政單位以"會有圖利廠商之嫌"打回,並說"如果有人來告誰負責?怎麼辦?"  (我們學校行政最愛的一句話,唉......)    

我想問:1.   真的有那份文嗎?      2.    為何會議上連附議/討論/表決都沒有就讓提案退回?這不是違法嗎?

              3.   敝校教師會準備再努力一次...,失敗了還有"退社"一條可走,但是學校會不會說:"我們沒有退社'申請表格"拖延?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5/10 上午 10:46:36

請向貴校文書調閱96年11月21日縣府來文,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0960389960號,

一切你就明白了,也不會再被唬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5/10 上午 11:25:00

我們學校  就是根據樓上所說的 停辦了  當時的校長應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5/10 下午 12:23:08

學生午餐和制服是總務處的業務,簿本則是教務處要負責,

貴校校長所謂的“情況會很麻煩”,不願解散合作社,

只是欺騙不知情的老師繼續承擔該行政做的工作罷了,

所以,行動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5/10 下午 02:40:00

校長不怕被我們誤會有官商勾結嗎???

大家把股票捐給慈濟   就不用管校長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5/10 下午 02:42:14

監廚是總務處的業務

還不是騙全校老師一起輪流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5/11 上午 12:13:34

校長退的對喔

因為這是合作社社員大會的權責

與校務會議無關

校長動用主席權裁示不予討論

是合法的

請直接召開社員大會  決議解散

或是遊說社員退社

當社員人數少於七人以下時    就不得不解散了喔(合作社法第55條)

請記得  合作社歸社會局管理   不是教育處喔

對了 

貴校校長應該沒繳入股金

不是社員吧

加油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5/12 下午 06:01:41

感謝前輩提供公文線索予我索取,不勝感激.

目前集聚相關法律條文,可是擔憂開會時,會發生條文證明都在,

但主任/校長方面仍然固執藉口學生服裝購買問題須解決後,才

可以解散合作社(真是有理說不通).不然就抬出家長--"若是家長反

對抗議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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