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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4/29 下午 11:19:41

記得教育部曾經有一份公文,是公務人員上班時間為八小時,但是身為公幼老師的我,每天上班時間是AM7:50∼PM4:10,這還不包括平時應為工作忙碌而延後下班的時間,曾經向特幼科反應,但科長的回答是--pm4:00才能放學,不能提早,超時上班的部分可自行吸收或是利用補休來解決,但是誰能告訴我,一個班編制兩位老師,且都是全天班的課,毫無空堂,我該如何補休假(我們週三亦是全天)。看著守法的我們被欺壓,再看著許多公幼早早就放學、下班(PM3:30),心中真是不平衡啊!別怪我們會計較、不願付出,別拿大帽子壓在我們的頭上,我要的只是一個公平的對待。

請問誰能幫我們啊????                   看著國小老師每天3:50下班的卑微公幼老師上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4/30 上午 02:08:01

桃園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89年8月2日府人二字第147292號令發布

第 一 條

  為管理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含校長及兼任行政職務)之出勤、差假,特訂定本規則。

第 二 條

  教師應依規定時間出勤,並親自簽到、簽退。但校長不在此限。
  前項簽到、簽退以集中一處為原則,並由專人負責管理。

第 三 條

  教師每週出勤時數以四十四小時為原則,遇週休二日減少四小時。
  前項每日出勤之起訖時間,由各校視實際情形定之,並報請主管教育機關備查。

第 四 條

  在規定出勤時間開始十分鐘後未到者為遲到,二十分鐘後未到者為曠職;下班時間十分鐘前離開者為早退,二十分鐘前離開者為曠職;遲到、早退五次以曠職半日論。

第 五 條

   教師應按課程表授課,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DIV align=right>

一、

應於每節授課開始時,在學生點名簿上任課教師欄簽名。

二、

授課時由教務處負責查堂,上課鈴響五分鐘後到堂授課者為遲到,下課鈴響前離開課堂者為早退,上課鈴響十分鐘後到堂授課,或下課鈴響五分鐘前離開課堂者視為曠課。

三、

未經學校同意,自行調代課者,以缺課論。

四、

授課時數,每人每週以不少於五日為原則。

五、

無故缺課者,除以曠職處理外,並規定時間以書面通知缺課教師補授所缺課程。

六、

請假未符支付代課鐘點費之規定者,所遺課務應作妥適之調配,俟其假滿後另定時間補授。如未在規定時間內補授者,改以曠課處理。

七、

日課表及調課情形由教務處抄送人事單位,並將教師遲到、早退、缺課、曠課等情形逐次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人事單位。

</DIV>

第 六 條

  教師曠職、曠課,按日扣除薪給外,並比照公務人員曠職處分規定懲處,教師曠職連續達四日,或一年內累積達十日,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曠職、曠課日數之計算方式依本規則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第 七 條

  教師對應參加之集會、考試、研究會、觀摩會、課外指導等活動無故缺席者第一次書面糾正,第二次起依實際曠職時間登記,由主辦單位將缺席人員逐次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人事單位。

第 八 條

  校長差假期間之校務應指定處室主任代理,出國或差假超過五日(不含例假日),應報本府核備;五日以內者,由服務學校自行登記備查。

第 九 條

  教師出差期間由教務處調(補)課;出差三日以上,所遺課務得另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教師出差,應事先填具出差請示單,由相關單位主管核章後送校長核定。

第 十 條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DIV align=right>

一、

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薪給。

二、

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二十八日。其超過者,以事休假抵銷。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學校報經本府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教師於延長病假期間銷假,未達一學期(以六個月計)又續請延長病假者,其寒暑假期間,應予併計延長病假。教師申請延長病假跨二學年度者,其假期之計算,得扣除第二學年度得請事、病假之日數。
前項延長病假者,學校於必要時得要求其至公立醫院覆檢並提出證明療養期限之診斷書。

三、

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應於一個月內請畢。在結婚前七日內因籌辦婚事需要,所請事假得以婚假抵補,但其合計日數不得超過規定假期。

四、

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分次申請時,教師每次請假不得少於半日;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三個月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在預產期前十四天內因事實需要,檢附合法醫療機構證明,得請分娩假,但其合計日數,不超過規定假期。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陪產假二日,應於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每次請假不得少於半日。

六、

因父母、養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二十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姊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喪假得分次申請,每次請假不得少於半日。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七、

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由服務學校視實際需要給假。

</DIV>

第 十一 條

  教師請事假及病假日數,依學年度計算,任職未滿一學年者,事假日數按其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算,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第 十二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核給:

<DIV align=right>

一、

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二、

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三、

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四、

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五、

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期間在二年以內者。

六、

奉派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內者。

七、

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八、

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九、

參加政府機關舉辦之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十、

依考試院核定之激勵法規規定給假者。

</DIV>

第 十三 條

  請假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使得離開任所。但有疾病或緊急事故,無法親自請假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未完成請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
  請娩假、流產假、陪產假、二日以上病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

第 十四 條

  教師申請留職停薪,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 十五 條

  教師經請延長病假或執行職務受傷請公假期限屆滿,仍不能銷假者,應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 十六 條

  請事假、病假之登記依下列規定辦理:

<DIV align=right>

一、

教師請假滿八小時折算一日。

二、

請假不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

</DIV>

 

第 十七 條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服務年資已滿一年者,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滿三年者,自第四學年度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年者,自第七學年度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自第十學年度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年者,自第十五學年度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前項休假,以在寒暑假期間實施為原則,惟在不影響教學及校務推展情形下,各校得以實際需要核實辦理。

第 十八 條

  教師請假期間所遺職務,依下列規定辦理:

<DIV align=right>

一、

教師因事、病假期間所遺課務,應另定時間補受或經學校同意後委託同事代課或由學校逕行指定人員代課,其應支給代課鐘點費,由請假人自理。但請病假連續六日以上者,得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二、

教師請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分娩假、流產假、喪假、骨髓、器官捐贈假達一日以上者(非週休之週六除外)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三、

教師公假期間所遺課務,得另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四、

教師有兼課或代課者,其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接替,並停發請假期間之兼課或代課鐘點費。

五、

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期間所遺職務,應經學校同意,委託同事代理,必要時得由學校逕行派代。

六、

教師兼任導師請假期間所遺導師職務,應由未兼職務之專任教師或代理教師代理,代理期間七日以上(含假日)得照兼任導師任課時數排課,超出鐘點改發兼課鐘點費。

七、

教師留職停薪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課),並按規定核支代課鐘點費。

</DIV>

 

第 十九 條

  教師請假,由學校自行核定,並列冊登記。但因公出國者,應報請本府核准。

第 二十 條

  長期代理教師之給假,比照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約聘僱人員給假規定辦理。

第 二十一 條

  本規則所規定假期之核給,扣除例假日。但公傷假及延長病假者,例假日均不予扣除。

第 二十二 條

  本規則所定事項,得配合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辦理。

第 二十三 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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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4/30 上午 02:22:13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 (民國 93 年 07 月 01 日 修正)
第    2    條   公務人員每日上班時數為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為四十小時。
各機關 (構) 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不影響民眾洽公、不降低行政效率、
不變更每週上班日數及每日上班時數之原則下,彈性調整辦公時間。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不減少全年上班總時數及不
影響服務品質原則下,彈性調整學校辦公時間,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4/30 下午 01:34:19

請問樓上的大大,不減少全年上班總時數及不
影響服務品質原則下,彈性調整學校辦公時間,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所以意思是我們無法爭取囉?是這樣嗎?可否在說清楚一點,謝謝!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4/30 下午 05:02:51

做老師這一途的把權利義務分得太清楚的話

實在是太痛苦了

更何況老師現在還享有免稅,有很多地方是模糊地帶,必須自由心證。

如果課稅後

老師名副其實是個教書工

那就來好好跟他算時間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4/30 下午 09:43:56

國中有個學務處

天天七點要上班

十八班以下不減課

中午沒午休

晚上五點以後才下班

今年已辦完二個縣府的評鑑

我很累 但我不疲

得到的是敬重與尊嚴

加油吧  小夥子

好名聲是拼來的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4/30 下午 10:22:29

 

既然公幼那麼糟,為什麼不到私幼呢?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5/1 上午 08:46:21

拜託,公幼可以5:00前下班

私幼上班肯定超過12小時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5/1 下午 07:38:26

公幼午覺睡到幾點?

每天吃幾次點心?

午餐時間多長?

真的不要再爭權利啦 !    難看啊!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5/1 下午 09:33:27

想想自己的工時...

早上7點到校......

常常上到第九節6:00下課...

下課不能馬上回去...一個禮拜還有兩天還得留下來義務性看顧晚自習的學生到九點半(總不要家長在顧,然後學校都沒有留人支援)

感覺自己像瘋子...盡作一些沒酬勞的義務性的支援工作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5/3 下午 12:42:21

時代在變應該好好去了解看看現在私幼職場的上下班時間、工作內容及薪資

您就會知道公平尺何在

尋問相關法令是您的權利

但許多事是比上不足比下有餘的要知足哩

然而需理清別有錯誤之刻板關

對於幼園孩子午睡時間老師們是需要留守注意孩子的安全及身體狀況,它是上班時間否則想外出就外出嗎?且還有簿本連絡簿教學檔案等要做處理

相同的點心時間要注意孩子餐食時的狀況生活常規…並不是閒置在旁涼快

我想全台幼稚園標準模式定有其發展意義在

不論是中小學幼園老師都是要相對受尊重的不是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5/3 下午 06:37:58

我想公幼老師最無奈的地方就是當你有抱怨時人家就會拿你跟私幼比

這個世界當然永遠是比上不足比下有餘

如果國中小老師今天非義務教育也有一堆私校的話  她們應該也會有與公幼老師一樣的心聲

這位老師他只是想在適用同一條法源下的情形  希望爭取到與國中小教師ㄧ樣的權利罷了

公幼教師大多是憑自己實力考試進去的  這是努力的成果  拼命考試的目標當然就是希望爭取更好的教育職場

如果老是要跟私幼的薪資及上班時間比  這是不公平的  畢竟公私幼本就不在同一個制度下  本就不能相提並論

至於老是說幼稚園吃點心睡午覺很閒的人  你就真的不懂幼兒了

請問孩子會每個都乖乖的吃飯嗎  殊不知翻倒  嘔吐  拒食  偏食  翹腳  走動  說話是吃飯時的常態嗎

再則  你認為孩子是你要他睡他就睡嗎  一下要尿尿  一下要大便  一下作惡夢  一下搗蛋說話的事層出不窮

你以為幼稚園老師這些時間都在悠閒的進食或安心的睡大頭覺嗎

幼稚園沒有空堂  也沒有下課  從每天一進校7:30開始一直到4:00放學  老師的視線是一直不曾離開孩子的

這還不加上常常遲到來接的家長  留到五點甚至六點半都是常事  更別提孩子放學後再額外做的行政工作了

公幼雖附屬在國中小中  但行政工作卻是獨立的  她們是導師卻不像國中小老師有個別的導師費也沒有行政單位幫她們分擔行政工作  例假日寒暑假還要獨自承辦研習活動  每幾年就被輔導評鑑的

我想  每個職場都有每個職場的甘苦  不懂不了解就沉默或多鼓勵   別再落井下石了

畢竟幼稚園老師真的是少數且弱勢的團體  然而她們真的很辛苦也很有愛心

幼稚園老師若真那麼輕鬆舒服  怎不見有國中小教師有人願意轉任的  而只有幼稚園老師想拼命找機會轉任國中小的   

不過  這位老師我也勸你  別為那幾分鐘過不去了   就當是為孩子服務做做義工吧  這樣會好過點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5/5 下午 04:14:47

公立學校的老師如果比照公務員

公務員有休假和補休的制度

平日上班超時

可以登記補休

只是 現在老師有寒暑假

其實 以年資深的老師來算

取消寒暑假 然後使用休假和補休 並不吃虧

因為 一年休假最高可達三十天

再加上一年約上班二百天  一天平均加班一小時

共二百小時 等於二十五天 

這五十五天放到寒暑假休   會不夠嗎

何況 有人平日加班時間根本不只一小時

寒暑假也在進修或備課

所以 要求比照公務員補休是一個辦法啦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5/5 下午 05:38:09

 

1.沒有人規定老師在寒暑假以外的時間不能補休呀!

2.老師太過計較,會給人家看不起的。

3.再則,就如樓6說的,認為公家單位不好待,那可以到私人機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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