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08/Default.asp ) -- 教育論壇 ( http://61.219.67.208/ShowForum.asp?forumid=58 ) --- 超額保障主任及資源班老師 ( http://61.219.67.208/fbbsxp/ShowPost.asp?id=2955 )
作者︰test 超額為什麼要保障這兩種人? 尤其是資源班老師,在學校內從來都不覺得不資源班的孩子有變比較好 反而是導師們的辛苦有所幫助 況且,每次提報資源班孩子名單時,就見資源班老師抱怨,還怪老師提報這麼多名單 真奇怪,部不是妳們的工作嗎?
作者︰test 我是資源班老師,我覺得你對我們的批評不甚客觀,而且有誤導之嫌疑。 首先,要任教資源班須有特教的資格,所以並不是超額辦法保障資源班老師,而是要有特教資格才可以參與此領域的工作。另外,資源班的工作並不是如你所言,最好的辦法就是請你也加入特教工作的行列,自然就能領略其中的甘苦! 根據我的經驗,有很多特教老師也想轉任普通班,所以請別在此分化。
作者︰test
作者︰test 我十分認同樓主的言論,現在普通班超額慘重,但特教班卻乏人管理,雖說每二年有特教評鑑,但不認真的特教老師亦所在多有。 以前我任教於桃園市某學校的資源班,我的伙伴,就超級會推學生,只要有普通班教師輔介學生,這位小姐還會拿出一些連自已都弄不清楚的特教規定去唬普通班老師,上課穿得漂漂亮亮,中午一到就關上資源班的門板,睡他的大頭覺。
作者︰test 桃園縣規定資源班成班底限是二十五人 特教班九人 人數不足即有撤班或減少教師名額的考量 當然我指的是國中 國小只有二員配置我不清楚如何處理
每個 領域都有不適任教師 您以為呢 我們也看不慣一些不適任的 普通班都趕不走 特教班也很難 特教有一種成員在九十二學年度左右進入特教界的 都是皇親貴族 在台灣唸個不起眼的五專 老爸有消息將兒女送去菲律賓拿一個特教碩士回來 就著麼245起跳 什麼養成教育通通沒有 照常領高薪 嘔嗎 體制是這樣 怎麼辦 問蒼天
作者︰test 說得不錯!是有這樣的人員在特教班裡面,該如何監督呢? 國中的特教班與國小的特教班在人員及編制上有所不同,無法一概論同。 但有種特教的班級型態:巡迴班,更是沒法可管,每二年一次的特教評鑑,也難以評定,也難以看出其教育績效。 這需要特教的家長一起關心!
作者︰test 大家都是教師,相煎何太急? 加強自己的專業能力,讓家長追著自己跑! 別忘了家長的教育選擇權是很有力量的,當一位教師倍受家長肯定時,還怕超額嗎? 各校怕關門時,都搶著要您吧! 因為您是吸引家長搶著把學生送進貴校的好老師,學生爭相擠近貴校,還須要擔心超額嗎? 我們一起努力吧!
作者︰test 不理性的反對者總是可以找到特例來論證其觀點,但這是無濟於事的!有責任的行為意味著我們對他人的尊重,意味著深入了解其生活環境、所有影響因素,以及各種已知的相互作用,只有在了解所有因素,將健全的理智置於一切爭議之上,我們才能解決問題。 參考「海」一書 p280
作者︰test 如同樓上所言,樓主的主張的確不妥。 國小資源班成班以20人為原則。
作者︰test 我是特較老師,本身完全沒有超額問題 我想最主要問題是大家都是老師,為什麼他的保障比我好? 特較老師真的比較有才能嗎?(我認為是他的專業!) 不然為什摩英文 音樂 美勞 體育 這些有專長的老師沒辦法享有保障權力?還是普通班的孩子不重要,特殊科目不須有專門的老師來教? 所以講據公道話,這項保護條款真的有他爭議之處,就如同保護主任條款一樣 凡是都難讓所有人滿意
作者︰test 超額教師向來沒有保障誰的問題 , 只是特教和普通班"分開控管缺額" 今天也有國中特教班被裁班 , 老師一樣面臨超額的問題呀!! 從來沒有誰有保障 , 誰沒有保障的問題 , 今天普通班裁班是因為出生率的降低 , 跟特教班老師一點關係也沒有 , 我們應該爭取的是降低班級人數 , 提升教師編制員額與國中相同 , 不是在這裡互相爭鬥!!
作者︰test
作者︰test 糾正案文
按教育部「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及國內部分師範大學招生簡章,對於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研究所碩士班之資格,均有相關限制規定,而對於國外大學以上學歷之入學資格認定,雖該部表示無須依前揭規範,但卻又未訂定明確認定標準,致該等學歷之入學資格是否符合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不無疑義。
部分縣(市)政府對於該等國外學歷之查證認定作業,從相關資料無法顯現有明確之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亦無詳盡之具體審查意見及說明資料,且從相關會議紀錄顯示,部分縣(市)政府辦理該等學歷之查證認定結果,似僅依師資培育機構審查學分意見進行確認,至於有無進行實質審查,則無法得知。
據教育部所提各縣(市)政府重新審查結果資料發現,桃園縣及台中市政府對於部分個案僅辦理教育學分審查,並未辦理國外學歷查證,顯與首揭規定未合;惟該部卻未能詳查即核發教師實習證書,顯有疏漏;又嗣因民眾陳情再行重審,該部針對違失個案,卻仍未確實依規定辦理,亦有違失。
目前持菲師大特教碩士學歷經初檢合格取得教師實習證書者計有四十六位,其中受理初檢通過人數最多為屏東縣(二十九位),顯然集中於某一縣(市),且該部亦曾於相關內簽及會議中提及各縣(市)政府自行辦理國外學歷查證認定及教育專業科目審查,有集中某些較為寬鬆縣市之情形。
部分取得菲師大特教碩士學位者之就學期間未達一年,且短暫停留該國之天數(如三日、五日、十日)亦即可累計至該學歷之修業時間,上開雖未違反首揭國外學歷修業期限之規定,惟頗遭外界質疑該等學歷通過教師資格檢定之品質,並有專家學者建議修正修業期限之規定。
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八條規定:「申請參加教師資格檢定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二、國外畢業生:由申請人檢具申請表、學歷與經歷證件及成績單(或學分證明書),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申請初檢。……。」惟據教育部所提相關資料顯示,計有十一位持菲師大特教碩士學歷者曾向某縣(市)政府申請辦理教師資格檢定審查學分未通過,即遷移戶籍轉至其他縣(市)申請審查通過之情形;又渠等部分送審學分於第一次審查時,經師資培育機構審查不予採認,而第二次及第三次經其他師資培育機構審查則同意採認;另渠等最後均向屏東縣政府再次申請教師資格初檢,並由該府送請屏東師範學院及中山大學審查學分通過,顯見各師資培育機構審查專門科目學分存有寬嚴不一之現象,嚴重影響教師資格檢定作業之客觀性及公平性;又各縣(市)政府亦曾多次向教育部反映前揭類似情事已造成行政機關與民眾間之紛爭,然該部卻未能儘速研擬具體解決方案,且迨本院調查時,該部非但未能確實查證,反以前揭情事係因部分縣(市)政府不受理持國外學歷者辦理教師資格檢定業務所致,顯有未當。
按教育部相關人員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至本院接受詢問時所提書面說明資料,表示因發生持菲師大碩士學歷辦理教師資格檢定者,因學分不足,而回原國外學校以一至二週時間補修畢學分後再次申請檢定情事,須予律定規定,故該部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研商有關持國外學歷經認定學分不足者之補修管道事宜」會議決議略以:「(一)有關持國外學歷經認定教育學分不足之人員,仍請依規定報考各類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經錄取後可依規定向學校申請抵免部分學分;(二)持國外學歷者,若經教師資格初檢單位認定獨缺該部所訂『各類教育學程之科目及學分』中教育實習課程(含分科教材教法、教學實習)學分,並開具證明者,可自行向辦理各類學士後教育學分班之師資培育機構申請以隨班附讀方式補修學分……。」該部並表示自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後,補修學分者即應依前揭決議辦理,且於八十八年八月三日函知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機構在案。 惟據教育部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以台(九一)特教字第九一○七八九○一號函復本院相關資料顯示,計有四位持菲師大特教碩士學歷者申請教師資格初檢經認定學分不足,而回原校以一至二週時間補修畢所欠學分後再次申請檢定之情事,嗣後渠等經桃園縣政府分別於八十八年九月至八十九年間送請台灣師範大學辦理學分審查,其中僅有一位部分學分未予採認,其餘皆予以採認,顯與教育部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會議決議及前揭說法未合。然該部卻又表示渠等如不報考我國各類學士後教育學分班,而回原國外學校補修不足之學分,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申請辦理查證認定事宜,顯見前後解釋不一,實有失當。
查教育部於八十一年一月四日發布之「教育部查證認定國外學歷作業要點」,僅規定該部已建立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歷查證方式,故對於持未建立名冊之菲律賓國外學歷辦理教師資格檢定者之查證事宜,該部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以台(八七)高(二)字第八七○五九一二六號函示略以:「除菲律賓國立大學、聖湯瑪士大學、馬尼拉安德雷爾大學及德拉沙大學等四校……,視同該部認可校院,……其餘各校之學歷均請主管機關逕行辦理論文、著作審查或甄試後始予採認。」嗣該部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發布「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即對已建立及未建立名冊之國外學歷,明確規範採認作法,故上開函示理應不再適用。惟該部卻未即時予以宣示,而又於八十八年四月六日以台(八八)高(二)字第八八○三四二二○號函示略以:「菲律賓師範大學前經該部及駐菲律賓代表處對該校學歷認定,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請從寬比照認定。」造成部分縣(市)政府誤為該學歷已被教育部視同認可,引發民眾質疑。直至該部接獲民眾多次陳情地方政府受理持菲師大特教碩士學歷者之國外學歷查證均依八十八年四月六日函示,而未依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函示及「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辦理後,始於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台(九○)高(二)字第九○一五四九四○號令發布自當日起停止適用前揭二函示,並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以台(九○)特教字第九○一八○三二四號函請各縣(市)政府重新審查渠等學歷,不但造成民怨,且有損政府行政效率與公信力,實有未當。
依教育部發布「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第十三點規定:「各機關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查證(驗)認定,應訂定作業時程並得依本要點訂定補充之規定。」惟據教育部查復結果顯示,除台中縣、雲林縣、台南縣、高雄縣、嘉義市、台南市等六個縣(市)政府已有訂定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時程外,其餘均無訂定,顯然違反上開規定,該部未能積極督導,洵有疏失。 綜上所述,教育部為全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惟對各縣(市)政府受理持菲律賓師範大學特殊教育碩士學歷辦理教師檢定者之學歷查證所衍生問題,迄未積極處理並有效解決;且對各師資培育機構審查學分寬嚴不一,造成行政機關與民眾間之紛爭,亦迄未能儘速研擬具體解決方案;並對持國外學歷經認定學分不足者之補修管道事宜,前後解釋不一,又未能即時處理已不適用之函示,而相關函示作業有欠周延,不但造成民怨,且有損政府行政效率與公信力;復對多數縣(市)政府未依法訂定國外學歷查證作業時程,未能積極督導等,均核有疏失,爰依監察法第二十四條提案糾正,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 日
作者︰test
作者︰test 他們多數是縣政府官員的兒女 就算有人抗議 幾年啦 沒有任何處置方案 應該是永保安康囉 只能說人家上輩子有燒好香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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