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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研習沒參加,人在學校,人事可以記老師曠職嗎? ( http://61.219.67.208/fbbsxp/ShowPost.asp?id=2065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7/9/12 下午 10:05:21

我是龍潭鄉的老師,校長說一定要出席學校的研習,不然以考核不能甲等對待?

請問教師會:1.有此規定嗎?

                          2.校長說輔導知能研習一定要六小時,否則違法?請問有此規定嗎?

                          3.學校開夕會超過一天上班的八小時,等於是強迫老師加班,老師只能接受這種權威式管理,有無辦法自救?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7/9/12 下午 10:37:33

我教書近30年第一次聽到這檔事      好好笑的校長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7/9/13 上午 09:53:04

開夕會是件勞民傷身封閉作法,效率奇差無比,往往演變成校長大放厥詞的時間,台下老師上了一天課,早已疲憊不堪,將心比心,如果校長您上了一天課,下班時間還要到縣府教育局聽長官訓話,您能受的了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7/9/13 下午 06:27:30

這是校長在玩弄老師

檢舉他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7/9/14 下午 10:34:27

因為校長整天不用上課體力精神當然好,不操妳們老師玩玩,那何必拼了命ㄑ考校長勒!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7/9/16 下午 03:32:47

別傻了 行政人員幹久了 很少人會將心比心的

通常在擔任導師是一個腦袋 擔任主任時另一個腦袋 坐上校長位置時又換一個腦袋

要我校長用同理心來看待導師繁複的工作  那不是要我這個校長什麼事都不要做了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7/9/17 下午 07:45:35

 桃園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89年8月2日府人二字第147292號令發布
 
第 一 條   為管理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含校長及兼任行政職務)之出勤、差假,特訂定本規則。
第 五 條    教師應按課程表授課,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應於每節授課開始時,在學生點名簿上任課教師欄簽名。
二、 授課時由教務處負責查堂,上課鈴響五分鐘後到堂授課者為遲到,下課鈴響前離開課堂者為早退,上課鈴響十分鐘後到堂授課,或下課鈴響五分鐘前離開課堂者視為曠課。
三、 未經學校同意,自行調代課者,以缺課論。
四、 授課時數,每人每週以不少於五日為原則。
五、 無故缺課者,除以曠職處理外,並規定時間以書面通知缺課教師補授所缺課程。
六、 請假未符支付代課鐘點費之規定者,所遺課務應作妥適之調配,俟其假滿後另定時間補授。如未在規定時間內補授者,改以曠課處理。
七、 日課表及調課情形由教務處抄送人事單位,並將教師遲到、早退、缺課、曠課等情形逐次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人事單位。
 
第 六 條    教師曠職、曠課,按日扣除薪給外,並比照公務人員曠職處分規定懲處,教師曠職連續達四日,或一年內累積達十日,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曠職、曠課日數之計算方式依本規則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第 七 條教師對應參加之集會、考試、研究會、觀摩會、課外指導等活動無故缺席者第一次書面糾正,第二次起依實際曠職時間登記,由主辦單位將缺席人員逐次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人事單位。 
 
第 二十三 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權責單位:法制室
更新日期:2006-01-04 12:20:59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7/9/17 下午 09:10:58

老師在學校未出席研習,能以曠職來論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7/9/18 上午 09:27:20


如果主辦單位要求要參加的老師
人留在校內卻偏不參加
可能正好算是--無故缺席--
教師自主VS學校管理??
想清楚再試看看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7/9/18 下午 11:34:54

也就是說

這場研習辦得再爛

也要強迫聽下去喔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7/9/20 下午 09:23:13

<DIV class=bword id=post_message_53>教師進修是權利?是義務?

對於教師進修,教師法在第四章權利義務當中規定既是老師的權利,也是老師的義務。教師法第16條規定:「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一 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二 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三 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四 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五 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六 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七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八 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教師法第17條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一 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二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三 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四 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五 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六 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七 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八 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九 擔任導師。一○ 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依據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在「關於教師地位之建議」(Recommendation Concerning the status of Teachers)中提到:「教學應被視為是一種專門職業(teaching schould be regarded as a profession):它是一種公共服務的型態,需要教師的專業知識及特殊技能,並且須要經過一段持續性的努力研究,才能獲得並維持;它同時需要從事者對學童的教育及福祉負有一種個人及團體的責任感。」教學為一種專業應無疑義。

當我們在講專業自主,有人說應先求專業再談自主,但若無自主則專業不易產生,所謂教育之鬆綁,重於人心思維之變革,教師專業的發展若無自主的條件與空間,則無發展之可能,有適當的自主性,不受他人的干擾與質疑,教師專業知能才能發揮到極致。教師教學專業自主,意味教師本著教育專業判斷,進行教育一切的活動與作為,前提是必須先予以尊重。站在教師教學專業自主的角度,教師有權利也有義務積極進修。老師最清楚自己的需求與欠缺的部分,有權利也有義務以進修或其他方式提升自己的專業。

我們知道有的時候學校行政求好心切,希望老師能具備某些知能,本意甚佳,但站在教師教學專業自主的立場,學校不宜用強制的方式規定老師應參與某些項目之研習,而是以積極的態度鼓勵老師參與。事實上每個老師發展的階段並不相同,不同發展階段的老師對於專業研習需求當然也會有所差異,像是剛教書一兩年的老師,班級經營及教材教法恐怕是最欠缺的部分,但如是網頁的研習,新進教師在能力上可能較沒問題,但對於一些資深老師而言反倒是需要多努力嘗試的部分。

關於研習的事,有兩個層面,一是假的問題,一是強制研習的問題。關於老師在上班時間要到外校研習,只要老師沒課〈小學通常是週三下午的狀況居多〉,校長是不是一定要同意?給不給公假,權責在校長,校長確實是可以不同意給公假,只是建議校長,站在尊重教師專業自主,老師只要不影響其課務或公務,最好還是讓老師去進行他的自我成長。至於強制老師進行某些研習,我認為老師有權也有義務決定與選擇最適合自己的自我成長方式。換個角度來想,就算強迫老師去參加研習,可是因為並非出自老師的意願,老師可能採取做自己的事或是閉目養神的方式來因應,即使強迫老師參加研習,作用亦未達到。在此舉個例子讓大家更明白:

週三下午學校辦研習,可不可以強迫所有老師一定要參加?如果不參加可不可以記老師曠職?
情況一:甲老師不想參加研習,未經請假手續,也確實離校。
情況二:乙老師不想參加研習,確實留在自己教室或辦公室處理級務或是公務。
甲、乙兩位老師都沒參加研習,但甲老師確實是曠職,乙老師則無曠職的事實。

我們理應尊重老師在研習上的自主選擇權,但也尊重校長給不給假讓老師到別校參加研習的裁量權,但希望校園內部能在這中間取得一個平衡點!畢竟教育主管行政機關種種作為與行政指導,若未建基在尊重,反著重在監督與管理的種種機制及手段,恐非北縣教育之福。
〈本文同時刊登在台北縣教師會第30期會訊〉</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7/12/8 下午 04:36:06

看來我是太少上網了

不合情理的研習出席規定 導護輪值還有國王人馬等

沒有教師會的學校就是這樣吧

解釋法令不是小小老師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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