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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7/8/18 上午 10:11:28
1.不要去導護 理由如下: 【案例一】與【案例二】出自教育部發行『校園法律實務』p215第一項、校園交通事故〈 例一〉及〈例七〉原文請自行參考。 【案例一】的導護老師因故未到場站崗,兩名學生被卡車撞死,家長一狀告進法院,因教 師未到崗位值勤與學生被撞死兩者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而獲判無罪。 【案例二】導護老師值勤時在場,但因疏忽致學生被車撞傷,同樣家長一狀告進法院,法 院判定這位導護老師應負刑法第二八四條第一項業務過失傷害責任。 【案例三】發生在南投縣,一位導護老師因吹哨不當致車輛撞傷人,當事人對車輛駕駛提 起民事訴訟,而該駕駛認為是導護老師吹哨不當造成,所以也告該名導護老師,結果法院 裁定該教師除需負民事賠償四十萬元外,還以刑法的業務過失傷害罪定罪。 【案例四】校長於校務會議中所提及,本縣某國小導護老師於值勤時體罰學生的案子,目 前並未結案尚在法院審理中,檢察官認為該教師從事導護工作是在執行公務,因此除了民 事責任外還對該名教師提起公訴,不得撤案。 >>所以,不用當導護的話,出了事沒有法律責任。真的去了,就怕沒自己的責任也 被誣賴說有責任。 =========================================================================== 2.退出員生消費合作社 一來讓家長負起應為學童準備學用品之責任,二則讓教師專心於教學工作。 依據合作社法 第 26 條 社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社: 一 有第十三條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 死亡。 三 自請退社。 四 除名。 第 27 條 社員得於年度終了時退社。但應於三個月前提出請求書。前項期間,得 以章程延長至六個月,社員為法人時,得延長至一年。 ================================================================== 3.校長的命令一定要聽?當然不。 除法規規定,或明顯與教學有關者,可不用配合行政交辦事務(諸如一堆乏善可陳的比賽 、展覽去充觀眾人數,戶籍調查,選務工作...) 依據大法官釋憲308號文,非兼行政之教師不是公務員。無公務員服務法中所規定服從上 級長官命令之義務。 1991年教育部台(80)人字第31127號函: 「中等學校校長與教師之間無上下隸屬關係。」 只有經過校務會議通過的章則要遵守。(教師法第16條,教師法施行細則第22條) ================================================================ 4.不用上課輔又被社會大眾罵老師貪錢。 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例假日、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 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餘可不必到校。(教師請假規則第12條) 教育部訂定「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 ,明確規定,寒暑假開學前一週,應擇一天作教學準備,全體教師都應返校。教師在寒暑 假期間的返校服務及研究進修總天數為兩天到七天。這項原則從2007年7月起實施。 教育部教中(二)字第○九一○五一七二○○之一號函(91/09/23):「重申辦理課業輔 導時段,應在每天正式課程之後,並確實依規定實施週休二日制。」 教育部台國(四)字第0950157750號函(2006/10/26)規定:「學校倘有提供閱讀場地供 國三學生留校自習,應遵守不強迫、不上課、不收費原則,且應留有行政人員、學生家長 在場督導,負責安全、整潔及秩序之維護。」 教育部(89)國字89111838號函(89/09/20)說明辦理課後輔導原則,在師資部分「以校內 教師為優先,教師自願參加,校內教師不足時,得善用社會資源(包括家長會、社區人士 、大專院校社等),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指導工作。」 ======================================================================= 請把教職當工作,不要當7-11。下班了請專心研究你的基金股票。幫自己開源,也幫忙提 升國家經濟景氣。 家長要問小孩學習情況?請他於上班時間來電或到校。(不然為何急病去醫院掛急診要收 較高的費用?) 寒暑假請好好的放,不用管家長要把小孩丟去哪裡,沒有了學校還有更高價的補習班等著 。 至於聘書中說的多麼不合理的規定,看看就好。 很多在法律上不能成立。 例如: 民法 第 247- 1 條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 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 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 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 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 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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