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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絕校園白色恐怖,捍衛教師會獨立運作基本權益---呼籲工運出身的花蓮縣謝深山縣長主持公道 ( http://61.219.67.208/fbbsxp/ShowPost.asp?id=1979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7/8/5 下午 07:30:21

敬邀採訪報導
全國教師會-採訪邀請通知.
拒絕校園白色恐怖 捍衛教師會獨立運作基本權益 ─ ─ 呼籲工運出身的花蓮縣謝深山縣長主持公道

有這樣的教育局:核准花蓮縣教師會理事長公假處理會務,卻也同時核備學校將處理會務的理事長紀曠職?

有這樣的社會局:主張縣教師會發文都要召開理事會作成決議才發文,人民團體的主管機關帶頭踐踏人民團體會務自主?

有這樣的校長:縣教師會發文教育部要求函釋教育法規,校長竟意圖打壓擔任縣教師會理事長的老師,退休前一週連開兩次考績會,一次不成再來一次!甚至退休前一週聘完新學年學校行政主管,立即報縣府要求核備!

沒錯,這些都發生在工運出身的謝深山縣長主政的花蓮縣?核准會務假和核備曠職都是教育局所為,公文上卻都蓋有謝縣長大名,請問謝縣長哪張是真的?教師會或工會到底可不可以獨立運作,還是連發文都要先問過教育局、學校或社會局?
星期一上午十點我們邀您一起向謝深山縣長問請楚?

活動名稱: 拒絕校園白色恐怖記者會
主辦單位: 全國教師會、花蓮縣教師會
活動地點: 立法院中興大樓106室
活動時間:九十六年八月六日(星期一)上午十點
邀請來賓:中華電信工會理事長張緒中


全國教師會邀請您一起來關心教育制度!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7/8/5 下午 07:44:34

全教會既然這麼捍衛教師會,就應該早點行文給各縣市教師會才對呀!怎麼明天的記者會,現在貼文在論壇,真是令人不解!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7/8/5 下午 07:46:00

也許這算交待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7/8/5 下午 10:15:31

我認識的花蓮縣前教師會理事長陳源豐老師,是在北縣教師會促進會。他在教師會歷經這十來年,對教師組織的戮力.教師權益的維護以及是非正義的堅持,堪稱教師會中數一數二值得推崇的人物!

教師寒暑假的正名問題就是源豐老師在北縣教師會促進會所盡力且有始有終完成的,終於讓寒暑假間教師能回歸教學與研究,讓教師兼行政能回歸行政事務的籌劃!

源豐老師在花蓮縣教師會理事長任內,對教師組織的戮力,用摩肩擦踵來形容,尚稱不足。他常不分晨昏在烈日下寒風中到各校去招募會員及解決教師的疑難雜症,摩托車奔馳行程百來里,被日曬的皮膚就在高溫煎熬下一次次的蛻皮,小車禍的擦撞也是難免!對於全國性教育政策問題,他也深入研究從不缺席,單單花蓮到台北的車程往返,似乎他從不引以為累!

這次事件,
戮力從事教師會運作的夥伴能不關心嗎?
戮力從事教師會運作的夥伴能不唇亡齒寒嗎?
戮力從事教師會運作的夥伴能不寒蟬效應嗎?

是是非非,就讓輿論來公斷!
是是非非,就讓全教會來奮力一博!
加油!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7/8/5 下午 10:16:03

當選縣級(全國)教師會的理事長以及所屬之會務人員,其每週返校授課四節課,其餘時間則需處理會務。上述人員處理教師會之六大任務時,對於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難免與行政部門有意見相左之處,行政部門是否有廣納諫言的雅量及依法行政的堅持是雙方共締優質教育環境的基礎。

否則,學校對上述人員仍握有考績審核之權(考績會仍設有教師兼行政之當然代表),在這前提下,一向堅持是非與依法行政的前理事長源豐老師
去對行政部門提出建言,豈不讓自己深陷險境!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7/8/5 下午 10:17:07

曠職&公假處理會務的爭議

「0報」指稱陳理事長「假借教師會身份為明義國小內奸?對外搬弄校務是非!指陳理事長自比蓋世太保!指教師會是反校造亂的不良組織!

經陳理事長提出告訴,於960614最高法院針對該報記者000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判賠給陳理事長10萬元;同時裁定陳理事長可追加明義國小校長000為被告。

以下是前花蓮縣理事長源豐老師提供之資料:

960411
花蓮縣教師會去函花蓮縣政府,及陳理事長服務學校,確立陳理事長出庭此案係教師會會務事項。

960626
  明義國小發函予陳理事長,將其法院出庭記曠職1日又3小時。花蓮縣教育局960621核備明義國小對陳理事長的曠職案。


960713
 花蓮地院刑事庭判決000記者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

960718
 明義國小發函要求本會陳副理事長列席7月23日學校考核會議,擬將其曠職記過處分。

960723
 本會陳副理事長列席學校考核會議

960724
 本會陳副理事長接獲明義國小來函,附上考績委員會議紀錄,決議不記過懲處。

960725
  本會陳副理事長接獲學校來函,擬以有曠職紀錄且不循正當程序、濫用花蓮縣教師會理事長名義,損及學校名譽,擬另召開考績會懲處本會陳副理事長。

960801
  明義國小校長000退休。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7/8/5 下午 10:18:01

<div id="post_message_87085" style="overflow-x: hidden;"><div align="center"><div align="center">行為不當損及學校名譽&函釋教育法規督促依法行政的爭議</div> </div>
下文為陳理事長明列花蓮縣教師會發函教育部函釋教育法規督促依法行政」,竟被學校以「行為不當損及學校名譽」申誡兩次的大事記:

<div align="center"><div align="center">序號</div> </div> <div align="center"><div align="center"> </div> </div> <div align="center"><div align="center"> </div> </div> <div align="center"><div align="center">1</div> </div> <div align="center"><div align="center">9509</div> </div> 花蓮縣教師會接獲花蓮市明義國小投訴,指該校教評會違法訂定教評會選舉委員未兼任行政教師與兼行政教師比例。

<div align="center"><div align="center">2</div> </div> <div align="center"><div align="center">951011</div> </div> 花蓮縣教師會發函教育部,請教育部逕予函令處分花蓮市明義國小95學年度教評會委員選舉違法無效,並重新辦理選舉。

<div align="center"><div align="center">3</div> </div> <div align="center"><div align="center">951017</div> </div> 教育部發函花蓮縣政府,請花蓮縣政府就花蓮縣教師會之發函,要求花蓮縣政府妥善處理後直接回復花蓮縣教師會並發函副知教育部

<div align="center"><div align="center">4</div> </div> <div align="center"><div align="center">951030</div> </div> 花蓮縣政府發函花蓮市明義國小,請明義國小辦理後回覆花蓮縣政府。

<div align="center"><div align="center">5</div> </div> <div align="center"><div align="center">9601</div> </div> 花蓮縣教師會會電請花蓮縣政府教育局學管課儘快處理花蓮縣教師會之發函。

<div align="center"><div align="center">6</div> </div> <div align="center"><div align="center">9605</div> </div> 已過半年多,花蓮縣政府仍未回復花蓮縣教師會之發函,花蓮縣教師會再次電話催促花蓮縣政府教育局學管課儘快處理。

<div align="center"><div align="center">7</div> </div> <div align="center"><div align="center">960607</div> </div> 花蓮市明義國小回函花蓮縣政府教育局,不正面回應花蓮縣教師會之發函,竟指控介入花蓮縣教師會發函係陳源豐理事長個人恣意濫用教師會組織名義所為,並要懲處陳源豐理事長。

<div align="center"><div align="center">8</div> </div> <div align="center"><div align="center">960614</div> </div> 花蓮縣政府教育局竟將明義國小960607之回函以「全卷影印乙份備參,陳閱後文存查」方式處理,未將最後處理結果正式回復花蓮縣教師會

<div align="center"><div align="center">9</div> </div> <div align="center"><div align="center">960718</div> </div> 花蓮市明義國小發開通知,請陳源豐理事長於960723列席學校95學年度第3次考績委員會議,擬對陳源豐理事長記過處分。

<div align="center"><div align="center">10</div> </div> <div align="center"><div align="center">960723</div> </div> 花蓮市明義國小召開95學年度第3次考績委員會議,擬懲處陳源豐理事長事由原只有出庭曠職擬記過案,竟突然增加「越級發文教育部」懲處案。

<div align="center"><div align="center">11</div> </div> <div align="center"><div align="center">960724</div> </div> 花蓮市明義國小發函寄送95學年度第3次考績委員會議決議不懲處陳源豐理事長紀錄書乙份。

<div align="center"><div align="center">12</div> </div> <div align="center"><div align="center">960725</div> </div> 花蓮市明義國小發開通知,請陳源豐理事長於960727列席學校95學年度第4次考績委員會議,擬以陳源豐理事長曠職且不循「正當程序」、濫用花蓮縣教師會理事長名義,去函教育部,行為不當損及學校名譽擬進行懲處。

<div align="center"><div align="center">13</div> </div> <div align="center"><div align="center">960726</div> </div> 花蓮縣議會陳姓議員召開專案小組會議,擬調查處理教師擾亂校長治校事件案,邀請陳源豐理事長出席,陳源豐理事長於會議上出示法院判決書,並請求尊重法院判決。

<div align="center"><div align="center">14</div> </div> <div align="center"><div align="center">960727</div> </div> 花蓮市明義國小召開95學年度第4次考績委員會議,做出對陳源豐理事長申誡二次懲處。

<div align="center"><div align="center">15</div> </div> <div align="center"><div align="center">960801</div> </div> 花蓮市明義國小將發布記陳源豐理事長申誡二次懲處令寄送予陳源豐理事長,理由為:「有曠職紀錄且不循正當程序濫用花蓮縣教師會名義去函教育部要求該部逕予處分本校及相關人員,行為不當,嚴重損害學校名譽。」

<div align="center"><div align="center">16</div> </div> <div align="center"><div align="center">960801</div> </div> 提案懲處陳源豐理事長之校長000退休</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7/8/5 下午 10:19:26

<div id="post_message_87086" style="overflow-x: hidden;"><div style="margin: 5px 20px 20px;"> <div class="smallfont" style="margin-bottom: 2px;">引用:</div>


<div> 作者: 素鑾</div> [size=2]敬邀採訪報導
全國教師會-採訪邀請通知.
甚至退休前一週聘完新學年學校行政主管,立即報縣府要求核備!...
</div>
在政府機關部門,在離職前三個月內,對於人事及特別預算都給予凍結,這是最基本的行政倫理。

身為一校之長,應恪守這樣的基本行政倫理。如果還在8/1前的公開晨會上,公告週知8/1後的學校人事任命案已送府核備,顯已有違上述倫理。簡而言之,置8/1接棒的校長於何地?

如此處置公家事務的校長,不知花蓮線教育局如何”核備”?

在此呼籲花蓮縣教育局能再次提醒縣內校長,恪遵基本行政倫理!!!
</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7/8/5 下午 10:20:31

拜託樓上老師,你們以後文字可不可以不要用這種字體,閱讀起來很吃力,謝謝!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7/8/9 下午 02:04:57

【敬請公告】全國教師會新聞稿
拒絕校園白色恐怖 捍衛教師會獨立運作基本權益
─ ─ 呼籲工運出身的花蓮縣謝深山縣長主持公道
事件一:花蓮縣教師會理事長已取得縣政府核備之會務公假,然為維護縣教師會聲譽不被侵害到法院出庭,卻被教育局同意備查學校所指稱的:於會務假期間因會務出庭未再請假是曠職!教育局完全無視縣教師會理事長陳源豐老師已擁有會務公假之事實,與校長聯手迫害陳源豐理事長案。詳見文件資料一。

事件二:花蓮縣教師會發文教育部,明確指出學校教評會未依法組成,教育局不處理教育部要求應說明及直接回覆花蓮縣教師會的公函,甚至直接將學校解釋函文逕行存查而不予處理!花蓮縣政府教育局延宕長達半年不積極處理學校未依規定產生教評會委員,竟也縱容學校逕行裁定花蓮縣教師會發文教育部是理事長個人行為而提案以毀損校譽為由,記花蓮縣教師會理事長陳源豐老師(同時也是該校教師)申誡兩次案!事後校長8月1日退休,學校相關人員也調升。詳見文件資料二。

教師法第二十八條明定不得因為教師擔任教師會會務而受不利之待遇,花蓮縣教師會陳源豐理事長因為會務之需出庭維護教師會權益,竟然被校長聯合教育局迫害,此一嚴重違反教師法之事件,已令全國教師無法接受與忿忿不平,全國教師會今天召開記者會,就是呼籲花蓮縣政府立即作適法處理,並且議處失職人員,就算是已退休之花蓮縣明義國小校長也應議處,不因退休就可以逃之夭夭,任期期間所做不當事情還是應究責,否則以後難保還有其他校長利用退休之前最後幾天進行校園白色恐怖。

眾所周知,花蓮縣現任縣長謝深山先生就是從基層勞工組織一步歩奉獻,進而被勞工、政黨肯定進入政治圈,一路在政府各單位歷練與服務,終於入主花蓮縣政府。若要從二十五縣市中找一位最懂工會及教師會的縣市長,一定非謝深山縣長莫屬,根本不做第二人想。全國教師會對於花蓮縣教師會陳理事長所受之校園白色恐怖獲得平反,是很有信心的。不過,為了廣大的教師組織之獨立運作,以及校園不再發生如此違反教師法而打壓教師會幹部之事件,特別將此事予以公開以尋求解決與重視。

今天全國教師會同時也邀請長期投入台灣勞動組織的中華電信工會理事長張緒中先生到場,就台灣真正的勞工組織現況做說明與分析,看看廣大的受雇者是在何種待遇下維繫各所屬工會,又受到何種對待。另外今天也特別邀請全國勞動動者家長聯盟一起到場關心,以家長角度分析此事。
針對這次花蓮縣教師會被打壓,全國教師會與花蓮縣教師會提出以下訴求:

1. 花蓮縣政府教育局應充分尊重「教師會」有運作之自主性與依循會內章則自主運作之能力,不應配合學校違法行政而與之起舞。

2. 花蓮縣政府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不予備查」花蓮縣明義國小記陳源豐老師二次申誡,改敘為不予懲處。

3. 調查花蓮市明義國小95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之選舉委員未依法經全校票選之情事疑案;經調查屬實,應立即裁定組成違法,並要求該校重新辦理全校選舉。

4. 花蓮縣政府應取消原先核備陳源豐老師因會務之需出庭被登記「曠職」的公文,重新認定係屬公假處理會務期間,縣政府早已同意公假,自然沒有再次請假之必要。

5. 懲戒教育局未監督學校依法行政,卻配合學校打壓教師之相關人員。

6. 對八月一日已退休之明義國小校長蓄意打壓教師會會務人員,做出懲處。

7. 呼籲花蓮縣政府應函令縣內各級學校,應在遵守行政倫理之原則下,充分尊重新任校長之人事任命權;同時對已核備明義國小在前任校長退休前調整之行政人員名單予重新核定退回,還給明義國小新任校長完整辦學空間。

相關法令如下:
教師法
第二十八條
學校不得以不參加教師組織或不擔任教師組織職務為教師聘任條件。
學校不得因教師擔任教師組織職務或參與活動,拒紀聘用或解聘及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民國 95 年 03 月 13 日 修正)
第 15 條
教師成績考核結果,應於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分別列冊報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教師之成績考核結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有疑義時,應通知原辦理學校詳敘事實及理由或重新考核,必要時得調卷或派員查核,如認為考核結果不實或與查核所報之事實不符時,得逕行改核,並說明改核之理由。
第 16 條
教師成績考核經核定後,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受考核教師,並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平時考核之獎懲令亦應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前二項考核,應以原辦理學校為考核機關。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前條第二項逕行改核時,以該機關為考核機關。

--------------------------------------------------------------------------------
共有 1 份附件:
附件 1 - 確定版-新聞稿).doc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7/8/16 下午 11:17:04

花蓮縣政府教育局8月6日新聞稿如下:
陳源豐曠職乙案花蓮縣政府教育局表示遺憾
針對花蓮縣教師會前理事長陳源豐因私人興訟,未能辦妥請假手續,遭致花蓮市明義國小記曠職一日又三小時,花蓮縣政府教育局深感遺憾,並呼籲全縣教師均能尊重體制,勿讓自我權益受損。

本案經花蓮縣政府教育局督學訪查及學校回報結果,陳源豐老師係針對「後山前報」之報導,分別提出刑事訴訟之「妨害名譽」及民事訴訟之「侵害行為損害賠償」,陳師均為告訴人,「後山前報」社長謝平東均為被告。是此,學校認為此一私人興訟行為與「處理本縣教師會會務」無關。

再者,陳師前後出庭五次,僅95年12月18日請事假外,其餘四次均未辦理請假。若依陳師說法,出庭均係處理會務,何以95年12月18日又要自請事假,而非以公假辦理?既然95年12月18日請了事假,那其餘四次何以不必請假?且根據教師請假規則第四條第十款規定,即便是處理會務亦應以公假申請。

明義國小並非故意為難,亦曾發文陳師請其於文到兩週內提出書面說明,若陳師願意提出說明,而且說之成理,亦或辦妥請假手續,學校斷無不近情理之作法。奈何陳師連說明都不願意,導致今日曠職之結果,令人不無遺憾。

花蓮縣政府核定陳源豐自95年8月1日起至96年7月31日止,每週授課四節,其餘時間核予公假處理本縣教師會會務。係依據教育部88年8月27日「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及各地方教師會主要幹部會務假」相關事宜會議決議核予公假處理會務,並明載各級教師幹部處理會務,應透過課程安排及教師請假規定辦理。因此,陳師為告訴人之私人興訟,是否屬於「處理會務」?自有公評。另陳師本職為教師,其出差勤管理應依教育部所訂「教師請假規則」辦理;查教師請假規則第四條第十款規定,教師「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學校同意」,給予公假;故教師縱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得以公假前往,仍應經學校同意,其請假程序始稱完備。是此,陳師有無依照教師請假規定,亦可受檢視。

此外,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或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是一獨立運作且是由下而上的運作模式,除非違反法令相關規定或出現重大過失,教育主管機關一向予以尊重。

至於明義國小教評會之組成合法性問題,查陳師於95年10月11日未經教師會理監事決議,逕以教師會名義,去函教育部陳請函令處分其服務學校(即本縣明義國小)95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之選舉違法無效,應重行辦理選舉。查教師評審委員會係各校依據教育部90年3月14日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訂定,用以執行同法第二條所訂之任務事項。故本府於95年10月30日去函明義國小提出說明報告。查明義國小96年6月7日函復內容,該校95學年度教師教師評審委員會之選舉與組成,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教育部相關函釋規定辦理,並無違法情事。

在此紛亂時代,花蓮縣政府教育局尤盼教育園地不受污染,每位校長努力經營學校;每位老師用心教學,是經師,更是人師;讓所有莘莘學子受到最好的教育品質,國家才能大步向前。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7/8/16 下午 11:20:29

花蓮縣政府教育局的回應新聞稿,其中紅字的部份均為抹黑不實的指控,花蓮縣教師會洪龍秋理事長於96年8月15日上午由王燕美議員及張素華議員陪同,拜會花蓮縣政府教育局溫智雄局長,對於抹黑不實指控表達不以為然。花蓮縣教師會正式發函教育局要求對於陳源豐前理事長出庭遭曠職及發文遭申誡兩案,要求縣府重新裁定。請詳閱:

花蓮縣教師會函
備案證書字號:花蓮縣政府八九府社行字第025331號
會 址:97367花蓮縣吉安鄉慶豐村慶北一街237號
電話兼傳真: (03)854-6660
網 址:http://www.hta.org.tw
電子郵件信箱:hta..formosa@msa.hinet.net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花蓮縣教師會字第0960000740號
最速件
普通
曠職書函、申誡令
主旨:關於本會前理事長陳源豐老師遭學校處分曠職及申誡案,校方對於事件之認定與處理顯有偏頗,與事實不符,陳請 貴府惠予協助,以合理程序重新檢視裁定,以維當事人應有之權益,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

說明:
一、明義國小記本會陳源豐前理事長曠職及申誡之理由,詳如附件。

二、本會陳源豐前理事長因從事教師會會務遭本地不定期出刊小刊物抹黑而衍生訴訟,學校以「未辦理請假手續逕至法院出庭」為由,記曠職計1日又3小時,顯與事實不符;本會陳前理事長去年七月間經同意核予95年8月1日至96年7月31日止公假處理會務,並已於去年7月間向學校辦理完成公假登記,本會並已認定陳前理事長之興訟為本會會務事項,除95年12月18日之出庭因遇返校授課期間,因對課務會有影響,故依規定向學校請假,其餘出庭期間均為公假處理會務期間。因此學校片面認定「未辦理請假手續逕至法院出庭」而記予曠職,顯與事實不符。

三、學校96年3月底發文先行片面認定本會陳前理事長之興訟為私人興訟行為與「處理本縣教師會會務無關」,又要求本會陳前理事長說明為何於會務公假期間出庭未辦理請假手續?本會及本會陳前理事長本人均分別發文與提出聲明,回覆本次訴訟為本會之會務事項,與學校及 貴府對外宣稱不提出說明之指控,顯與事實亦不相符。

四、另學校以「有曠職紀錄且不循正當程序濫用花蓮縣教師會理事長名義去函教育部要求該部逕予處分本校及相關人員,行為不當,嚴重損害學校名譽」為由,記本會陳前理事長申誡兩次,更顯荒謬;本會以花蓮縣教師會之名義,由陳前理事長署名發函教育部(此為各單位正常之發文程序),要求處理明義國小不依規定組成教評會之事項,何來「不循正當程序」?何來「濫用花蓮縣教師會理事長名義」?教師會為依法設立之人民團體,與學校及行政機關並無上下之隸屬關係,教育部已函釋再三。學校之懲處顯已違法濫權。

五、綜上,敬請 貴府惠予協助,促請原措施單位,以合理程序,釐清事實,重新檢視,做出適法合理之裁定,以維當事人應有之權益。

正本:花蓮縣政府<教育局>
副本:王燕美議員、張素華議員、花蓮縣教師會
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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