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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oami
發表時間︰2007/4/9 下午 12:47:43

 

     桃園縣國民中學超額教師介聘作業實施要點    96年3月16日修正

一、依教 師法第十五條規定因素而應予裁減之教師,由學校提報超額教師名單,不受聘約期限的限制。前曾因非志願而經減班介聘現職之教師以不再受減班介聘為原則,但本人願意或學校事實需要者不在此限。

二、各校教評會對依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因素之超額教師,應優先輔導介聘至本縣其他各校服務。

三、各校超額教師之認定,應依據國民中學班級數與所需各科教師員額參考數,參酌學校班級數、教師兼行政職務、年資、積分等因素,提報超額教師名單。

四、為維護留職停薪教師(含服兵役、進修、育嬰、侍親或其它因素)之權益,須留職停薪教師能於當年度八月一日復職並提出復職申請者,學校基於實際需求之考量可納入超額教師名單。

五、因學區劃分而減班之超額教師優先辦理介聘。

六、超額教師應親自填寫縣內介聘申請表,並依科別、積分高低、志願依序以電腦介聘方式辦理。未依規定繕填積分表者,由原服務學校核算其積分送聯服小組審查,依科別、積分高低介聘至有缺額之學校,當事人不得異議。

七、各科缺額無法容納缺額教師時,另協調原超額學校,提報有缺可供介聘之超額教師名單。

八、有超額教師之學校在超額教師介聘成功後,該校不得因增班而增聘教師,另各超額學校如在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前有教師出缺時,超額介聘至他校之教師,依其意願得申請優先回原校服務,如有多人申請時仍應按積分排序辦理,積分相同時以抽籤決定。

九、當年度超額教師介聘至他校後,可依其意願申請當年度縣內及外縣市介聘作業,得依原超額學校之積分,但須符合申請之條件。若縣內或外縣市介聘成功後,則不保留介聘前原校之積分。

十、對初達成介聘之教師,新任職學校教評會除非能證明該教師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事實,否則應予接受,請通知當事人及原服務學校並於介聘作業完成後二日內(含介聘作業當日)以書面方式載明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具體事實即時回報本縣聯服小組,否則視同聘任通過。

十一、經各校教評會審議通過之超額教師,應於規定之日期及時間內至新服務學校報到,違者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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