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08/Default.asp ) -- 本會重要發文 ( http://61.219.67.208/ShowForum.asp?forumid=155 ) --- 1060907-桃園市教師會第十二屆大會紀錄及章程修正在未取得貴府核備及未核發理事長當選證書,仍發出多項公文書,有違反相關規定之虞 ( http://61.219.67.208/fbbsxp/ShowPost.asp?id=14760 )
作者︰cherish-bab 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 函 機關地址:32041桃園市中壢區義民路53號2樓 電 話:03-2811588 傳 真:03-2811996 聯 絡 人:朱維立、陳郁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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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09月07日 發文字號:桃市教工字第1060000172號 附件:
主旨:桃園市教師會第十二屆大會紀錄及章程修正在未取得貴府核備及未核發理事長當選證書,仍發出多項公文書,有違反相關規定之虞,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本會收到桃園市教師會第十一屆屆期後已發函文如: 106年08月07日桃市教師字第1060000050號函 106年08月07日桃市教師字第1060000052號函 106年08月12日桃市教師字第1060000053號函 106年08月23日桃市教師字第1060000059號函 106年09月05日桃市教師字第1060000068號函 二. 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除依據教師法第26條規定分為三級外,仍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立案,成立後之運作尚須按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向主管機關函報,改選時亦須依法完成函報後取得新任理事長當選證書。 三. 查 貴會先於第11屆第10次理事會違反人民團體法第27條規定除名部分教師會會員,此已有桃園市政府106年9月6日府社團字第1060213995號函為憑,該文說明四:「查貴會106年5月25日召開第11屆第10次理事會會議紀錄提案六針對106年度未繳之會費處以喪失會員資格處分,依據人民團體法第27條略以,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經會員大會決議,貴會認定未繳納會費之會員,經理事會作成喪失會員資格之處分,該處分事涉重大會員會員權利義務事項,有關會員資格之處理請依上開規定辦理,以維會員權益。」 四. 又 貴會所召開第十二屆第一次定期會員代表大會因有前開人數爭議,而衍生違法疑慮,第十一屆任期已至,第十二屆又未能依法完成改選,顯已違反人團法相關規定。桃園市政府於前開函文已有明示 貴會之違法行徑。該文說明五略以:「貴會有關喪失會員資格之處分,不僅影響會員權益至關重 大,並影響貴會6月24日召開第12屆第1次會員大會法定出席人數之計算。」 五. 因前述各項違法爭議,以致 貴會遲至今日未向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函報會議紀錄,未取得第十二屆理事長當選證書,該次大會上所修改章程亦未取得主管機關核備的情況下, 貴會運作一而再再而三有違人民團體法相關規定,試問 貴會從何有依法運作之依據?未經主管機關核備的章程修改,憑何依據向各校教師會收取會費? 六. 另有關本會依法及貴會章程為合法的會員代轉105年度及106年度貴會會費一案,分別於106年7月20日及106年5月19日匯款至 貴會帳戶並行文檢附相關繳費名冊,卻遭 貴會無故退回,並非本會拒絕繳納。貴會如對繳費名冊與金額有任何爭議,基於證據偏載之原則,相關證據應由 貴會負舉證之責。然,本會自始皆未獲得 貴會來函提供正確名冊及金額,以茲核對。 七. 值 貴會改選之際,違法除名會員在先,改選結果及大會紀錄未依規定函報,無法取得第十二屆理事長當選證書,又何來有符合法規之運作?視法令如無物,已嚴重損害各學校教師會會員權益。望 貴會能儘速回歸法令規定運作,勿踐踏法律賦予(縣)市教師會應有之職責。 八. 桃園市教師會沒有取得合法資格卻到處發文,貴局應秉持主關機關監督之責促其改正,切勿姑息縱容不作為,否則恐有縱容違法、縱容偽造或詐騙等法律問題。 正本: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理事長 余章維 172-桃園市教師會違法發文爭議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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