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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5/7/4 下午 05:41:09

【打臉局長】五福國中【陳宗慶校長】打臉【范巽綠局長】,鬼扯理由玩弄教育局!

【范巽綠】(教育局長)發文【陳宗慶】(五福國中校長):五福國中學生受傷事件案,教師及校方校確有疏失!

【范巽綠】要求【陳宗慶】,公文白紙黑字寫著:「請依相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將處置結果於文到後一週內報局核辦。」

我們預告大家,也等著看結果,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長【范巽綠】講得很有「氣魄」,不知道五福國中【陳宗慶校長】甩不甩她!?

【范巽綠】,104年5月29日發文,要求文到一週內處理,【陳宗慶】,104年6月9日回文,時間已經超過,而且鬼扯理由玩弄教育局!

【陳宗慶】大校長,以「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及「行政程序法第9條」敷衍【范巽綠】,說什麼「俟判決確定後再據以檢討行政責任」。

【陳宗慶大校長】打臉【范巽綠小局長】,以這麼牽強可笑的理由塘塞,【范巽綠】知道了,不知道臉會不會「綠了」!

其實,早在【陳宗慶】在中國時報發表看法,我們就找好資料等他了,果然讓我們預測中了這些「單腦細胞」的行為...

我們在此轉貼有關刑事調查與行政處理的相關規定:

104年5月15日中國時報:校長陳宗慶說,張師是金牌教練,不曾發生爭議,全案已進入司法程序,結果尚未明朗前,除非有新事證,不適任教師等機制都不會啟動。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515000709-260107

●最高行政法院46年判字第8號、55年判字第2號判例亦分別指出「刑事判決雖諭知無罪,但其見解並不能拘束行政機關所為之處分」、「刑事判決與行政處分,原可各自認定事實」。據此,刑事責任與教師違反義務行為,各有其事實判斷之基礎與不同之證據法則,尤其是後者尚有道德標準之要求,自不受刑事責任有無之影響。

●教育部104年2月5日臺教授國字第1040008813號函「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三、學校教師有疑似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之情事,依下列流程辦理:(一)察覺期:1.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接獲投訴或主動發現後四十八小時內,由校長邀集教師會、家長會及行政人員等代表研商是否成立調查小組,主動進行查證,並將處理結果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通報。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高市教人字第10336403600號函修正「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作業要點」
(四)丁類案件 (具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至第十三款情事)1.察覺期 (1)學校發現或接獲投訴教師疑似涉有本類案件者,校長應於學校知悉當日起三日內組成調查小組,並函報本局,由各該業務主管科列管。

●教育部94年12月29日台人(二)字第0940168057號函
主旨:各級學校教師因涉刑事案件,於未判決確定前,學校應本於權責就涉案教師是否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規定情事進行程序及實體查證,並提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請 查照。             
說明: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學校為契約之主體,對於契約一方當事人之教師,其行為是否違反契約及相關之規定,應進行實地查證,並據以為判斷。基於維護學生受教權及教師之紀律,教師因涉刑事案件,於未判決確定前,學校應本於權責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進行程序及實體查證,並以書面記載調查事實、證據及程序等事項,再依法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如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並應依程序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不得藉故拖延;其間該教師如有辦理應即退休或申請退休尚未核定生效者,應依其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結果,審慎處理。


●●●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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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公務員懲戒法
修正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第39條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依前項規定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行政程序法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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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行政程序法英
修正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第9條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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