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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5/5/28 上午 09:04:28

校長同意,才能提案?

──給所有教師與關心民主法治的朋友

 

◎違反國民教育法的學校法令無法律效力

期末校務會議,教師會提案要修改本校的「超額教師提列作業要點」,吾校校長竟然「裁示」不准提案,理由是:程序不合法!他說,提案要先教評會通過,再經校長核可,才能提案。何其荒謬的理由,若提案都要經校長同意才能提,那就校務會議就沒有存在的必要,都給校長「裁示」好了。

校長說:「很多法令都有這樣規定,校長不會胡亂不同意,否則要負政治責任……」。「政治責任」?大概我聽錯了吧,否則他就說出了一般校長「用搞政治手腕在辦教育」的心聲。但這理由更好笑了,標準「君臨天下」式的封建思想。

他所謂的「法」,其實是吾校自訂的「超額教師提列作業要點」第七條條文:「本原則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制定,並簽奉 校長核可,送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此條文裡,校務會議變成是一種背書的機關,換句話說,教評會不通過,校長不核可,就不能提請校務會議討論,這種法令完全錯亂,根本違背常理與法治的精神。

理由很簡單,根據「國民教育法」(1999/2/3修正條文)第十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其中很清楚規定,校務會議是學校最高的決策機關,校長只是召集主持者,不是仲裁者或者篩選者!教評會是在校務會議中產生,權力當然是在校務會議之下,而校長更在教評會之下,這是「合議制」的精神所在。也就是說,該要點內容根本與「國民教育法」牴觸,基本的法律常識,位階低的法令與位階高的法令牴觸時無效否則,校長若仗著人數優勢,在校務會議制定一條「凡事都須經校長同意!」就好了。我要說的是,不會因經由校務會議閹割了校務會議自身的權力後,校務會議的法定權力就真的不見了,它還是老神在在,在「國民教育法」裡,除非修改「國民教育法」!舉一個簡單類比,若某人同意你殺死他,不代表你真的可以殺死他。

 

◎校長不准教師會提案修改,不僅違法,在邏輯上也有問題

再者,校長不准教師會提案修改,不僅違法,在邏輯上也有問題。該要點既是在去年校務會議(混亂)中通過,授權給教評會與校長審核權,今日同樣也可透過校務會議收回該審核權,其理至明。何況這要點的母法,「彰化縣公立學校超額教師介聘處理要點」(2004/4/22府教學字第0930076984號函),並無規定要授權給教評會制定,或校長核可才能提校務會議討論通過,也不可能如此規定,因為這樣就違背的「國民教育法」。簡單想就知道,超額教師事關工作權,是重大問題,怎能不由校務會議直接來制定呢?

其實真正程序有問題的是,用來禁止教師會直接提案的 「埔心國中超額教師提列作業要點」。其一,當時擔任主席的校長根本沒有站在中立立場,鼓吹教師支持學校提案;其二,會議表決,無正反並呈的程序;其三,沒逐條討論,通過後也無正式公告,至今老師手上並無正式的「埔心國中超額教師提列作業要點」,連校長口中唸的也是當初的草案。

用違背國教法與通過程序有問題的法令來說人家提案不合法律程序,作賊的喊捉賊,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對於校長此次期末校務會議中唸的法條,根本沒有事先印給在場老師看,在混亂中,相信大多數老師都以為是縣府的法令,我事後去查發現原來是校內法令(其實草案),既是校內法令只要不與母法違背就沒有不能修改問題,這是第一點「技術犯規」;再來,教師會提案依規定在校務會議召開前五日已送往人事單位,既然學校認為有問題,第一時間為何又刻意不說,要等開會時再說,也印了提案資料在會議資料當中,讓人誤以為沒問題而措手不及,這是第二點「技術犯規」。

很清楚的,這整個過程根本就是校長心態有問題,刻意要擋下教師會的提案,連實質討論都不准。這也太離譜了!即將高升的他,這種臨別秋波,對於近一二十年來彰化縣第一所出現國中超額教師的吾校,未免太沉重了吧。不過,歷史將會記憶著這一切。

◎建議教師會,行文給縣府與縣教師會要求解釋

此事件,不是單純誰要列入超額教師的問題,而是「民主法治」觀念的問題,哪有校務會議不能提案、討論、表決的事?

所以,建議教師會不應同意照學校提的不合法律程序的程序走,可行文給縣府與縣教師會要求解釋,本校「超額教師提列要點」適法性問題,以及校務會議不能直接修改該要點嗎?

也要呼籲所有教師,在現今國民教育的慘狀中,大可不必去期待,這些從近親繁殖、裙帶關係的「大風吹」遊戲中產生的校長,期待他們能具備民主素養與法治觀念,因現有中小學校長遴選過程根本與民主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馳的!只有教師自己具備民主素養與法治觀念並起身捍衛,教育與學生才有春天,自己才能自保,因為權利不會從天上掉下來。

也要再一次提醒教師同仁,當民主法治的價值喪失後,緊接著就是人權的喪失,近來社會的亂象不就是這樣嗎?您不覺得,校務會議不能舉手表決與中國高幹來台不能拿國旗,在民主人權的價值上很像嗎?雖還不是很成熟,但我很珍惜台灣現有的民主法治,不管這國家叫什麼名字。這是目前我的心聲。

這議案,連續兩次用程序議題來阻擋老師在校務會議提案表決,您不覺得太超過了嗎?我要問的是,之前學校通過的法令哪一個程序完備的?一般來說,只要主席中立,有實質充分討論,有舉手表決,即使程序有問題,甚至違反上級法律(例如討論要輔導課要上新進度、週休假日要上課等),許多老師還是可以接受。民主時代,舉手舉輸人雖很無奈,像上次我提「主任應列入超額教師提列」,只獲得八票支持(沒想到教師會這次提了),但我認了,因至少還可讓老師舉手選擇要不要支持,沒想到現在連表決舉手的權利都被剝奪了,這不是民主法治喪失前的嚴重跡象嗎?

最後我要說的是,校內自訂的法令,除了聘約(要先與教師會協商)外,沒有一條是校務會議不能直接修改的。若訂出或修改的法令與母法牴觸,或推翻了位階高的法令,自然失效,不用勞煩校長事先審核,依今法令,學校重大事務真正的決策者不是校長,而是校務會議!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5/6/3 下午 01:51:44

謝謝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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