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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5/4/16 下午 05:41:20

【2015/04/08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gmail.com 


【代理導師鐘點費】 本會主張依教育部函釋及其他縣市做法「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代理導師鐘點費應由各地方政府支付,與導師所請假別、請假天數無關。」
文/莊景旭(本會總幹事)

桃園縣政府於103年1月6日,以函文桃教中字第1020083715號【附件15】要求:「教師兼任導師職務請事假或病假2日以下者,除課務需自理外,若兼任導師由專任教師代理者,其代理導師鐘點費亦由請假人自行支付」。此項要求於法無據,除違反相關函文,程序上也不合。

說明如下列: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2年5月8日局給字第0920014152號函【附件01】略以「教師兼導師請假,職務由專任教師代理,而其本身授課節數無法減少者,同意發給代理導師鐘點費,至所需經費應由各地方政府就其自有財源優先編列預算支應」,此說明了教師請假後,衍生之代理導師鐘點費,應由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實無由請假人自行支付之理。
二、教育部100年12月2日臺人(三)字第1000216872號函【附件02】略以「教師兼導師請假期間,由專任導師代理導師職務,請依每週授課之實際差距節數及實際代理天數(不含星期例假日),按比例計支代理導師鐘點費」。
三、教育部101年6月1日臺人(三)字第1010098543B號函【附件03】提及代理導師鐘點費的計算方式外,亦提到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92年5月8日局給字第0920014152號函,代理導師鐘點費應由各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支付。又101年11月6日臺人(三)字第1010203979號函【附件04】提及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導師請假後,由專任老師代理導師職務,支給代理導師鐘點費,業經行政院101年10月25日同意比照國民中小學規定支給,至所需經費由各主管機關優先由其自有財源籌措支應。
四、高雄市教育局101年7月16日,高市教人字略以第10134819000號函【附件05】略以「代理導師鐘點費,自應由學校用人費用支應,並與其所請假別無涉。」
五、E-mail台中市市長信箱,教育局回覆【附件06】略以「市立國中小導師請假以專任教師代理導師,倘實際代理日數連續達5日以上得按照兼任導師任課時數排課,超出鐘點由學校改發兼課鐘點費,未達5日以上以實際差距節數及其實際代理日數,按比例由學校發給代理導師鐘點費。」
六、彰化縣政府103年5月12日府人給字第1030150639號函【附件07】略以「專任教師代理導師,其代理導師每週差距節數鐘點費發給所需經費,均由政府預算支付之,而非關請假天數。」
七、苗栗縣政府103年3月17日府教務字第1030054800號函【附件08】,規定略以「…所需經費由各主管機關優先由其自有財源籌措支應。」爰專任教師代理其導師職務之鐘點費支付方式,應由學校支付。
八、澎湖縣政府縣長信箱【附件09】104年4月22日回覆:導師請假後,以專任教師來代理導師所衍生之「導師鐘點費」應由學校支付其代理人。
九、台北市政府103年04月14日北市教人字第10334693700號函【附件10】,略以「導師請假後,以專任教師來代理導師,因實際授課之差距節數及實際代理天數,而產生之代理導師鐘點費應由何方支付一節,係由各地方就其自有財源優先編列預算支付。」
十、教育部國民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5月6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30048827號函【附件11】,及103年10月22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30118304號函【附件12】略以:「代理導師鐘點費應由學校支應,尚與導師所請假別無涉」。

綜上,我們得到結論「導師請假後,由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因教學需要無法減少授課節數者,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依其實際代理天數(不含星期例假日)按比例計支代理導師鐘點費,代理導師鐘點費應由各地方政府支付,與導師所請假別、請假天數無關。」本會於103年11月25日桃縣教工字第1030000258號函【附件13】要求儘速更正規定,以維護請假教師之相關權益;又個人年度所得計算申報在即,本會於104年1月6日桃市教工字第1040000002號函【附件14】再度要求修正規定,並補發因103年1月6日桃教中字第1020083715號【附件15】函釋而未發的代理導師鐘點費,以符個人年度正確所得。
 01_局給字第0920014152號.pdf

02_臺人(三)字第1000216872號.pdf

03_臺人(三)字第1010098543B號.pdf

04_臺人(三)字第1010203979號.pdf

 05_高市教人字第10134819000號.pdf

06_台中市.pdf

07_彰化縣.pdf

08_苗栗縣.pdf

09_澎湖縣.pdf

10_台北市.pdf

11_臺教國署人字第1030048827號.pdf

 12_臺教國署人字第103118304號.pdf

 13_桃縣教產工字第1030000258號.pdf

 14_桃市教產工字第1040000002號.pdf

 15_桃教中字第1020083715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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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5/4/16 下午 05:46:18

【2015/04/08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gmail.com 


【會議報告】《指鹿為馬》桃園市教育局中教科長林光偉專業不足又不用功 ,拖延處理《代理導師鐘點費》案,遭教師工會砲轟!
報告人:彭如玉

會議名稱:104年研商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請假鐘點費支付會議

時間:104年3月31日下午13:00~14:30

地點:教育局15樓會議室

本會出席代表:彭如玉(理事長)、莊景旭(常務理事)、高孟琳(常務理事)、侯振輝(常務理事)、邱儷萍(常務理事)、李自強(常務理事)、羅焜榮(監事召集人)、田奇峯(勞資關係部主任)

 

會議內容簡要報告:

《代理導師鐘點費》係指導師請假後,由專任教師代理職務,因授課節數差距,而衍生的代理導師鐘點費。

從教育部到縣市政府,都直指應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可桃園縣政府卻以103年1月6日桃教中字第1020083715號要求:事假與病假請假2日以下者,除支付代課鐘點費外,請假人另需自付代理導師鐘點費。

本會兩度行文給教育局(103年11月25日桃縣教工字第1030000258號函及104年1月6日桃市教工字第1040000002號函),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要求儘速更正規定,以維護請假教師之相關權益及提醒應顧及個人年度所得計算申報,再度要求修正規定,並補發因103年1月6日桃教中字第1020083715號函釋而未發的代理導師鐘點費,以符個人年度正確所得。

結果,在拖延四個月後,教育局中教科長林光偉急急通知在3月31日在本會與高教育局長會面前召開會議,但是,不是資料偏頗就是錯誤引用條文, 整場會議遭教師工會代表指出錯誤並予以砲轟:

1.連條文都引用錯誤,有關代理導師鐘點費的依據明明是在「桃園縣立各級學校教師請假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第六條,中教科專業不足不僅分不清鐘點費與代理導師鐘點費之不同,連法條還引用錯誤,拖延四個月,卻作成這種功課,真讓人懷疑中教科長林光偉與其承辦員黃金增候用校長對法條解讀的專業程度!

2.桃園市政府教育局預算剛過,明明於國民中學教育用途項下編列2千多萬與國小教育用途項下編列4千多萬,係補助短期兼代課鐘點費及衍生之公、勞、健保、退輔...請假職代等相關經費,總共超過六千多萬的經費,卻要短代教師請假時自付費用,卡教師的油,真是令人匪夷所思。

3.本會歷次提供教育部函釋及其他縣市的作法供教育局中教科參考,結果中教科長林光偉拖延回文不打緊,還拿請示教育部來當拖延的理由,更令人生氣的是,中教科長林光偉竟然棄所有對教師有利的函釋與縣市作法,不僅置之不理,甚至還專挑對教師不利的極少數縣市作法當依據去請示,擺明著與所有教師為敵,確實可惡!( 【代理導師鐘點費】 本會主張依教育部函釋及其他縣市做法「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代理導師鐘點費應由各地方政府支付,與導師所請假別、請假天數無關。」http://www.teu.org.tw/Email/showrd.asp?id=3622)

4.中教科長林光偉,過去在處理其他議題時也是屢遭批評,詳見:中教科長林光偉真是一點反省能力都沒有!(http://www.teu.org.tw/Email/showrd.asp?id=2514) 、【國中介聘】中教科長林光偉毀諾--桃園縣教育局說謊失信的病毒正在蔓延中(http://www.teu.org.tw/Email/showrd.asp?id=2921),看來這種官僚,若沒有意識到已經改朝換代了,恐將爲鄭市長團隊帶來扣分的機率居多吧!

5.諷刺的是,被砲轟完後,教育局中教科才要開始調查,才要開始估算,顯然這四個月,中教科是既不用功又不專業,無誤!

6.本案於當日後面接著召開之與局長會面會議中,教育局長要求:中教科必須於2週內調查完畢,且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第2項「前項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定」 ,同時要求必需於4月20日那週與本會約定協商會議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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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5/7/4 下午 05:39:05

【2015/06/29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gmail.com 


【代理代課教師】寒暑假時形同勞保孤兒嗎?----教師職業工會協助處理暑假投保事宜之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桃園市教師職業工會

 

[再次提醒老師]
1.勞保依法令無法回溯,只能當天保,
例如今天是6/26,就無法從6/25、6/24...等已過的日期開始保
;如有需求還請盡快跟學校確認退保時間,以在職業工會投保。
2.如果不確定投保結束日期,可以先空著,但之後請確認後提早與我們聯絡,以避免重複加保繳兩邊保費的問題。⋯⋯
3.繳費單會晚些寄出,可以到超商銀行郵局繳費。


【入會&投保資料】
投保說明google雲端文件 https://goo.gl/TsOcL3
投保級距google雲端文件 https://goo.gl/oupFJa
入會&投保&說明資料下載 https://goo.gl/DSMJwL
桃園教師職業工會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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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您好:

 

歡迎代理代課教師加入工會!

許多學校在學期一結束,就將代理代課教師的勞健保退保,要到新學期才會重新加保,但老師往往收到國民年金繳費單才發現,然而勞保年資的中斷問題,有時會導致請領生育給付、喪葬給付的資格不符,更對未來退休年金計算產生不利影響。102年二代健保上路後,在多所學校代課的老師更面臨補充保費的繳納!

職業工會成立前,代理代課教師在寒暑假時形同勞保孤兒,現在,您有不同的選擇!讓工會為您解決過寒暑假的勞健保問題,也讓我們一起為代理代課教師的權益打拼!

投保相關資料和本篇說明下載 https://goo.gl/DSMJwL

本篇說明google雲端縮網址 https://goo.gl/TsOcL3

 

一、若您還未入會

為慶祝桃園縣升格為直轄市,本會和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推出:

三人揪團入兩會優惠方案(詳情請見附件:揪團入會),

只要三人以上一起入兩會,可免收入會費(每人僅收年經常會費1200元)。

【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簡介:

職場上遇不合理情事,產業工會能提供諮詢及協助

參加產業工會辦理各式講習、活動

詳細福利可洽詢:

網站:http://www.teu.org.tw/ 臉書:桃園巿教育產業工會

會辦電話:03-281-1588

電子信箱:teuniontw@gmail.com

 

三人揪團入兩會方式:

1. 郵局劃撥年經常會費1200元,帳號:50197507

2. 將劃撥收據傳真到(03281-1996

3. 請填寫並附上:

①產業工會和職業工會的入會申請表正本

職業工會投保切結書正本

聘書影本(或有教務處蓋章的課表等足以證明有在學校執教之文件)

如眷屬需依附健保,另需戶口名簿影本。

以上資料請郵寄到:32041桃園市中壢區義民路532

4.勞健保費:會由工會製作繳費單寄出,可到超商或銀行繳費。

二、若您已入會

1. 請填寫並附上:

職業工會投保切結書正本、

聘書影本(或有教務處蓋章的課表等足以證明有在學校執教之文件)、

如眷屬需依附健保,另需戶口名簿影本

以上資料請郵寄到:32041桃園市中壢區義民路532

2. 勞健保費:會由工會製作繳費單寄出,可到超商或銀行繳費。

 

三、《投保切結書》如何填寫

1. 投保薪資級距請參考附件《投保等級繳費明細表(104.07.01起適用)》填寫。例如:薪水是20,008元以下,按附件是第一級就寫20,008元。

2. 如果只保勞保或只保健保請您註明;若兩個都保,級距要相同。

例如:按薪資單薪水是28,800,勞健保就都要投保第十級28,800;不能勞保投保十級28,800,健保卻投保一級22,800

3. 勞保局核定原則: 不高於最近連續投保6個月之薪資級距。

  在職業工會短期投保級距,不可能高於學校投保薪資級距。

   

歡迎老師入會,以保障教師權益。   

敬祝 教安




 

工會臉書:桃園市教師職業工會www.facebook.com/TYTPU

通訊地址:32041桃園市中壢區義民路532   

E-mail ttu0528@gmail.com  傳真:(03)281-1996   會辦電話:(03)281-2155

會務手機0916-239-335辜郁哲LINE(的ID):gulanpa (建議使用line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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