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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5/4/8 下午 04:27:47

【2015/02/25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gmail.com 


【法規訊息】教育部制定《教師因公涉訟補助辦法》,保障教師權益
文/整理 王英倩(本會中央政策聯絡部)

教育部依據去年修正的《教師法》「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制定「教師因公涉送輔助辦法」,公私立學校老師一體適用,兼任、代理、代課老師、教保員及校長、幼兒園長、教官、教練、校護等學校人員也準用該辦法。專任教師若因輔導管教問題,兼任行政教師因承辦學校業務而捲入法律糾紛,學校應聘律師,提供被告教師法律協助。
教師於執行職務時,身分等同於公務人員,卻無明文受法律保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補助辦法」早在民國87年制定公布),僅能依解釋令比照公務人員,且排除私校教師。近年教育環境變遷,教師涉訟案件確有漸增趨勢,此辦法終於能給教師基本的法律協助,但條文中仍有幾點須特別注意,並非所有狀況皆予以補助。

1. 是否為執行職務,由服務學校以個案認定。(第三條)
2. 教師認為主管人員於職務監督範圍內所下達之命令違法,經向該主管人員報告,該主管人員認其命令未違法,並以書面下達時,教師服從該命令執行職務涉訟者,視為依法執行職務。但其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不得視為依法執行職務。(第四條)
3. 教師與其服務學校或幼兒園涉訟者,不得給予涉訟輔助。(第六條)
4. 涉訟輔助學校及幼兒園認定涉訟教師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可限期命其繳還涉訟輔助費用。(第十六條)

※全部條文請點選連結: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提醒所有老師,若涉及法律訴訟案件,尋求教師組織協助,才可以給您最夠力、最實在的支援!!

●●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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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因公涉訟 學校應聘律師
2015-01-21 聯合報
教師常因管教問題、或兼行政職負責採購等業務而捲入法律糾紛。為保障教師權益,教育部訂定「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規定公私立學校教師依法執行職務而被告,學校應聘律師為其辯護、提供法律協助。

教育部人事處處長張秋元指出,辦法第四條特別規定,教師認為主管下達的命令違法,經向主管報告,主管認定未違法,並以書面下達命令時,教師若服從該命令而執行職務涉訟者,視同依法執行勤務,適用涉訟輔助。

但若主管命令違反刑事法律,如涉及圖利他人,老師照辦而被告,就不適用輔助辦法。張秋元因此提醒老師,應保護自己,一旦發現長官命令違反刑法,應抗拒執行命令。

不過,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理事長張旭政指出,刑法的範圍很廣,有些刑案的構成要件,連法院都有不同見解,執行上級命令的老師並非法律專家,不應把責任全推給他們。教育部「為德不卒」,若老師既然已提醒命令可能違法,長官仍書面下令執行,就應由長官負責,老師涉訟,也應予以法律協助。

張秋元表示,公務人員因公涉訟,目前已訂有輔助辦法,但教師因公涉訟,原本只透過解釋令比照公務員辦理,且只限公立學校老師才可申請聘請律師等法律輔助,私校老師不適用。

教育部去年公布修正教師法,規定「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前天再依教師法授權公布「教師因公涉送輔助辦法」,不但公私立學校老師一體適用,兼任、代理、代課老師、教保員及校長、幼兒園長、教官、教練、校護等學校人員也準用辦法。

張旭政表示,一般老師最常遇到的訴訟是學生在學校受傷、家長告老師過失傷害;兼行政職的老師也常因採購、營建發包、驗收工程或福利社相關業務而捲入司法糾紛,因公涉訟可依法請求法律扶助,較可保障老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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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5/4/9 上午 08:13:51


我堅決反對!我站在澎大姊這邊!校長因公涉訟,我反對教育局給予資源協助!

當然,教師因公涉訟,自然不能給予什麼補助!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5/5/21 上午 08:40:29

你覺得有可能嗎, 那不是給老師用的, 是給行政人員, 主管用的, 小小老師, 你被告了, 誰理你, 

你還覺得是真的, 可憐虫一個, 笑死人了哦,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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