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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5/4/6 下午 02:23:41

【2015/03/17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gmail.com 


【法案動態】「教師待遇條例草案」提案至立法院待審
文/整理 王英倩(本會中央政策聯絡部主任)

行政院通過教育部所擬「教師待遇條例」草案,已於3月6日正式提案至立法院,行政院長毛治國表示,這項法案是為了達成教師待遇法制化,並針對私立學校違反教師待遇相關規定訂定罰則,希望使教師待遇的保障更加完善。依大法官釋字第707號解釋,教育部發布之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含附表及其所附說明),與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有違,至遲將於今年年底失效。因此於本會期(因9-12月主要在審查預算,2-5月慣例為法案會期)完成立法的機會極高。
該條例將教師的薪資、加給、津貼及獎金等待遇法制化,但僅做原則性的規定,支給方式和基準將由教育部擬訂後,報行政院核定。有關進修提敘的條件明訂於第10條「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基於教學需要,同意其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但有不溯及既往的條款「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或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提醒有進修規劃的老師們,特別注意相關法令的變更。其他要點如下:

一、配合教師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定明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草案第二條)
三、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用詞定義及適用對象。(草案第三條至第五條)
四、教師之薪給以月計之,並規範起支、停支基準日及服務未滿整月者薪給支給方式。(草案第六條)
五、教師薪級敘定、初任教師薪級起敘及教師職前年資之採計原則。(草案第七條至第九條)
六、中小學教師取得較高學歷之改敘。(草案第十條)
七、教師轉任其他學校教師之敘薪方式。(草案第十一條)
八、教師薪級之晉級。(草案第十二條)
九、教師加給之種類、範圍與其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之訂定程序。(草案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
十、教師獎金之發給。(草案第十八條)
十一、教師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後回復聘任、停聘期間死亡、失蹤、曠職或曠課時,其薪給發給之規定。(草案第十九條)
十二、津貼(導師費及特教殊教育)之發給。(草案第二十條)

 行政院教師待遇條例草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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