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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12/15 下午 10:19:55

敬請 貴部依法制止桃園縣政府施行沒有法源依據且逾越上級法令的「縣內國中和國小主任介聘」作業,以維護法令尊嚴、國中小教師介聘制度的完整性以及依法參與介聘的現職老師們之權益。

請問 縣教會的同仁--教部及教育局的反應為何

如果當校長的人 連聘個主任都要這麼煩悶

個人不如請縣教會提案廢止校長主任甄選

所有的主任或校長都改成學校教師投票表決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12/15 下午 11:31:25

請所有家長和學生來投票選老師   可以嗎   要嗎

別在這裡說這種讓人噴飯的言論

老師  主任  校長  都是拿國家的錢做事

記得  是做事的人  把自己的事情做好才是本職

其他  不是你能力所及的  想想可以 

若要論述  找出學理和立論基礎  否則別了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12/17 下午 11: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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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急急忙忙就否定,多看看,多聽聽,你會有收穫的!

 

【2006/12/8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法規命令違反法律的規定和逾越法律的授權
談國中小主任的甄選儲訓

 【摘錄自全國教師會電子報】....在教育系統中,有不少的舊法規命令,沒有依據行政程序法的規定,重新檢討合法性及授權的範圍。以下就以國中小學主任的「甄選儲訓」規定來說明:

國民教育法第18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其甄選、儲訓、登記、檢定、遷調、進修及獎懲等辦法,由教育部定之。」這是68年國教法剛制定時,法律統包性授權的寫法,也是職權命令時期習慣性的作法。但是,90年行政程序法實施之後,法規命令必須合於法律授權的範圍,更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照前述統包性授權條文而訂定的法規命令,就會有問題。

國教法雖然有規定「校長」要從經過甄選儲訓的合格人員中遴選,然而明訂「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這個規定已經把主任的任用資格條件(專任教師)和程序(校長聘兼之)都規範得很清楚。換言之:只要是專任教師,校長就可以直接聘任為主任;連報請主管機關核備都不需要,更沒有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甄選儲訓後才能任用的道理。

但是,教育部卻在授權的法規命令「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中,以舊有的職權命令心態,自行擴張規定「主任」和「校長」一樣,除專任教師身份之外,還做資格的限制和必須經過甄選儲訓候用的過程。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二項:「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對國中小學「主任」另做資格的限制和甄選儲訓的規定,很清楚地已經違反了國教法的規定(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也逾越了國教法授權的範圍。
進而:如果教育部認為國教法第18條可以擴張解釋「主任」要有資格的限制和甄選儲訓,那是不是也應該訂定主任「遷調」的規定,也應該訂定「教師」甄選儲訓的規定?為什麼這些教育部就沒有訂定?豈不失職?更進一步而言: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以及大學法等也都是規定「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教育部為什麼沒有主張高中以上學校的主任,也要另作條件限制和甄選儲訓?

總之:國中小的主任要甄選儲訓的規定,違反民主法治中法律優位原則(法律條文明定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以及違反行政程序法規定法規命令不得逾越法律授權範圍和立法精神。自應該於行政程序法公佈(90年)後二年內修正,逾期無效。

所以,地方政府其實可以不理會「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中,有關主任資格限制和甄選儲訓等規定,發文告知國中小學的校長「逕行依國民教育法之規定,主任自專任教師中聘兼之」即可。

就我所知,台北縣、宜蘭縣等教育局都曾同意校長自行自專任教師中聘兼主任,然後教育局只幫這些新任的主任辦理職前的講習。因為個人曾經受邀為這些主任們,談一些教育的問題。如果這樣的作法有違法,這些主任的資格是會有問題的;而事實上也有人向教育部檢舉,然而教育部卻不敢置喙一聲,可見教育部也知道它自己的法規命令有問題。只是,我就不知道為什麼到現在,教育部還不肯修訂這個既錯誤又違法的法規命令。

面對教育部的法規命令違反法律的規定和逾越法律授權的範圍,教師、校長或地方政府基本上都可以不與理會;而如果教育部硬要對不理會者做行政處分,他們都可以循訴願、行政訴訟和大法官解釋的途徑解決。對全教會而言,透過與教育部的協商平台或者是立法機關的質詢和決議,要求教育部修正國中小學主任需要甄選儲訓的違法規定,是重要且容易做到的事情;全教會展現對法制的尊嚴和信心,對主管機關、學校和教師同仁們,都有重大的啟示作用。

國中小主任甄選儲訓表面上只是技術性的問題,事實上透過甄選儲訓積分的設計,主管機關很容易控制教師依照它的意識和規則做事。配合教育局活動的可以累積分數,不鳥教育局的就只能喝西北風;對有志走主任校長行政路線的教師,形成緊密的控制網。難怪雖然有一樣的職前教育訓練,但是國中小學教師的生態,相對於高中職的教師,就顯得較為乖訓。

主任的職稱是「教師兼主任」,教師是本職而主任是兼職,教師在學校的主體性很清楚。然而,經過主管機關甄選儲訓的管制之後,主任變成稀有的職務,再者校長習慣「行政領導」學校,以及主任是成為校長必須的資歷。因此,主任在主管機關和很多教師同仁的心中,成為比教師更上層的「行政人員」。

我曾經遇過一個案例,一位當了二十年主任的教師,因為校長不繼續聘他為主任而提出申訴,可見在他心中沒當主任是損害他的權益。也有教師贊成主任要由教育局公開甄選,理由是他擔心校長直接聘專任教師為主任,會任用私人他就沒機會,這也是把主任當成更高官職的想法。

教師如果沒有專業自主的信心和榮耀,就會認為主任是比他更高一等,就會去計較校長任用誰當主任。這幾年實施校長遴選,事實上還是玩校長位置大風吹的遊戲,我親自聽過校長們反對回任教師的理由竟然是「回任教師沒有尊嚴」。這些校長從當主任開始,就已經不覺得當教師是有尊嚴的事情。難怪我們希望校長要從「行政領導」者轉化為「教學領導」者的角色,是多麼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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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址:320桃園縣中壢市元化路149號之1﹝2樓﹞

電話:03-2804662、03-2804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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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12/18 下午 05:11:35

【2006/12/18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有關主任介聘之適法性如何?教育部曾經函文屏東縣政府指出違反相關法令並要求停止適用,桃園縣政府辦理的主任介聘,也應該要重新檢討其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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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

地址:台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真:02-23967818

聯絡人:郭玲如

 

受文者:本部國教司

<SCRIPT></SCRIPT>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台國(四)字第0950081138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    貴府訂頒「屏東縣立國民小學主任申請介聘縣內他校服務作業要        點」、「屏東縣國民中學主任申請介聘縣內他校服務作業要點」違反本部法令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1項第1款「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          關之命令者」之規範意旨,應屬無效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5年5月30日屏府教學字第0950105469號函及95年5月24日屏府教學       字第0950088429號函副本。

二、依「國民教育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已明確規範主任之任用方式,又「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        及介聘辦法」係規範僅現職教師方得適用介聘規定,查辦法第4條係規定將        參加主任甄選、儲訓之資格;第6、7條亦規定國中小主任甄選之條件;第        10條係規定主任甄選、儲訓及候用作業<SCRIPT></SCRIPT> ,以上條文均無主任介聘之相關規範,爰旨皆所稱「主任申請介聘縣內他校服務」,顯已違反前開法令。

三、另案內指稱該辦法第21條規定:「國民中小學教師之介聘服務,以在同一學校教學滿四學期以上為原則,其實施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定之。」,係指教師介聘服務。

四、準此,貴府訂頒旨揭作業要點,顯已違反本部法令規定,爰依行政程序法第        158條第1項第1款「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之規範意旨,前        述作業要點應屬無效,並請限期15日內通函   貴屬國民中小學,前開二作業       要點即日起停止適用,並副知本部。

 

正本:屏東縣政府

副本:本部國教司

 

部長   杜正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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