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08/Default.asp )
-- 工會論壇 ( http://61.219.67.208/ShowForum.asp?forumid=299 )
--- 公益救助 ( http://61.219.67.208/fbbsxp/ShowPost.asp?id=13083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12/24 下午 04:51:28

【2014/12/23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gmail.com 


【公益救助】本會公益救助金 集合老師的愛心已救助逾千位突遭變故的家庭
/邱儷萍(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文宣部主任)

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教書生涯,有時真的會碰到學生或教師之家庭突遭變故,生活面臨困境。這時教師除了向學校詢求協助,教師組織又可以為學生、教師之家庭做什麼呢?

本會在民國95年成立了公益救助基金,這是入會的老師,每年所繳的會費撥100元入此專戶,等於是會員老師的愛心大集合,一起來協助全縣急需關懷的家庭,每個個案伍仟元,若為重大意外事故,理事會將專案討論核准金額,至目前為止,已幫忙了逾千位突遭變故的學生、教師之家庭。

歡迎會員廣為宣傳,讓大家知道本會有此公益救助基金,集合老師的愛心救助需要幫助的家庭;也希望認同此理念、没入會的老師加入本會,大家一起來發揮愛心,為桃園教育、為公益盡份心力。

 

●●本會救助案例舉隅●●

案號:102111【父親驟逝,母親負擔一家四口生活費,經濟壓力沉重。】  

案號:102110【家中務農,經濟收入不穩,孩子日前感染貓抓熱病毒,臨時醫療支出讓家庭經濟負擔沉重。

案號:102109【一家七口,經濟來源主要靠父親砍草打零工維生,收入微薄,孩子日前因病開刀住院,需要

案號:102108【一家三口住在屋頂加蓋鐵皮屋裡,只有簡陋家具,母親已在孩子幼時離家出走,父親在外打

案號:102107【父親一人負擔一家八口生計,孩子有極重度肢體障礙,仰賴呼吸器及鼻胃管維持生命徵象,

案號:102106【會員罹癌,目前留職停薪在家休養,家中唯一經濟來源中斷。】 

案號:102105【父親為加工廠員工,負擔一家五口生計,又要照顧年邁母親及極重度多重障礙的孩子,經濟  

案號:102104【父親日前往生,現由母親獨自扶養兩名子女,且須償還父親遺留下來的債務。】 

案號:102103【隔代教養,與孩子同住在租來的小套房中,爺爺年事已高,靠發傳單賺取微薄收入,學費與

案號:102102【父親罹癌往生。自父親罹癌起,家中頓失經濟來源,靠過往積蓄支應家庭開銷。】  

案號:102101【父親為家中精神及經濟支柱,日前往生,目前由母親獨立扶養兩個未成年子女。】  

案號:102100【生幼時父母離異,由父親扶養,父入監服刑,家中收入來源靠奶奶撿拾資源回收及大伯收入 

案號:102099【父親日前車禍身亡,母親工作不穩定,需扶養兩個小孩及支付貸款,經濟吃緊。】  

案號:102098【母親罹癌,治療中,須扶養三名子女,加上有貸款需支付,家中重擔由父親一人獨自承擔, 

案號:102097【學生車禍往生。為低收入戶,父、姐皆失智,靠祖父積蓄度日,生車禍後,家庭須負擔醫療 

案號:102096【父母離異,為中低收入戶,獨立扶養兩名孩子,薪資扣除房租與教育費,勉強打平三人餐費  

案號:102095【父母離異,孩子為多重障礙,每天要做復健,居服員雖有政府補助,但每日尚有一小時需自  

案號:102094【孩子與母親皆為罕見疾病患者,健康狀況不佳,父親為了照顧妻女常換工作,收入不穩定, 

案號:102093【母親照顧兩個孩子,沒有工作,目前靠男友臨時工的微薄薪水生活,尚需負擔租屋費用。】  

案號:102092【父歿,母親獨立扶養三名在學子女,工廠上班,收入微薄,長期靠親友及家扶中心協助,逢

………………………………………還有更多案例在http://www.tyt.org.tw/Ateu/ATeumain.asp?FBTitle=公益救助基金成功案例&forumid=166.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公益救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會章程第四十二條及本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訂定之。

第二條  公益救助基金設立之目的為使本會會員或本縣學生之家庭突遭變故,能給予適時關懷與協助。

第三條  本基金資金來源如下:
一、會員每人年繳壹佰元整。
二、自由捐贈。
三、其他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

第四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本會會員之家庭突遭變故,而陷於急難。
二、本縣學生之家庭突遭經濟變故致家計困難,影響學生就學者,得予以救助,由會員代為申請。

三、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議決支付之費用。

第五條  適用對象:

一、本會會員及會員所屬學校之學生。
二、申請人資格須符合事發該年度學校支會已完成繳交會費者,始得提出申請。

第六條  申請時間、辦理方式、審核及撥款:

一、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學校支會提出申請。但有特殊原因未能依規定期限辦理,經所屬學校支會核備者,不在此限。

二、學校支會應於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二週內彙整申請案,送本會辦理審查。

三、本會審查通過後,二週內辦理撥款轉發事宜。

 

第七條  公益基金核給條件及金額:

一、學生發生意外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伍仟元整。但其發生原因事實係可歸責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而該學生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不予核給。

二、學生遭受父母虐待、遺棄、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者,或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核給新台幣伍仟元整。

三、學生因其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家庭經濟陷於困境無力撫育者:

(一)雙方離異、分居或一方失蹤達六個月以上、或入獄服刑、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或其他因素未盡撫育責任者,核給新臺幣伍仟元整。

(二)一方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伍仟元整。

(三)一方因特殊(風、水、震、火)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核給新臺幣貳仟元整;住院逾七日(含)以上者,核給新臺幣伍仟元整。

(四)一方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伍仟元整,雙方死亡者,送理事會決議後核給。

四、學生因其他家境特殊或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經本會專案核准者。

五、會員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依個案狀況,經本會專案核准者。

六、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以一年一次為限。

七、視個案狀況,本會保有最後審核決定權。

 

第八條  公益救助金作業流程:

一、填寫公益救助金申請表。

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將第一、二款資料郵寄或親自送達本會辦公室。

四、由理事長審核通過後立即發放。

 

第九條  公益基金致送方式:

一、專人致送。

二、由所屬學校支會轉送。

 

第十條  本基金及其孳息應於金融機構設置專戶存儲。

 

第十一條 本基金之明細、收支,應納入本會會計程序,並經理、監事會審查通過後,定期公布財務報表,以昭公信。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網站:http://www.teu.org.tw/
會址:
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電話:03-2811588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Powered By BBSxp

Copyright 1998-2005 Yuzi.Net
Powered by BBSxp 5.16/Licence © 1998-2005
Script Execution Time:0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