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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2014/12/23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gmail.com 【公益救助】本會公益救助金 集合老師的愛心已救助逾千位突遭變故的家庭 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教書生涯,有時真的會碰到學生或教師之家庭突遭變故,生活面臨困境。這時教師除了向學校詢求協助,教師組織又可以為學生、教師之家庭做什麼呢? 本會在民國95年成立了公益救助基金,這是入會的老師,每年所繳的會費撥100元入此專戶,等於是會員老師的愛心大集合,一起來協助全縣急需關懷的家庭,每個個案伍仟元,若為重大意外事故,理事會將專案討論核准金額,至目前為止,已幫忙了逾千位突遭變故的學生、教師之家庭。 歡迎會員廣為宣傳,讓大家知道本會有此公益救助基金,集合老師的愛心救助需要幫助的家庭;也希望認同此理念、没入會的老師加入本會,大家一起來發揮愛心,為桃園教育、為公益盡份心力。
●●本會救助案例舉隅●● 案號:102111【父親驟逝,母親負擔一家四口生活費,經濟壓力沉重。】 案號:102110【家中務農,經濟收入不穩,孩子日前感染貓抓熱病毒,臨時醫療支出讓家庭經濟負擔沉重。 案號:102109【一家七口,經濟來源主要靠父親砍草打零工維生,收入微薄,孩子日前因病開刀住院,需要 案號:102108【一家三口住在屋頂加蓋鐵皮屋裡,只有簡陋家具,母親已在孩子幼時離家出走,父親在外打 案號:102107【父親一人負擔一家八口生計,孩子有極重度肢體障礙,仰賴呼吸器及鼻胃管維持生命徵象, 案號:102106【會員罹癌,目前留職停薪在家休養,家中唯一經濟來源中斷。】 案號:102105【父親為加工廠員工,負擔一家五口生計,又要照顧年邁母親及極重度多重障礙的孩子,經濟 案號:102104【父親日前往生,現由母親獨自扶養兩名子女,且須償還父親遺留下來的債務。】 案號:102103【隔代教養,與孩子同住在租來的小套房中,爺爺年事已高,靠發傳單賺取微薄收入,學費與 案號:102102【父親罹癌往生。自父親罹癌起,家中頓失經濟來源,靠過往積蓄支應家庭開銷。】 案號:102101【父親為家中精神及經濟支柱,日前往生,目前由母親獨立扶養兩個未成年子女。】 案號:102100【生幼時父母離異,由父親扶養,父入監服刑,家中收入來源靠奶奶撿拾資源回收及大伯收入 案號:102099【父親日前車禍身亡,母親工作不穩定,需扶養兩個小孩及支付貸款,經濟吃緊。】 案號:102098【母親罹癌,治療中,須扶養三名子女,加上有貸款需支付,家中重擔由父親一人獨自承擔, 案號:102097【學生車禍往生。為低收入戶,父、姐皆失智,靠祖父積蓄度日,生車禍後,家庭須負擔醫療 案號:102096【父母離異,為中低收入戶,獨立扶養兩名孩子,薪資扣除房租與教育費,勉強打平三人餐費 案號:102095【父母離異,孩子為多重障礙,每天要做復健,居服員雖有政府補助,但每日尚有一小時需自 案號:102094【孩子與母親皆為罕見疾病患者,健康狀況不佳,父親為了照顧妻女常換工作,收入不穩定, 案號:102093【母親照顧兩個孩子,沒有工作,目前靠男友臨時工的微薄薪水生活,尚需負擔租屋費用。】 案號:102092【父歿,母親獨立扶養三名在學子女,工廠上班,收入微薄,長期靠親友及家扶中心協助,逢 ………………………………………還有更多案例在http://www.tyt.org.tw/Ateu/ATeumain.asp?FBTitle=公益救助基金成功案例&forumid=166.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公益救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 第二條 公益救助基金設立之目的為使本會會員或本縣學生之家庭突遭變故,能給予適時關懷與協助。 第三條 本基金資金來源如下: 第四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本會會員之家庭突遭變故,而陷於急難。 三、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議決支付之費用。 第五條 適用對象: 一、本會會員及會員所屬學校之學生。 第六條 申請時間、辦理方式、審核及撥款: 一、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學校支會提出申請。但有特殊原因未能依規定期限辦理,經所屬學校支會核備者,不在此限。 二、學校支會應於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二週內彙整申請案,送本會辦理審查。 三、本會審查通過後,二週內辦理撥款轉發事宜。
第七條 公益基金核給條件及金額: 一、學生發生意外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伍仟元整。但其發生原因事實係可歸責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而該學生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不予核給。 二、學生遭受父母虐待、遺棄、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者,或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核給新台幣伍仟元整。 三、學生因其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家庭經濟陷於困境無力撫育者: (一)雙方離異、分居或一方失蹤達六個月以上、或入獄服刑、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或其他因素未盡撫育責任者,核給新臺幣伍仟元整。 (二)一方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伍仟元整。 (三)一方因特殊(風、水、震、火)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核給新臺幣貳仟元整;住院逾七日(含)以上者,核給新臺幣伍仟元整。 (四)一方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伍仟元整,雙方死亡者,送理事會決議後核給。 四、學生因其他家境特殊或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經本會專案核准者。 五、會員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依個案狀況,經本會專案核准者。 六、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以一年一次為限。 七、視個案狀況,本會保有最後審核決定權。
第八條 公益救助金作業流程: 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將第一、二款資料郵寄或親自送達本會辦公室。 四、由理事長審核通過後立即發放。
第九條 公益基金致送方式: 一、專人致送。 二、由所屬學校支會轉送。
第十條 本基金及其孳息應於金融機構設置專戶存儲。
第十一條 本基金之明細、收支,應納入本會會計程序,並經理、監事會審查通過後,定期公布財務報表,以昭公信。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歡迎推廣訂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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