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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12/22 下午 05:35:44

【調解仲裁】勞資爭議處理的提起標準流程及在教育現場的功能與實例
●文:廖建中(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副理事長)

99年6月23日修正公布、100年5月1日施行的《工會法》開放:「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自此,教師可以籌組工會,教師組織的運作,也進入新的階段!

以往,教師對學校(或教師組織對教育局)對於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有不同解釋,發生爭議之時,通常都只能透過教師申訴管道或是體制外的抗爭來看能否達成訴求?但是,現在教師組工會之後,我們還可以透過工會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提出勞資爭議處理申請(教師之勞資爭議屬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之事項者,不適用之。)。

教師針對的對象,也就是教師的雇主(資方),除了「學校(校長)」之外,也可以是「教育局(局長)」,也可以是「縣市首長」。這三層雇主關係的確認,要拜議員、市府、教育局聯手打壓【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之賜:

101年5月9日,高雄市議員洪平朗,無端要求【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劉亞平至議會列席備詢。101年5月17日【陳菊市長】隨即以公文解除劉亞平教審會委員職務,並禁止參與教育政策之諮詢及出席相關教育行政會議。101年6月27日,劉亞平代表【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向勞委會提出不當勞動行為的裁決申請。101年12月24日,勞委會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判定高雄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不當勞動行為成立。【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透過向勞委會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最終「小蝦米戰勝大鯨魚」!勞委會判定高雄市【陳菊市長】和【鄭新輝局長】對劉亞平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言歸正傳,以下,簡單說明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的處理程序重點:

●調解申請

Q:由誰提出?
A:個別會員或工會本身都可以提出。惟個別會員得委任其所屬教師工會申請調解。

Q:向誰提出?
A:勞工局。

Q:調解之效力?
A:調解方案經爭議當事人雙方同意在調解記錄簽名者,調解成立,反之,調解則不成立。又該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人方為勞工團體時,則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一方反悔,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不須訴訟。

調解如果失敗、不成立,由於教師禁止罷工,依法還可以提出仲裁申請。

●仲裁申請
Q:由誰提出?
A:調解如果失敗、不成立,由於教師禁止罷工,依法其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任一方得向直轄市或縣(市)申請交付仲裁。

Q:向誰提出?
A:勞工局。

Q:仲裁之效力
A:仲裁方案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勞工團體時,則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且爭議當事人對於勞資爭議仲裁不得聲明不服。惟在仲裁程序進行中,勞資雙方得自行和解,該效力則與調解同。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成立至今,總共提出三件「勞資爭議處理申請」,也藉此成功達成我們的基本訴求,簡單分述過程如下: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在無法律授權下,在「午餐工作手冊」中,不論學校規模、遠近,統一訂定全國最嚴苛的人事費上限為15%,造成廚工必須忍受低薪甚至減薪,全薪變成部分工時,無特別休假等,種種的不利待遇。【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於12月23日接受會員廚工委託,將「血汗廚工」乙案遞送勞工局進行調解。案經103年1月14日、1月23日及2月18日三次調解委員會議,學校的立場與【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一致,最終達成調解共識:「教育局將儘速完成修正鬆綁午餐工作手冊之人事費上限(15%)規定,以利各級學校據以依循」。勞資雙方屆時依新訂規定再行協商契約內容。

二、102年6月26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發函各校,突襲式地要求教師參加各項研習,並作為年終成績考核之參考,也就是所謂的「研習綁考績」。102年09月13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發出新聞稿,自由時報報導:【教師研習綁考績? 教育工會提仲裁】。102年09月26日,因為自由時報的報導,【陳菊市長】指示教育局處理,教育局將召開「研商增進教師進修效能會議」。102年09月30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一方面向勞工局遞出調解申請書,一方面由蘇炎城議員居中協調這議題。102年10月14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發函,刪除「研習綁考績」的相關規定。102年11月15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發函:同意教師利用假期或週末等公餘時間參加前開研習者,核予補休課務自理。

三、102年5月14日,高雄市OOO教師向本會提出會員申訴單,表示其為102年市內介聘以表演藝術專長介聘至苓雅區中正國小,但學校要求上舞蹈藝才班之舞蹈術科教學(每週古典、芭蕾及現代舞各2節,共計6節),請求工會協助。工會介入處理,但學校仍一意孤行,導致家長反彈、媒體報導。102年10月14日,中正國小函報教育局,以「係屬教師疑似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為由,將陳師提報辦理「疑似不適任教師」。102年12月02日,OOO教師提出委任工會,向勞工局送交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之後,教育局發文要求學校,為維護學生受教權,要求學校依規定排課,學校最後只好乖乖幫OOO教師調課。

除了案件本身實質的進展之外,調解過程中,我們也讓勞工局和高雄市產業總工會(我們三次調解都是指定高雄市產業總工會的總幹事當指定委員)的伙伴見識到,原來高雄市教育局是多麼地欠缺勞動法治概念∼102年12月12日,「高雄市產業總工會」江健興理事長,發文「高雄市政府」、「高雄市市長陳菊」:為避免各局處首長一再【帶頭違法】,建請「高雄市政府辦理各局處首長勞動法治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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