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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11/17 下午 04:53:33

【2014/10/16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gmail.com 


【立法動態】立法院初審通過「實驗教育三法」
文/整理 王英倩(本會中央政策聯絡部)

正當全台壟罩在油品風暴當中,我們肯定立法院教育委員會仍克盡職責,不一味追逐媒體目光,昨日(10/15)審查通過有實驗教育三法之稱的「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及「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讓辦理實驗教育的學校有法源依據,自學學生的學習權及家長的教育權更有保障。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同法第十三條規定:「政府及民間得視需要進行教育實驗,並應加強教育研究及評鑑工作,以提昇教育品質,促進教育發展。」此三法的通過使上述宣示性的教育基本權得以真正落實,台灣的教育環境終於有了一點小小的進步。

◎◎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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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實驗教育法 保障學生及家長選擇權
2014-10-15 中央社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15日)初審通過實驗教育三法草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及「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讓在家學習、公辦民營實驗學校有法源,保障學生及家長教育選擇權。
實驗教育型態包括在家自學,或讓孩子到公辦民營實驗教育學校學習等。據教育部調查,103學年度(2014年)有2548名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學生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212名高中階段學生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實驗教育三法包括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及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草案。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規範對象以辦理實驗教育的私立學校為主,公立學校「準用」相關規定,且地方公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總數不得超過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5%。如果縣市政府確有特殊需求,需報教育部核准,校數最多可放寬到10%。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可招生6歲到18歲學生,學校學生總數不得超過480人、每年級學生不得超過40人。
教育部次長林淑真說,大眾還是期待公立學校提供穩定教育品質,開放公立學校進行實驗教育宜謹慎,設定5%上限。如果有些地區偏鄉公立學校因應少子化要轉型為實驗教育學校,可向教育部申請,校數最多可達10%。
現行公辦民營的實驗教育學校是依地方自治法規設立,無法排除教師資格、待遇與撫卹等法規,另訂更有彈性規定,使委託辦學受侷限,公立國中小委託私人辦理條例草案明訂,公辦民營實驗教育學校得不受國民教育法中學區劃分、課程、教職人員進用與編班原則等規定。

實驗教育三法 立院初審過
2014/10/16
【聯合報╱記者張錦弘╱台北報導】
立法院教育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實驗教育三法,除開放公立中小學也可辦實驗教育,也讓在家自學及公立國中小「公辦民營」取得正式法源,更加保障學生的教育選擇權、及學校辦學彈性。
實驗教育三法的「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開放公立中小學也可辦實驗教育,但每校學生人數不能超過480人,且同一教育階段各縣市公立實驗學校數最多不能超過總數5%,情況特殊報教育部核准,最多不能超過10%,例如某縣市有100所公立國中,開辦實驗教育不超過10所。
至於「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讓已試辦多年的在家自學取得正式法源,家長可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辦「個人實驗教育」,但每學年要提出年度學習成果報告,主管機關訪視不佳、限期未改善,得停辦實驗教育。
教育部統計,國內申請在家自學的中小學生人數逐年增加,92學年只有385人,如今已增為1543人。
另「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草案」,明訂公立國中小公辦民營相關規範,例如學校委託民辦後,續聘編制內教職員其退撫等相關權益,仍應比照公教人員。
但立委陳學聖質詢說,若有宗教團體不接受政府補助,且課程也符合規定,在事先告知家長、學生的前提下,讓學生在校吃素,闡釋與大自然共生的理念,當成一種生命教育,教育部能否接受?
教育部長吳思華說可以接受,強調教育部歡迎宗教團體開辦實驗教育,只要不把宗教當成正式課程、也不強迫學生參加特定宗教活動,同時接受教育主管關機及社會公開監督,教育部尊重讓學生吃素的辦學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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