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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11/3 下午 09:07:00

【2014/10/28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gmail.com 


【會員問診室】 有關所詢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對於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起迄期間,是否有權責審酌變更疑義一案。
又有學校的【不醒人事】刁難老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請假,限制老師請育嬰假留職停薪,還要求應以學期為限!我們找到最新的函釋,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並無起迄時間之限制,請這位【不醒人事】用功點,加油好嗎?

 

●●育嬰假留職停薪最新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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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76946
聯絡人:黃俊容
電 話:(02)77365937
受文者: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三)字第103014338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所詢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對於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起迄期間,是否有權責審酌變更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勞動部103年9月26日勞動條4字第1030077582號函辦理,並復貴局103年8月28日南市教人(二)字第1030815124號函。
二、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三、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第5條第2項規定:「教師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間,應以學期為單位。但因前條第1項各款以實際需求提出申請,或因特殊事由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復查前開勞動部103年9月26日函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並無起迄時間之限制,育嬰留職停薪起迄時間應依受僱者實際需求而定,爰所詢疑義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正本: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除外)、各國立大專校院、各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人事處201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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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網站:http://www.teu.org.tw/
會址:
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電話:03-2811588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11/4 下午 04:27:57

【工作報告】爭取教師陪產假權益,建請【許智傑立委】發文要求【教育部】依據修訂「教師請假規則」
● 報告人:梁鎧麟(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中央政策聯絡部主任)

103年10月30日,爭取教師陪產假權益,建請【許智傑立委】發文要求【教育部】依據修訂「教師請假規則」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為爭取教師陪產假之權益,建請【許智傑立委】發文要求【教育部】,應根據「性別工作法施行細則」第7條修正內容,修訂「教師請假規則」之有關陪產假之相關規範。

【勞動部】於103年10月06日發佈勞動條4字第1030132090號函,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修正為「3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擇其中之3日請假。」【勞動部】並於103年10月08日發函銓敘部等單位,要求依據性平法之修正內容,修訂相關陪產假之規範。【銓敘部】也於103年10月28日,發文至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要求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完成修法前,公務人員得依性平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期間請陪產假之相關規定。

然而,【教育部】迄今尚未針對「教師請假規則」之陪產假規範進行修正,目前「教師請假規則」有關陪產假之規範為「陪產假3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3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規範較為嚴格。【勞動部】已針對陪產假之規範,進行放寬修法,並已函請各行政機關依據修正內容進行修訂。本會鑒於【教育部】針對陪產假之規範,仍未進行相關規範修訂,是以,建請【許智傑立委】針對此部分,發文【教育部】協助回復修正處理「教師請假規則」。

1031008勞動部函
http://www.keu.org.tw/keu/upload/201411351218613574.pdf

1031028銓敘部書函
http://www.keu.org.tw/keu/upload/2014113223943813574.pdf

【牛奶瓶PS】【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會員),才是扎扎實實為基層教師服務的工會,不像有人以「老大」自居,卻是心態老化、大而無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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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奶瓶報報】 發信人:劉亞平 電子郵件:milklyp@ms69.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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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11/17 下午 04:42:45

【工作報告】本會成功爭取教師陪產假權益,【教育部】函覆「教師請假規則」尚未修正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七條規定請假
●報告人:梁鎧麟(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中央政策聯絡部主任)

●103年10月30日,爭取教師陪產假權益,建請【許智傑立委】發文要求【教育部】依據修訂「教師請假規則」
●103年11月14日,本會成功爭取教師陪產假權益,【教育部】函覆「教師請假規則」尚未修正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七條規定請假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為爭取教師陪產假之權益,於103年10月30日建請【許智傑立委】發文要求【教育部】,應根據「性別工作法施行細則」第7條修正內容,修訂「教師請假規則」之有關陪產假之相關規範。

【勞動部】於103年10月06日發佈勞動條4字第1030132090號函,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修正為「3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擇其中之3日請假。」【勞動部】並於103年10月08日發函銓敘部等單位,要求依據性平法之修正內容,修訂相關陪產假之規範。【銓敘部】也於103年10月28日,發文至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要求修正陪產假之相關規定。

經過本會顧問【許智傑立委】協助發文要求【教育部】修正「教師請假規則」,【教育部】於11月13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030161442A號」函覆【許智傑立委】,【教育部人事處】於103年11月03日接到本會顧問【許智傑立委】簡便行文後,【教育部】於103年11月13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030161422號通函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校,現行教師請假規則尚未配合修正前,教師得依性工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期間請陪產假。

●●●1031113教育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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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機關地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76946
聯絡人:黃俊容
電 話:(02)77365937
受文者:立法委員許智傑國會辦公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三)字第1030161442A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勞動部103年11月3日勞動條4字第1030132391號函及其附件(均為影本)各1份

主旨:貴委員國會辦公室所詢配合勞動部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1、第7條規定,修正「教師陪產假」事宜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委員國會辦公室103年11月3日簡便行文表。
二、經查旨揭修正條文勞動部始於103年11月3日以勞動條4字第1030132391號函本部,先予敘明。
三、案經本部於103年11月13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030161422號通函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校,現行教師請假規則尚未配合修正前,教師得依性工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期間請陪產假。

正本:立法委員許智傑國會辦公室
副本:本部人事處201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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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奶瓶報報】 發信人:劉亞平 電子郵件:milklyp@ms69.hinet.net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12/4 下午 04: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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