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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11/1 下午 06:17:32

【法令規章】1031023教育局函:各級學校教師請假半日,其課務及職務之處理規定
●文:潘如梅(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政策部主任)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專業堅持!「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終於認錯!

103年2月19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發現,有關國小教師請假半日,很多學校不論請假期間有幾節課,都核支半日薪,即就這議題向教育局反映。本會認為「教師請假半日,僅得聘任代課教師支給鐘點費,並無核支半日薪的問題」,隨後便積極處理,自行向發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釋疑,並發文監察院陳情。

103年6月13日,國教署回復本會,表示:「代理教師係按日支薪,代課教師則支給鐘點費,並無代課(理)半日後按日薪計支內含折半計發薪酬之規定(意即無核支「半日薪」的規定)。」

103年7月4日,教育局在國教署回復明確表示沒有「半日薪」的規定後,再發文去請示國教署,其竟引用【幼照法】之規定,以:「代理未滿一日者,得以日薪資除以八小時計後,按實際代理之時數支給。」要國小教師來適用。我們都知道幼兒園因課程無法分節,故僅得以日薪資除以8小時計支代理費用,要中小學教師一體適用,教育局的認事用法,真是令人覺得不可思議,且行政怠惰,自本會反映此議題後,竟然可以拖了半年多才有結果。

103年10月23日,教育局回復本會,並發文各校,終於認錯【教師請假半日只能聘任「代課」教師支「鐘點費」(不能聘任「代理」教師支「半日薪」)。】公文及重點如下:

http://www.keu.org.tw/keu/upload/20141027231188717276.pdf

本市市立各級學校教師請假半日,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專任教師:聘請校內或校外教師代課,依實際授課時數計發鐘點費。
二、教師兼導師:採課務及導師職務分開處理原則:
(一)課務部分,由校內或校外教師代課,依實際授課時數計發鐘點費。
(二)導師職務部分,由校內教師代理為原則,並於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支給半日導師費。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整理教師請假半日,學校聘任代理(課)方式與支薪,及處理代理(課)人員核支半日薪議題大事記

●●●【國小教師請假】學校聘任代理(課)方式與支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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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假師請假,學校聘任代理(課)教師與支薪,應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相關支給基準辦理。請參見本會網站【國小教師請假】學校聘任代理(課)方式與支薪:
http://www.keu.org.tw/keu/newView.aspx?keuNewsId=1447

●●●處理教師請假半日,代理(課)人員核支半日薪議題大事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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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處理教師請假半日,代理(課)人員核支半日薪議題大事記:

●103年02月19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發現,國小專任教師兼任導師請假半天,其所遺課務外聘代理人員之薪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任由學校曲解法令,違法核支半日薪,致侵害專任或代理(課)教師權益,向人事室主任吳美鳳反應。教育局就是可以無視該等教師的權益,不依法支薪。詳見【教育局的苜茸之徒!?】吳美鳳主任,問題都到眼前了,還視而不見、充耳不聞!?
http://www.keu.org.tw/keu/newView.aspx?keuNewsId=1665

●103年02月21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發文教育部國教署,函詢有關國小專任教師兼任導師請假半天,其所移課務外聘代理人員薪津,應支給半日薪或鐘點費案,陳請釋疑。

●103年03月05日,教育部國教署回復公文規定:「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代理3個月以上者,依實際代理之月數,按月支給;未滿3個月者,按實際代理之日數支給。綜上,所詢事項,仍請依前開規定辦理。」

●103年04月22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再度發文教育部國教署,並副知監察院,表示教育局違法核支半日薪,致侵害專任及代理(課)教師權益。

●103年06月05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發文監察院,陳情:「有關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違法核支半日薪,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怠於積極查處,致侵害專任及代理(課)教師權益案。」

●103年06月13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103年06月17日發出電子報,轉知教育部國教署公文規定。教育部國教署回復公文規定:「代理教師係按日支薪,代課教師則支給鐘點費,並無代課(理)半日後按日薪計支內含折半計發薪酬之規定。」詳見工會網站:
http://www.keu.org.tw/keu/newView.aspx?keuNewsId=1778

●103年06月23日,監察院回復【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請高雄市政府就教育局疑未依法支薪,致學校聘任「半日代理教師」核支半日薪,並產生代理教師得否併計半日代理日數,核算發給年終獎金疑義,損及專任及代理(課)教師權益等情乙案,就陳訴人指陳事項查處逕復並副知監察院。

●103年07月04日,教育局回復公文【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表示「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3項第3款之規定,代理未滿一日者,以日薪資除以八小時計後,按實際代理之時數支給。似均未規定教師請假半日,學校僅得聘代課,而不得聘代理教師。」為杜爭議,將再函請該部儘速釋疑,俾利遵循。

●103年10月13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再度發文教育局,並副知監察院及國教署,以:「本案自103年4月反映至今已逾半年,貴局自應積極處理,其行政怠惰,致專任及代理(課)教師之權益持續影響中,經本會電詢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表示業已函覆貴局,是以,該案已延宕甚欠,為免影響旨揭教師權益,建請剋日辦理見復。」

●103年10月17日,監察院函【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表示將以郵件答覆處理情形。

●103年10月23日,教育局回復本會,並發文各校,有關本市市立各級學校教師請假半日,其課務及職務之處理一案,請各校自即日起依說明內容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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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奶瓶報報】 發信人:劉亞平 電子郵件:milklyp@ms69.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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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11/1 下午 08:21:31

如果  正職老師與代理老師請半天假  是以當時課務幾節作為扣薪之標準

那  老師薪水就應是以每月上多少節*260元(國小)或320元(國中)作為計算基數

來代理的老師  除原本課務要上課外 

學生的事務  作業批改  臨時事項處理...等都是必須一併為之 

所以  怎是只給代課的費用 ( 國教署承辦人常常換  又不懂實務運作  引用條文也有問題 )

"叫慘"為老師發生理所當然   但也不該不辨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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