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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作者︰test 將來的市政府要你辦員工卡其實你沒辦法說不 但是 你可以不要跟悠遊卡掛在一起 起碼 勾選不同意 不要跟財團站在一起
作者︰test 請看紅字處 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 意思就是自由辦理
市民卡(員工卡)申請書 一、員工基本資料 □初次申請 □遺失補發 □變更服務機關 □卡片折損 □其他 (正式人員、技工、工友、約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等具員工識別證者)
二、是否同意具有電子票證功能 本府發行之市民卡(員工卡),兼具員工識別證與「記名式」電子票證功能,並整合多項公共服務及市民日常生活應用,如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繳停車費、觀展優惠、購物優惠、借書、身分認證等,以提昇市民生活便利性,另結合手機App,主動提供市民福利好康等訊息。因「記名式」電子票證功能事涉個人資料取得,請依以下選項「ˇ」選市民卡是否同意具有電子票證功能。 □同意:享有上述市民卡全部福利優惠,製卡資料委由各人事機構取得個人資料,交本府委託之製卡機構作為製作發行、變更、掛失等相關服務之用(註1、註2、註3)。 □不同意:已充分了解取得之市民卡,並未具備電子票證功能,且無法享有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繳停車費、觀展優惠、購物優惠等福利,日後若有電子票證需求,應提出換卡申請,所需費用自行負擔。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 年 月 日 Ø 本申請書之個人資料僅供市民卡(員工卡)製作使用,不作為其他用途並予保密。 Ø 同意市民卡具備電子票證功能者: 註 1:本人申請之市民卡為本府及其委託製卡機構所發行之記名式電子票證,享有掛失及返還餘額服務。 註 2:本人同意將上述個人資料提供給本府作為市民卡相關服務及統計運用、本府委託製卡機構作為記名卡相關服務之用,並確認所提供之資料均屬正確。 註 3:本人已詳閱並同意前揭聲明及「本府個人資料直接蒐集告知聲明」、「本府委託製卡機構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內容。 本府個人資料直接蒐集告知聲明 本府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臺端告知下列事項,請臺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 市民卡相關業務包括 (但不限於):(一)提供市民智慧服務、(二)提供市民優惠方案、(三)其他小額交易、繳交規費等金融業務管理、(四)其他符合地方自治法規所定業務之需要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識別類(例如:中、英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號碼、地址、電子郵遞地址、市民卡卡號)、特徵類(例如:出生年月日、國籍)、社會情況類(例如:職業)、交易細節類(例如:交易紀錄、交易地點、交易時間)等。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資料之保存所訂保存年限(如:市民卡管理辦法)或本府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地區:本國所在地、本府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與本府有業務往來之機構所在地。 (三)對象:本府、本府業務委外機構、本府合作推廣之單位、其他與本府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四)方式:本府、本府業務委外機構、本府委託製卡機構、本府合作推廣之單位、其他與本府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將可能利用個人資料與臺端接洽聯繫相關業務。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府保有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得向本府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府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府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臺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得向本府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府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臺端請求為之。 五、臺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臺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府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臺端相關服務。 本府委託製卡機構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臺端告知下列事項,請臺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 (一)經營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及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包含電子票證、顧問等相關業務。 (二)依法令規定及監理需要、依法定義務、依契約、類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等,所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三)蒐集目的包含行銷業務(040);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59);金融爭議處理(060);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3);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067);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0);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148);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181);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182)。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合於前述營業項目之特定目的所需蒐集之個人各項資料及與本公司往來之個人資料,如姓名、連絡電話等,其他類別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及契約書或其他約據內容。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於主管機關許可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內,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1.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2.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 3.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需之保存期間。 (二)地區:獲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及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其營業活動之相關地區及為達蒐集、處理及利用目的所必須使用之相關地區:包含本公司、與本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之機構或顧問等所在之地區。 (三)對象:本公司或與本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或顧問(如律師、會計師);金融監理或依法有調查權或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 (四)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公司保有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臺端請求為之。 五、臺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臺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公司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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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合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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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2014/10/07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gmail.com 【會員問診室】學生卡爭議---學校要求班級導師替學生照相之疑議!
●●會員疑問●● ================================================================================ 您好
●●本會答覆●● ================================================================================= 文/強美蘭(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理事兼政策研究員 ) ※※國小◎◎老師您好:收信愉快。 一、 請釐清何謂學生的權益問題:「學生卡」之辦理,顯而易見的是又是為了展現「政績」而採用的手法之一。教務處以「學生權益」來壓迫老師,卻忘了老師主要維護的還是學生的受教與在校安全。但「學生卡」本就是「縣府鼓勵辦理」,可由學生或家長行使「權力」可選擇的「權益」,老師不配合拍照協助蒐集學生個資,絕無減損或危害「學生權益」的問題。再加上小學的轉入、轉出以及遺失率相當高,即便學生個資非由學校處流出,若一旦有個資外洩的情事,家長第一個會質疑與反彈的對象會是誰?一定是老師。請問我們的長官們是否先想到這一層? 二、 行政與教學的分工與權責:教師主要任務為正常教學,進行與教學相關之研究活動。行政工作則應為協助教學活動,減輕干擾教學之行政雜務為主要目的。若以您信中所提及之「若您真的班級業務繁忙…」等句,其實,貴校老師可勇敢說出班級業務確實繁忙,若行政願意配合縣府此項業務,請「基於其業務執掌」,協助業務完成,也不用與教務處多費唇舌。若主任真心疼該承辦人員,應該由教務處各組協同辦理。 三、 以退為進:其實將心比心,我們也知道承辦該工作的辛苦,但目前縣內有多所與本校相同規模的小學,仍然是由承辦人員辦理,因為該工作若分至各班,可能造成拍攝規格不盡相同,檔名也可能有輸入錯誤的地方,屆時承辦人員反而要去做更多次修改的工作,豈不是更忙?這樣幫倒忙,相信不是大家樂見的。 四、 學生個資問題,老師應把關,這才是維護「權益」:依據目前最新的消息,除了老師有疑慮外,其實有家長投書以及議員質詢「市民卡」以及「學生卡」的問題,另外依照(桃教小字第1030065706號)文中說明二:「中小學階段結合借書證….其製發皆屬教育行政目的範圍,並無強迫教師蒐集學生個資或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虞」這段說明,也說明了幾件事,一是在現階段高、國、中只作為學生證或借書證可用,疊床架屋,大可不必;一是說明非強迫教師必須配合,故老師可請教務處回報教育局,本校老師不受強迫;再者「無違反個資保護法之虞」說法,並未引用法條,佐其說法依據,無法令人信服。 五、 投書到負責該業務的候用校長信箱 :讓這位校長能了解民間疾苦,並非只是下幾紙公文,等待成果即可。且直至10/2之公文,這位承辦候用校長之公文仍然堅持全面發卡,只能選擇是否開通電子票證功能。並只做全面發卡與同意開通兩者,將會給予製卡公司不同個資,這樣空泛的文句,在老師、家長、民意代表同聲提出質疑後,為何還是了無新意的同樣說詞,是詞窮?或是根本藐視基層老師、學生家長的聲音?像這樣未經通盤考量、廣徵民意的做法,教師為學生把關,才是學生之福。 ※歡迎推廣訂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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