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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8/19 下午 01:30:07

教育部無視立法院決議,且違背公務員請假規則及教師請假規則之規定,准許教師會幹部得以固定時數之公假處理會務,致101學年間,有12個地方政府核給教師幹部每週固定節數之會務假,且多由地方政府負擔部分或全部代課費用,有些地方政府1年支付高達新台幣百萬元或千萬元之代課費用,有嚴重違失。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03年8月14日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前監察委員趙榮耀提案,糾正教育部。

糾正案文指出,教育部於88年8月27日會議作成教師會幹部得由教師會與行政機關協商以公假處理會務及代課費用由教育部協助解決之決議,並以89年1月7日函示各地方政府及各級教師會得協商給予各級教師會幹部每週至少上課4小時之會務假。嗣全國教師會所提關於每週得固定減授課時數會務假之教師法修正案未能通過立法,該部所發布之教師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亦經立法院於92年間以係屬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為由,函請該部廢止。

糾正案文指出,教育部無視立法院決議,且違背公務員請假規則及教師請假規則之規定,竟以93年4月23日函文認上開88年決議及89年函示尚有效力,准許教師會幹部得以固定時數之公假處理會務,致使101學年間有12個地方政府核給教師會幹部每週固定節數之會務假,且多由地方政府負擔部分或全部代課費用,有些地方政府1年支付高達新台幣百萬元或千萬元之代課費用,洵有嚴重違失。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8/20 下午 12:53:12

請地方政府將各校公假經費透明化,問題可能更大喔.....不要只針對教師組織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8/20 下午 02:20:16

 

呵呵!請告訴監察院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8/21 上午 07:50:10

工會幹部請說說話,接下來要如何因應這局勢?而不是呆坐無言以對啊?!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8/24 下午 01:40:52

【嚴正聲明】高雄縣教師會(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幹部絕對沒有拿地方政府的代課費!

劉亞平,嚴正聲明,高雄縣教師會(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幹部的減課,絕對沒有拿地方政府的代課費!

高雄縣教師會(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講該講的話,走自己的路,官方打壓都來不及,怎麼會給我們代課費!

高雄縣政府時代,教育局曾經跟我們說,別的縣市政府有補助教師會幹部的鐘點費,問我們要不要?被我嚴正拒絕!

因為,我們知道,拿人手短,吃人嘴軟,今天組織拿官方的錢減課,被豢養久了,自然失去主體性和監督性格。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教師組織要走出自己的路,就不應該接受政府的摸頭,就要能夠承受官方的打壓。

高雄縣教師會(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向來走自己的路,面對未來的打壓,我們早有承受準備和因應方案!

PS1.這一波,應該是教育主管機關、校長團體和家長團體對教師組織的反撲,全教總(全教會)又做了甚麼!?

PS2.未來,獨立自主的教師組織,應該要有被打壓刁難的準備,那些被豢養的御用工會,或許沒有甚麼影響。

轉貼1030814自由時報的報導:

●●●1030814自由時報:教師會幹部享公假 地方政府竟要支付逾千萬元代課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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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會幹部享公假 地方政府竟要支付逾千萬元代課費
2014-08-14  21:19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教育部讓教師會幹部享有每週固定時數的會務公假,由於缺乏明確法源引發爭議,監察院今天調查發現,多達十二個縣市政府核給教師會幹部每週固定節數的會務假,其中台北市政府一年因而支付高達逾一千一百餘萬元的代課費用,高雄市政府一年也支付了一百八十四萬元。

監察院今天召開內政委員會,通過監委高鳳仙(見圖)、前監委趙榮耀的提案,糾正教育部對處理教師會幹部享有會務公假爭議有嚴重違失。(資料照,記者林正?攝)

監察院今天召開內政委員會,通過監委高鳳仙、前監委趙榮耀的提案,糾正教育部對處理教師會幹部享有會務公假爭議有嚴重違失。

據了解,第四屆監委時,高鳳仙與趙榮耀即著手調查此案,第五屆監委八月一日上任後,雖然趙榮耀已卸任,高鳳仙則繼續連任監委,今通過上述糾正案。

糾正案文指出,教育部在88年8月27日會議作成教師會幹部得由教師會與行政機關協商以公假處理會務及代課費用由教育部協助解決的決議,並以89年1月7日函示各地方政府及各級教師會得協商給予各級教師會幹部每週至少上課4小時的會務假,但全國教師會所提關於每週得固定減授課時數會務假的教師法修正案未能通過立法,教育部所發布的教師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立法院已在92年間以應屬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為由,函請教育部廢止。

沒想到教育部竟發函認定88年的決議及89年的函示尚有效力,准許教師會幹部得以固定時數的公假處理會務,致使101學年間有12個地方政府核給教師會幹部每週固定節數的會務假,且多由地方政府負擔部分或全部代課費用,有些地方政府1年支付高達新台幣百萬元或千萬元的代課費用,有嚴重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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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8/24 下午 03:36:54

絕對沒有拿地方政府的代課費?莊孝維!!!

難道那些錢是地方的貪官污去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8/25 下午 11:26:01

縣府會補助教師組織代課費?活見鬼!監察院調查報告一定有鬼!縣府最好說實話,「原來」有補助公假代課費?錢咧!跑去哪?用「卡撐」想都不可能拿到半分錢啊!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8/26 上午 08:17:40

 

縣府有沒有補助教師組織的代課費?我不知道!那我問你,你們的代課費哪來?愛心人士捐獻?還是會員進貢的?

用「卡撐」想也知道!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8/26 上午 10:30:34

原來我以前上繳的會費是這樣被X掉?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8/26 上午 10:43:32

會員繳納會費被污衊為進貢?執行會務工作支應公假派代叫做會費被X掉?要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以為天下有白吃的午餐嗎?以偏概全的說法,積非成是的污衊手段,真是用「卡撐」想都感到令人不齒啊!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8/26 上午 10:49:40

原來是163.30.80.253兄,好久不見!你確定你是會員?有繳過半分會費嗎?吹牛也請先打草稿,貴校就沒幾位參加工會了,你怎麼可能是會員?別鬧了!農曆七月才過第二天,快回你家去....乖∼∼∼∼∼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8/26 上午 11:08:21

縣府在監院調查時給假資料,明明沒給過教師會一毛錢,還敢說全額支付工會代課費,到底錢到哪裡去了?七樓先生,可以請你用你厲害的卡撐幫忙找找看嗎?<DIV>我是每年都繳會費的工會會員,我們學校孩子的受教權益維護不是靠縣府,而是工會幫忙爭取∼我們家長有問題,先找的是教師工會,而不是御用家長會。</DIV><DIV>當工會幹部被縣府打壓,你站出來挺過他們嗎?你真的是基層教師嗎??還是偽裝的縣府官員或行政打手??發言前請你先搞清楚狀況</DIV><DIV>
</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8/26 下午 12:02:03

工會幹部衝鋒陷陣為基層老師發聲及爭取權益,如果不給會務公假,難道教育局會配合工會幹部的課表安排會議或協商時間嗎?如果你的"卡撑"夠聰明的話,應該知道那是不可能的。請客觀的分辨清楚,跟你在同一條船上的是誰?為了會務運作必定需要一些人力和費用,有良心的人;絕不會在享受工會為你爭取的權益時,還在質疑工會為你所做的努力。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8/26 下午 03:15:27

呵!呵!呵!

我們學校孩子的受教權益維護不是靠縣府,而是工會幫忙爭取~

呵!呵!呵!是嗎?那眾多家長應該感謝你們囉?怎不見家長挺你們啊?笑死人啦!

別轉移焦點啦!如果真不是縣政府的錢,那你們會放過監察院嗎?

呵!呵!呵!笑死人啦!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8/26 下午 03:51:25

    樓上幾篇發言頗有針對性,不過,事實勝於雄辯,監察院所取得資料有明顯錯誤,肯定接二連三會有許多教師組織會繼續提出錯誤部分來說明還原出真相,最後來檢視看看哪個縣市縣政府提供錯誤資料。此外,工會法依法保障各工會理監事的部份,監察院並無提出糾正。

    御用家長團體當然不可能倒戈支持教師工會,現在看不到,以後也看不到,不足為奇。事實上,過去許許多多的教育揭弊多數都是由家長所提供投訴陳情跟檢舉的,家長不找縣府教育局,直接找工會協助,這是有口皆碑大家有目共睹的!當然,一定也得罪了不少人,也包括您!這也不奇怪。

    如果您是教育人員,奉勸謹言慎行!三思而行!親痛仇快之事,少作為宜。如標題所言,遲來的正義終究會到來的!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8/26 下午 05:01:04

放了一個暑假回來真好!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8/26 下午 05:29:15

教育部函示教師會幹部得減授課會務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103814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決議推派高委員鳳仙、趙前委員榮耀調查:據教育部疑曲解工會法等相關法令規範,逕自行文各縣市政府教育局建議給予擔任教師會、教師工會理監事、會務幹部之教師「會務假」,並酌減每週授課節數為24節,致眾多教師荒廢教學,學校需另聘代理教師,不僅浪費公帑,亦損及學生受教權等情乙案,經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於今(14)日審議通過調查報告。

教育部函示,各地方政府得與各級教師會協商會務幹部減授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違失,聯席會審查通過提案糾正教育部,理由略以:

教育部88827日會議作成教師會幹部得由教師會與行政機關協商以公假處理會務及代課費用由教育部協助解決之決議,並以8917日函示各地方政府及各級教師會得協商給予各級教師會幹部每週至少上課4小時之會務假。嗣全國教師會所提關於每週得固定減授課時數會務假之教師法修正案未能通過立法,該部所發布關於每週固定節數會務假之教師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亦經立法院於92年間以係屬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為由,函請該部廢止在案。該部無視立法院所為決議,且違背公務員請假規則及教師請假規則之規定,竟以93423日函文認上開88年決議及89年函示尚有效力而准許教師會幹部得以固定時數之公假處理會務,致使101學年間有12個地方政府核給教師會幹部每週固定節數之會務假,且多由地方政府負擔部分或全部代課費用,有些地方政府1年支付高達新台幣(下同)百萬元或千萬元之代課費用,洵有嚴重違失

聯席會並審查通過下列3點調查意見,請教育部及勞動部檢討改進見復:

一、關於教師工會理監事以外幹部之會務假,依勞動部及教育部函釋,雇主雖得自願與工會協商約定,但工會法第36條第1項僅規定就理監事部分雇主依法負有與工會約定之義務,就其他幹部部分並未規定雇主負有約定義務,勞動部於本院約詢時竟稱:工會得依法申請勞動部裁決命雇主協商工會幹部之會務公假,勞動部對於拒不協商之雇主得依法處罰鍰等語,此見解使雇主就非理監事工會幹部會務假與理監事會務假均負有相同之協商義務,與上開工會法規定不合,且使該規定成為具文,勞動部允宜審慎研議,以避免違法爭議

二、工會法未明定會務假之協商雇主為何人教育部認為公立學校之協商雇主係教育主管機關、私立學校係學校,此見解與法律所定義之雇主不合,且無法解決私立學校之協商對象無法統一問題。勞動部認為協商雇主係學校,但學校可授權主管機關人員代理其進行協商,此見解與法律規定較為相合實務運作亦多由各學校委託地方教育行政機關與地方教師工會協商會務,但倘若學校不願授權,仍無法解決不同學校所核予的會務假分歧不一問題。勞動部允宜研議於工會法中明訂協商雇主為何人以杜爭議,在修法前允宜與教育部等機關審慎研議建立妥適之會務假協商機制,俾相關機關機構可資遵循。

       三、教育部與地方政府於10143日作成協商會務假原則之會議決議,卻於1015 21 日函示與該決議內容迥異之 協商會務假處理原則」,明載教師工會理監事、會務幹部每週僅須授課2節、4,該部雖稱該函示係為「建議」性質,惟該函示已成為協商約定會務假之重要參據教師工會亦要求依該函示核予會務假,導致21縣市政府於1021014日教育部召開之會議中建議停止適用該函示。教育部未先與地方政府及教師、校長、家長等團體充分溝通討論並達成共識,貿然函示上開會務假協商原則,造成多困擾與爭議,洵有未當


首先,調查報告中指出,101學年度12個地方政府核給教師會幹部每週固定節數之會務假,多由地方政府負擔部分或全部代課費用,有些地方政府1年支付高達新台幣(下同)百萬元或千萬元之代課費用,洵有嚴重違失

並沒說所有縣市都如此,桃園,有給固定會務假,但代課費實由教師會或工會給付,此部分確為如此無須爭議

其次,對於幹部的會務假,過去教師會時教育部的一紙命令,讓各縣市都依此辦理(如今看來違法被糾正)工會成立後,工會法本就規定只針對理監事給予會務公假,可就是有許多人一方面是工會成員,另方面還是教師會的會員,目的,就是為了鑽法律漏洞,反正工會那邊協商不行就以教師會幹部來請會務假,清楚的人都知道,都是同一批人在開會,有差嗎?  所以,現在這個糾正文才是工會最頭痛的殺手鐧

至於協商主體,學校是逃不掉了,不過,可以委託教育局協商,倒也不必太過擔心

只能說,教育部本就是軟柿子,凡事只想便宜行事,不但違法還想用一紙行政命令"建議"來逃避責任,被糾正理所當然

只是開學在即,工會幹部們(除理監事外)的會務假要如何處理? 還想威脅學校校長違法?  倒想看看,這個文要如何發!?

過去這裡只要監察院糾正教育局或教育部時,一篇篇文章如勝利的號角吹遍各地,就怕有人不知曉,而今卻沉默不語

看來,每次都舉起一切依法大旗的工會(教師會),眼下的處境---難囉!!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8/26 下午 09:45:07

工會法第36條 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

 
工會會務假約定本就有法律受權,是很清楚明白的事。
 
監察院糾正教師會
跟工會有何相干?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8/27 下午 09:26:16

一、教師法規定的教師會(三級制),其中會務幹部之會務假並無明確規範。

教師法規定
第 八 章 教師組織
第 26 條  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 (市) 為地方教
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
學校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區 (鄉、鎮) 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
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立
案。
地方教師會須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加入,始得設立。全國教師
會須有半數以上之地方教師會加入,始得成立。
 
第 27 條  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六、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第 28 條  學校不得以不參加教師組織或不擔任教師組織職務為教師聘任條件。
學校不得因教師擔任教師組織職務或參與活動,拒絕聘用或解聘及為其他
不利之待遇。
 
教師法施行細則規定
第 25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學校教師會、地方教師會、全國教師會,其定
義如下:
一、學校教師會:係指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所組成之職業團體。
二、地方教師會:係指於直轄市、縣 (市) 區域內以學校教師會為會員所
    組成之職業團體。
三、全國教師會:係指由各地方教師會為會員所組成之職業團體。
 
第 26 條   學校教師會由同一學校(含附設幼兒園)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
法規定組成之,冠以學校名稱,執行本法第二十七條各款任務。
學校(含附設幼兒園)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校、跨區(鄉、鎮),
由同級學校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組成之。其名稱由共同
組成之學校教師協調訂定。
依第一項規定成立學校教師會之學校,其教師不得再跨校、跨區(鄉、鎮
)參加學校教師會。
 
第 27 條   各級教師會應於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大會紀錄、章程、會員及負責
人名冊,報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備案。
前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於備案後,除發給證書及圖記外,並通知當地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
 
第 28 條   地方教師會以直轄市、縣 (市) 為其組織區域,並冠以各該區域之名稱;
全國教師會應冠以中華民國國號。
 
第 29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前段所稱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之計算,係
指行政區內二十班以上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之半數。
 
二、監察院調查報告針對教育部「建議」提出三點意見,對於工會法中理監事會務公假並無置喙,僅對雇主的定義傾向勞動部解釋之見解較與法令相合。

三、各級教師會係教師法規定依法成立的教師組織,為各項會議的法定出席代表,依據教師請假規則辦理會務公假覈實給假並無不妥。

四、桃園縣政府並無支付教師組織會務幹部之會務公假代課費,調查報告所依據資料有誤,監察院應查明事實,追究到底是誰?是如此失職提供錯誤資料的縣府人員(公文書登載不實之罪)。

五、執政者不要「選擇性」依法行政,自行解釋法令以偏概全,少數人以為監察院糾正教育部的調查報告就見獵心喜,真理只會越辯越明,邁向理想世界本來就不是一條康莊大道,怎會一路坦途呢?教師組織的反撲,只會因為接二連三的試煉,更加有決心與毅力,當我們團結一心,只會越挫越勇不怕打壓與污衊的,一如往常繼續監督教育維護教師權益關心社會愛護國家而努力!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8/31 上午 09:18:12

工會應有所回應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8/31 上午 10:37:16

 

繼續「監督教育維護教師權益關心社會愛護國家」而努力?

說得比唱的好聽!也不怕笑掉人家的大牙!

監督教育輪得到你?維護自己的權益吧?

關心社會的什麼?關心社會有沒有給你權益吧?

愛護國家?愛護國家什麼?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9/1 上午 11:23:08

輪不到你奚落人家,工會關心社會愛護國家有資可循。你樓上公然妨害組織名譽。你也做不到,做得到再來說三到四!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9/1 下午 04:18:03

 

關心社會愛護國家有資可循?大聲說出來吧!

我做不到沒錯,但,至少我沒臉說這大話!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9/1 下午 10:08:16

教師會(法律基礎為教師法)並不等於教師工會(法律基礎為工會法),

現行工會的理監事有會務假,都是依據工會法而來,不過縣府還是

百般刁難工會幹部的會務假,最重要的是,從教師會時代到教師工會

成立,教師組織都沒有拿縣府半毛代課費。

....................................................................................................................................

大家應該去了解縣府借調了多少教師到教育局,多少老師擔任輔導團,

減了一大堆的課,你就知道教育局的經費是誰花掉的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9/1 下午 11:01:02

自己看看工會網頁「組織做啥」選項,豈止「有資可循」而已?一步一腳印,總之,路遙知馬力,日久見人心。

愛護社會諸如航空城揭弊夜市文洗腦教育、公益救助金關懷協助若是急難學童家庭、觀新藻礁保護落實海洋教育、聲援家樂福工會違法資遣員工抗議、結盟桃產總及全國自主工聯維護勞工人權站在家長勞工這邊....等,別再自欺欺人了!指鹿為馬論壇裡胡說八道誤導視聽大眾,可惡至極!當然,工會繼續加油!不要怕樹敵得罪小人,愛護國家就要正本清源繼續揭弊不法,維護教育界皇后般的貞操,打擊害群之馬維護教師尊嚴及增進權益,加油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9/3 上午 09:15:59

 

呵呵!

原來關心社會愛護國家,是關心和愛護那些事喔?

難怪現在社會那麼亂!!!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9/3 上午 09:31:07

姑息養奸完全靠桃教產摘奸發伏!不會指望政府能自己大義滅親,官官相護難怪民怨四起,樓上如果也是教育人員,心知肚明,自己多保重。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9/6 上午 09:36:53

 

呵呵!

樓上的!你真是神機妙算喔,我是教育人員沒錯!我對這個團體能對教育人員、國家社會做些什麼,當然心知肚明,不必你操心啦!

另外,你說若不是靠桃教產摘奸發伏,那.....,要我自己多保重這件事,也謝謝你提醒啦!不過我告訴你,我已經不在教育現場!應該是派不上用場啦!倒是你要多保重哦!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9/6 上午 10:5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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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4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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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隨筆】會務假恩仇錄

文/邱儷萍(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文宣部主任)

教師組織會務假問題,不同團體本已爭議多時,最近監察院報告出爐,更是升溫不少。而我的會務假,今年邁入第三年,也是年年有火花,約定過程費心力。現就將我所見所聞的會務假爭議點,一一向大眾說明:

會務假到底合不合法?這是最根本的問題,不合法,一切免談。而工會法第36條明訂「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也就是會務假,本就有法律保障,經過多次說明後,原來不熟悉工會法的校長及家長們,都已了解工會有其會務的運作需求,至於給予多少時數?雙方本誠信原則約定。當然也有一些學校校長對於工會比較不友善,工會屢次找其約定,就是避不見面;也有學校准不准假遲遲不核定;或是直接就寫明欠難照准...誰想興訟?但碰到這攸關工會安全的問題,只好訴諸勞動法庭,提起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有關本會提起的會務假裁決案例,是與龍岡國中達成和解,莊景旭老師以擔任工會理事或監事身分,學校給予會務公假(102年勞裁字第48號案)。

至於有人質疑工會會務人員只有部分時間上課,會影響學生受教權一事。若以相同邏輯來推論,那學校行政人員、全縣輔導團教師,不也都影響到了學生受教權?因他們與工會會務人員一樣,都是部分時間上課,其他時間都在做行政及團務啊!此時又有人會說,行政人員及輔導團教師不能和會務人員相比擬,因他們都是在為教育。難道教育工會不是在為教育?許多會議,教師組織是當然代表;許多政策,都需教師組織提供教學現場的真實意見;教師組織還必須因應不合理的政策提出專業對策,近來更走出教室與社會對話,讓大眾了解公教團體...若我們不是在為教育,請問教師工會在為什麼?質疑影響學生受教權的團體,請尊重為教育而努力的方式是多元的;若還是質疑到底,也請以同樣標準來檢視只有部分時間上課的所有人員,你們應該大聲向政府呼籲:學校行政找專職公務員、輔導團教師回學校上課。

以本縣為例,教師工會會務人員才個位數,而輔導團員數以百計,學校的行政人員更是數以千計,為何這些團體老在為會務假大聲嚷嚷,而對同樣只有部分時間上課的行政或輔導團視而不見?追根究底,可能是教師工會某些時候必須扮演監督教育的角色,而這常令執政者困擾或添麻煩。不過話又說回來,難道大家願意回到專制統治只有一言堂的時代?任何人在職場上,面對不合理的人為因素或制度,難道不應有一團體出來發聲或捍衛?

另外,會務假真的讓學校校長心煩,一開始是校長不熟悉,工會理當入校與校長溝通說明,校長理解後,背後又來教育局意見而教育局又是上級長官...校長夾在中間真是難為。其實在與副局長林威志約定的過程中,林副局長已明言若約定不成就解除學校對教育局的委託,由學校自己和工會談,但在與教育局談完後,感覺校長們還是飽受壓力,是背後又有什原因、什麼氛圍或又有誰打了什麼關切電話?

看見台灣的勞動條件如此低落,教師工會的會務假又是如此被刁難,表示勞動教育這一塊,連教育當局都相當欠缺,工會團體走在這佈滿荊棘又必需要走的道路上,除了與大家一起打拼,改善國人的勞動條件外,也要吃苦當吃補打壓當打氣,繼續為勞動教育這一塊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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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網站:http://www.teu.org.tw/
會址:
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電話:03-2811588
傳真:03-281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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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9/11 下午 10:48:46

說的真好!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9/15 下午 05:34:14

【2014/09/11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gmail.com 


【造假抹黑】為了抹黑教師組織,資料可以造假?
我們認為監察院的調查報告中有關教師組織公假及代課費用之調查內容,應與各地方政府所提供之資料脫離不了干係;監察院103教調0050調查報告顯示桃園縣政府全部負擔本會及教師會固定時數會務假之代課費用,並同時核准教師會和教師工會幹部的會務公假,企圖造成外界及基層會員對本會之誤解,本會要求桃園縣政府應該說清楚講明白,到底有沒有負擔全部代課費?如果有,請調查資金去向,為何本會從未領獲?如果沒有,應該澄清說明,查出造假之失職人員!

本會ㄧ向自持自律,會務公假沒有花桃園縣政府的費用,也不曾同時申請教師會和教師工會之會務幹部的公假;我們拒絕桃園縣政府這種造假抹黑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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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機關地址: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傳  真:03-2811588
電  話:03-2811996
聯 絡 人:陳惠心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發文字號:桃縣教工字第1030000186號
附件:監察院103教調0050調查報告(摘錄第6頁)(http://www.teu.org.tw/fbbsxp/images/upfile/2014-9/2956桃縣教產工186-附件.pdf)

主旨:有關監察院103教調0050調查報告稱 貴府全部負擔本會及教師會固定時數會務假之代課費用等情,茲函詢 貴府如說明,請 查照惠復。

說明:
ㄧ、本縣教師組織自教師會時代始,均依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10款每學年度以每週固定時數之方式向各校請公假處理會務;至101學年起,桃園縣教師會未再請固定時數公假,本會則每學年度依工會法第36條與各校約定請公假處理會務之內容,其中代課費用自始至終均由教師組織自行負擔,先予敘明。

二、惟監察院103教調0050調查報告第六頁略以:「12個地方政府核給教師會幹部每週固定節數之會務假:…(5)台北市政府、台中市政府、台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桃園縣政府、基隆市政府等6 個縣市既給教師會幹部會務假又給教師工會幹部會務假。」;該報告同頁又稱:「多數給固定時數會務假之地方政府負擔部分或全部代課費用:12個會務假之地方政府中,新北市、花蓮縣、基隆市等3個政府未負擔代課費用,台北市、台南市及澎湖縣等3個政府均負擔部分代課費用,苗栗縣、彰化縣、桃園縣、高雄市、台中市、連江縣等6個政府均負擔全部代課費用」【見附件一】。顯見,前開報告中有關本縣教師組織公假及代課費用之調查內容,應與各地方政府所提供之資料脫離不了干係。

三、茲函詢 貴府:究竟係監察院前開報告之違誤,抑或 貴府確實為鼓勵教師組織發展,並促進勞資關係和諧,長期編列預算支應教師組織每週固定時數公假代課費用?如係前者,該報告之資料來源係由 貴府提供,應查明相關人員疏失之責任,並行文向監察院澄清;如屬後者,煩請 貴府揭露該項代課費用預算之資金去向,以釐清本會及教師會未曾收受 貴府每週給固定時數會務假之代課費用之疑義,懇請 貴府一併函復。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桃園縣教師會、監察院、邱清銜律師、林垕君律師、本會各學校支會、本會理監事(以mail寄送)、本會勞資關係部

    理事長 彭如玉



●●附 件《監察院103教調0050調查報告(摘錄第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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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方式辦理。
(七)惟查,依據教育部之101 學年之統計資料(詳如附表)顯示:
1、12 個地方政府核給教師會幹部每週固定節數之會務假:(1)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臺東縣政府、金門縣政府等4 個縣市對教師會及教師工會幹部均未給會務假。(2)宜蘭縣政府、新竹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府等4 個縣市僅給教師工會幹部會務假(未給教師會幹部會務假)。(3)雲林縣政府及新竹市政府等2 個縣市將教師工會幹部及教師會幹部視為同一人而給會務假。(4)新北市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花蓮
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連江縣政府等6 個縣市僅給教師會幹部會務假(未給教師工會幹部會務假)。(5)台北市政府、台中市政府、台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桃園縣政府、基隆市政府等6 個縣市既給教師會幹部會務假又給教師工會幹部會務假。因此,扣除雲林縣政府及新竹市政府外,全國仍有超過半數(12個)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迄今仍依循教育部前開88、89 年函示核給各級教師會主要幹部每週減授課一定節數之會務假。
2、多數給固定時數會務假之地方政府負擔部分或全部代課費用:12 個會務假之地方政府中,新北市、花蓮縣、基隆市等3個政府未負擔代課費用,台北市、台南市及澎湖縣等3 個政府均負擔部分代課費用,苗栗縣、彰化縣、桃園縣、高雄市、台中市、連江縣等6 個政府均負擔全部代課費用。
3、有些地方政府1年支付高達百萬元或千萬元之代課費用:因教師會幹部請會務假而由學校或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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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9/23 上午 08:23:43

有趣喔!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9/24 下午 10:41:48

教師會或工會幹部,確實沒有拿縣府的錢來付代課費,這是真的,


教師會或工會幹部,確實也做了許多事情,這也是真的,他們確實很辛苦,

要面對校長還有縣府的壓力,因為我接受過工會的協助,很感激!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9/25 上午 09:01:37

 

拿人好處,幫人講話,這是非常正常的事!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12/24 下午 05:07:51

【會員權益】破歷史紀錄的【司法基金】申請案∼有燒香有保庇,無燒香出代誌!
●文:廖建中(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副理事長)

103年12月18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召開第二屆第三次理事會,這次理事會提案中,司法基金的申請案數量,破了【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歷史紀錄!

這次會議司法基金補助的申請人數,或許多到連與會的有些理事們都有點吃驚,不過換個角度想,連媽媽罵自己的小孩子「你死定了」都會被自己的丈夫帶子驗傷並控告家暴,檢察官還把這位媽媽依恐嚇罪嫌起訴了,學校教育人員挨告,似乎也就不足為奇了:
1031218蘋果日報:母罵兒「死定了」遭訴恐嚇 管教不收玩具 檢竟稱使童心生畏懼
網址: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1218/36274216/

這次的理事會總計有九位會員(含贊助會員)提出司法基金申請,其中包括有校長、主任、教師,範圍涵蓋大專院校、高中職、國中、國小,而且公、私立學校通通都有:

●家長控告教師對學生傷害。

●家長不僅告教師,也告校長,還大罵主任五字經國罵。

●私立大專院校的教師遭校方拒不給付「博士師資津貼」,對學校提出民事求償。

●教師校務會議連署提案內容遭校外人事控告妨害名譽案件。

●教師遭退休校長控告民事侵權案件。

其中,有兩位原高雄市的老師,由於選擇先向「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高雄市教師會)求援,結果不僅於事無補,還被告上法院,最後只好轉過頭來向【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申請司法基金補助。

比較惋惜的是,這九位申請司法基金補助的會員中,有兩位是出了事才繳費(或入會),根據本會司法基金的補助原則,是無法給予司法基金補助的,其餘七位的申請案,理事會決議通通按照補助原則給予補助。

正所謂:有燒香有保庇;無燒香出代誌,那就只好……I'm so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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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奶瓶報報】 發信人:劉亞平 電子郵件:milklyp@ms69.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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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停止訂閱電子報,請寫信給發信人,我們將為您處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5/3/10 下午 08:57:58

作者 : 路人甲(IP:114.37.35.12)(發貼時間:2014/9/1 下午 10:08:16)

教師會(法律基礎為教師法)並不等於教師工會(法律基礎為工會法),

現行工會的理監事有會務假,都是依據工會法而來,不過縣府還是

百般刁難工會幹部的會務假,最重要的是,從教師會時代到教師工會

成立,教師組織都沒有拿縣府半毛代課費。

....................................................................................................................................

大家應該去了解縣府借調了多少教師到教育局,多少老師擔任輔導團,

減了一大堆的課,你就知道教育局的經費是誰花掉的了!


因為愚忠,已經讓某些人失去判斷是非對錯的能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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