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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PR為何是教師的專業知能? ( http://61.219.67.208/fbbsxp/ShowPost.asp?id=12503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4/25 下午 04:20:38

近年來學校一直辦理CPR研習,告訴老師ㄧ定要參加,因為有相關的規定。

近年來有許多案例告訴我們,教師除了教學之外,CPR竟也變成了我們的專業知能!

如果學生因為自己不遵守交通規則,或是不遵守導護老師的指示,以及學校相關規範而出了意外,

老師"一定"要去幫學生做CPR,則會被判賠四、五百萬!!

教師並沒有受過任何專業的醫療訓練,僅憑幾個小時的研習,

就要我們跟受過七年以上醫療專業訓練的醫師ㄧ樣,擔當起"救人"的責任,

於情於理都說不過去,簡直強人所難!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4/25 下午 07:44:41

因為  不是CPR  就不要亂來...

被記申誡  還牽拖學校加害  甚至之前還去申訴

這位老師  不知是不是會員?  如果是  工會的態度如何?


國小男師疑強吻女學生 只記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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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旅變調 旅行社領隊拍下行徑

〔自由時報記者周敏鴻、邱奕統/桃園報導〕桃園縣一所國小的男老師去年十一月間帶領學生畢業旅行,當時的旅行社領隊彭少康途中用手機拍下師生互動,返家檢視,卻意外看到狼師行徑。昨天彭少康拿影片指控狼師性騷擾女學生,摟抱甚至親吻。彭批評,如此的狼師惡行,卻只被記申誡兩次輕罰。學校人員回應,該男老師已知情,無法代為聯絡回應。

狼師只記申誡兩次 被認為輕罰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長吳林輝說,學校第一時間就召開校內性別平等委員會討論,作出記申誡兩次的結論。但教育局重新檢視影片,認為有師生戀等疑點待查,將組調查小組追查。

彭少康的影片內容有兩段,男老師坐在最後排座位的中央,女學生坐在同排緊鄰位置。第一段影片中,女學生一度將手肘靠向男老師大腿,互動親密,男老師的右手被女學生擋住看不見,但女學生數度頭倚在座椅上卻突然彈起來,看似被男老師突襲搔癢。

第二段影片更誇張,男老師的右手繞過女學生的肩膀,手掌平按在女學生的額頭上,其中一幕女學生的頭被壓往男老師的右肩,男老師的頭左傾。彭少康說,看過影片者都會認為是「親吻」,兩人的互動、談話都已遠超出師生分際。

校方人員說,當事的男老師卅四歲,九十二年起從事教職至今,擔任導師多年,一○一年結婚、育有一小孩。去年十二月初接獲影片檢舉,十二月四日召開性別平等委員會討論,男老師接受調查時坦承「對女學生搔癢」、「想咬她的嘴」,但沒真碰到嘴親吻。

性平會最後依「行為不檢」,建議記男老師一支小過,懲處案後來送到考績會,因部分委員沒看過影片,決議為「書面警告一次」,經再開考績會讓所有委員看過影片,改為記申誡一次,校長認為太輕,依職權追加為申誡二次,家長也接受此結果,沒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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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4/26 上午 09:14:16

【2014/04/25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學校性平會專業素質堪慮】桃園縣教育局總是要等上了媒體之後才要處理!
桃園縣發生國小男老師於畢旅時與女學生親密舉動,遭全都錄,看來要辯駁稱:「校長與老師教學理念不合,刻意陷害」,可能很難讓人信服,會有這樣的回答也恐怕證明該位老師對於自己的行為「無感」,另外加上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的專業素質不足,以及桃園縣教育局對於學校的爭議案件總是【後知後覺】,也難怪引發不滿而向媒體投訴,造成軒然大波!

從媒體報導中可知:學校性平會專業素質堪慮、桃園縣教育局總是要等上了媒體之後才要處理!

質疑ㄧ:

【因部分委員沒看過影片,決議為「書面警告一次」,經再開考績會讓所有委員看過影片,改為記申誡一次,校長認為太輕,依職權追加為申誡二次,家長也接受此結果,沒再追究。 】

◎本會看法:

蝦米?【部分委員沒看過影片】這樣也能審理案件?如此草率的處理模式,豈有專業可言?【校長認為太輕】這種說法只是凸顯這位校長ㄧ點專業也沒有,不依據成績考核辦法(註3)的依據來處理,怎麼像在菜市場買 菜一樣的太輕太重的『稱斤減兩』?這種校長哪有專業?縱放意圖明顯!

 

質疑二:

【校方召開的兩性平等委員會,一度認定「性騷擾不成立」,只依「行為不檢」,記男老師小過一支,】

◎本會看法:

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5 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予以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其他適當之懲處。」,及「教師法第14條「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註1)或第九款(註2)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 【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依前兩者法令來看,《調查屬實》是關鍵,若《認定「性騷擾不成立」》又何需記一支小過?另如果按成績考核辦法(註3),真正的文字是「言行不檢」而非「行為不檢」,還有「言行不檢」也該是記大過而非小過! 連條文都搞不清楚,這樣的評議水準怎不令人堪憂?性平會和校長是否避重就輕?從報導中學校作法矛盾可見一班!

 

質疑三:【教育局昨晚認為確實還有疑點,通知學校重啟性別評等委員會。】、【教育局也將組成專案小組,由督學帶領,率業務科同仁,並邀縣性平委員參與指導,對學校處理流程是否有未盡周延之處進行了解。】、【桃園縣政府教育局重新檢視該案,討論至昨晚認為確實還有疑點,當初學校書面報告內容並未詳述,】

◎本會看法:桃園縣教育局總是「死豬不怕滾水燙」、「後知後覺」,每次都要等上媒體之後才知道要開始處理,教師法第14條規定「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看來桃園縣教育局這些應該都沒有做,才會讓學校的各委員會的會議亂開ㄧ通 而無知覺, 不然,最有可能的原因就是,連教育局的專業也不足,根本看不出學校報上來的資料哪裡出問題?現在上媒體了才來說:【確實還有疑點】、【教育局也將組成專案小組】、【當初學校書面報告內容並未詳述】....云云!而事實上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2條「學校或主管機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桃園縣早就該要求學校重新調查卻不要求,這不是包庇那什麼才是包庇?

 

註1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註2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註3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過:
(一)違反法令,情節重大。
(二)言行不檢,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情節重大。
(三)故意曲解法令,致學生權益遭受重大損害。
(四)因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
(五)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情節重大。
(六)執行職務知有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規定通報。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處理教育業務,工作不力,影響計畫進度。
(二)有不當行為,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
(三)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
(四)對偶發事件之處理有明顯失職,致損害加重。
(五)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
(六)班級經營不佳,致影響學生受教權益。
(七)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八)代替他人不實簽到退,經查屬實。
(九)對公物未善盡保管義務或有浪費公帑情事,致造成損失。
(十)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執行教育法規不力,有具體事實。
(二)處理業務失當,或督察不週,有具體事實。
(三)不按課程綱要或標準教學,或教學未能盡責,致貽誤學生課業。
(四)對學生之輔導或管教,未能盡責。
(五)有不實言論或不當行為致有損學校名譽。
(六)無正當理由不遵守上下課時間且經勸導仍未改善。
(七)教學、訓輔行為失當,有損學生學習權益。
(八)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或不當管教學生經令其改善仍未改善。
(九)其他依法規或學校章則辦理有關教育工作不力,有具體事實。
(十)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情節輕微。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4/26 上午 11:08:32

對呀, 那全國的父母是不是也都要學CPR 否則不能生子, 真是可笑, <div>不然學校校護為何, 校護不要算了, </div><div>若大家學一下CPR便可以上, 那是不是以後護士也是這樣, 不用考證照了, 實在可笑, </div><div>照你這樣說法, 交通部長, 是不是所有交通工具都要會開, </div><div>做總統掌三軍, 是不是要當過所有軍種, </div><div>社會本來便是很專業, 多元, 有這樣的想法, 實在可笑, </div><div>那是不是老師也要去修廚師專業, 以後午餐便老師做給學生吃算了, </div><div>老師是無敵鐵金剛嗎, __不然你示範來看看, </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5/10 下午 11:05:25

多一項技能總是好的

最起碼也是為了家人

哪天真的救了一條人命

就會發現這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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