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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4/13 下午 09:15:36

【會議報告】1030410_新訂「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辦法」(草案)第2次研商會議報告
報告人:潘如梅(詳細會議記錄請參考教育局紀錄為準)

【牛奶瓶前言】【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專業又認真,開會寫報告,這已經是今天的第四篇會議報告!反觀「高雄市教育職業工會」,開會常常沒報告,或者是亂抄一通,優劣高下立判。認真的老師,加入認真的【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專業的老師,加入專業的【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有智慧,有判斷力的教師,當然加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時間:103年4月10日(星期四)下午2時30分
●地點:教育局第一研討室
●主持人:王副局長進焱
●會議代表:潘如梅

本次會議係教育局新訂「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辦法(草案)」研議學校設立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與運作之法規條文共計22條。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於會中發言重點如下:
一、有關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草案版本為:「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學生事務處主任兼任;其他委員由校長就主任教官或生活輔導組組長、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各年級導師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聘(派)兼之。」除有懲處單位人員外,建議增列輔導人員,祈能以輔導的立場看待學生獎懲案件。

二、有關「學生獎懲決定書」建議比照國中設計範本供學校參考使用。

【重要條文規定摘錄】
一、各校應成立「學生獎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二、委員11人至15人,學生事務處主任兼任召集人;其他委員由校長就主任教官或生活輔導組組長、輔導教師、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各年級導師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聘(派)兼之。

三、「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學生獎懲事件,應本公正、公平原則,瞭解事實經過,衡酌學生身心特質、家庭因素、行為動機及平時表現等,以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導引學生人格健全及適性發展。

四、「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重大學生懲處事件,應提供受懲處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或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通知或經利害關係人申請到場陳述意見。

五、學校全體教職員工生有提供相關資料及配合說明之義務。

六、「學生獎懲委員會」作成之學生懲處評議結果,學校應落實後續輔導作為,並適切輔導學生改過及銷過。

七、受獎懲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於「學生獎懲委員會」獎懲評議結果,認為違法或不當致使學生權益受損者,得依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事件處理辦法之規定,於評議決定書通知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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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4/20 下午 04:20:41

【會議報告】1030402_103年研商修訂「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事件」相關法規會議報告
報告人:潘如梅(詳細會議記錄請參考教育局紀錄為準)

●時間:103年4月2日(星期三)9時30分
●地點:鳳山行政中心第一研討室
●主持人:游專門委員淑惠
●會議代表:潘如梅

本次會議係教育局依據國民教育法第20-1條修訂後,明定:學生對學校提出申訴之決定不服時,得向教育局提出「再申訴」。為確實保障本市學生個人權益,使學生申訴機制更臻完善,爰修訂「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事件處理辦法」及「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評議會設置要點」條文,並增訂「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再申訴評議會設置要點」。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於會中就各條文詳加了解提問,並提出具體修正建議,其重點如下:

一、有關高中學生如已成年滿20歲時,即無法定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訴,建議參照教育部規定修正為:「學生之父母、監護人,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另「學生自治組織」以該組織之名義提起申訴時,應明定代表人為「會長」。

二、依辦法規定,學生之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均得獨立提出申訴、再申訴,意即同一事件,學生或父母(3人)都可以各自提起申訴。而法規中訂有:「申訴之人知有侵害行為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為之,但侵害行為已逾一年者,不得提出。」故表示學生或父母各自在一年內知有侵害行為都可以提出申訴,這樣會不會使學校對處分案件要等1年,方能確定該案不會再提出申訴,時間過久。

三、有關「再申訴」評議相關規定,依草案規定:「有關申訴之規定,除於再申訴已有規定外,其與再申訴性質不相牴觸者,於再申訴準用之。」而有關「申訴」評議決定規定於30日內完成,「再申訴」如準用,教育局申評會評議是否能於時間內完成,否則應增訂「再申訴」評議期限規定。

【臨時動議提案】
一、建請教育局應依本日會議討論法規決議條文,比照他縣市做法,製作「學生申訴機制流程圖」,以利申訴人提出申訴後,能了解申訴程序之進行。

二、建請製作「學生申訴書」、「學校評議決定書」(附記再申訴提出申請單位等部分)格式範本供學校參考,並應提供「再申訴書」格式,於函頒法規時,務請學校公告於學校網站,以利申訴人下載使用。
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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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8/3 下午 05:58:29

【軍訓!軍閥?】軍訓室老大心態?像防賊般防學校怠惰?高雄市教育局軍訓室評鑑檢核表,竟然有扣分機制,甚至有「特別扣分題∼倒扣」出現
●文:鄭穎聰(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教學部主任)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的官僚事跡,還不只在暑期活動中強加政令宣導這一樁。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接獲會員反應,今年的【校園安全績效考核】複評檢核表,竟然有「扣分」的機制,甚至有「特別扣分題∼倒扣」的出現,真是令人嘆為觀止啊!

一般學校評鑑,評鑑項目若有做到,該項目就會給分,給予肯定和鼓勵。但軍訓室的評鑑,即便做到,卻還要雞蛋裡挑骨頭,硬是要找出缺失來扣分,甚至還有負面表列的特別扣分題。

舉例來說,評鑑項目之一,「點閱教育部校安中心重要公告」,有做給10分,但前題是,按時點閱率要達到100%,如果未按時點閱,每則訊息扣1分。這不禁令人想到,是否未按時點閱達10則以上訊息,以後乾脆就都不用點閱了?

還有,「配合校外聯合巡查」,做到給予10分。但若是「配合補排定之梯次進行校外聯巡」,則要被扣3分。真令人納悶,怎麼會配合軍訓室排定之梯次聯巡,還要被扣3分呢?

請問,這不是官僚,那什麼才是官僚?

最不可思議的是,特別扣分題中,「召開防制學生涉入不良組織(組織犯罪)專案輔導會議」,竟然要被扣5分;而「涉入不良組織(組織犯罪)學生確實管制並完備輔導紀錄」,也要被扣5分。難道軍訓室的意思是,不要防制學生涉入不良組織犯罪?不要管制學生涉入不良組織犯罪?不用為涉入組織犯罪的學生建立完備的輔導紀錄?

我們要再次呼籲,評鑑只是辦學成效的檢核,不是目的,應從整體表現去著眼,而不是在細微末節上吹毛求疵。軍訓室應整合評鑑項目,簡化評鑑指標,以獎勵代替責備,尤其不宜在評鑑記分的機制上,出現扣分、倒扣等不當措施。

轉貼會員教師來信及「執行維護校園安全績效考核-改善校園治安」複評檢核表: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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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平理事長您好!

感謝貴會幫老師們對軍訓室的官僚作為發聲,其實學校老師對軍訓室越來越官僚北韓化的作為隱忍已久,軍訓室發文的口氣往往以「恐嚇」的語氣對學校,而且認為學校做是的應該的,而少有獎勵。

附件~是今年的「校安複評「檢核表,極盡威權恐嚇之能事,竟有「特別扣分題--倒扣??」真是天下奇譚阿!

102學年度軍訓室「校園安全評鑑「電子化,上學期要學校端繳交一次「校安初評」,下學期末要「繳交校安複評」原以為複評只是修正初評的缺失而已,等公文來竟然不是這樣,多出一大堆指標(詳見附件)。

評鑑電子化本來除環保外,是要減輕老師負擔,但現在變得有點走火入魔了,因為評鑑指標越來越細,例如一個評鑑總分100分,但一個指標只佔一分的越來越多,以後是否會出現一個評鑑要準備100個指標的..我們拭目以待了,甚至日後會出現每個指標才0.5分也不一定?!現在「交通安全評鑑」的指標數和佔分也是如此,但至少..「交通安全評鑑」獲甲等以上會發文獎勵承辦相關人員,但軍訓室的評鑑同樣東西繳一堆卻往往沒有獎勵,可見其心態之軍方威權和官僚足不可取。

學校是教育現場,最重要的是「正常教學」,但教育局的行政人員越來越多的「宣導和融入」硬推給學校端而影響正常教學,現在那麼多政策和主題要「融入課程」,在有限的教學時間是不可能的,評鑑一堆內容又多,學校老師苦不堪言只是鼓勵造假!

寫了一堆!~只懇請貴會持續監督和再為學校老師發聲,不容教育局行政高官不體恤教師的教學辛勞,只往往一句話:「教育部要求的!」來推卸責任和任意踐踏基層學校教師。

謝謝您!!

○○國小○○○老師敬上。


●●●【「執行維護校園安全績效考核-改善校園治安」複評檢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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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執行維護校園安全績效考核-改善校園治安」複評檢核表

訂定校園安全相關計畫(20分):
1、訂定學校層級之校安計畫(10分)。
2、未依據本局102年10月21日高市教軍字第10236915500號函及102年11月7日高市教軍字第10237415700號函初評建議改進內容者每項缺失扣2分。

友善校園週反黑、反毒、反霸凌活動規劃辦理情形(10分):
1、於開學二週內實施並將成果依規定陳報(10分)。
2、逾時陳報扣5分。

訂定「學生校外會」執行計畫(8分):
1、訂定學校層級之「學生校外會」執行計畫。
2、計畫內容每項缺失扣1分。

成立「學生校外會」委員會(6分):
1、各級學校依「高中職以下學校校外會設置要點」成立之。
2、委員名單須符合設置要點內要求。
3、未於每學期召開乙次委員會議之學校扣6分。

配合校外聯合巡查(6分):
1、依排定梯次配合校外聯巡。
2、配合補排定之梯次實施校外聯巡扣3分。

校安通報(10分)
1、時效性與正確性達100%。(10分)
2、每次缺失扣1分。

防災通報(10分)
1、時效性與正確性達100%(10分)。
2、每次缺失扣1分。

辦理校園反詐騙情形(10分)
1、未依據本局102年10月21日高市教軍字第10236915500號函及102年11月7日高市教軍字第10237415700號函初評建議改進內容者每項缺失扣2分。(高中職學校另需符合每月至國教署網站填報反詐騙宣導成果)
2、逾時繳交成果0分計算。
3、成果內容須包含
(1)邀請警政單位至校宣導,學校自行宣導者,不列入計分(5分)。
(2)發放全校家長及學生反詐騙宣導資料(4分)。
(3)學校設置反詐騙專線(1分)
4、高中職學校未依限(每月3號前)完成國教署網站填報,每月扣1分。
5、未依據本局102年10月21日高市教軍字第10236915500號函及102年11月7日高市教軍字第10237415700號函初評建議改進內容者每項缺失扣2分。

點閱教育部校安中心重要公告(10分)
1、按時點閱教育部電子公布欄訊息達100%。
2、每則訊息未按時點閱扣1分。

填報校園治安事件彙報表(10分)
1、按時(高中職及國小每月第1個工作天中午12時前、國中職每周四中午12時前)至教育部網站填報校園治安事件彙報表。
2、每次逾時填報扣1分。

特別加分
主動與警政或校外會單位聯繫進而破獲校園犯罪有功人員加5分

特別加分
1、每學年邀請警政及社區等單位召開學校層級校安會報,檢具成果表者。(2分)
2、檢具會議記錄。(3分)

1.特別扣分
1、每學期建立防範重大校安事件檢核表及自我檢核,缺1次扣2分(4分)。
2、每學年實施演練人為災害演練至少1次(4分)。

2.特別扣分
1、高中職校校安三級預防措施成果報告表逾時填報。(每月扣1分)
2、高中職校校安三級預防措施成果報告表102年4月起未於每月10日前繳交核章紙本或掃描檔。(每次扣0.5分)

3.特別扣分
1、召開防制學生涉入不良組織(組織犯罪)專案輔導會議(5分)。
2、涉入不良組織(組織犯罪)學生確實管制並完備輔導紀錄(5分)。

總計

承辦人:
單位主管:
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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