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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4/13 下午 09:09:36

【會議報告】1030411_研商「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校內使用行動載具注意事項(草案)」會議報告
報告人:潘如梅(詳細會議紀錄以教育局紀錄為準)

●時間:103年4月11日(星期五)上午9時30分
●地點:教育局第一研討室
●主持人:王副局長進焱
●會議代表:潘如梅

教育局為使學校引導及管理學生在校內使用各項行動載具(即個人可隨身攜帶,具電腦運算、儲存和傳送數位資料、無線通訊等功能,並支援使用者在不同場地進行各有效學習方式之工具,目前常見之行動載具有「手機」、「平板電腦」、「數位筆+薄型螢幕」及「簡易型筆記型電腦(智慧型手機)」等),爰召開本次會議。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於會中發言重點如下:
一、本次會議是否應以修訂「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校內使用行動電話規範」為由召開會議,並做法規名稱之修正,否則以此「使用行動載具注意事項」名稱召開會議,則應為新訂法規。
PS.經法制秘書表示應以修訂原法規名稱召開會議。

二、建議草案條文第四條併入第三條規範:「各校應審酌不同年齡階段學生需求、校內各種環境特性及各式行動載具之差異性,邀集教師、家長及學生代表共同研訂使用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周知,並應於每學年辦理教師研習、班親會、學生集會或重大活動適時宣導。」

三、建議刪除有關「使用行動載具注意事項」應納入學校課程計畫實施資訊倫理與素養相關課程。

四、有關學校應禁止學生使用未經認證之校內無線網路資源部分,應屬學校資安管理問題,如資安管理不當致校內有未經認證之無線網路,如何禁止學生使用,建議條文應規範學校,不是規範學生。

五、有關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得請學生關機後暫時保管,並負保管之責部分,建議明定學校或教師均得【暫時保管】,並應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歸還學生或通知法定代理人領回。


【重要規定摘錄】
一、學校應邀集教師、家長及學生代表共同研訂使用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周知。

二、學校應於每學年辦理教師研習、班親會、學生集會或重大活動適時宣導學校所訂之使用規範。

三、訂定之使用規範內容,應包含使用時間、地點、管理方式及違規處置等相關要項。

四、學生使用行動載具於作息時間,除因教育用途所需或有正當事由報經教師同意外,應予關機。作息時間外,倘需要使用,應於學校開放使用之地點進行,並避免造成他人困擾或騷擾他人隱私。

五、學校或教師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得請學生關機後暫時保管,並負保管之責,且應注意學生隱私權之保障,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歸還學生或通知法定代理人領回,必要時得依學生獎懲相關規定進行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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