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08/Default.asp ) -- 本會重要發文 ( http://61.219.67.208/ShowForum.asp?forumid=155 ) --- 95.11.03函-教師法修正案拜會縣籍立法委員 ( http://61.219.67.208/fbbsxp/ShowPost.asp?id=1190 )
作者︰tf010099-b 桃園縣教師會 函 機關地址:中壢市元化路149之1號2F 傳 真:03-2804752 電 話:03-2804662 聯 絡 人:陳惠心 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九十五年縣教師字第223號 附件:懇請立法委員支持~ ~我們反對「教師法惡修」的條文 主旨:素仰 貴委員長期對教育議題之關心與努力,本會擬就本次教師法修正案之惡修條文,拜會 貴委員,以具體表達組織內之決議,並聆聽 貴委員之指教,懇請撥冗並惠予安排時間會晤為禱。 說明: 一、依據本會第六屆第九次理事會議決辦理。 二、關於教師法修正案已於94/12一讀通過立委王淑慧版(第二十三 條之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應接受評鑑。」;又教 育部版第二十四條將「交通導護工作」及「接受評鑑」列入教師 之義務。 三、因教師無道路交通指揮權,且歷年來有許多司法訴訟案件,無法 顧及教師權益,而教師評鑑尚無具公信力且完整的規畫,實不宜 片面進行。上述法案若貿然通過,將嚴重影響教師權益(含高中 職)。 四、本會反對「在沒有合理配套方式之前,貿然通過教師擔任交通導 護及接受評鑑為義務」,並進行基層學校教師之連署。 五、上述反對教師法惡修條文,獲基層教師連署之支持,已於一週內 累積超過二千人次(仍然持續增加中);為促進立法部門與人民 意見之充份交流,本會擬就本次教師法修正案之相關惡修條文之 意見(如附件)與基層教師之連署書,拜會 貴委員,以具體表 達組織內之決議,並聆聽 貴委員之指教,懇請撥冗並惠予安排 時間會晤為禱。 正本:朱立委鳳芝、吳立委志揚、張立委昌財、林立委正峰、陳立委根德、楊立委麗環、孫立委大千、鄭立委金玲、李立委鎮楠、郭立委榮宗、彭立委添富、彭立委紹瑾、黃立委宗源 副本:本會各級學校教師會(分會)、本會理監事、行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 【附件】 懇請立法委員支持 ~ ~我們反對「教師法惡修」的條文 (一)教師沒有道路指揮權,卻要擔負交通導護所生之交通事故法律責任,歷年來有許多司法訴訟案件,貿然將「交通導護」列為教師之義務,這是不顧教師權益,限教師於更多危險與訴訟的境地!惡修條文: ●●交通導護被列為教師的義務!--影響範圍:國中小、高中職、大專。 ※ 【教育部版】教師法修正草案 第二十四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負有下列義務:…五、依學校之安排擔任導師及交通導護工作 (二)教師評鑑尚無具公信力且完整的規畫,本會認為實不宜片面進行。因為沒有資源、沒有配套的教師評鑑,將來可預見的恐怕是流於「書面資料比賽」的教師評鑑,全世界有哪個國家作如此大規模對所有教師作評鑑而入法的國家,貿然將「教師評鑑」列為教師之義務,台灣的教育將面臨另一場浩劫!惡修條文: 七、依主管機關或學校之規定接受評鑑。 ※ 94/10/19【王淑慧版】教師法修正草案(已於94年12月19日一讀通過) 第二十三條之一 「為提升教師專業成長及達成教學與輔導之成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應接受評鑑。 前項評鑑之類別、內容、規準、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會議紀錄(教師法修正)◎◎◎ 時 間 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星期一)上午9時50分、下午2時30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曾委員燦燈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委員王淑慧等47人擬具「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第六章「教師進修與評鑑」照案通過。 第二十三條之一文字修正如下: 「為提升教師專業成長及達成教學與輔導之成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應接受評鑑。 前項評鑑之類別、內容、規準、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三)依教育部頒訂之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下列流程及附表一至三辦理」,可見「不適任教師之處理」是行政機關怠惰處理,不是教師評審委員會(簡稱教評會)與申訴評議委員會(簡稱申評會)的比例問題!貿然變更教評會與申評會的組織比例,還增加定義不清不楚的「社會公正人士」,難保未來「紅包惡質文化」再讓教育面臨更大的浩劫!惡修條文: ●●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未兼行政之教師代表」從現行「二分之一」降為「五分之二」,增加不清不楚的「社會公正人士」--影響範圍:國中小、高中職、大專。 ※【教育部版】教師法修正草案 第六條…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括校長、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其中未兼學校行政職務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五分之二。但學校該類教師人數不足時,不在此限;家長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五分之一。 ※ 94/10/19【王淑慧版】教師法修正草案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未兼行政之教師代表從現行「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降為「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ㄧ」,甚至更低,還增加不清不楚的「社會公正人士」--影響範圍:國中小、高中職、大專。 ※【教育部版】教師法修正草案 第四十九條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委員,其中未兼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ㄧ,委員中社會公正人士、法律學者專家、教育學者專家及主管機關或學校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其組織及評議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94/10/19【王淑慧版】教師法修正草案 如果這些教師法惡修的條文一一過關斬將「三讀通過」,老師的權益將受威脅甚至不保;如果教師法惡修再沒有積極處理,這種即將面臨的大失血,相信基層老師的工作權益將死! 上述「反對教師法惡修條文」,懇請貴 委員支持並於相關修法會議中代為轉達。 桃園縣教師會95.11.3 ----------------------------------------------------------------------------------------------------------------------- 貴 委員若能支持上述「反對教師法惡修條文」,並於相關修法會議中代為轉達,懇請簽署後回覆本會,以利本會向基層會員報告。 同意簽署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立法委員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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