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08/Default.asp ) -- 本會重要發文 ( http://61.219.67.208/ShowForum.asp?forumid=155 ) --- 95.10.26函-請各校理事長針對教師法有關「交通導護」及「敎;師評鑑」修法協助推動連署 ( http://61.219.67.208/fbbsxp/ShowPost.asp?id=1184 )
作者︰tf010099-b 桃園縣教師會 函 機關地址:中壢市元化路149之1號2F 傳 真:03-2804752 電 話:03-2804662 聯 絡 人:陳惠心 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九十五縣教師字第218號 附件:一、教師法修正案立委王淑惠版、教育部版 二、連署書。 主旨:事關教師權益,敬請各校理事長協助推動連署,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教師法修正案已於94/12一讀通過立委王淑慧版:「…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應接受評鑑。」,教育部並將「依學校之 安排擔任交通導護工作」列入條文(如附件)。 二、本會反對─「在沒有合理配套方式之前,貿然通過教師擔任 交通導護及接受評鑑為義務」。 三、本法案嚴重影響教師權益(含高中職)及各地方教師會信譽 ,本會應採取必要措施妥為處理。 四、本會將函知全國教師會,要求其提出針對本案之具體補救措 施。 五、連署書如附件,敬請 貴校理事長協助連署事宜,本會將於 連署完成後,將匯集基層教師意見請本縣籍之立委於立法院 轉達,並採取具體作為,以維教師權益。 正本:桃園縣各級學校教師會(含分會) 副本:本會理監事、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 【附件一】 教師法修正案:教育部版 第二十四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附有下列義務: 一、 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 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 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 依學校之安排擔任導師及交通導護工作。 六、 學期中及學生寒暑假期間,從事與教學、輔導有關之研究、進修、研習活動,並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七、 依主管機關或學校之規定接受評鑑。 八、 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相關規定,由各校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鑑之類別、內容、規準、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教師法修正案:立委王淑慧版(已於94/12一讀通過) 第二十三條之ㄧ 為提升教師專業成長及達成教學與輔導之成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應接受評鑑。 前項評鑑之類別、內容、標準、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急件!請轉交各校理事長! 【附件二】 連 署 書 案 由:針對教師法修正案一讀通過不利教師之條文,本會反對── 「在沒有合理配套方式之前,貿然通過教師擔任交通導護及接受評鑑為義務」,敬邀連署。 說 明: 一、 依據桃縣教師會95.10.19理事會決議辦理。 二、 教師法修正案已於94/12一讀通過立委王淑慧版:「依主管機關或學校之規定接受評鑑」,教育部並將「依學校之安排擔任交通導護工作」列入條文。 三、 本法案嚴重影響教師權益(含高中職)及各地方教師會信譽,本會應採取必要措施妥為處理。 四、 本會將函知全國教師會,要求其提出針對本案之具體補救措施。 五、 本會將於連署完成後,將基層教師意見請本縣籍之立委於立法院轉達,並採取具體作為,以維教師權益。 桃園縣教師會95.10.25 敬邀連署(若不敷使用,請自行影印) 連署單位: 請匯集我們的聲音、集中團結的力量--本會將於連署完成後,將基層教師意見請本縣籍之立委於立法院轉達,並採取具體作為,以維教師權益。
※請於11月2日前連署完成,各校理事長可於「(11/2)理事長會議」時交給桃園縣教師會或傳真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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