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08/Default.asp ) -- 本會重要發文 ( http://61.219.67.208/ShowForum.asp?forumid=155 ) --- 95.09.13函-請 貴部重申89年1月7日台(八八)人(二)字第88121246號函仍有效 ( http://61.219.67.208/fbbsxp/ShowPost.asp?id=1128 )
作者︰dugin-b 桃園縣教師會 函 機關地址:中壢市元化路149之1號(2F) 傳 真:03-2804752 電 話:03-2804662 聯絡 人:陳惠心 受文者: 教育部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九十五年縣教師字185號 附件: 一、本會95年6月21日九十五縣教師字第150號函 二、本會95年8月21日九十五縣教師字第175號函 三、桃園縣政府95年9月8日府教學字第0950267671號函 主旨:請 貴部重申八十九年一月七日台(八八)人(二)字第八八一二一二四六號函仍然有效,以弭過渡期間之爭議,惠請 貴部儘速函覆本會。 說明: 一、本會日前欲商調四位會務人員,減授課時數公假至本會協助處理會 務,乃發函給四位會務人員任職學校及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如附件 一、附件二 );詎料,桃園縣政府竟以府教學字第0950267671號 函(如附件三)函覆本會,宣稱『教育部95年5月8日台參字第 0950062083C 號令訂定發布「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所列舉之15項 公假,並無明列地方教師會主要幹部會務假,故有關辦理會務之公假申請 ,並無相關法規得以核處。』並函請 貴部作為本案之適法處分,且於 教育部訂定明確之規範前,僅同意8月及9月之公假,此舉已實質影 響本會會務推動。 二、且桃園縣政府漠視之前 貴部研商「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及各地方教師會 主要幹部會務假」等相關事宜會議之決議,本會感到遺憾。 三、本會商調會務人員,在給學校公文中言明其所遺課務代課鐘點費由本會支 付,然桃園縣政府不僅延宕公文處理超過兩個月,卻以「學校業已安排相 關作業,應先尊重學校之作業,以不影響學校之教育品質,而維護學生受 教權」為由,並以口頭告知相關學校於10月起請各該學校之本會會務幹部 回校任課;桃園縣政府先准了本會會務幹部於8、9月課務自理並核予公 假,後又對於10月以後之減授課公假與否不予處理,此時學生受教權,將 因桃園縣政府行政處理之疏失而造成受損,亦即恐因縣府核給公假期限之 不明確,讓學生無法固定任教老師,造成學生學習之困擾與不適應。如此 造成學生受教權益受損,桃園縣政府應負起最大之責,本會在此先敘明。 四、若同桃園縣政府95年9月8日府教學字第0950267671號函之理由:教育部95 年5月8日發布「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所列舉之15項公假,亦無明列縣政府 借調教師之公假,然桃園縣政府卻可以借調多位教師公假到縣政府工作; 又按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桃 園縣政府是否透過選擇性執法以達到打壓教師組織之目的,已昭然立判。 正本:教育部 副本: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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