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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蔣部長,教育部準備好了嗎? ( http://61.219.67.208/fbbsxp/ShowPost.asp?id=11178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7/1 下午 11:53:01

教師上街頭要求落實團體協商 不當導護、不兼辦行政、補助健檢費..


http://www.sespa.org.tw/modules/news/index.php?caldate=2012-4-30
校長協會:蔣部長,教育部準備好了嗎?
102.05.01(三)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聯絡方式:
(一) 全國校長協會理事長薛春光 0933-820-939
(二) 宜蘭縣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陳正華0935-616-399
(三) 高雄市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翁慶才0932-862-498
………………………………………………………………………………
 國際勞動節一年過一年,勞動條件卻節節下降,超時加班、過勞、低薪,勞工已經「凍未條」,今天趁著五一勞動節,接力上街怒吼。勞保年金改革,勞工退休金可能縮水,成為今年五一勞動節大遊行抗議主軸;教師團體則召開記者會,主要訴求落實團體協商制度。
 全國校長協會表示,尊重教師團體亟欲提出「團體協商」,堅信校長們絕對會照顧好每一位教師的法定權益;不過,要遊行,也要弄清楚教師工會的團體協商訴求,到底是什麼?本協會率先檢視,解讀縣市教師工會團體協商內容。
早在2010年工會法修正通過,教師得以組織工會,兩年來,教師權益因為受到《工會法》與《教師法》雙重保障,教師團體透過「團體協約」的手段,爭取自身權益的火勢越燒越烈。
事實上,「團體協約」牽涉到是否紊亂教育制度與排擠教育經費等兩大問題,影響所及,絕對是全國230萬名中小學生的受教權,主管機關絕對不可等閒視之。
例如,「教師不應擔任導護義務、也不可要求兼辦行政工作。」、「學校每年必須編列固定預算,補助教師工會分會辦理的文康活動。」、「學校應核給教師工會會員每年1日健康檢查公假、補助每2年一次健檢費用。」這些都是部分縣市陸續傳出的「教師工會團體協商內容」。
值得一提的是,繼2011年8月,高雄市兩個教師工會同時發動,對高雄市教育局提出「團體協約草案」後,今年四月初,宜蘭縣教師工會也於今年四月初跟進,依據「團體協商法」發文,要求對全縣38所國中小學校進行「工會對學校」團體協商行動,而且認定校長是雇主。
檢視宜蘭縣教師工會所提的協商草案中,洋洋灑灑52條,共分總則6條、義務6條、權利7條、保護5條、工會活動與安全8條、勞資協商與合作6條、僵局與爭議行為處理4條、違約責任2條及附則8條。
其中,列舉教師義務的僅僅6條,包括秉持教育專業與熱誠弘揚師道、依規定安排授課實施教學活動、輔導管教學生維護學習權益、不得違法補習收費、遵守公會訂定的教師倫理規範,及依法令參加評鑑及其他改進教師專業實施的視導活動等。
平心論之,何謂熱誠?何謂弘揚師道?所列6條除了早已揭示在教師法、教育基本法及相關教育法規之外,充其量也不過是聊備一格罷了!對家長及社會關切的「不適任教師」卻付之闕如?輿論恐怕難以接受「部分教師團體走偏,只爭福利不盡義務」。
犧牲地方教育預算,讓老師成為教育罪人?
其中,第三章權利第18條:「甲方(即學校)每年必須編列固定預算補助乙方(即教師工會)在甲方之分會辦理文康活動,並得與乙方在其他分會辦理。甲方應核給乙方會員每年1日的健康檢查公假,與每2年進行一次的健康檢查補助。」
 前項的健康檢查補助依實核銷,補助金額最高以3,500元計。如協商通過,宜蘭縣國中小教師總數約3,000人,粗估每年每人1日健檢公假代課費用624萬元(260元×8節×3,000人),加上保守估計每年有半數的老師申請健檢補助費為525萬元(3,500元×1,500人),兩相合計,縣府必須每年額外支出1,149萬,這些都還不包括所謂的文康活動補助!
請問:宜蘭縣政府錢從哪裡來?政府的教育經費難道不是應該優先改善教育環境與充實設備,協助照顧弱勢家庭的學生照護嗎?
另外,摘要草案部分協商如下:
◎無擔任導護義務,及不得要求兼辦行政工作(19條)。
◎比照公務員因公涉訟輔助(21條)。
◎3年內不得超額資遣教師工會專任教師,及非志願超額及資遣應優先回聘教師工會會員(24條)。
◎理監事及會務幹部辦理工會會務之會務假(26條)。
◎學校應無償提供使用空間及設備(30條)。
◎學校各項會議及委員會,教師工會得派代表公假課務排代參加(31條)。
◎教師工會得於學校集會時派員進行會務報告。(32條)。
尤其,對孩子受教權的影響,團體協商凸顯的問題只是冰山一角,已經有教師舉著「教師法第16條與教學無關」的大旗,拒絕指導學生吃午餐、拒絕進行課程研究、拒絕進行成果分享、拒絕上班教學外的時間帶學生社團、拒絕辦理教學觀摩等。
學校是為教育下一代,還是為了保障老師?
 教育部長蔣部長曾向全國教師喊話:「我們是在同一條船上的教育伙伴。」校長雖然依法是雇主,跟教師更是同在一條船上,在團體協商過程,校長可以當好人,討好老師,對於教師勞動條件所有「無限上綱」的要求,可以更大方「要五毛,給十塊」。

 如此一來,透過團體協商就足以掐死整個校園運作制度,惡法燃燒學童權益、照亮教師團體。教育部勢必嚴肅面對各縣市繼起效尤的浪潮。請問:蔣偉寧部長,教育部準備好了嗎?
 為了因應教師要求落實團體協商,《工會法》、《教師法》應同步修法,校長協會提出六項主張:
一、誰是教師雇主?政府相關主責單位看法對立,有高度爭議,工會法未修法,中央應要求縣市暫緩團體協商。
二、明年五月勞動節前,也就是一年內修正《工會法》,校長不是教師雇主,政府才是教師雇主。
三、教育部應於102學年度,也就是今年8月開學前,完成教師工作守則並上路,以保障學生受教權。
四、教育部應組成專案小組,統一研議各縣市「團體協約」團體版本。
五、各縣市教師工會要和雇主作勞工權的團體協商對象,應為各地方教育主管機關。
各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應儘速邀集校長代表及家長代表,工會法等法律人員,組成雇主或資方談判小組,一起和人數眾多的教師團體來談。
六、教師已組工會,教師會就應該解散。立院本院期內修法訂定教師會「落日條款」,更是當務之急。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7/24 下午 08:42:59

請教育局和校長們推動行政工作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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