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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6/27 下午 05:15:59

敬愛的會長大人:

在那麼努力的攻擊萬惡的教育局後,不知道會務假順利要到了嗎?加油喔!

如果沒有要到的話,記得再多找些其他的工會來助拳喔!例如醫師工會、藥師工會這些也是可以合作的對象呀!

加油!希望彭會長下個學年度也能在總計只要上20天班的會務假加持下,全力為廣大的老師們爭取更多的福利

如果大家都能有像會長一樣多的公假那就皆大歡喜了!

相信在會長的英明領導下,全體會員對會長的滿意度一定是滿分的!

我也十分希望能夠當面送上一張滿分的成績單給會長您呢!

謝謝您!會長!

期待我們的工會愈來愈茁壯!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6/28 上午 07:30:27

台灣雖號稱自由民主國家,

人民法律素養卻令人搖頭,

身為教師者如此,

也難怪~~~

真是令我們的下一代憂心ㄚ!

 

 

會務公假乃依據工會法、教師法、教師請假規則,

依法申請!而非「要來的」!

 

看來自我執意活在威權時代的白色恐怖中,

沉醉在斯德哥爾摩症的奴性情結裡的人還真多!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

然而教師者,卻常有一群只等著撿果實,

甚至吃了別人的碩果,嘴裡卻仍要咒罵果子酸的人。

 

台灣資本右派,已在政治與財團的合作無間下,

益發壯大而形成無人可敵之猛獸,

所以強者愈強。

 

弱勢的廣大勞工、受雇階級,只能愈來愈卑微,

派遣、22k被迫關廠、失業、領不到退休金……

上街、抗議、臥軌、甚至如亞化工會成員,死不瞑目!

這些都是擁有18%的教師,無法想像也未曾同理的!

 

我們的教育根本不知【勞動教育】為何物,

教育現場缺乏人權意識,

豪無工會概念,

敎出的孩子不知、也無法利用工會團結自保。

 

 

教育「局」完全忘了「教育」的使命,

而以資方的高傲姿態,

行使其壓榨剝削與分化的手段也就罷了……

 

悲哀的是……仍執迷不悟的教師們

身為受雇者的悲哀,不會只反映在勞工朋友的身上!

 

因為~~老師也是勞工!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9/21 上午 10:35:23

【好消息!】【折衝成功】教育局發文澄清:教師會長得以教師身分以合理且適法之理由,經學校正式機制決議通過減課!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依法論理為教師權益把關,針對教育局違法打壓教師會長,我們透過折衝溝通,成功解決會長被禁止以協辦行政減課的問題!

102年09月14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發函:各校教師會會長於身分上亦屬教師,若有合理且適法之減授課理由,並透過課務編配小組等學校正式機制決議通過,自得減授,不因其是否為教師會會長而有所別。

這議題,我們代表所有教師會向【蘇炎城議員】致謝!我們9月9日發出給監察院的陳訴書,9月10日【蘇炎城】議員要求教育局依法辦理,9月14日教育局趕在下班前發出公文。

會長減課,分兩個層次:一個是以教師身分協辦行政減課,這部分我們成功爭取了!另一個層次是擔任會長減授2節課,這部分教育局未經協商片面刪除,我們還會繼續努力!

總之,【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有骨氣,夠專業,我們會為教育品質和教師權益把關,如果有學校刁難會長「合理且適法」的減課,歡迎跟我們提出申訴或檢舉!

轉貼相關的文章和公文:

●●●1020914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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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小字第10236010500號
主旨:有關本市各國中小教師會會長減授課疑義乙案,本局說明如下,請 查照。
說明:
一、本局102年8月20日高市教小字第10235262500號函暨102年8月6日高市教中字第10234754300號函諒達。
二、針對前函部分內容遭學校誤解而反致影響學校教師會會長權益乙節,本局說明如下:
(一)各校教師會會長於身分上亦屬教師,若有合理且適法之減授課理由,並透過課務編配小組等學校正式機制決議通過,自得減授,不因其是否為教師會會長而有所別。
(二)本局前函所述:部分學校仍以「協辦行政/行政協助」等名義以公款支付學校教師會會長減授課鐘點費乙節,係指部分學校在教師無其他實質協辦行政業務等情事下,僅因其擔任教師會會長乙職即予以減課,此為不妥之處,爰方提醒學校應審慎處理。
正本:本局所屬公立國小(全)、本局所屬公立國中(全)
副本:本局人事室、國中教育科、國小教育科(以上皆紙本)


●●●【2013/9/9牛奶瓶報報】【高雄縣教師會】針對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違反教師法、打壓教師會的陳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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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9XX【高雄縣教師會】針對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違反教師法、打壓教師會的陳訴書

高雄縣市合併之前,原高雄縣、市的學校教師會會長,都有減課的相關規定,縣市合併之後,法規整併後也有會長減課的規定。

但是,【高雄縣教師會】(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的存在,讓教育官僚有如芒刺在背,欲除之而後快,教育局竟然片面刪除學校教師會會長的減課規定。

●102年6月5日,教育局以公文片面刪除國中小教師會長減課規定:國中部分是「刪除每校教師會1人,減2節」,及國小部分為「刪除學校教師會會長(含分會),每週減授課節數2節」。

●102年8月6日,教育局國中科再度發函給各國中,公文內容為:「學校教師會會長仍以『行政協助』等為由減授鐘點並由公款支付相關費用,......,並不得以公款支付相關費用。」

●102年8月20日,教育局國小科再度發函「恫嚇」各國小,公文內容為:「部分學校仍以『協辦行政/行政協助』等名義以公款支付學校教師會會長減授課鐘點費。本局再度重申,有關本市各校教師會會長減授課之辦理原則,......,並不得以『任何公款』支付相關費用。三、請各校務必謹守上開規定,本局並將加強督導。倘 貴校違反相關規定,將依規定究責相關人員,並追繳公款。」

由以上的公文可以看出,教育局打壓學校教師會會長,對教師組織嚴重干涉、箝制教師組織的運作發展,意圖明顯。

但是,教育局的相關做法,已經明顯違反「教師法」第28條規定:「學校不得因教師擔任教師組織職務或參與活動,拒絕聘用或解聘及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因為,按照教育局的法規:【教師】協辦行政業務經學校課務編配小組(或校務會議)通過,得以「協辦行政業務」名義減授課。這項法規對【所有教師】都適用,【學校教師會會長】是【教師】,當然也適用,但教育局的公文「單獨」禁止【學校教師會會長】以『協辦行政/行政協助』理由減課,已經明顯針對【學校教師會會長】進行「不利之待遇」。

我們在此嚴正聲明: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學校應依法行政,不得對擔任教師組織職務(學校教師會會長)為不利之待遇。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應撤回限制學校教師會會長減課之命令,並要求各學校不得剝奪學校教師會會長以『協辦行政/行政協助』減課的權益。

PS.【高雄縣教師會】(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有骨氣,夠專業,我們依法論理地與教育局對抗,希望教育局及各學校能依法行政、停止打壓,否則我們將正式向監察院提出檢舉!
另外,我們一步一腳印,堅持到底地跟教育局抗爭,絕不像「某個」教師組織,不管「基層」被刁難,只在乎「高層」的公假和減課,嘴巴罵一罵做樣子,私底下跟人家「搖尾求憐」!

轉貼【高雄縣教師會】預計送給監察院的陳述書:

●●●【高雄縣教師會】針對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違反教師法、打壓教師會的陳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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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類)陳訴書
中華民國102年9月8日
受文者:監察院
陳訴人:高雄縣教師會
被陳訴機關: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一、事實經過: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局務會議均有邀請市家長、教師、校長等團體列席之慣例,縣市合併後,高雄縣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亦均受邀列席與會,並於會中屢屢就教育議題興革建言,教育局遂於100年第13次局務會議時(證1),「就局務會議與主管會報之出席人員作如下改革:1.局務會議:(1)邀請家長、教師、校長等團體惠派代表列席乙節,市府其他局處無此案例,且亦不符本局組織規程,本局依規定係應業務需要邀請相關團體派員列席相關會議,本局自100學年度會議起(即第14 次局務會議起),請各科室於法規或議案研議之幕僚作業階段,務必廣邀相關團體派員參加會議,且應於會議召開前充分時間將會議資料寄送或email 相關團體,俾利團體於會前研議、凝聚共識,並派員出席會議......。」是以,自第14 次局務會議起,家長、教師、校長等團體不得再列席局務會議,但教育局各科室於法規或議案研議之幕僚作業階段,務必廣邀相關團體派員參加會議。教育局並於日後召開局務會議前,均將議程email至相關團體代表。

教育局寄給本會之102年第10次局務會議議程(證2),本會即發現與第9次局務會議議程(證3)提案有間,增列了:「第6案:修正「高雄市立國民中學兼行政職務教師減課標準表」第八點、第九點、第十點(國中教育科提案)。第7案:修正「高雄市國民小學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人員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附表一:高雄市國民小學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國小教育科提案)。」該法規修正案並未邀請相關單位討論研議,教育局逕自提局務會議修正,違反該局100年第13次局務會議決議:「於法規或議案研議之幕僚作業階段,務必廣邀相關團體派員參加會議。」

教育局102年6月5日以高市教中字第10233485500號函(證4)及高市教小字第10233501500號函(證5)函達各國中、小,分別規定:「刪除每校教師會1人,減2節(國中)」及「刪除學校教師會會長(含分會),每週減授課節數2節(國小)」。教育局教育局應依高雄市政府訂頒之「高雄市法制作業準則」循法規修訂程序,修訂該行政規則,但其卻逕自片面刪除學校教師會長減課,不符法制。

教育局後再於102年8月6日以高市教中字第10234754300號函(證6)規定:「學校教師會會長仍以『行政協助』等為由減授鐘點並由公款支付相關費用,......,並不得以公款支付相關費用。」及102年8月20日以高市教小字第10235262500號函(證7)規定:「部分學校仍以『協辦行政/行政協助』等名義以公款支付學校教師會會長減授課鐘點費。本局再度重申,有關本市各校教師會會長減授課之辦理原則,......,並不得以『任何公款』支付相關費用。三、請各校務必謹守上開規定,本局並將加強督導。倘 貴校違反相關規定,將依規定究責相關人員,並追繳公款。」教育局打壓學校教師會長,對教師組織嚴重干涉、箝制教師組織的運作發展,意圖明顯。

二、違法失職情事及其證明方法:
按教師法(證8)第26條第1項規定:「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 (市) 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同法第27條規定:「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六、制定教師自律公約。」同法第28條規定:「學校不得以不參加教師組織或不擔任教師組織職務為教師聘任條件。學校不得因教師擔任教師組織職務或參與活動,拒絕聘用或解聘及為其他不利之待遇。」合先敘明。

次按教育局102年6月3日以高市教小字第10233501500號函頒修正之「 附表一之1:普通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課稅方案)」(證9)於附註六規定:「......協辦行政業務之減課節數得於上開總節數範圍內由各校議定彈性運用外,其餘各項兼任行政職務人員之減課節數不得挪用。」再按其102年7月31日以高市特教字第10234778400號函頒「高雄市立國民中學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人員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證10)之附表:高雄市立國民中學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參考表(課稅方案)壹、普通班於備註三規定:「協辦行政業務之減課節數得依總節數由各校議定彈性運用外,其餘各項兼任行政職務人員之減課節數不得挪移他用。」據此,教師協辦行政業務經學校課務編配小組(或校務會議)通過,得以「協辦行政業務」名義減授課,並予敘明。

有關教師身兼學校教師會會長,亦有兼辦學校各項業務情事,自得依其協辦行政業務,依上開規定減授課。惟教育局卻發文(證6)、(證7)以:學校不得以「協辦行政」等名義以公款支付「學校教師會會長」減授課鐘點費,意即教師如具「教師會會長」身分者,有協辦行政之事實,亦不得以公款支付「學校教師會會長」減授課鐘點費,明顯箝制教師組織的運作發展,違反教師法第28條規定,因教師擔任教師組織職務為不利之待遇。

三、具體訴求: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學校應依法行政,不得對擔任教師組織職務(學校教師會會長)為不利之待遇。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應撤回限制學校教師會會長減課之命令,並要求各學校不得剝奪學校教師會會長以『協辦行政/行政協助』減課的權益。

四、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及文件:
證1: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0 年第13 次局務會議紀錄
證2: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2年第10次局務會議議程
證3: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2年第9次局務會議議程
證4:教育局高市教中字第10233485500號函
證5:教育局高市教小字第10233501500號函
證6:教育局高市教中字第10234754300號函
證7:教育局高市教小字第10235262500號函
證8:教師法第26~28條
證9:附表一之1:普通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課稅方案)
證10:高雄市立國民中學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人員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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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奶瓶報報】 發信人:劉亞平 電子郵件:milklyp@ms69.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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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9/21 下午 10:19:36

所以只要釐清"協辦行政/行政協助"是指校務行政或是教師會行政,就可以很清楚的明白教師會會長是否能減授因身為會長一職的課務.
如果可以,就可正常減課,應該也不需要特定的代課費支出;如果不行,所遺課務,自然由教師會自行籌募經費支給代課老師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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