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08/Default.asp ) -- 本會重要發文 ( http://61.219.67.208/ShowForum.asp?forumid=155 ) --- 102.6.25-有關桃園縣國中、國小主任甄選儲訓合格後,喪失主任候用人員資格與強行借調教育局... ( http://61.219.67.208/fbbsxp/ShowPost.asp?id=11163 )
作者︰mini出會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機關地址:桃園縣中壢市義民路53號 電 話:03-2811588 傳 真:03-2811996 聯 絡 人:陳惠心 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桃縣教工字第1020000067號 附件:一、桃園縣國民小學第13期∼17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簡章、桃園縣國民中學第13期∼17 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簡章 二、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三、桃園縣102年度國民小學第17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簡章、桃園縣102年度國民中學第 17期主任候用人員甄選簡章 主旨:有關桃園縣國中、國小主任甄選儲訓合格後,喪失主任候用人員 資格與強行借調教育局乙案,請 貴院嚴查並予以糾正,詳如說 明,請 查照 說明: 一、經查桃園縣政府自99年起於桃園縣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第13期 至第16期(99年度、100年度、101年度)主任候用人員簡章之 【捌、注意事項】中皆載明「儲訓合格後,如5年內(以儲訓合 格後之下學年度開始計算)未獲聘擔任主任、或辭去教職、或調 至他縣市服務,即喪失本縣主任候用人員資格。」(附件一)。 二、全國各縣(市)歷年皆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國民中小 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辦理「國中(小)候 用校長」、「國中(小)候用主任」甄選,唯獨桃園縣在辦理「 國中(小)候用主任」甄選時,明訂取得候用主任資格者,若5 年內未獲聘擔任主任,即喪失主任候用人員資格;此「5年限制」 已違反教育部有關喪失主任資格之規定,明顯逾越「國民中小學校 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11條「取得參加校長遴 選或受聘主任資格,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 廢止其資格。」。 三、本會於101年12月25日召開記者會,公開請桃園縣教育局保障候 用主任之合法權益(附件二),然上述相關人員之權益至今仍未獲 得補救。 四、另,在上述之主任候用人員簡章中皆規定「儲訓後未經遴聘之候用 主任,具教育行政實習之義務;本府教育局為應業務需要時,得逕 予借調,不得拒絕。」,桃園縣政府用此違法濫權之規定要脅所有 「候用主任」,以「不得拒絕」的手腕達到「逕予借調」的實質。 五、再查桃園縣102年度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第17期之主任候用人員 簡章(附件三)「七、儲訓合格後於5年內(以儲訓合格後之下學 年度開始計算)未獲聘擔任主任者,須重新參加儲訓並取得儲訓合 格證書,始獲得本縣主任候用人員資格。」,雖已無「5年喪失主 任資格之規定」,但桃園縣政府並未訂定相關『重新參加儲訓』之 辦法,顯然是變相剝奪候用主任之資格。 六、 貴院2012.12.13「教育主管機關長期大量借調學校教師情形嚴 重」糾正案文指出,教育部、地方政府在無法源依據的情況下,用 「商借」、「公假」、「支援」等名義,借調老師到行政單位辦公 ,但「桃園縣102年度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第17期之主任候用人 員簡章」,依舊規定「儲訓後未經遴聘之候用主任,具教育行政實 習之義務;本府教育局為應業務需要時,得逕予借調,不得拒絕。」 ,由此可見桃園縣政府視法律為無物。 七、綜上,基於保障上述相關人員之權益及維護法治尊嚴,建請 貴院 對於桃園縣政府違法亂紀予以糾正。 正本:監察院、黃煌雄委員 副本:本會理監事(以e-mail寄送)、本會政策研究部 理事長 彭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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