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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6/6 下午 09:44:55

【2013/05/29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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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國立、縣立高中職制度差異性調查報告

文/本會教學研究部副主任孫培堅

雖然桃園縣預計於103年底正式升格為直轄市,統籌分配款可望增加22億,然而接管11所國立高中職改為市立,粗估每年需增加44億元支出,而這尚未包含16所私立高中職教職員退撫費等龐大開銷。

教育局也表明:「升格、接管不一定要同步,得看部、局協調結果而定,如果相關移撥業務所需經費全數到位,才會考慮接管11所國立高中職。」

自由時報2013.1.1電子媒體報導中,武陵高中校長林繼生說:「國立高中原本適用全國統一的教育相關法令,縣立高中適用桃園縣的單行法規,兩者的人事編制比例不同,職員、技工的名額也不同,甚至校長的遴選制度也不同,未來如何一體適用是個大問題。」中壢高中校長胡劍峰說:「最好把縣立高中的員額調整到國立高中職的水準,避免裁員,如果能移撥到需要的學校,也不失為好辦法。」

這也意味著就現階段而言,國立高中職改為市立仍是個遙遙無期的課題,而主因在於國立、縣立高中職體制上的根本差異。本會針對此議題研究其制度面與法規面之異同,以供各界參考。

首先,國立、縣立高中職共同適用的法規如下:通則(高級中學法、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請假(教師請假規則)、進修(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敘薪(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考核(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教評會制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申評會制度(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教師資格檢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擔任導師(高級中等學校訂定教師擔任導師辦法及聘任導師注意事項)、不適任教師(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退休(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撫卹(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教師甄選(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至於國立、縣立高中職制度法規相異處表列於下:

 

項目

國立高中職

縣立高中職

備註

組織員額編制

l   適用法規:國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及員額編制擬定暨審查原則

l   5條:(各處室編制)

各校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圖書館、輔導工作委員會、人事室、會計室,附設職業類科者得另設實習輔導處。其各組之設置未滿二十四班者得設九組、二十四班以上未滿三十六班者,得設十一組、三十六班以上未滿四十八班者,得設十三組、四十八班以上者得設十五組。綜合高級中學或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因辦理學生實習、就業輔導、建教合作之需要,得另再增設二組。其規定如下:

(一) 教務處:設教學、註冊、設備三組;未滿二十四班得增設一組,二十四班以上者,得增設一至三組,其組別以試務、實習及就業輔導、實驗研究為原則。有特教班二班以上者得增設特教組

(二) 學生事務處:設訓育、生活輔導二組;未滿二十四班得增設一組,二十四班以上者,得增設一至三組,其組別以體育衛生、社團活動、體育運動、衛生保健為原則。

(三) 總務處:設文書、庶務、出納三組。

(四) 圖書館:未滿二十四班不分組;二十四班以上未滿四十八班者,得設一至二組;四十八班以上者,得設一至三組。其組別以技術服務、讀者服務、資訊媒體為原則。

(五) 輔導工作委員會:未滿二十四班不分組;二十四班以上者,得設一至二組。其組別以輔導、資料、輔導資料為原則。

(六) 實習輔導處,得設一至三組,其組別以實習、就業輔導、建教合作為原則。

(七) 附設國民中小學者得另設國民中小學部。

l   6條第2款:(職員編制)

1. 總務處所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2. 會計室:依主計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

3. 人事室:依人事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

4. 幹事:六班以下者,置二人,每增六班,增置一人,其餘數在三班以上未滿六班者,增置一人。另設有學生宿舍者,寄宿學生數滿八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時,置幹事一人;滿一百人以上,每增寄宿學生二百人,再增置一人。

5. 管理員:附設職業類科學校,每校得置管理員一人。

6. 書記:每校置二人,四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7. 技士或技佐:得由現有幹事員額調整之。綜合高級中學每校置技士或技佐二人,四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8. 醫師:每校置專任或兼任醫師一人,四十班以上得增置一人或得在預算額度內分科遴請合格醫師應診之。

9. 護理師或護士:每校置護理師或護士一人,七十二班以上再增置一人。

10.  設有游泳池學校或實驗高級中學因運動與訓練需要,於報奉核准後得聘僱救生員或運動教練、運動傷害防護員若干人。

l   適用法規:桃園縣立各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桃園縣立各高級中學組織員額設置基準

l   4條:(各處室編制)

高級中學以下設組,其設置規定如下:

(一)  教務處:未滿二十班者,下設三組;二十班以上者,下設六組,其組別     以教學組、註冊組、設備組、資訊組、實驗研究組、試務組為原則,其中設有國中部者教學組及註冊組得增置副組長。

(二)  學生事務處:未滿二十班者,下設三組;二十班以上者,下設四組,其組別以訓育組、生活教育組、體育運動組、衛生保健組為原則,其中設有國中部者生活教育組得增置副組長。

(三)總務處:未滿十班設文書組、事務組,十班以上設文書組、事務組、出納組

(四)輔導工作委員會:未滿十班者,設輔導組;十班以上設輔導組、資料組,其中設有國中部者得增置副組長一人;設有特殊班三班以上者,設特教組。

(五)圖書館:未滿二十班者,不分組;二十班以上設二組,以採編組、讀者服務組為原則。

(六)實習輔導處: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得另設實習輔導處,下設一至三組,其組別以實習、就業輔導及建教合作組為原則。

l         5條第4款:(職員編制)
1、總務處所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2、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餘編制依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有關法規辦理。

3、會計室置主任一人,其餘編制依主計人員員額設置有關法規辦理。

4幹事六班以下置二人,每增滿六班增置一人,最多以增置七人為限。

5、附設職業類科學校,每校得置管理員一人。

6、高級中學有學生宿舍者,得經報請本府核定後置管理員一人。

7、每校置護士或護理師一人至二人,其具有護士資格者,以護士任用;其具有護理師資格者,以護理師任用。

8、高級中學如因運動與訓練需要,報請本府核定後得聘僱專任運動教練若干人。
9
、技士或技佐,得由現有幹事、助理員及書記員額調整之。

 

 

 

介聘

l          適用法規: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作業要點

l           

l           

l          適用法規:桃園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縣內他校作業要點

l           

 

校長遴選

l          適用法規: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考評辦法

l           

l          適用法規:桃園縣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作業要點

l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l          適用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l           

l          適用法規: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l           

 

每週授課節數

l          適用法規: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任課節數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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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適用法規:無(故適用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任課節數注意事項??)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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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6/8 下午 04:51:53

謝謝教師會的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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