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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6/5 下午 08:45:48
【2013/06/03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修法訊息】修正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3,25條 文/整理 王英倩(本會中央政策聯絡部)
雖然許多有重大爭議的法案未在本會期通過,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仍交出部分「業績」,一是《原住民族教育法》,二是《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的修正案。前者是針對近年原住民師資比例下降、保障原住民籍教師任教權所做的修正,已於5月7日三讀通過,整理修法內容如下,敬供參考: 摘要: 1. 增訂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會商地方政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設公費原住民族教育師資培育專班。(第23條) 2. 增訂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後五年內,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 聘任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 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第25條) |
通過附帶決議2項: (一)本法第二十三條通過後,教育部應會同地方政府每學年就國中、小學、高中職校法定實際員額編制,提出公費原住民族教育師資培育專班之人數,以利師資之培育成長。 (二)請教育部,針對目前尚在預告階段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中,明定「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之代理(課)教師,應遴聘具原住民身分者,並於原住民族地區其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
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第二十三條 為保障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之來源,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招生,應保留一定名額予原住民學生,並得依地方政府之原住民族教育師資需求,提供公費名額或設師資培育專班。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視需要會商地方政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設公費原住民族教育師資培育專班。 | 第二十三條 為保障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之來源,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招生,應保留一定名額予原住民學生,並得依地方政府之原住民族教育師資需求,提供公費名額或設師資培育專班。 | 第二十五條 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專任教師甄選,應於當年度教師缺額一定比率聘任原住民各族教師;於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五年內,其聘任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 前項教師缺額一定比率,由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行政機關定之。 原住民族中、小學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主任、校長,應優先遴選原住民各族群中已具主任、校長資格者擔任。 第一項及前項教師、主任、校長之聘任或遴選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十五條 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專任教師甄選,應優先聘任原住民各族教師。 原住民族中、小學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主任、校長,應優先遴選原住民各族群中已具主任、校長資格者擔任。 前二項教師、主任、校長之聘任或遴選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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