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08/Default.asp ) -- 本會重要發文 ( http://61.219.67.208/ShowForum.asp?forumid=155 ) --- 102.5.15-有關 貴局主辦「教育優良教案」等各項徵稿競賽活動,如得獎作品之版權最終為政府機.. ( http://61.219.67.208/fbbsxp/ShowPost.asp?id=11019 )
作者︰mini出會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地 址:32041桃園縣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承辦人:田奇峰、陳惠心 電 話:(03)2811588 傳 真:(03)2811996 電子信箱:teuniontw@gmail.com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桃縣教工字第102000004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財政部 主旨:有關 貴局主辦「教育優良教案」等各項徵稿競賽活動,如得獎作品之版權最終 為政府機關所有,應依法將得獎人所得列為「稿費」,詳如說明,敬請 查照辦 理見復。 說明: 一、查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類:「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 所得合併計算之:…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 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另同法第四條第二十三款:「下 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二十三、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 畫及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但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十八萬元為限」。據此,所得 列為「獎金」與「稿費」各有不同之課稅原則,合先敘明。 二、又查財政部 號函等,均函釋版權為舉辦機關所有時,列為「稿費」;版權為得獎人所有時, 列為「獎金」。可見財稅機關以得獎作品之版權何屬,作為列舉為「獎金」與「稿 費」之判準。 三、適逢年度報稅期限將至, 貴局於101年主辦之桃園縣101年度「永續發展與環境 教育網站運用推廣計畫」─環境教育主題徵文比賽、桃園縣辦理101年度教育部補 助執行外籍及大陸配偶子女教育輔導─多元文化教育優良教案甄選、桃園縣101學 年度縣長獎獎座徵圖比賽及其他競賽活動,如得獎作品之版權最後讓渡予政府機 關所有,敬請 貴局儘速將得獎人之所得列為「稿費」,以維參賽教師或民眾之 權益,請 查照辦理見復。 正本: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副本:本會各級學校支會、本會教學研究部、本會勞資關係部、本會理、監事(以e-mail寄送) 理事長彭如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