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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5/22 下午 08:28:26

今天 下午一點是本校要召開第二次臨時校務會議的日子

但早上 學校就廣播  今天下午五、六節 七、八年級聯課正常上課  接下來第七節是班會 第八節是輔導課 [連四真累]

但第五節下課  才剛回辦公室 就遇到 人事在辦公室查勤

經詢問同事才知    今天校務會議 又流會了

主席說    是老師不來開會  自己放棄權利   因此他要按照桃園縣校務會議辦法  收回權利  校長裁決  直接宣布散會

 有可能是 老師故意不來開會  所以有可能長官才派人來查剛剛沒開會簽到的人的勤 

 我看著那位人事助理小姐也一臉很無奈狀  只好跟她解釋我有課 上課去了

我真的覺很無奈    我又不是故意不去開會  怎聽同事說  校長言詞間都暗指這些老師故意不來開會 

 真得很想OOXX   我才不管你辦法要怎麼修    

 兩次校務會議都專挑老師有課時間   又廣播叫我們這些卑微的教師要到班上課  說會去查堂

 校務會議流會了  又說是我們這些老師故意不去開會  自己放棄權利就算了 還查勤 

 這一連串的是是非非   是要讓我們這些專心教學在老師們   活在陰影跟白色恐怖下嗎???

 不僅又讓我回想起  以前導師會報  台上的說   千錯萬錯都是導師的錯  你們這些導師都有責任 

  ~~~~   無語問蒼天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5/22 下午 08:43:52

心有戚戚焉

 很久沒來這看文章了   但今天校內發生這起"憾"事 才想說來看看

  樓上的給你按著讚

  OS: 你們那些人要怎麼玩法  那是你門的事

            不要拉我們這些無辜的老師 下水 還被亂扣莫須有的"大帽子"

             尤其是看到突如其來 莫名其妙的查勤  就一把火

            難道又要像上次校務會議完後的模式一樣嗎????

            文到三日內提出書面報告   否則列入成績考核嗎?????????

                    心中一把無名火    不知該燒向誰

             有苦說不出啦ˊ  只能寫在這~~~~~~~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5/22 下午 09:29:44

今天上午教師會請人事主任去跟校長協商更改時間,例如改在早自修開會,更早之前本校的導師會議都是如此安排,但經人事主任出面協商的結果表示校長說早自修不是上班時間不能開會,開的話又有老師要找他麻煩。

 

校長刻意把校務會議安排在上課時間,讓大部分老師無法出席,協商改期校長也不改(改中午12點總行吧!!!),大部分老師為學生受教權而不得不放棄開會的權利,但校長在會議上還大言不慚的說...大部分老師都漠視自己的權益,他只好宣布散會,更說開會議的決議由校長召集若干人來做決定,報縣府核示後辦理。

會後更請人是來查勤,要沒有開會的老師提出說明,但查勤結果大家都在校長也無計可施。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5/23 下午 03:41:50

怎會有這款校長?罔顧學生受教權

怎會有這款校長?剝奪老師開會權利

本會呼籲教育局應盡速處理桃園國中校長曾志宏是否涉及不適任案

 

《教師法》明訂各校的「導師聘任辦法」須由校務會議通過,本縣桃園國中老師依法行使權利,卻受到校長曾志宏百般阻撓,拒絕透過民主程序產生的版本。耗時近7個月,在老師們的努力之下,該校「導師聘任辦法」終於在今年328通過校務會議制定完成。然而,桃園國中竟欲變更由「校長核定」才算數,此要求已違反教育部的法令,曾志宏校長擴權至此,可說是皇帝校長的代表!

 

校方召開臨時校務會議修正導師聘任辦法,開會時間學生在上課,罔顧學生受教權

校方訂出第一次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間在102514日下午1點,第二次的時間在522下午1點,都是全校學生在上課的時間。校方没有考量學生的學習權而召開全體教師出席的校務會議,簡直視學生受教權如無物,真是令人大開眼界!

 

校方召開臨時校務會議修正導師聘任辦法,開會時間教師有課,剝奪老師開會權利

1. 校方訂出第一次召開會議時間在102514日(二)下午1點,教務主任要求國三任課老師不能參加,明顯剝奪國三任課教師參與校務會議之權利!

2. 校方訂出第二次臨時校務會議時間在522日(三)下午1點,當天國三任課教師要監考,國一任課老師要上聯課活動,等於剝奪國ㄧ與國三任課教師參與校務會議之權利!

 

本會聲援該校教師,透過宣傳單告知家長,社區家長紛紛表示不認同桃園國中校方做法

522(三)本會到桃園國中校外發傳單聲援該校教師,並將「希望校方另謀是當時間召開校務會議,勿影響學生受教權」之訴求,親自遞送給學校教務主任!

社區家長聽聞校方要在學生上課時間召開校務會議,紛紛表示不認同,並認為校方應另找時間開會,而不要影響學生上課。社區附近店家向本會表示:桃園國中校長曾志宏對於家長反應的意見,也長期漠視置之不理,令他們很失望;當日桃園國中校門外有許多家長們表示支持桃園國中教師為維護學生受教權所做的努力,甚至立即主動打電話給學校表達不滿!

 

當日會議結果曾志宏校長目的昭然若揭

遺憾的是桃園國中曾志宏校長522(三)仍然執意召開當日的會議,教師為了顧及學生受教權而選擇無法出席,終因人數不足而流會,曾志宏校長當場片面宣佈「如仍無法作成決議,則由校長裁示並於三日內報府核備。」─「由校長裁示」?這就是曾校長利用學生有課,老師要上課的時間,枉顧學生受教權,剝奪全體老師開會權利,進而達成其「裁示」的目的!

 

桃園國中教師為了維護學生受教權及教師集體參與會議的權利,不畏校方的打壓,本會除了以具體行動聲援外,更呼籲各界關心【不適任校長】的去留!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102.5.23

新聞聯絡人:理事長彭如玉0952461367

文宣部邱儷萍0939276224

桃園國中教師會公告102.05.20

    本校校務會議訂於102522日下午1點於仁愛樓3樓會議室召開,討論內容為學務處提案的導師聘任辦法修正案,本會對於提案內容及開會時間之安排,提出下列三點嚴正聲明:

 

一、    校方連續以教師無法參與校務會議的時間召開校務會議,欲剝奪教師參與校務會議之權利,本會表達嚴正抗議:

(一)    上次的臨時校務會議時間在102514日下午1點,教務主任要求國三任課老師不能參加,明顯剝奪國三任課教師參與校務會議之權利!

(二)    本次臨時校務會議時間在522下午1點,屆時國三任課教師要監考,國一任課老師要上聯課活動,等於剝奪國ㄧ與國三任課教師參與校務會議之權利!

(三)    國民教育法第10條明文規定,「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顯然,校方在時間安排上有造成無法讓「全體專任教師」參與校務會議的故意!

 

二、    本校學務處據以要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之修法內容,與教育部的「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有所違背,實無召開之必要性!

 

三、    校方應安排更適當的開會時間,勿剝奪教師參予校務會議的權利!

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

教育部10189日臺國(四)字第1010134056號函頒布

一、目的:

教育部為協助學校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擔任導師辦法之有關規定,以發揮導師功能,並落實教育基本法,積極維護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及人格發展權,並促成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前開擔任導師辦法之有關教育支持系統,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四、聘任方式及程序:

各校導師聘任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依聘任辦法聘任各班導師(PS無需校長擴權核定)

 

照片請至本會臉書瀏覽https://www.facebook.com/media/set/?set=a.266430036836470.1073741874.141515239327951&type=1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5/24 上午 10:40:09

我瞭一樓...唉...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5/25 下午 08:36:20

主題:淺 談「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係規範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前應遵行一定程序之法律。現代民主法治國家,莫不致力於將行政程序法典化,使各行政機關於行政行為之際,均能遵循一定之公正、透明之程序,並使人民易於瞭解。

  為研擬制定「行政程序法」草案,法務部於民國七十八年底即著手進行草案之籌備工作,並於七十九年五月邀集學者、專家、行政機關代表等十六人組成行政程序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積極進行草案研擬作業,該委員會共召開九十八次會議,始完成草案之研擬,並於八十三年四月將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行政院共召開十次會議,始完成審查,並於八十四年三月送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委員會聯席會議歷經三年餘,終於在立法院第三屆第六會期完成三讀,並經總統於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公布。

  行政程序法共分八章,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行政處分、第三章行政契約、第四章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第五章行政計畫、第六章行政指導、第七章陳情、第八章附則,共計一百七十五條,其重點如下:﹝一﹞明定行政程序法之立法目的,係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二﹞明定行政程序法之適

用範圍、行政機關之管轄、當事人、公務員之迴避、程序之開始、調查事實及證據、資訊公開、期日與期間、費用、聽證程序及送達等相關規定。﹝三﹞明定行

政處分之定義及附款之容許性、種類及其限制、作成行政處分之方式及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並規定行政處分作成前,應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及聽證制度,另規定行政處分之效力、違法行政處分之無效、撤銷、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及信賴補償制度等。﹝四﹞明定行政機關得締結行政契約之原則及締結和解契約與雙務契約之要件、行政契約無效之原因及一部無效之效力,並規定情事變更後契約之調整或終止及損失補償制度等。﹝五﹞明定法規命令之定義及其訂定、修正、廢止、停止或恢復適用之程序、舉行公聽之程序、法規命令之無效事由以及行政規則之定義、廢止等。﹝六﹞明定行政計畫之定義及其擬訂、修訂及廢棄之程序等相關問題,並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七﹞明定行政指導之定義、原則及其方式等。﹝八﹞明定人民得提起陳情之事由、陳情之方式及行政機關受理人民陳情之程序等。﹝九﹞明定本法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行政程序法一旦施行,預期將可產生下列效益:﹝一﹞確保依法行政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係行政法上基本原則,亦為法治國家之要求,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可促使行政機關作成正確之行政決定。﹝二﹞促進人民參與行政之機會:現代行政處處需要人民之支持與協助,故各種行政行為須使人民瞭解,方能推展順利。行政程序法本於當事人參與原則而訂定之規定,例如當事人陳述意見及參與聽證之機會、閱覽卷宗之權利等,將有助於人民參與行政之機會。﹝三﹞保障人民之權益:為防止行政機關恣意之行政行為,以保障人民之權益,程序之正義,實不容忽視。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可促使行政機關遵循一定之程序,對於與人民權益之保障,當有助益。﹝四﹞提高行政效率:行政程序法將行政程序齊一化,以免因程序分歧、錯雜、凌亂、繁瑣而影響行政效率。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5/29 上午 12:03:19

我既是桃中家長 也是鄰近學校的老師

說到桃中 也是三聲無奈

1. 每學期的家長日所提出的意見,得到的都是八股的回答,更慘的是家長日的意見,

    竟需要6個月後參加下學期的親職教育日的才能看到校方官方八股官僚的回應![我們學校1個月後就看到了]

    每學期所拿到親職教育手冊,就看出根本都是在敷衍了事,了無新意,不切實際!!

2. 原本換了這個校長想說,可帶給桃中新氣象,但沒想到這位不沾鍋,滿口依法行政的校長

   竟如此誇張,有時真的很想叫他看看我們校長每天早上七點就站在校門口,且還有主任、組長陪同,

    校長以身作則,先要求行政體系必需動起來,則下面的主任、組長們哪敢還恃權無恐,無所欲為!!

   但桃中呢?? 叫學生7:10到校要打掃,但學校卻又說7:30以後才登記遲到[那每天有多少人是不用晨掃的,

    對那些安分守己的學生公平嗎??]

   每天只會叫糾察隊學生站在校門口,登記遲到!那些相關處室行政人員呢?[我有一次去辦相關證明、補助,

   看到那些行政人員的態度,我真的啞口無言,尤其看到某高階主管9點才來呢??]

   [這學期三民路、莒光街口更明顯,每次轉彎進去時,還不是看到一些學生不走天橋直接橫越]

    而去年有一天,車子臨時出了狀況,晚了點送女兒到學校,女兒下了車

   ,一進校門就被糾察隊學生攔下,我在車上看著她被登記1次遲到[這樣就警告一支了]![深覺對不起她]

    但我在車上看著有家長騎機車送孩子進校門的就沒事,那幾個染頭髮 邊喝飲料邊走進去的也沒事,

   我只能說這是怎樣的學校啊??終於了解女兒班導所說的那些話[略]!

3. 現在女兒九年級了,讓我覺得更誇張的是這學校竟能讓學生用任何的名義請長假,我也在國中任教,

   我不曉得長假是人人都可以任意請的嗎? 現在桃中9年級就好像放牛吃草一樣,真的很希望打電話去教育局

   問問,哪有學校 大約1000個9年級學生,現在每天剩不到500人到校,聽我女兒講,有些班級還可能

   只剩個位數,我的學校可是有各式升學輔導政策時,老師也每天還是幫學生做總整理、複習時,桃中呢??

    自習、看電影、看小說漫畫、玩牌或睡覺,聽我姪女[桃中畢業的]講,這很正常,

     他們以前都笑稱每天來桃中電影院!!

    桃中桃中啊,你們真的毫無作為啊、讓我們家長心寒啊。難怪我女兒的麻吉們都請假去台大、立人!!

    真是讓家長失望!

    有時我真的不懂,難道這些巡堂行政人員不會覺得很怪,教室空空蕩蕩,不會覺得不對嗎?

    我只能跟女兒說好好自習,有問題就去問老師別管其他同學!!專心拚基測吧!學生就該在學校,不能任意

    請假,不對的事,媽媽也是老師,我們不能跟著做!!

看了教師會這些文章

     身為桃中家長的一員,我也三聲無奈啊!! 桃中老師辛苦了,同為教師,真的了解各位的委屈與無奈!

     加油吧!!!!!!!!!!!   希望你們下個校長會更好!!!

     八德能~    桃中也能!!!!!!!!    堅持下去!!!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5/29 上午 01:19:44

桃園縣立OO國中1024月份擴大行政會報OO室報告事項

一、感謝各處室行政夥伴自許多工作上的推動與盡心,讓我們可以順利完成

    許多階段性的工作。

二、工作觀念分享

    ()責任

    責任有兩個層次 負責(Responsibility):自己所訂下的承諾,有義務採取行動或有所產出。

                   當責(Accountability):別人所訂下的承諾,所以當責 不只對自負責,也對

                                        別人,:老闆,同儕,部屬,顧客等負責。有義務確保這

                                        些責任能交出成果來。

    所以當責的責任感比責任更高,更大;也更具自主性

    當責不只是負責,是要完成自記承諾的事,為最終成果負起完全責任,就算有不可抗力的意外,

    也不能擺出我責任已盡的態度,依舊要說明原因、提出解釋、設法解決,讓責任推託到此為止。

    當責者與沒有當責者之不同。

       以信件交寄為例

       當責者詢問主管確認需求、確認收件者是否收到

       沒有當責者立即交寄。當對方未收到時,我已寄出沒收到又不是我的錯。

      ()多一份設身處地的思考,少一件誤解錯覺的困擾。

        

   三、工作推展與注意事項

       ()請各處室同仁自我遵行出缺勤應有的規範,在既有的好的基礎上,繼續朝優質邁進。當我

           們能夠自主要求自身更嚴謹的修為,除可樹立優質的OO行政形象與工作態度,亦可收全

           校所有同仁共同遵行之效。

       ()請各處室同仁協助公文處理時效性之留意,自主績效管理與工作進程掌控,是每個人面對

           工作時,所應有的基本態度。無關扮演角色為何,都該有如此認知。

       ()畢業典禮第一次籌備會已召開,各司職責均已初步界定,仍盼各組掌握工作期程與橫向聯

           繫與協調,共同支援,完成各項必要工作。

       ()OO周年校慶今年度辦理,學務處已提出初步草案,本周五召開第一次籌備會議,預計將

           確認活動主軸及相關辦理項目,共同創造屬於OO人的美好記憶,期許與感謝大家共同努

          力。

       ()O/O本校接受午餐訪視,相關必要資料務請依據評鑑指標逐項建置以利訪視委員審閱。書面

          資料完整呈現工作歷程,諸如午餐年度工作計畫、午餐行事曆,無力支付午餐審核申請表、

          審核會議記錄,午餐留檢制度及檢體存放是否依據規定溫度及各家供餐廠商當日檢體分格放

          置。產品檢驗紀錄、當日菜單廠商檢驗紀錄之覆核。午餐工作日誌、午餐供餐問題處理機制

          及完整記錄。廠商駐廠衛管人員去函請廠商正式提供名單及資料給學校。營養衛生教育之辦

          (含情境布置),午餐菜單分析。午餐網頁完整資料呈現。

       ()各處室各項工作辦理及活動歷程紀錄資料庫之建置。各自散落存放的結果,將會是毫無所

           悉。此點仍辛苦資訊組,在平台建置完成後,所需要的是各位工作夥伴共同配合。

       ()校內志工服務學習之延展與擴充規劃,列為各處室共同研議事項。暑假期間可提供之時數

           亦請近期規劃完畢,經確認後提早公告周知。

       ()校園內室外場地之雜草,感謝總務處帶領志工同學進行清除。教學大樓各樓層部分銜接處

           及走廊有雜草橫生之現象,需加以清理,唯須注意安全,危險之處勿進入清除。

       ()九年級免試後各項學習規劃仍請教務處及各任課老師費心處理及執行。

       ()落實教學巡堂以確切掌握學生學習狀況,落實優質學習效能。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5/29 下午 11:13:01

關於請長假這事,桃中老師也很無奈!

我曾為了穩定班級讀書風氣,凝聚全班奇新拚基測的向心力,拒絕學生請長假,結果家長打電話責怪我。

家長告訴我:「我問過主任了,主任說只要家長同意且出具證明,就可以請假回去拚基測,老師你憑什麼不准假?老師比主任大嗎?主任都同意我們請假了,老師你憑什麼不放行?」

我很心寒,三年來對學生盡心盡力、無私的付出,七八年級時每次段考都無償留第九節陪學生複習課業,那家長卻只為了自己小孩要去補習班吹冷氣舒服的讀書,把我批評得一文不值!似乎我過往的付出都是應該的,而那些未陪學生留第九節為段考衝刺的老師是不負責任的老師。結果是:放了第一個,一週內有約一半的學生跟進!

那次事件,讓我覺得很對不起未留第九節的老師,我的熱心與犧牲,卻造成同事被家長誤解。

家長寵不得呀!該是家長的責任就要回歸給家長,否則家長會忘了那是他應盡的責任。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5/30 上午 08:34:21

那次事件,讓我覺得很對不起未留第九節的老師,我的熱心與犧牲,卻造成同事被家長誤解。

我非桃園人

本校也有很多老師  像樓上一樣  因為自己盡心盡力  超過義務在做事

所以瞧不起只有本本份份做事的老師  覺得他們都在混

樓上的老師   你的所做所為  不是每個家長都領情

每位老師  也都有自己的家庭生活要顧

不是每個人都能燃燒自己照亮學生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5/30 下午 09:30:37

現在是甚麼時代了,還有家長以留學生到第九節,區分老師優、劣?

我是家長,我最痛恨老師不準時放學,矯情自己教學認真。

我的孩子就讀國中時,因為不配合導師段考前留校,

被刁難、整肅,度過一段很青澀的歲月。

很用心在栽培孩子的我,只期待老師、學校正常上下課,

我其實連第八節都很不願意孩子留下來了,可是全校都留,我又能奈何!

為了不能配合導師『教學步調』,那段歲月我們過得戰戰兢兢,深恐觸犯天威!

老師何必如此?成為升學名師,有那麼重要嗎?老師沒有自己的家庭生活、休閒娛樂嗎?

犧牲孩子的歡顏,成就老師個人的豐功偉業,你還要我們家長領甚麼情?

說真的,孩子每一個階段的學習,老師都是過客。

真正全程陪孩子到底的人是家長,家長才最了解自己孩子的需求。

沒有家長想貪圖老師一節課的便宜,也沒有家長付不起一節課的鐘點。

想要教學正常有那麼困難嗎?為什麼老師都把家長想得那麼愛佔學校便宜呢?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5/30 下午 09:46:08

說得好~ 煩請以家長身分跟桃中大家長好好溝通

讓他可以知道家長的心聲阿 改變他的舊思維 不至於悖離民意  擇"善"固執

桃中意見信箱  

http://host14.tyjh.tyc.edu.tw/mail/letter.php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5/30 下午 11:04:25

桃園縣教師會 

  

   機關地址:中壢市義民路532

       話:03-2813100

       真:03-2811996

   人:邱芳穎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524

發文字號:桃縣教師字第1020000029

附件:無

主旨:反映本會會員桃園國中教師會有關校務會議重行召開一事,請查照。

說明:

一、 依 桃園國中教師會102桃中教師會字第002號函辦理

二、       查「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第12條規定略以,「校務會議所做成之決議應送經校長簽署發布」。然 貴局卻以桃教中字第1020019198號函曲解該要點,擴張解釋進而要求桃中經校務會議通過之辦法修改成「本辦法經校務會議修訂通過後,陳校長核定並公告後實施,修正亦同」,此舉將憑空創設校長之核可權,曲解法令,莫此為甚!

三、       按擔任導師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訂之,乃教師法172項明文之規定,故各校經校務會議訂定之相關辦法,性質上即屬「授權命令」。今 貴局以一紙函釋所創設之校長核可權,非但無法律明文授權,且明顯逾越母法(國民教育法第10條),創設法令所無之限制,此實非政府機關依法行政該有之作為。

四、       就法位階而言,各校訂定之擔任導師辦法,與本縣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同屬授權命令,故彼此間無法律優位(越)原則之適用,況在國教法中僅授權主管行政機關就校務會議成員之比例訂定規範,何來校長對校務會議之決議有核可或核定之權力?

五、       依法行政,乃現代文明國家行政機關之基本素養,由 貴局前揭函釋可知,除欠缺此素養外,更充分顯露行政權獨大的霸權心態。誠望 貴局能及時更正錯誤,並積極提升法治素養,如此,方不枉稱為「教育局」,也才能真正為國民樹立典範!

 

正本: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副本:教育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桃園國中教師會、本會

 

      理事長 羅焜榮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5/31 下午 08:33:11

桃園縣教師會 函

地址:32041桃園縣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承辦人:邱芳穎

電話:(03)2813100

傳真:(03)2811996

電子信箱:teuniontw@gmail.com

受文者:教育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桃縣教師字第102000003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桃教中字第1020079198號函

 

主旨:有關桃園縣政府教育局違法擴增校長於導師聘任辦法之核定權限乙事,敬請 貴部予以督導糾正。

說明: 

一、依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桃教中字第1020019198號函說明三「…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  校長核定並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之內容為宜。」(詳如附件)此舉違反教師法及 貴部頒布之「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合先敘明。

二、查「教師法」第17條略以,「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九、擔任導師…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擔任導師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並無授予導師辦法訂定完成後校長之核定權。

三、查 貴部頒布之「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第四點「聘任方式及程序:各校導師聘任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依聘任辦法聘任各班導師。」校長依聘任辦法聘任各班導師,也無授予導師辦法訂定完成後校長之核定權。

四、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桃教中字第1020019198號函釋所創設擴增校長核定權限,非但無法律明文授權,且明顯逾越教師法及違反 貴部頒布之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此實非政府機關依法行政該有之作為,盼 貴部予以督導糾正。

正本:教育部

副本: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桃園國中教師會、本會中央政策聯絡部、本會文宣部(均含附件)

           理事長 羅焜榮

 

發函-032附件.doc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6/1 上午 08:29:02

如果部分老師不認同當導師是義務的法條
那就無法形成共識
無法像其他國中一樣  全校教師連署  撤換校長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6/2 下午 07:38:21

 

引用

作者 : 曾校長你做錯了(IP:111.241.68.235)(發貼時間:2013/6/1 下午 08:18:27)

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是95年4月7日頒布的

但經過了桃園縣教師會抗議後又在同年11月17日頒布以下的公文

桃園縣政府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

承辦人:黃淑儀
電話:03-3322101
電子信箱:
064113@mail.tycg.gov.tw
受文者: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1117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0950341544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台端指陳本縣校務會議實施要點之疑問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951114日台國(一)字第0950915644號書函辦理。
二、有關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係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並為落實照顧教師權益,學校教職員工及家長代表未達二十九人者及有關全體教師權益事項請落實全校參加校務會議,以擴大參與
三、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有關校務會議組成成員,在達到學校最大共識下實施

正本: ●●●
副本:教育部、本府教育局學管課

縣長 朱立倫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主管局(室)長主任決行

 

所以,桃園國中校長引用了錯誤的公文,做了不尊重校內全體老師,剝奪全體老師開會權利的事情!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6/2 下午 11:51:15

14樓大大我懂你的感覺~

對於某些早上9點10點上班,下午3點4點下班的老師很難跟她們解釋何為當導師是義務!!!

甚至找這票人調課,她們還會回你...我這周已經有兩節第七節了,可不可以不要找我!!!

原來當老師可以這麼爽,以前真是選錯科目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6/3 下午 01:59:38

要既得利益者放棄利益  是不可能的事情

要舊思維換新思維   需要時間

當時代潮流訇然而至

他們不改也不行了

國英數自社老師  你們體認到十二年國教政策下

我們也是要被改革的對象嗎

希望桃園國中導師遴選  能皆大歡喜落幕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6/4 上午 07:49:50

教務處 :: 課業輔導授課與102學年專長配課填報表單,請尚未填報的同仁盡速填報,謝謝您! <div class="feed-item-meta">教務處公告 - 日, 2013-06-02 21:35 </div><div class="feed-item-body">
線上填寫網址:
https://docs.google.com/forms/d/1XcO8ISVlEDAIg_XkKdBU5u1dF1V9EHNycoEoNzjSNso/viewform

 

課業輔導授課與102學年專長配課填報表單
各位教師同仁您好:

感謝您協助填寫表單。除了節省無謂紙張浪費外,也有助於資料彙整。

1、暑假輔導課部份:
1.1 本校暑假輔導課訂於 7/15(一)開始上課,每日上午排課 4
節,舊生上課五周(8/16止),新生上課四周(8/9止)。
1.2
課程以領域進行安排,希望在基測五科外,健體、藝文、綜合三領域也能有足夠師資,讓開課更多元活潑些,也免師資不足情形下形成少部份教師負荷過重的情形發生。

2、102學年配課部份:<<註:配課方式與101學年一樣>>
2.1
專長配課:基於教育主管機關規定並強力督導,本校務必加強改善少數非專長配課情形至完全符合法規為止。(輔導活動、綜合活動、表演藝術、體育、健康教育均屬學習領域,應專長授課)
2.2
基本授課時數:請先預估102學年兼職,但屆時配課仍以8月1日受聘兼職再做調整安排。
2.3 導師「一定」配 1 節「周班會」
2.4
依班級數與師資情形,本校現況下較有可能做為配課之用的科目是彈性節數的「聯課活動」和「電腦」兩科。

3、102學年上學期第八節課授課部份:
3.1
全領域開課:務請七大領域八科教師同仁踴躍參與。
3.2 歡迎導師同仁認養導師班,逐步推動實施補救教學。

註:「桃園縣國中教師授課時數實施要點」請在此下載
http://uuu.abc3.tyc.edu.tw/TyPsn_regs30/files/upload/2012082010209720972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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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7/17 上午 10:43:29

曾校長

謝謝你

我們知道你受的委屈

壓力讓你無法繼續

但是你的功勞都在老師學生家長心中

沒有人能磨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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