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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5/5 下午 06:13:00
5月到了<div>相信很多老師都開始處理報稅的事</div><div>這幾天上網試算了一下要繳的稅</div><div>我想老師應該都差不多</div><div>要繳不少的錢</div><div> </div><div>報稅是國民義務</div><div>我是贊成老師要課稅的</div><div>但是當我看到有人寫文說老師雖然要報稅</div><div>但是報多少稅政府會補多少薪水給老師時</div><div>還是覺得很生氣</div><div> </div><div>即使導師費多1000</div><div>每個星期多兩節課的鐘點</div><div>錢加一加還是離要繳的稅金有很大的距離</div><div>不知道上述老師報多少稅政府會補多少薪水給老師這樣的說法哪裡來</div><div>就像我說我是贊成報稅的</div><div>即使報稅後等於薪水減少也能接受</div><div>但是報了稅還是被污名化實在讓我無法接受</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5/29 下午 07:15:18
【2013/05/28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會員投訴】桃園縣教育局未依法將得獎人所得列為「稿費」 會員向本會投訴:參加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所舉辦之比賽,因入選作品版權歸縣政府所有,相關獎金按所得稅法和財政部相關函釋照理屬於稿費性質,但要求承辦單位更正所得類別為稿費收入,卻未果,所以向本會投訴! 本會認為桃園縣教育局根本踐踏教師權益,要求參賽老師的心血結晶讓渡為桃園縣政府所有,但教師反應攸關教師繳稅權益的釐清時卻擺明欺負這些得獎老師,吃人夠夠! 本會依法據理要求桃園縣教育局應該一併注意其所主辦的比賽,如得獎作品之版權最後讓渡予政府機關所有,應儘速將得獎人之所得列為「稿費」,以維護參賽教師或民眾之權益! PS:本會這份函文,在吳林輝局長的眼裡或許又被解讀成「無理取鬧」吧?哈哈! 以下檢附老師的來信與本會函文桃園縣教育局之內容: ●●會員教師之來函●● =============================================================================================== 教師工會您好: ......其實每個老師幾乎都有機會代表學校參加課程教學設計類比賽, 我只參加這一項比賽,但也花了我許久的時間, 恰有一筆這樣的稿費收入,所以覺得經辦人處理的不合理。 在老師課稅後,許多老師應該在縣內舉辦的其他比賽也有相同的問題。 我只覺得繳稅雖是國民義務,但在規定中不需繳交的部分, 我們自己教育單位卻解讀要老師繳這一筆稅金, 每個老師設計一份課程應該都是絞盡腦汁吧, 比賽後通常也都授權給縣府啊! 謹代表21個獲獎老師感謝工會在這件事的關心,謝謝。 ◎◎◎
●●本會函要求桃園縣教育局應依法將得獎人所得列為「稿費」●● ================================================================================================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地 址:32041桃園縣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承辦人:田奇峰、陳惠心 電 話:(03)2811588 傳 真:(03)2811996 電子信箱:teuniontw@gmail.com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桃縣教工字第102000004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財政部74年09月06日台財稅第21714號函、82年08月11日台財稅第821493961號 主旨:有關 貴局主辦「教育優良教案」等各項徵稿競賽活動,如得獎作品之版權最終為政府機關所有,應依法將得獎人所得列為「稿費」,詳如說明,敬請 查照辦理見復。
說明: 一、查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類:「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另同法第四條第二十三款:「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二十三、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但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十八萬元為限」。據此,所得列為「獎金」與「稿費」各有不同之課稅原則,合先敘明。
二、又查財政部74年09月06日台財稅第21714號函、82年08月11日台財稅第821493961號函等,均函釋版權為舉辦機關所有時,列為「稿費」;版權為得獎人所有時,列為「獎金」。可見財稅機關以得獎作品之版權何屬,作為列舉為「獎金」與「稿費」之判準。
三、適逢年度報稅期限將至, 貴局於101年主辦之桃園縣101年度「永續發展與環境教育網站運用推廣計畫」─環境教育主題徵文比賽、桃園縣辦理101年度教育部補助執行外籍及大陸配偶子女教育輔導─多元文化教育優良教案甄選、桃園縣101學年度縣長獎獎座徵圖比賽及其他競賽活動,如得獎作品之版權最後讓渡予政府機關所有,敬請 貴局儘速將得獎人之所得列為「稿費」,以維參賽教師或民眾之權益,請 查照辦理見復。
正本: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副本:本會各級學校支會、本會教學研究部、本會勞資關係部、本會理、監事(以e-mail寄送)
理事長彭如玉 ================================================================================ 附 件 ◎財政部740906台財稅第21714號 作品入選美術展覽後不發還者其獎金屬稿費性質 政府機關舉辦文化作品展覽及徵選文化作品,所頒發入選作品獎金之課稅原則: (一)入選文化作品於展覽結束後退還參展人者,所頒發入選作品獎金,應認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類競賽之獎金。 (二)入選文化作品不發還得獎人,其版權為舉辦機關所有者,所頒發入選作品獎金,應認屬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十三款規定之稿費收入。
◎財政部820811台財稅第821493961號 版權屬舉辦單位之優良教育影片獎金為稿費收入國立教育資料館辦理獎勵優良教育影片暨優良教學影片及錄影帶所頒發之獎金,如獲獎影片、影帶之版權為舉辦單位所有者,該獎金核屬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十三款規定之稿費收入;如版權非歸舉辦單位所有者,該獎金核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類競賽之獎金,應於給付時由給付人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所得稅,獎金受領人為個人者,應將該項獎金併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納稅;其為營利事業者,則應列為其他收入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網站:http://www.teu.org.tw/ 會址: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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