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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oami
發表時間︰2006/10/20 上午 01:17:06

雲林縣褒忠鄉褒忠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減班超額教師處理辦法95.06.05

                                          95.06.06修正1

                                          95.06.28修正2

一、依據:

1、教師法第十五條。

2、雲林縣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服務注意事項。

3、雲林縣國民中小學暨附設幼稚園超額主任、教師介聘作業要點。

二、目的:

為健全教育人事制度,公平處理本校減班超額教師,以安定教師生活,提高服務士氣。

三、處理原則:

1、公開、公正,並酌情尊重教師意願。

2、維護教師工作權、學生受教權並重。

四、處理辦法:

1、本校為處理減班超額教師,依據雲林縣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服務注意事項」第三條規定,召開教評會決議,並向雲林縣政府申請。

2、教師若已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事實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件」第31條各款及33條之情事者,應由學校教評會自行依有關規定處理,不得提報為超額教師。

3、決定超額教師時間:每年四月底前或新生報到後為原則;幼稚園缺額以招生後為準。

4、減班超額教師名額之決定:以現有依教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聘任之教師數(六月份)扣除八月一日確定退休數(除縣府控管外),與實際班數(新生報到後)應有教師數比較,所超出數為超額教師員額。

5、本校特殊教育教師適用本處理辦法,缺額以特教缺計算,但特殊教育教師有缺額時,本校一般超額教師如有任用資格者得優先調任。

6、本校幼稚園適用本處理辦法,缺額以幼稚園教師缺計算,超額教師人數由幼稚園教師單獨核算,減一班超額二位幼稚園教師,但幼稚園教育教師有缺額時,本校一般超額教師如有任用資格者得優先調任。。

五、決定超額教師方式:

1、本校提報各類(普通班、特教班、附幼班)超額教師,有自願為超額教師者優先,若自願人數超出名額,則以超額教師積分標準表按積分高低順序辦理。積分相同者,以在本校服務年資較長者為優先。再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2、本校提報各類(普通班、特教班、附幼班)超額教師,無志願者,超額教師積分標準表積分較低者先提報積分相同者,以在本校服務年資最淺者先提報再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3、經本縣國小教師甄選分發至本校之專長教師(英語、音樂、美術、體育)新進教師三年內不被提報超額教師

4、本校各類(普通班、特教班、附幼班)提報之超額教師,自願為超額教師者,應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5、各校提報超額教師時,校長得視學校行政需要,對於現兼任主任人員(不含代理主任),不列為超額教師。

七、其他事項

1.    超額教師介聘他校後,如原服務學校於開學前教師出缺,當事人得向縣政府申請介聘回原學校服務。

2.    超額教師經介聘他校後,得保留原提報超額學校之積分,連續被提報為超額教師時亦同(申請核發服務證明時,於備註欄註明超額介聘公文字號)。

3.    本校參考「雲林縣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服務注意事項」

 八、辦理超額教師作業,遇有特殊情形,本要點無法妥善適用時,由本校教評會先行討論決定處理方法,經校務會議通過。

 九、本處理原則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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