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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長遴選投票中,教師代表的一票如何行使? ( http://61.219.67.208/fbbsxp/ShowPost.asp?id=10699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4/15 下午 10:25:53

各位先進大家好:請教一下

我是隔壁縣市的教師,本縣的校長遴選投票中,有著教師代表的一票。

請問這位教師代表選出後,是由他行使"自由意願"投下一票,或者這位教師代表需先"徵詢(或假投票)"大家意見,然後才帶著大家的意見,去行使這一票。

煩請各位提出高見          謝謝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4/15 下午 10:41:10

基本上能先徵詢所代表的群體意見是最好的,只是技術上有極高的困難度。以個人所知,在校長遴選教師代表是先由各校選一名,各校代表在各鄉集合再選出一名。各鄉代表在縣府再選出若干名(這部分沒參與到就不確定了)直接參與遴選投票。試問此時教師代表能在逐級逆向徵詢群體意見嗎?所以說,這真是個好問題。有參與過的老師歡迎提供經驗~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4/16 上午 10:45:35

補充說明一下,本縣作法沒那麼複雜,校長遴選是縣府統籌辦理,各校獨立徵選。基本上教師代表就是只要去本校這一場投票的這個人,此時教師代表是否該逆向徵詢全校教師的意見呢?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4/16 下午 10:05:38


當然是照您自己的偏好去決定就是代表大家了

您看看某工會的某理事長

找個題目就給它兔下去

都嘛說是代表全體老師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4/24 下午 08:09:19

好問題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5/15 下午 07:56:55

1020514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新聞稿∼官方假遴選、民間真爆料,同步上演!

【幽靈遴選】高雄市國小現職校長遴選,校長當起「藏鏡人」,高雄首創幽靈校長假遴選?
【清廉破功】連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遭法院判刑者照常保障遴選!
【直銷校長】校長忙賺錢,屢被直銷公司表揚列入「群英榜」,有空搞直銷、沒空來遴選?

●新聞撰稿人:副理事長廖建中 發表人:理事長劉亞平

高雄縣市合併之前,很多學校的老師和家長跟我們反映,原高雄市的校長遴選黑幕重重,高雄市教育局的校長遴選過程,相當離譜,因此,縣市合併之後,我們曾經多次在各種會議場合提出建議。但是,高雄市教育局就是聽不進大家的意見,目前高雄市校長遴選機制,仍然是「一個蘿蔔一個坑」,毫無淘汰機制。

誇張的是,高雄市還全國首創【幽靈遴選】制度,允許被遴選者不必出席也能遴選,所以,今年甚至連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遭法院判刑者也能遴選;也有校長違反相關規定經營直銷生意,屢次被直銷公司表揚列入「群英榜」,這樣的校長竟然也能遴選;還有校長風評「好」到被別的學校將近65%的老師列為不受歡迎的校長也可以參加遴選……等(有效問卷中,反對意見更是高達93%)。這些現職校長,仗著有教育局當靠山,反正一定有學校可以去,表現再差勁都沒關係,反正根本沒有淘汰機制。【陳菊市長】「清廉執政」的形象,被教育局毀壞殆盡。

【一個蘿蔔一個坑,高雄市校長遴選毫無淘汰機制】
高雄市政府101年3月2日召開「101年高雄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簡稱教審會)第1屆第1次委員會議」時,【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曾經提案:「建議國中小校長遴選委員納入學校家長及教師浮動代表。」劉亞平老師曾經於會中發言質疑:「現階段高雄市校長遴選模式,『一個蘿蔔一個坑』、『都是協調好的』。」當時高雄市校長協會代表翁慶才委員於會中辯駁:「校長協會是依法接受教育局委託協調。」專家學者代表陳麗珠委員當場驚訝地表示:「這種作法實在不恰當,教育局不能把校長遴選的工作交給校長協會去『協調』。」

換言之,連翁慶才校長自己也承認,校長協會負責幫高雄市教育局搞校長遴選「搓圓仔湯」的工作。也難怪,高雄市校長遴選是「一個蘿蔔一個坑,毫無淘汰機制」!

【涉貪收押,人被關在看守所,竟然也能參加遴選】
高雄縣市合併之前,我們發現,原高雄市的校長遴選黑幕重重,高雄市教育局的校長遴選過程,曾經離譜到「肯定涉貪收押校長的表現並予留任」、「認為貪汙重犯三審定讞後才能免除其職」、「否決檢方起訴並以行動來證實信任」、「收押在拘留所中的貪汙犯也能留任」、「停止羈押交保後的申請復職馬上辦」、「審判中貪汙犯還能轉換跑道換學校」、「幫忙出具政府公函以解除限制出境」、「只要未判決定讞前都可退休領月退」……。

【高雄市全國首創「幽靈遴選」,被遴選者不必出席也能遴選】
高雄市教育局針對「候用校長」的遴選,候選人必須出席向遴選委員會報告「出缺學校特色及待解決問題處理方案」,出缺學校之家長代表與教師代表得列席聆聽及提問。

但是,高雄市教育局辦理的「現職校長」遴選,卻荒謬到「現職校長」只要當「藏鏡人」,躺在家裡不必出席遴選會議,也能被遴選上。遴選委員最多只能就參與遴選校長所提送之資料中有疑義者進行討論。

為什麼候用校長及曾任校長的遴選,必須向遴選委員會報告「出缺學校特色及待解決問題處理方案」,並邀請出缺學校之家長代表與教師代表列席聆聽及提問,而現職校長遴選,卻完全不用跟遴選委員會報告?這些現職校長辦學能力,都好到不需要跟遴選委員報告了嗎?

遴選委員可能連這些校長的長相「是圓還是扁」都不知道,就進行投票,這不是「幽靈遴選」是什麼?

【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遭法院判刑者也能參加遴選】
【陳菊市長】曾經說過:「清廉是執政的基本」,以「清廉透明」作為施政的目標,「採取務實做法,著重建立新市府團隊的清廉形象」。

可是,根據瞭解,今年有現職校長辦學辦到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遭法院判刑者也能參加遴選!

依據教育局公文規定:「各機關所屬人員凡涉案,請確實依規定與司法機關聯繫,凡經羈押或起訴,應依相關獎懲法規檢討行政責任。」這名校長已經被判刑,高雄市教育局不僅沒有「依相關獎懲法規檢討行政責任」,這校長竟然還有記功,考績還年年甲等。

【校長忙直銷賺大錢,有時間參加直銷說明推廣會議,卻沒時間參加校長遴選?】
依據相關規定,校長不得從事多層次傳銷工作(直銷),校長加入直銷之組織或計畫,並從事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其目的為藉以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利益者,屬經營商業之行為,非《公務員服務法》所許。

根據瞭解,今年有參加遴選的現職校長,經營直銷生意,成績斐然,屢次被直銷公司列入「群英榜」表揚。

校長荷包賺飽飽,把心思放在直銷上面,還有時間經營校務嗎?教育局的遴選制度,卻處處保障著這些違法亂紀的校長。

這可怪了!校長有時間經營直銷,有時間參加直銷公司的產品說明推廣會,卻沒有時間參加校長遴選會議?教育局怎麼還包庇得下去?

【陳菊市長:「校長遴選應依法辦理,力求公平、公正、公開」,口號攏是假?】
99年10月23日,【陳菊市長】簽署本會同意:「校長遴選應依法辦理,力求公平、公正、公開。」

縣市合併至今已經進入第三個學年度了,陽光依然照不進高雄市的校長遴選密室操作,依然是「一個蘿蔔一個坑」,依然是放任校長協會從中「搓圓仔湯」,教育局「黑箱作業」的作法,完全與【陳菊市長】的承諾背道而馳。

而且,竟然高雄市的校長遴選竟然誇張到連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遭法院判刑的校長,也能參加遴選,而且根本不用到遴選會場接受委員會的質詢檢驗,就能安安穩穩地被遴選上!【陳菊市長】「清廉執政」的口號,難道也是假的?


我們呼籲,【陳菊市長】應該好好管管教育局,不要說一套、做一套。嘴巴說「校長遴選力求公平、公正、公開」,私底下卻放任教育局亂搞。

───────────────────────────────────
【牛奶瓶報報】 發信人:劉亞平 電子郵件:milklyp@ms69.hinet.net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5/29 下午 07:26:28

【2013/05/27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校長遴選】見不得人的會議?
今天,102年5月27日,我要參加一個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僅用電話通知,連簡訊都不敢發的縣立高中校長遴選委員會議!

上週四即接獲教育局承辦人員鬼鬼祟祟的通知我要參加5月27日下午在縣政府16樓的18:30的縣立高中的校長遴選會議,

我問有沒有公文,不然我怎麼知道這是不是詐騙電話?

教育局說因為是秘密會議所以沒有,但請委員先用自己的事假出席,教育局會後再補開會公文,

我說這不是抵觸教育部的教師請假規則嗎?如果教育局要求遴選委員用這種方式請假,請問基層老師是否可以比照?教育局承辦員無言~ ~

其他縣市也如此把校長遴選搞得見不得人嗎?隨便找一下,看看台北市的高中、國中、國小的校長遴選,事先公告簡章,哪些學校出缺?出缺原因為何?遴選時間公開!哪裡像桃園縣政府把堂堂一個校長遴選會議,搞得如此見不得人,也難怪遴選出來的桃園縣的有些校長盡做些見不得人的事!哀!

 

 

●●臺北市102學年度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連任及現職校長參加出缺學校遴選作業簡章●●

================================================================================================
102年4月8日第四次遴選委員會通過
一、 依據
(一)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考評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臺北市職業學校校長遴選及聘任辦法。
(三)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考評補充規定(以下簡稱本補充規定)。
二、 申請資格
(一)符合本辦法第6條資格之現職校長。
(二)本市現職任滿4年、6年、7年、8年校長之年資,計算至民國102年7月31日止。
(三)本市現職校長參加102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連任校長及參加出缺學校遴選(以下簡稱轉任)審議,並獲通過者,不得參加後續出缺學校校長遴選。
三、 校長任期屆滿4年學校名單:(以下名單以學校普通班級數由多至少排序,如班級數相同則以筆畫由少至多排序)
(一)臺北市立松山高級中學。(60班)
(二)臺北市立中正高級中學。(55班)
(三)臺北市立西松高級中學。(55班)
(四)臺北市立明倫高級中學。(45班)
四、校長出缺學校名單
高中:
(一)臺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67班)
(二)臺北市立和平高級中學。(58班)
(三)臺北市立南港高級中學。(51班)
(四)臺北市立大理高級中學。(47班)
高職:
(一)臺北市立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60班)
(二)臺北市立木柵高級工業職業學校。(54班)
(三)校長任期屆滿未申請連任及未獲連任之學校。(另行公布)
(四)現職校長參加出缺學校遴選後之出缺學校。(另行公布)
五、考評
(一)依本辦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校長辦學績效考評優良者,經「臺北市102學年度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就其考評結果審議通過後,於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或優先遴選為出缺學校校長。
(二)依據本補充規定第13點規定,考評程序包含校長自評、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業務主管科、督學室考評(含教師會及學生家長會平時意見之反映)及教育局總評。教育局將提供總評結果,提送遴委會作為連任及轉任校長遴選審議之參考依據。
六、審議對象及順序
(一) 第1階段:
1.連任審議─任期屆滿4年申請連任之校長。
2.轉任審議─任期屆滿4年申請轉任之校長。
(二)第2階段轉任審議:現職任滿4年、6年、7年之校長申請參加出缺學校校長遴選者。
七、審議項目及程序
(一)第1階段連任審議
1. 審閱書面資料。(會前辦理)
2. 教育局報告考評結果。
3. 聽取現職學校教師代表(委員)及家長代表(委員)意見(各3-5分鐘)。
4. 必要時,得邀請擬申請連任之校長列席說明或由遴委會組成訪視小組進行實地訪評。
5. 綜合上述審議結論進行遴選(投票)。
(二)第1階段轉任審議
1. 審閱書面資料。(會前辦理)
2. 教育局報告考評結果。
3. 聽取現職學校教師代表(委員)及家長代表(委員)意見(各3-5分鐘)。
4. 必要時,得邀請擬申請轉任之校長列席說明或由遴委會組成訪視小組進行實地訪評。
5. 綜合上述審議結論進行遴選(投票)。
(三)第2階段第一次轉任審議(含任滿4年、6年、7年之校長)
1. 審閱書面資料。(會前辦理)
2. 參加遴選人員現場報告(5分鐘)
3. 由遴委會就參加遴選人員所提之書面資料及口頭報告進行詢答(10分鐘)。
4. 教育局報告考評結果。
5. 聽取學校教師代表(委員)意見及家長代表(委員)意見(各3-5分鐘)。
6. 必要時組成訪視小組進行實地訪評。
7. 綜合上述審議結論進行遴選(投票)。
(四)第2階段第二次轉任審議(含任滿4年、6年、7年之校長)
1. 審閱書面資料。(會前辦理)
2. 參加遴選人員現場報告(5分鐘)
3. 由遴委會就參加遴選人員所提之書面資料及口頭報告進行詢答(10分鐘)。
4. 教育局報告考評結果。
5. 聽取學校教師代表(委員)意見及家長代表(委員)意見(各3-5分鐘)。
6. 必要時組成訪視小組進行實地訪評。
7. 綜合上述審議結論進行遴選(投票)。
八、任期屆滿校長欲申請連任者,請詳填「臺北市102學年度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任期屆滿連任申請表」;任期屆滿校長申請轉任者,請詳填「臺北市102學年度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任期屆滿(4年、8年)轉任申請表」;現職校長(含任滿4年、6年、7年)申請轉任者,請詳填「臺北市102學年度市立高級中等學校現職校長(含任滿4年、6年、7年)參加出缺學校校長遴選審議申請表」,並請以密件方式,逕送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收件時間同簡章第十一點。
九、校長於申請連任或參加他校校長遴選,應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不申請連任之校長之所任職之學校,視同校長出缺學校。
十、審查文件:申請者請以A4直式橫書格式雙面列印,正文為12號字,將下列各項文件資料依序備妥,並影印16份裝訂成冊。
(一)學、經歷證明文件。
(二)最近4年成績考核通知書。
(三)學校經營計畫書(包含過去辦學績效及未來經營規畫:學校經營理念、經營策略及行動方案,以12頁為限)。另參加校長連任遴選者,其學校經營計畫書請於遴選期間公告於學校網站;參加校長轉任遴選者,其學校經營計畫書則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公告於教育局網站(最新消息),以供學校教師、家長及遴選委員參考。
十一、報名及收件時間、地點
(一)時間
1.第1階段任期屆滿校長申請連任及轉任審議者:102年3月14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下午4時,逾時不受理。
2.第2階段第一次本市現職校長(含任滿4年、6年、7年)轉任審議者:102年3月27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下午4時,逾時不受理。
3. 第2階段第二次本市現職校長(含任滿4年、6年、7年)轉任審議者:102年4月15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下午4時,逾時不受理。
(二)地點
1.請備妥審查文件15份送達臺北市西松高級中學(臺北市松山區健康路325巷7號,電話:【教務處25286618轉201】),並註記臺北市102學年度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委員會收。
2.另備妥審查文件1份及學校經營計畫書(光碟)乙份,送達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並註記臺北市102學年度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委員會收。
十二、審議時間及地點
(一)審議時間:
1.第1階段任期屆滿校長申請連任及轉任審議會議:102年3月21日(星期四)下午2時起。
2.第2階段第一次本市現職校長(含任滿4年、6年、7年)轉任出缺學校校長遴選審議:102年4月8日(星期一)上午9時30分起。
3.第2階段第二次本市現職校長(含任滿4年、6年、7年)轉任出缺學校校長遴選審議:102年4月22日(星期一)下午2時起。
(二)審議地點:臺北市立西松高級中學。
十三、遴選結果公布
(一)經遴委會決議後,將遴選結果公告於教育局網站(最新消息)。
(二)獲遴委會同意連任、轉任(含任期屆滿及現職校長轉任)之校長,由教育局依法定程序報請市府聘任之。
十四、本遴選作業完成後,校長仍出缺之學校,由遴委會另行辦理審議作業。
十五、本作業簡章如有修正事項或未盡事宜,遴委會無法於期間內開會適時討論時,得由教育局徵詢遴委會委員意見後適時公告周知,並提送遴委會追認。
備註:查詢電話:教育局中等教育科,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352。
教育局網址:http://www.edunet.taipei.gov.tw。

 

 


●●臺北市102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校長遴選作業簡章●●

==============================================================================================
102年5月4日更新
一、依據
(一)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二)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本條例之相關規定,並具有以下資格之ㄧ者:
(一)臺北市市立國民中小學現職校長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ㄧ以上者(任期計算至102年7月31日)。
(二)具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所核發之臺北市國民中學候用校長甄選儲訓合格證書者。
(三)曾任臺北市市立國民中學校長者。
三、校長任期屆滿4年學校名單(以下名單依101學年度核定普通班級數多寡順序排列,班級數多者在前;如班級數相同則以校名筆畫由少至多排序):
(一)臺北市立明德國民中學曾校長美蕙(64班)。
(二)臺北市立天母國民中學林校長美雲(60班)。
(三)臺北市立明湖國民中學林校長蓮珠(57班)。
(四)臺北市立東湖國民中學楊校長明惠(54班)。
(五)臺北市立興雅國民中學張校長銀釵(45班)。
(六)臺北市立中山國民中學張校長勳誠(21班)。
(七)臺北市立民權國民中學陳校長春梅(21班)。
(八)臺北市立民族國民中學蔣校長佳良(9班)。
(九)臺北市立福安國民中學施校長俞旭(9班)。
四、校長任期屆滿8年學校名單(以下名單依101學年度核定普通班級數多寡順序排列,班級數多者在前;如班級數相同則以校名筆畫由少至多排序):無
五、校長出缺學校名單(以下名單依101學年度核定普通班級數多寡順序排列,班級數多者在前;如班級數相同則以校名筆畫由少至多排序):
(一)臺北市立大安國民中學(54班)(校長申請退休)。
(二)臺北市立新民國民中學(15班)(校長申請退休)。
(三)臺北市立五常國民中學(12班)(校長申請退休)。
(四)臺北市立北政國民中學(12班)(校長轉任高中)。(新增)
(五)任期屆滿之校長未申請連任或未獲連任之學校(確認後公告)。
(六)現職校長轉任他校後之出缺學校(確認後公告)。
(七)其他特殊情形出缺學校(確認後公告)。
六、校長評鑑
(一)依據國民教育法第9條之3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之機關應就所屬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校長辦學績效予以評鑑,以為應否繼續遴聘之依據。本局據此訂定「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評鑑實施計畫」。
(二)依據本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校長辦學績效優良者,應考量優先予以遴聘。
(三)另本要點第5點之規定,遴委會召開遴選會議時,參考本局對於現職校長辦學績效評鑑之總評報告進行審議,作為校長連任或轉任遴選之重要參考依據。
七、審議對象及順序
(一)現職任期屆滿4年,依本條例第17條經評鑑績效優良者,申請連任之遴選審議。
(二)現職校長任職屆滿4年、6年、7年、8年之校長,依本條例第17條經評鑑績效優良者,申請轉任之遴選審議。
(三)未獲連任或轉任之現職校長、曾任校長、候用校長,申請校長出缺學校之遴選審議。
八、遴選審議項目及程序
(一)現職校長任期屆滿4年,申請連任遴選審議項目及程序
1. 審閱書面資料(會前辦理)。
2. 聽取學校行政人員列席代表表達意見(3分鐘),列席代表表達意見後即請離席。
3. 聽取教育局總評報告(各約3-5分鐘)。
4. 聽取學校浮動委員表達意見(各約3-5分鐘)。
5. 必要時,得邀請擬申請連任之校長列席說明,或組成訪視小組進行實地訪評。
6. 綜合上述審議結論進行遴選(投票)。
(二)現職校長任期屆滿4年、6年、7年、8年,申請轉任遴選審議項目及程序
1. 審閱書面資料(會前辦理)。
2. 聽取學校相關行政人員列席代表表達意見(3分鐘),列席代表表達意見後即請離席。
3. 參加遴選人員現場報告(每位限5分鐘),並接受委員詢答;每位參加遴選人員報告及答詢以10分鐘為度。
4. 聽取教育局總評報告(各約3-5分鐘)。
5. 聽取學校浮動委員表達意見(各約3-5分鐘)。
6. 必要時組成訪視小組進行實地訪評。
7. 綜合上述審議結論進行遴選每校1人(投票)。
(三)未獲連任或轉任之現職校長、曾任校長、候用校長申請遴選審議項目及程序
1. 審閱書面資料(會前辦理)。
2. 聽取學校相關行政人員列席代表表達意見(3分鐘),列席代表表達意見後即請離席。
3. 參加遴選人員現場報告(每位限5分鐘),並接受委員詢答;每位參加遴選人員報告及答詢以10分鐘為度,必要時得延長時間,最多以5分鐘為限。
4. 聽取學校浮動委員表達意見(各約3-5分鐘)。
5. 必要時組成訪視小組進行實地訪評。
6. 綜合上述審議結論進行遴選每校1人(投票)。
九、現職校長欲申請連任者,請詳填「臺北市102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現職校長任期屆滿連任申請表」(附件1);其餘得依前開七「審議對象及順序」規定,另詳填「臺北市102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現職校長轉任申請表」(附件2)或「臺北市102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出缺學校新任校長遴選申請表」(附件3),並請依規定時間,以密件方式送件,收件地點同簡章第十三點,收件日期及時間同簡章第十二點。
十、審查文件:申請者請以正文12號字、A4格式直式橫書雙面列印,將下列各項文件資料依序備妥,並影印16份裝訂成冊(請以申請學校為單位裝訂成冊,每校16份,所送文件於遴選審議完畢後通知申請者領回,逾期不領回者,由本局代為處理)。
(一)申請連任
1. 申請表。
2. 學、經歷證明文件。
3. 最近4年成績考核通知書。
4. 學校經營報告書(以12頁為限,其學校經營報告書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公告於教育局網站「最新消息」,以供學校教師、家長及遴選委員參考。)內容如下:
甲、學校經營理念;
乙、過去辦學績效及專業實績;
丙、學校經營策略及行動方案。
(二)申請轉任
1. 申請表(每人至多填2個志願,志願不排序)。
2. 學、經歷證明文件。
3. 最近4年成績考核通知書。
4. 學校經營報告書(以12頁為限,其學校經營報告書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公告於教育局網站「最新消息」,以供學校教師、家長及遴選委員參考。)內容如下:
甲、學校經營理念;
乙、過去辦學績效及專業實績;
丙、學校經營策略及行動方案。
(三)申請出缺學校新任校長
1. 申請表(每人至多填2個志願,志願不排序)並貼妥三個月內1吋近照。
2. 切結書(如附件4,候用校長填寫)。
3. 學校經營報告書(以12頁為限,其學校經營報告書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公告於教育局網站「最新消息」,以供學校教師、家長及遴選委員參考。)內容如下:
甲、學校經營理念;
乙、過去專業服務績效;
丙、學校經營策略及行動方案。【以上1、2、3項請裝訂成冊,正、影本合計16份】
4. 敘獎部分請以表列方式呈現(限A4格式3-5頁)。【1份】
5. 資格證明文件(含國民身分證,學、經歷證明文件,最近4年成績考核通知書影本各1份)。
6. 專長證明及相關著作。【1份】
7. 辦學或服務績效佐證資料。【1份】
十一、校長於任期屆滿或連任期間,申請連任或參加他校校長遴選,應於本簡章規定期限內提出申 請。未申請連任之校長所任職之學校,視同校長出缺學校。
十二、報名收件日期及時間
(一)第一階段現職校長任期屆滿4年,申請連任之遴選作業審議
民國102年5月8日(星期三) 上午9時至下午4時截止收件。
(二)第二階段現職校長任期屆滿4年、6年、7年、8年,申請轉任之遴選作業審議
民國102年5月17日(星期五) 上午9時至下午4時截止收件。
(三)第三階段現職校長、候用校長、曾任校長,申請出缺學校之遴選作業審議:
民國102年6月4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下午4時截止收件。
(四)第四階段候用校長、曾任校長,申請出缺學校之遴選作業審議
民國102年6月19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下午4時截止收件。
十三、報名收件地點
(一)請備妥審查文件15份送達臺北市西松高級中學(臺北市松山區健康路325巷7號,電話:【教務處25286618轉201】),並註記「臺北市102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校長遴選委員會」收。
(二)另備妥審查文件1份、學校經營報告書電子檔(光碟)1份,送達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並註記「臺北市102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校長遴選委員會」收。
十四、審議日期、時間及順序
(一)第一階段現職校長任期屆滿4年,申請連任之遴選作業審議
民國102年5月16日(星期四) 上午9時。
(二)第二階段現職校長任期屆滿4年、6年、7年、8年,申請轉任之遴選作業審議
民國102年5月25日(星期六) 上午9時。
(三)第三階段現職校長、曾任校長、候用校長,申請出缺學校之遴選作業審議
民國102年6月17日(星期一) 下午2時。
(四)第四階段候用校長、曾任校長,申請出缺學校之遴選作業審議
民國102年6月27日(星期四) 上午9時。
(五)審議順序
1. 參加遴選人員現場報告之順序,依西松高中收件時間為準,採先報名先報告之原則辦理。
2. 第一、二階段遴選審議學校順序,依學校101學年度普通班班級數規模大小由大至小依序審議(學校普通班班級數相同時,依總班級數大小由大至小依序審議,總班級數相同時,依學生總人數多寡由多至少排序);第三、四階段遴選審議學校順序以抽籤方式進行排序。
十五、遴選結果公布
經遴委會決議後,依程序公布。校長仍出缺之學校,由遴委會進行遴選審議作業。
十六、獲遴委會同意連任、轉任或新任之校長,由本局依法定程序報請市府聘任之。
十七、查詢電話及公告網址:教育局中教科,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352。
教育局網址:http://www.doe.taipei.gov.tw/(並請進入「最新消息」)。
十八、本作業簡章如有修正事項或未盡事宜,得由本局適時公告周知,並提送遴委會確認。

 

●●臺北市 10 2學年度國民小校長遴選作業簡章 學年度國民小校長遴選作業簡章 學年度國民小校長遴選作業簡章●●

===========================================================================================================
102年4月3日臺北市立國民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通過
壹、依據
一、國民教育法。
二、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以下簡稱自治條例)。
三、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
貳、申請資格
凡中華民國國民,身心健康、品德優良,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條之任用資格,且持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所核發之國民小學校長甄選、儲訓之合格證書,並具備下列各項資格之一者,得依本簡章之規定參加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國民小學校長遴選:
一、本市國小現職校長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ㄧ以上者(任期計算至102年7月31日)。
二、具有本局核發之國小候用校長甄選儲訓合格證書之本市國小候用校長。
三、曾任本市國小校長者。
參、校長任期屆滿及出缺學校
一、校長任期屆滿4年學校(依101學年度各校普通班班級數規模大小,由大至小排序)
(一)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國民小學(普通班96班,總班級數103班)
(二)臺北市士林區天母國民小學(普通班72班,總班級數75班)
(三)臺北市內湖區內湖國民小學(普通班70班,總班級數76班)
(四)臺北市北投區文化國民小學(普通班54班,總班級數55班)
(五)臺北市信義區吳興國民小學(普通班49班,總班級數56班)
(六)臺北市中山區五常國民小學(普通班48班,總班級數53班)
(七)臺北市文山區力行國民小學(普通班48班,總班級數50班)
(八)臺北市萬華區萬大國民小學(普通班43班,總班級數47班)
(九)臺北市文山區景興國民小學(普通班41班,總班級數43班)
(十)臺北市文山區木柵國民小學(普通班37班,總班級數41班)
(十一)臺北市信義區永春國民小學(普通班31班,總班級數35班)
(十二)臺北市大同區大龍國民小學(普通班31班,總班級數33班)
(十三)臺北市萬華區老松國民小學(普通班31班,總班級數33班)
(十四)臺北市中山區大直國民小學(普通班30班,總班級數32班)
(十五)臺北市士林區雨農國民小學(普通班29班,總班級數31班)
(十六)臺北市文山區興隆國民小學(普通班28班,總班級數31班)
(十七)臺北市文山區景美國民小學(普通班24班,總班級數29班)
(十八)臺北市中正區螢橋國民小學(普通班24班,總班級數27班)
(十九)臺北市松山區三民國民小學(普通班19班,總班級數27班)
(二十)臺北市萬華區龍山國民小學(普通班18班,總班級數19班)
(二十一)臺北市大同區大同國民小學(普通班17班,總班級數19班)
(二十二)臺北市北投區桃源國民小學(普通班15班,總班級數16班)
(二十三)臺北市大安區公館國民小學(普通班12班,總班級數13班)
(二十四)臺北市中山區大佳國民小學(普通班11班,總班級數12班)
(二十五)臺北市北投區大屯國民小學(普通班6班,總班級數7班)
(二十六)臺北市士林區溪山國民小學(普通班6班,總班級數7班)
(二十七)臺北市士林區雙溪國民小學(普通班6班,總班級數7班)
(二十八)臺北市北投區湖田國民小學(普通班6班,總班級數7班)
二、校長任期屆滿8年學校(依101學年度各校普通班班級數規模大小,由大至小排序)
(一)臺北市士林區社子國民小學(普通班64班,總班級數68班)
三、校長出缺學校(依101學年度各校普通班班級數規模大小,由大至小排序,普通班數相同時,依總班級數排序,總班級數再相同時,依學生總人數排序)
(一)臺北市大安區建安國民小學(申請退休奉准)(普通班71班,總班級數78班)
(二)臺北市大安區大安國民小學(申請退休奉准)(普通班58班,總班級數66班)
(三)臺北市信義區興雅國民小學(申請退休奉准)(普通班51班,總班級數54班)
(四)臺北市內湖區麗山國民小學(申請退休奉准)(普通班45班,總班
級數47班)
(五)臺北市中山區長春國民小學(申請退休奉准)(普通班43班,總班級數44班)
(六)臺北市大同區日新國民小學(申請退休奉准)(普通班36班,總班級數39班)
(七)臺北市中山區中正國民小學(申請退休奉准)(普通班34班,總班級數37班)
(八)臺北市文山區萬芳國民小學(申請退休奉准)(普通班33班,總班級數35班)
(九)臺北市中正區南門國民小學(申請退休奉准)(普通班25班,總班級數26班)
(十)任期屆滿之校長未申請連任或未獲連任之學校(確認後公告)。
(十一)現職校長轉任他校後之出缺學校(確認後公告)。
(十二)簡章公告後申請退休奉准或其他特殊情形出缺學校(確認後公告)。
四、臺北市和平國小籌備處(校長申請退休奉准,準用自治條例程序)
肆、遴選審議程序
一、第一階段遴選:辦理現職校長任期屆滿4年申請連任審議
(一)審議學校:校長任期屆滿4年學校
(二)參加對象:任期屆滿4年之現職校長
二、第二階段遴選:辦理現職校長任期屆滿八年申請轉任,與任期屆滿四年未申請連任或未獲連任、及連任任期屆滿二分之一申請轉任之遴選審議。本階段分二次辦理:
第二階段第一次遴選
(一)審議學校:校長出缺學校、校長未申請連任學校、校長未獲連任學校、校長任滿八年學校及臺北市和平國小籌備處。
(二)參加對象:任期屆滿4、6、7、8年之現職校長
第二階段第二次遴選
(一)審議學校: 前次審議後仍為校長出缺之學校及校長任期屆滿二分之一轉任他校之學校。
(二)參加對象:任期屆滿4、6、7、8年之現職校長
三、第三階段遴選:辦理現職校長、候用校長及曾任校長申請校長出缺學校遴選審議。
(一)審議學校:前階段審議後仍為校長出缺之學校
(二)參加對象:現職校長、候用校長及曾任校長
四、第四階段遴選:辦理候用校長及曾任校長申請校長出缺學校之遴選審議。
(一)審議學校:前階段審議後仍為校長出缺之學校
(二)參加對象:候用校長及曾任校長
五、前四階段遴選辦理完成後,仍有校長出缺學校時,遴委會得徵詢合於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之現職校長、候用校長或曾任校長同意,依作業要點之程序推薦為該校校長人選。
伍、報名文件
一、申請參加校長遴選者應檢具下列申請文件,影印備妥14份並裝訂成冊,送交至臺北市立國民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請以申請學校為單位裝訂成冊,每校14份):
(一)申請表(附表一)。
(二)切結書(候用校長填寫)(附表二)
(三)2吋彩色照片14張(自行貼於申請表)。
(四)現任、曾任本市國民小學校長證明,或本局核發之國民小學校長甄選儲訓(候用)合格證書。
(五)專長或特殊表現(得附證明)。
(六)自述辦學(服務)績效(填列於附表三臺北市國民小學校長/候用校長/曾任校長自我考評表,以6頁為原則)。
(七)針對參與遴選學校經營理念與方案之書面報告(以A4格式直立橫式繕打,並以3頁為原則)。
二、原任職學校人事單位應確實查核之事項如下:
(一)學歷證明文件。
(二)經歷證明文件。
(三)國民小學教師合格證書。
(四)最近五年成績考核通知書。
(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及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陸、報名方式
一、報名日期及時間
(一)第一階段遴選報名:102年4月19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止。
(二)第二階段第一次遴選報名:102年5月8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上午12時止。
(三)第二階段第二次遴選報名:102年5月21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上午12時止。
(四)第三階段遴選報名:102年6月14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上午12時止。
(五)第四階段遴選報名:102年7月1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上午12時止。
二、報名地點
請符合各階段參加對象之校長候選人,備妥報名文件(如簡章第伍點說明),於各階段規定報名期間內,親自或委託專人送達臺北市立中崙高中4樓圖書館(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101號,聯絡電話:2753-5316轉200教務處顏主任),並註記「臺北市立國民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收。
柒、遴選審議時間及地點
一、102學年度國小各階段校長遴選審議時間如下,審議地點為臺北市立中崙高中:
(一)第一階段遴選審議:102年5月2日(星期四)下午2時起。
(二)第二階段第一次遴選審議:102年5月16日(星期四)下午2時起。
(三)第二階段第二次遴選審議:102年5月30日(星期四)上午8時30分起。
(四)第三階段遴選審議:102年6月25日(星期二)下午2時起。
(五)第四階段遴選審議:102年7月5日(星期五)下午2時起。
二、第一、二階段遴選審議學校順序,依學校101學年度普通班班級數規
模大小由大至小依序審議(學校普通班班級數相同時,依總班級數大小由大至小依序審議,總班級數相同時,依學生總人數多寡由多至少排序);和平國小籌備處另列案由進行遴選;第三、四階段遴選審議學校順序以抽籤方式進行排序,和平國小籌備處另列案由進行遴選。
三、校長候選人於各階段遴選審議學校之報告順序,依臺北市立國小校長遴選委員會各階段報名收件編號,依序排定報告順序。
四、各階段遴選審議學校出、列席代表及校長候選人之應到場時間及預定審議時間,將由本局另行公告函知。
捌、遴選結果公告及聘任
一、各階段遴選審議結果及次一階段出缺學校名單,將於審議程序結束當日於本局網站公告。
二、國民小學校長人選經遴選委員會決議,由本局依法定程序報請市政府聘任之。
玖、其他
一、本作業簡章如有修正事項或未盡事宜,由本局適時公告週知。
二、有關102學年度國小校長遴選相關事宜之查詢電話及公告網址如下:
(一)本局國小教育科,電話:2725-6371。
(二)本局公告網址:http://www.edunet.taipei.gov.tw(請進入國小教育科「熱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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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6/16 下午 03:56:07

1020607【國中校長遴選即時爆料】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的字典裡大概找不到「清廉」兩個字?
禮聘涉貪被地檢署起訴審判中的被告擔任校長遴選委員!
莫非想借重其涉貪方面的經驗或長才傳承給校長候選人?

●文:廖建中(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副理事長)

今天,高雄市舉辦國中校長遴選作業,有人看不下去向本會爆料,教育局今年竟然禮聘因涉貪案件遭起訴的【謝勝宇】擔任校長遴選委員。【謝勝宇】擔任五甲國中總務主任期間,曾因採購弊案,97年被檢調單位調查約談偵訊後【交保】,99年被高雄地檢署【起訴】,目前案件仍在司法審判中。

高雄市的校長遴選黑箱作業、黑幕重重,高雄市教育局的校長遴選過程,不僅曾經有「肯定涉貪收押校長的表現並予留任」、「收押在拘留所中的貪汙犯也能留任」、「停止羈押交保後的申請復職馬上辦」、「審判中貪汙犯還能轉換跑道換學校」……等離譜情形。

今年的國小校長遴選,高雄市更全國首創【幽靈遴選】制度,允許被遴選者不必出席也能遴選,今年連因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遭法院判刑者都能一個蘿蔔一個坑地被保障遴選上。

今天,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竟然還大大地肯定涉貪人員,禮聘因為「貪污、違反政府採購法、偽造文書等」案件遭到司法起訴審判中的人擔任國中校長遴選委員,難道是想借重這個人的「實務經驗」嗎?

教育局禮聘有涉貪背景的人擔任遴選委員,是對今年參加遴選的國中校長候選人莫大的侮辱。請問今年遴選上的校長們,會覺得「光彩」嗎?會有「榮譽感」嗎?

教育局蓄意聘請因為「貪污、違反政府採購法、偽造文書等」案件遭到司法起訴審判中的人擔任遴選委員,真的能選出品德、操守以及辦學績效優良之校長嗎?

高雄市是都沒有人才了嗎?為什麼高雄市教育局非得聘請一個因為「貪污、違反政府採購法、偽造文書等」案件遭起訴的「犯罪嫌疑人」當校長遴選委員呢?

PS.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第一時間接獲不滿者爆料,馬上發出訊息。目前遴選過程正在進行中(地點:明華國中),稍後,本會將會蒐集資料發出完整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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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奶瓶報報】 發信人:劉亞平 電子郵件:milklyp@ms69.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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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7/30 上午 11:47:52

●●●1020515蘋果日報_遴選校長免到場 挨批幽靈●●●
================================================================================
遴選校長免到場 挨批幽靈
2013年05月15日

新聞影音檔: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515/35017774/%E9%81%B4%E9%81%B8%E6%A0%A1%E9%95%B7%E5%85%8D%E5%88%B0%E5%A0%B4%E6%8C%A8%E6%89%B9%E5%B9%BD%E9%9D%88

高市教育產業工會昨痛批國小校長遴選如「幽靈遴選」。楊適吾攝
周昭平╱高雄報導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昨開記者會,痛批高市教育局辦理國小校長遴選,被遴選人竟不必出席,質疑現職校長都已協調好去處,此外還有涉貪判刑及做直銷生意被列入「群英榜」的校長參加遴選,嘲諷高市教育界已成「涉貪天堂、直銷樂園。」

涉貪直銷也能選
高市教育局預計今天辦理國小校長遴選作業,高市教育產業工會昨批教育局去年起採用全國首創、被遴選人不必出席的「幽靈遴選」制度,候選校長躲家中,委員只審查書面資料,深究原因是缺額已安排好,「一個蘿蔔一個坑,難怪有校長連書面資料都懶得提供。」
高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劉亞平說,今天參加遴選留任的校長,包括因貪污被判緩刑的後庄國小校長OOO及違反教育部規定搞直銷的華山國小校長陳姝嫈(嫈,音同英),陳的業績好到和任職桂林國小的丈夫同列「主管經理級」的群英榜、月領六萬六千五百元,高市教育界已成「涉貪天堂、直銷樂園。」
陳姝嫈昨說,自己只是單純消費,不清楚為何名字列在刊物上。教育局主任祕書戴淑芬說,遴選作業已先安排校長到有意轉任學校與教師及家長代表座談,絕非幽靈遴選,至於涉及直銷業務校長,若有違法事證將依規定辦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1/10 下午 05:14:55

【會議報告】1021009「高雄市102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檢討會」會議報告
報告人:鄭穎聰(詳細會議記錄請參考教育局紀錄為準)

●時間:102年10月09日(星期三)14時30分
●地點:前金區建國國小三樓會議室
●主持人:鄭局長新輝
●會議代表:潘如梅、李賢能、鄭穎聰

本次會議係就102學年度高雄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過程,進行檢討,以便來年改進。會中【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慷慨陳詞,據理力爭,其重點如下:
一、校長遴選委員中「家長會代表」應改為「出缺學校家長代表」,以符合教育部102年5月29日函,明確表示國民教育法第九條第6項所規定校長遴選委員會之「家長會代表」其立法意旨應係為「出缺學校之學校家長會代表」。但目前高雄市校長遴選委員會中家長會代表,卻是教育局所邀家長團體推薦之代表。

二、取得參加校長遴選候選人,如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行政處分之,應廢止其遴選資格,以符合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11條規定:「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資格,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廢止其資格。」但經過相當時日後仍可依相關規定參加校長甄選再行取得資格,(註:校長甄選條件之一,最近3年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行政處分)。

對以上二點,國小科科長表示依據教育部於102年8月27日召開研商「校長遴選委員會家長會代表認定等法令疑義」會議紀錄之決議如下:
一、有關「校長遴選委員會家長會代表」之認定疑義,為【家長會代表之定義為其遴選校長學校類型之代表】。
二、有關「具有『校長遴選之候選人』如受刑事、懲戒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廢止其資格。」所稱之「校長遴選之候選人」是否包含「現任校長」案,決議為【本案先由業務單位彙整機關(單位)相關意見,另案簽會本部法制處表示意見後再行釋復。】
局長裁示:二案於十月底前去函教育部請示,以探求教育部對【家長會代表之定義為其遴選校長學校類型之代表】之真義,如果教育部回覆仍為「出缺學校家長會代表」,該改為「出缺學校家長會代表」,就改為「出缺學校家長會代表」。
PS:本會並建議未免時間延宕,影響修訂相關法規,應儘速請示教育部並函副知與會教師團體與家長團體,以利本會追蹤教育部進度。

三、校長遴選候選人志願表中,增加「是否有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行政處分」之欄位,提供遴選委員相關訊息,以便做決定時參考。
局長裁示:依此建議辦理。

四、現職校長應比照曾任或候用校長,於遴選時向遴選委員會報告並接受詢答的提案。
局長裁示:本案維持現狀,若教育部的回覆,家長會代表即為「出缺學校家長會代表」,將改變現行作業流程,要求現職校長亦必須列席遴選委員會報告說明,接受詢答,以示對出缺學校家長會意見的尊重。

五、參加遴選校長所提的「出缺學校特色及待解決問題處理方案」應讓出缺學校知悉。
局長裁示,遵照辦理。
本案其實去年檢討會時即已通過,且本會代表於本年度第一次委員會時亦曾提出,今年國中校長遴選時有遵照辦理,但國小部分則無。國小科科長承諾明年校長遴選時,會落實執行,並修訂遴選作業注意事項為「送達各遴選委員及出缺學校」。

【臨時動議】
現職校長參與遴選需附上辦學學校學校評鑑之資料,以供遴選委員參考。提案人【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
說明:依據國民教育法第9-3條規定略以:「遴選委員會應就所屬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校長辦學績效予以評鑑,以為應否繼續遴聘之依據。」暨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略以:「遴選委員會召開遴選會議時,參考下列資料進行審議:(一)現職校長之「意願調查表」、「校長辦學檔案」(含校長辦學績效、本局提供之年度考核、視導紀錄及學校評鑑等)、「出缺學校特色及待解決問題處理方案」。」故應提出最近一次學校評鑑的結果。
局長裁示:遵照辦理。

【後記】
整場檢討會中,【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提案數量最多、發言最踴躍,且多數為局長裁示遵照辦理。【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專業、認真,對高雄市校長遴選制度的精進,不斷建言、把關。

「高雄市102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檢討會」會議議程
http://www.keu.org.tw/keu/upload/2013101084577437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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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奶瓶報報】 發信人:劉亞平 電子郵件:milklyp@ms69.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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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1/10 下午 05:16:15

<DIV class="messagebody undoreset clearfix" id=message2012290481 role="main"><DIV class=plainMail>【校長遴選】高雄市102學年度校長遴選委員會檢討會提案表
●文:潘如梅(高雄縣教師會、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政策部主任)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專業又認真,有關校長遴選,我們努力不懈,相信法理和公義,總有伸張的一天!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在「高雄市102學年度校長遴選委員會檢討會」的提案表!

================================================================================
提案單位 高雄縣教師會
案由1 「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及遴選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點第1項第2款「家長會代表」應修訂為「出缺學校家長會代表」。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5月29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050362號函(如附件)規定以:「國民教育法第9條第6 項規定『前三項遴選委員會應有家長會代表參與,其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一』該規定『家長會代表』立法意旨應係為出缺學校之『學校家長會代表』。」
二、承上,有關出缺或申請連任、延任之學校校長遴選,應尊重、參酌該校家長會代表之意見,以符國民教育法第9條第6項規定暨教育部函釋旨意,其遴選委員應納入出缺或申請連任、延任之「學校家長會代表」(即浮動代表)。
辦法 如案由

================================================================================
提案單位 高雄縣教師會
案由2 有關具校長遴選之候選人,如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廢止其資格。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7月11日臺教授國字第1020050709號函(如附,該公文已副知貴局)說明略以:「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11條未明定其受刑事案件者應俟定讞後方可廢止其校長遴選資格,且考量社會大眾對教育人員具高道德標準之期待,爰本案校長遴選候選人既經一審刑事判決文書登載不實,則應依該辦法第11條規定,廢止其資格。」
二、校長是學校教育的領航者,常言道:「有怎樣的校長,就有怎樣的學校。」足徵校長對於學校的運作、進步與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倘校長
三、承上,取得參加校長遴選之候選人,不得有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以符社會對校長高道德標準之期待。
辦法 「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及遴選委員會設置要點」增訂:「校長候選人如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廢止其資格。」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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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單位 高雄縣教師會
案由3 參加遴選之現職校長,應比照曾任校長或校長候用人員列席,向遴選委員會報告。
說明 
一、依「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注意事項」規定,凡現職校長均不必列席說明或報告,顯為「幽靈遴選」。
二、依上開作業事項規定第一階段之現職校長遴選作業流程,其僅就:「委員就所提送之資料中對於有疑義者進行討論,必要時推派代表實際訪查,訪查時程由教育局安排。」現職校長完全無列席說明或報告機制。
三、第二階段之曾任校長或校長候用人員應列席,向遴選委員會報告,也未規定現職校長應列席。
四、基上,依現有制度對第二階段現職校長完全保障,不必接受查訪與列席報告,對現職校長與曾任校長或校長候用人員顯有差別待遇,是以,制度應對參加校長遴選之候選人應一視同仁,以符公平原則。
辦法 增修「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注意事項」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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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單位 高雄縣教師會
案由4 應依高雄市101學年度校長遴選委員會檢討會會議紀錄之決議,於遴選會議前公告參加遴選之校長所提「出缺學校特色及待解決問題處理方案」,以期資訊公開。
說明
一、依「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注意事項」規定:「將出缺學校需求及參與遴選校長之『校長辦學檔案』、『出缺學校特色及待解決問題處理方案』送達各遴選委員。」故依現有機制,出缺學校無法就欲參與該校遴選之校長所提出之「特色及待解決問題處理方案」進行了解。
二、另依去(101)年檢討會會議決議:「各出缺學校能參閱參加遴選之校長所提出的『出缺學校特色及待解決問題處理方案』,以讓資訊更公開透明,建議教育局於遴選會議前將『出缺學校特色及待解決問題處理方案』公告予出缺學校參考。」。
三、本會代表於出席第1次遴選委員會時,即提出今年應依上開檢討會決議辦理,也經主席鄭局長裁示通過辦理,但卻未依決議執行,明年應予落實執行。
辦法 增修「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注意事項」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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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單位 高雄縣教師會
案由5 第一階段遴選作業規定之遴選審議順序,有關第一、二任任期屆滿者重複審議,應予刪除。
說明 依「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注意事項」第一階段遴選作業規定:「 (11)參加人員其遴選審議順序如下:甲、新設學校校長遴選。 乙、遷併校校長申請遴選他校者。 丙、第一、二任任期屆滿及第一任任期屆滿校長的連任。 丁、第一、二任任期屆滿及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ㄧ以上之現職校長及曾任校長之現任課程督學之校長遴選。」於丙及丁順序均包含「第一、二任任期屆滿」之審議,應刪除後面丁之順序中所列部分。
辦法 如案由及說明,修訂為:「丁、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ㄧ以上之現職校長及曾任校長之現任課程督學之校長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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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4/13 下午 09:18:27

.依據「國民教育法」,應就校長辦學績效予以評鑑,以為應否繼續遴聘之依據,因此在擬參加遴選之校長所提出資料中,應包含學校評鑑之辦學績效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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