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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oami
發表時間︰2006/10/20 上午 01:03:15

台南市立安順國民中學減班超額教師處理辦法                        90年4月13日修訂

一、依據:

1、教師法第十五條。

2、台南市公立國民中學辦理教師介聘、分發、甄選實施要點(參、超額教師介聘)

二、目的:為健全教育人事制度,公平處理本校減班超額教師,以安定教師生活,提高服務士氣。

三、處理原則:

1、公開、公正,並酌情尊重教師意願。
2、
維護教師工作權、學生受教權並重。
3、
學校應優先商請上級教育行政機關,協調本市各國中,輔導超額教師遷調或介聘他校服務。

四、處理辦法:

1、本校為處理減班超額教師,應依「台南市公立國民中學辦理教師介聘、分發、甄選實施要點」第十一條規定,由校長召集相關處室主任及教評會委員組成「評審小組」,並互推一人為主席,共同處理之。

2、決定超額教師時間:每年七月(新生報到後)為原則。

3、減班超額教師名額之決定:以現有依教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聘任之教師數(六月份)扣除八月一日確定退休數,與實際班數(新生報到後)應有教師數比較,所超出數為超額教師員額。

4、學校有超額,但有教師因病假、育嬰假、研習、進修、受訓、服役或公假等原因,已於下學年度預請假滿一學年以上經核准者,得保留相等人數之超額教師,暫免予調動。

5、上項超額依科別,以現有教師數減去實際所需教師數為該科超額教師數,由教務處計算之。

6、本校特殊教育教師不適用本處理辦法,但特殊教育教師有缺額時,本校一般超額教師如有任用資格者得優先調任。
(本校任教特殊教育班之特殊教育教師,不適用本校減班超額教師處理辦法,特殊教育班減班時,超額教師人數由特殊教育教師單獨核算,減一班超額三位特殊教育教師,但此三位特殊教育教師
如擁有二科以上教師證登記科目,可自行選擇欲超額科目介聘他校。)

7、經學校或上級教育行政機關協調本市各國中,依教師超額數最高之科目教師調出之,至該科缺額數滿。

8、上項應調出之科目教師,若本市各國中無足夠缺額可供介聘時,本校應依「台南市公立國民中學辦理教師介聘、分發、甄選實施要點」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缺額各校開出各科教師缺額,超額學校應提供符合缺額學校所需之科目教師為原則。得改調其他非超額科別教師。

五、各科決定超額教師方式:

1、教師科目之認定以教師證登記科目為依據;擁有二科教師證登記科目以上者,可在學校訂定期限內自行選擇欲超額科目,經選定科目後,往後各年超額教師介聘不得再變更超額科目,且年資歸零,排為該科最資淺人員。(八十八學年度在職教師業已於八十九年六月選定超額科目)

2、任超額科目中之教師,有自願為超額教師者為優先,若自願人數超出名額,則以在本校服務年資較長者為優先,再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3、任超額科目教師中,無志願者,以在本校服務年資最淺者為優先,年資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4、兼任行政職務之主任、組長、男女童軍團長(含補校兼任主任、組長),願受聘留任原職者,不列入超額教師,不受本原則之限制。

5、任超額科目中之教師,自願為超額教師者,應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八十九學年度預定九十年六月十五日),逾期不受理。

六、超額教師調出及市內教師介聘作業完成後,如學校有缺額,則由教務處確定缺額科目,人事室通知該科目已受超額介聘之教師,經新介聘及本校教評會同意優先返學校服務,若申請調回原校服務之教師超過實缺時,則以在本校服務年資較長者為優先。

七、本辦法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及相關處室主任審議通過,送校長核准後施行,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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