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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oami
發表時間︰2006/10/20 上午 12:58:07

超額教師的處理原則應從問題的核心出發來解決問題

這是一個價值混亂的年代,我們的生活幾乎被各種看法弄得極度複雜,而所有的議題也在各方不同的見解下不斷擴張而模糊了焦點。

目前超額教師的處理問題就是一個極度偏離問題核心的事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沒有落實於教師權利與義務的研討,就已經落入各方勢力的角力範圍,更甚者則將教師直接視為公務機關下屬,然而超額教師作業並未受到比超額學校幹事作業等同的人性化考量與對待。回歸核心層次來看,教師與學校之間係屬聘約關係,教師除兼任行政職務時具有準公務人員身份外,在權利義務上與公務人員是截然不同的。這種聘約關係所存在的權利義務,也絕不是地方行政機關的行政規則或依地方自治相關法律規定所能逾越的。因之,學校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做的是:在充分保障超額教師的權益下,訂定出絕大多數教師能接受的相關規定,並且讓相關作業機制透明公開。

只是當制度面都尚未適度調整時,就介入了各方勢力的考量:有所謂專長教師需求、主任保障條款、學校家長會的需要等。這些因素的加入,只有讓整個決策過程更啟人疑竇而已,何況行政規則本身若沒有法律授權,若因此直接牽涉到侵犯他人的權益,在公務員及行政程序等相關法律上的關係就不言可喻了。但並非不能做,而是在最基本的機制訂好之後,才漸漸從公共議題角度導入來進行探討,經由廣泛的論述才可以理解相關議題的適法性及對與整體影響的優劣看法。

觀察過各縣市的超額辦法,皆刻意或顯然漠視教師聘約與聘期在公法契約與民法契約上的效力。學校內部沒有人或單位能逕行提報超額教師,因為聘約是兩方合意,在其中兩方沒有協議決定停止聘約存續期前聘期仍然有效。否則之前就不生代理兵缺教師因契約逕行終止而向勞保單為申請失業給付之事了。所以輔導超額介聘一事意謂經由一套深刻考慮權利義務的良善機制讓教師自願接受介聘。希望大家都能深切思考,事情應該從核心點分析,從簡單問題開始解決,把簡單的事情複雜化不僅引發爭議,當引爆點產生時更難以收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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