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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校長不遵守校務會議決議,怎麼辦? ( http://61.219.67.208/fbbsxp/ShowPost.asp?id=10468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2/19 下午 06:18:38
校長說: 導師輪替辦法就算你們校務會議通過了,但我若就是不簽核實施..... OOXX , 你能奈我何!!!!! 好可怕喔~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2/19 下午 08:00:46
没聽說校務會議的決議還要校長簽核不核准的吔!~他是校長,不是皇帝喔!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2/20 下午 02:12:13
上篇因貼圖失敗,請網管人員刪除,謝謝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2/20 下午 07:06:44
2013/02/19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會議記錄的重要性 文/邱儷萍(本會文宣部主任) 哈囉,各位老師,又是新學期的開始,在此祝福您蛇年蛇麼都順心、蛇麼都如意:-) 在煩忙的處理學校事務中,若發現有何疑問、發生權益受損之事、發覺某些作為不合理之時,歡迎隨時向桃教產反應,也許你的問題也是全縣老師共同的問題,所以,不要讓自己會員的權益睡著了喔!讓我們攜手並進,教育環境需要你我一起來監督、也需要你我一起來改善。Yes蛇! ●●會議記錄的重要性●● =========================================================================================================== 開學了,行政人員忙著交辦業務,老師們忙著承辦業務,寒假的休養生息,隨著開學又整個活絡了起來。當然免不了,也有一些會議要開,尤其是學期初最重要、擁有校內最高決策權的校務會議,在這邊,就跟大家聊聊校務會議會議記錄的重要性。 校務會議決定了許多事情,包括教評、考核委員的推選,學校重要章則訂定,如導師輪聘辦法、聘約準則...等。所以當校內同仁決議完學校的重要章則後,會議記錄的確認,就成為一件很重要的事情。為什麼會議記錄的確認,是一件重要的事呢?以本會處理的案件為例:
其一:某國中,在校務會議討論導師輪聘辦法,校長宣稱民國94年時已有討論過,老師們要求學校拿出當年的校務會議會議記錄,校長說被大水淹掉了。
其二:某國中,教師聘約準則被學校私下更改勞動條件,而未經校務會議共同討論議決。
其三:某國小,教師聘約準則被學校私下更改勞動條件,要求老師必須擔任驗菜工作,而未經校務會議共同討論議決。
上述三個案例,若教師開完會後,要求記錄者公布會議記錄,當有疑義或記錄不實之處,再做修正及做最後確認的動作,就比較不會有爭議事件發生。尤其在討論校內的重要議案,還攸關大家勞動條件的重要章則時,更需要大家留存一分記錄,最好還能夠錄音錄影十年存證,發生爭議時,才有憑據還原真相。
開會,就是大家一起來討論事情,會要議,議要決,決要行;會議若流於會而不議、議而不決、決而不行,那真的是浪費大家生命,也失去了開會的意義。更誇張的,若私自竄改會議記錄,這可能還犯了偽造文書的罪行。
開學了,老師們除了忙於學生事務,會議的參與,也是至為重要,教師法第16條中提及:教師享有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之權利;能提供革新意見,改進教育業務,更是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中名訂,必須記功的教師。所以,多關心學校的公共議題、多參與其中,會議記錄很重要,為了避免爭議,別忘了做最後的確認。想想,學校典章制度,大家一起來建立;學校的民主法治觀念,大家一起來落實,也是美事一椿、功德一件呢!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網站:http://www.teu.org.tw/ 會址: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2/22 下午 07:30:39
文書組要負責公告校務會議記錄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2/23 上午 11:12:51
可函請縣府解釋或寫縣政信箱去查詢,看到底誰說了算?縣府人員會給答案的。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2/24 下午 01:47:46
不必函請或縣長信箱啦,直接打電話給教育局反應比較 快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2/26 下午 06:16:24
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2/26 下午 07:38:07
回樓上的:
您的法學素養真是令人敬佩!
大家都要向您學習∼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3/7 下午 04:20:54
請問是哪所學校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3/12 下午 07:40:09
人在屋簷下 不得不低頭 [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看到校內一些前輩的遭遇 大家都明哲保身了 禁言中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3/23 下午 06:41:40
Q:教師法第17條明白規定,校務會議可以討論導師輪任的辦法,但校長卻說這是他的行政權,到底桃園縣其他學校的作法如何?縣府教育局沒有相關規定,任由各校校長自行決定要不要遵守教師法嗎? A: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也就是校長行使行政裁量,必須有法律的授權。誠如您所說,教師法第17條,擔任導師辦法,由校務會議定之。由校務會議定導師輪替辦法,才是合情合理又合法之事。所以 貴校校長明顯違反了行政程序法及教師法。 Q:校務會議可否錄音錄影? A: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二 章 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第7條第一項:下列政府資訊,...應主動公開: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 治法規。......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 又本法第8條中明訂: 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擇其適當之下列方式行之: 一、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 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 四、舉行記者會、說明會。 五、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所以,合議機關之會議記錄,可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這是政府資訊公開法中明確規定的事項。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6/30 下午 08:58:58
【2013/06/25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聯合報報導】校長遴選程序 教局惹議 感謝聯合報主動關心並報導桃園縣國中小校長遴選作業之家長代表問題! PS:桃園縣教育局長吳林輝,沒知識也要有常識,教育部認定校長遴選之「家長會代表」很清楚指出「立法意旨」應係為出缺學校之「學校家長會代表」,這是當初立法的意旨,不是最近修的法條,這表示桃園縣教育局已經違背【立法意旨】很多年啦! ================================================================= ●聯合報102.6.25 校長遴選程序 教局惹議 【記者鄭國樑/桃園報導】桃園縣教育局連日辦理國中校長連任、出缺等遴選作業,教育產業工會指出,遴選委員必須要家長會代表,教育部已經明文解釋指的是需要辦遴選的學校家長會成員,但桃園縣一直沒這麼做,違反教育部規定。 教育局表示,目前校長遴選作業模式行之多年,高中的遴選委員會家長代表,都由需要辦遴選的學校家長會推派,國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由兩個縣籍的家長會長團體派人參加,教育部如果有新規定,教育局會遵循辦理。 教育產業工會指出,國民教育法明文規定校長遴選委員會包括家長會成員,教育部以此為母法,訂定遴選作業細節辦法,明定委員身分和比例,有些縣市找來其他學校的家長會成員,被認為遴選過程不具代表性,而且有欠公允。 工會表示,台南、高雄市的教育產業工會去年、今年先後行文教育部要求解釋遴選委員中的家長會成員,指的就是需遴選的學校,教育部兩次都明確解釋,就是有出缺貨連任、延任的學校家長會成員。由此可見,顯然過去找其他學校家長會成員擔任遴選委員的作法,不符合規定。 教育局指出,教育部解釋之前,校長遴選按國民教育法作業已有一定模式,也沒有太多爭議,既然其他縣市疑義,教育部也做成解釋,教育局會進ㄧ步了解是否一體適用,如果使中央統一法規,當然樂於執行和配合。 教育局目前正在進行國中校長遴選作業,至昨天統計有10所國中校長任滿1屆,申請連任(留任原學校),另外有10所國中校長因申請退休或異動,必須啟動遴選作業。在高中方面,縣立永豐高中校長韓青菊退休。據了解有至少10人爭取,經遴選由大溪高中總務主任林裕豐脫穎而出,林曾以大溪高中教務主任身分代理校長,在遴選永豐校長時,表現獲得多數委員肯定。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7/5 上午 11:36:55
部分校長法治素養要加強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7/17 上午 10:42:42
曾校長 謝謝你 我們知道你受的委屈 壓力讓你無法繼續 但是你的功勞都在老師學生家長心中 沒有人能磨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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