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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師費與行政人員的職務給予費性質同否 ( http://61.219.67.208/fbbsxp/ShowPost.asp?id=10436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31 下午 09:32:26
請問: 導師費給付和行政人員的職務加給費性質是否有差異? 導師時間不列入授課時數或鐘點裡 但..無論導師公(差)假或請假會被扣除該日導師費(或自付導師費) 那....校長主任組長等行政人員公(差)假時卻不需支付職務代理人費用 請給個依據理由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2/1 上午 12:28:14
代課老師需要執行導師工作,因此從導師身上扣給代課老師,應該是合理的吧!您當天又沒有執行導師的任務,不領當天的導師費應該說的過去吧! 職務代理人則不是行政人員才有,導師也要有職務代理人,但職務代理人是不支薪的,所以也不需要從您的薪資中扣除給代理人.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2/1 上午 10:36:56
導師請假,職務由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費由專任教師 支領。 行政人員請假,職務由其他行政人員代理。行政人員彼此之間互相代理,故不扣主管津貼。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2/1 下午 06:45:57
導師請假短暫數日,學生生活與學習照常,無法暫停,需一人實際執行導師任務,理當支給導師費;行政請假短暫數日,工作暫停無妨,代理人形同虛設,無實際執行工作任務,豈有支領津貼之理。 此為實況,亦為差異所在。 別忘了!台灣所有的法,都會因「人」而轉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2/2 下午 12:31:37
我們學校的一位代理教師有兼教務之部分公務, 因相關研習必需出席, 課程調課都好處理, 但早自習算一堂課, 吃飯加午休(12點到1點)算1.5堂課,至少要給2.5堂課的代課費,每月三千元的導師費, 平均以20天為準, 每日導師費才150元, 而不必上課的代課費卻要付650元, 誇張吧, 所以很多事都因人而轉彎,況且那位導師是代理教師, 而非正式老師吶~~~因為代理教師沒得選擇, 不然就拿不到聘書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2/2 下午 11:21:13
若如前各樓上所述 行政請假職務代理人形同虛設 因"人"而轉彎 所以"有事"可以沒有負責人是嗎? 那>>>>代理主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 但......依行政院人事總局: 各機關臨時人員、聘用人員、約僱人員及職務代理人,依其月支(或日支)報酬金額比照計發年終工作獎金。 又是如何呢?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2/3 下午 11:55:58
請問樓上: 導師請一天假,縣政府會在核發三百六十五分之一的年終獎金給職務代理人? 行政請假一天或兩天,縣政府也會核發相當比例的年終獎金給職務代理人? 沒有這回事吧! 但是導師縱使只請一天假,必須扣一天的導師費給職務代理人,但行政請二至三天假,卻不必扣職務加給予職務代理人,其工作也是停擺等銷假再處理。 以下舉兩個實例。 我研究所畢業時,要辦理提敘,人事員請假,職務代理人就把文件放著,等人事員銷假上班才幫我處理,讓我損失三天的提敘薪水,且視為理所當然,連一句抱歉也沒有。 我有一位同事,父母親原本跟著兄長投保健保,因兄長更換工作,雇主要求眷屬的保費全額由當事人自付,因而兄妹商量轉跟著我同事投保健保。同樣的,因承辦人員請假,職務代理人僅掛名並未實質代理職務。 不巧其父親生病住院,出院前結帳時,醫院過健保卡,竟發現其父親處於退保狀態,要求家屬支付全部醫療費用。我同事覺得不可思議,向學校查詢,才知道是承辦員請假一週,相關事務停擺,因而未能及時為其父母親投保。 故行政請假日數不多時,實務上職務代理人只是掛名,並未執行職務,當無支領職務加給之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2/4 下午 09:56:50
謝謝樓上舉例說明 原來行政職務代理人真的形同虛設 有事了也沒有人負責 相關的權益受損 只能自認是嗎? 那導師也可以類比照辦理吧 行政人員真是勞苦公又高ㄚ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2/11 上午 10:25:10
【2012/09/18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有需要把導師當賊看嗎? 看了今天的媒體報導,我想絕大多數的老師,心中只有一個字:「悶!」 「導師工作、親師溝通只剩『老師晚上是否接家長電話』ㄧ途嗎?」我們認為部分媒體是看錯病炤,抓錯藥! 導師工作洋洋灑灑,從早到晚,小到幫忙提醒個別學生按時吃藥,大到幫忙送醫或找小孩,更別說幫忙付午餐費、改作業、盯錯字、生活習慣耳提面命、不厭其煩為家長解惑......(教育部只要在任何一所國中小校門口做路口調查即可獲得許多答案),相信絕大多數的導師做得絕對多過教育部規定的事項! 但令人悶的是,教育部訂的各級導師辦法及注意事項,在媒體的報導之下卻給一般社會大眾「以為大部分的導師都有問題」的錯覺,再看見媒體登載全國教師會吳忠泰在媒體上的表示,基層老師更覺得是給很多兢兢業業的基層導師一盆冷水!只想問:「有需要把導師當賊看嗎?」 今日媒體報導很多,轉貼如後,提醒大家:還是回到校務會議去訂定合情合理的辦法才是符合教師法的規定! ============================================================================ ●聯合報 教部明定:中小學導師 不能拒接家長電話 2012/09/18 【聯合報╱記者鄭語謙/台北報導】
圖/聯合報提供
教育部去年委託家長團體研擬「教師工作守則」,要求教師晚上十點前不能拒接家長電話,引發教師反彈。教育部經一年討論,訂出導師辦法及注意事項,明定國小到高中導師工作包括「親師溝通與家庭聯繫」,亦即不能拒接家長或學生電話,也不能拒留連絡電話給家長。 但注意事項並未述明晚上幾點以前要接電話。新頒布的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還規定導師必須配合擔任導護,早自習或晚自習也都要在校;若導師未遵守規定將扣考績,或調整職務。 教育部國教司科長武曉霞表示,過去導師聘任辦法由學校自行訂定,但各校規定不同,也沒有罰則,「蘿蔔、棒子在哪兒都看不到。」如今由教育部明確訂出原則,讓學校有依據。 武曉霞說,未來學校可針對導師在校時間長短、幾點前應接家長電話、及擔任導護等訂出更詳細的規定;但即使校務會議規定導師晚上九點前要接家長電話,九點後若有緊急狀況,家長還是可打給導師。 教育部表示,若導師表現不佳,可於學年度結束時調動職務,必要時可由教評會審議,將導師考績列乙等;若導師表現優異,學校可報請主管機關獎勵。 許多資深國中小老師不願意擔任導師,不少學校找兼任、代課老師擔任導師,引起家長不滿。教育部在國中小及高中的導師辦法及注意事項中,也特別規定,只要是編制內的教師,都有擔任導師的義務。 ======================================================== ●聯合報
導師須接電話 家長:最好訂聯絡時間 2012/09/18 【聯合報╱記者薛荷玉、沈育如/台北報導】 教育部規定導師下班後要接家長電話,但未明訂幾點前不得拒接。全國家長聯盟榮譽理事長謝國清表示「原則上贊成」,但擔心導師、家長之間若沒有共識,未來還是很難落實。 謝國清認為,「只要講好,訂九點、八點都行。」約定好時間,也是給家長一點約束,別半夜還打擾老師。 兒子念台北市文化國小的彭媽媽表示,如果明訂親師聯絡時間,導師比較能喘口氣、有私人休息時間。 全國教師會秘書長吳忠泰表示,「如果老師不做親師溝通,就是不適任。」因此,同意教育部針對導師工作範圍做原則規範,只要別訂死在幾點前不得拒接家長電話就好。 古亭國小音樂班術科導師吳亦薰表示,為了讓家長放心,她都告訴家長手機廿四小時開機,有問題都可以打來。 ====================================================== ●中國時報 導師表現 納入升等成績20% • 2012-09-18 • 林志成/台北報導 過去發生多起學生自殺事件,教育部決定強化導師功能,隨時關懷學生問題。教育部最近發布「教師擔任導師辦法」,中小學導師如做得不好,學校可在學年結束時調整職務,考績也會受影響;大學教師擔任導師的表現,則可與升等相連結。 教育部國教司科長武曉霞表示,根據新規定,學校遴選導師時,要以學生學習為中心,不是論資排輩來決定。如學校讓資深教師先決定要不要當導師,地方政府可加以導正。導師如做得不好,學校在學期結束可以調整他們的職務,並送教師評議會,考績不見得給甲。 新竹高工校長姚清煇說,教師要花多一點時間跟學生互動,學生遇到問題時才會願意跟教師講,進一步避免悲劇發生。新竹高工學生早自習、晚自習都有導師陪伴,學校也透過選拔績優導師的方式,讓表現好的導師有榮譽感。 中央大學學務長郝玲妮表示,過去教育界太重視研究,造成很多教授忙著發表論文,花了太少時間關心學生。中央大學將導師輔導學生的表現,納入升等成績的二○%,希望教師在研究、教學之外,也不要忘了協助學生解決問題。 多次獲得中央大學傑出導師的電機系助理教授吳炤民說,「知道每個學生的名字」是跨越師生障礙的第一步。他透過學校的系統充分認識班上每個學生,在校園或街上都可叫出學生名字,拉近了師生距離,學生有問題會找他,他也很樂意幫忙。 ================================================================= ●自由時報 大學導師待落實 別再只有吃飯 2012-09-18 〔中央社〕為了落實導師功能,教育部對各級學校訂出規範,其中大學導師制度最為不彰,對許多學生來說,僅在於「一學期吃二次飯」。
教育部依據「教師法」,分別針對國民中小學、高級中等學校、大專院校訂出導師「注意事項」或「參考規則」,要求學校需明訂導師的職責、遴聘條件、遴選程序、代理制度等。
相較於中小學,大學導師最有改進的空間。教育部訓育委員會常委楊玉惠表示,依據「教師法」第17條規定,所有教師都有擔任導師的義務,未來不管意願高低,學校都應該以學生權益為中心,挑出最合適的人當導師。
楊玉惠說,許多教授都不太喜歡當導師,或者當上導師,就只是一學期請導生吃二次飯,沒有實質的助益,相當可惜。其實大學生無論是生涯規劃、選課、感情問題、就業升學,都比中小學生複雜許多,更需要有經驗的導師協助。
大學導師效能,與學校制度有很大關係,中央大學將導師輔導列入教授升等考評,最高佔20%,就收到不錯的效果。中大學務長郝玲妮表示,這世代的年輕人,面對不斷變動的社會,需要更多的人生規劃,校方想盡辦法,務必讓導師發揮功能。
除了列入升等制度,郝玲妮說,考量學生可能不喜歡被「分配」到的導師,校方2年前就在既有導師制度外,又增設了「專項導師」,包括職涯、宿舍、服務學習、體育4項,供學生依需求選擇。
郝玲妮舉例,導師常駐在宿舍中,舉辦討論會、電影欣賞等,「讓宿舍不只是生活空間,也變成學習空間。」學生在宿舍中容易感到自在、不拘束,更容易和老師拉近距離。
中央大學電機系助理教授吳炤民,曾數度獲選優秀教師。他說,擔任導師最重要的,就是要認識每一位學生,他都會用學校系統,把人名和大頭照一同記起來,走在校園中,便能隨時叫出學生姓名。
吳炤民說,電機系很多學生本身沒有興趣,卻因為家長的期待被迫選填。他指導的案例中,就有學生數個學期都在及格邊緣,整天打網路遊戲,他深談瞭解後,協助和家長溝通,促成學生順利轉系,還拿下轉系考試的最高分。
吳炤民幽默地說,學校總是希望畢業校友捐錢,在學時一定要累積深厚的感情,之後要求掏錢,才會掏得心甘情願。
台灣學生從國小到高中,班上總有一個影響巨大的導師。到了大學,老師不再鉅細靡遺地管教,卻更有機會發揮亦師亦友的功能。
大學導生不該再強迫分配,取而代之,則是給予學生「選擇權」,讓青年覓尋屬於自己的「忘年之交」。 ===================================================================== ●公視新聞 校務會議若過 導師即需接家長電話 2012-09-18 為了發揮導師功能,教育部公布了國中小.高中和大專校院聘任或強化導師的注意事項,其中國中小的部分,明確將親師溝通與家庭聯繫列為導師工作職責,未來如果有學校校務會議通過,老師晚上幾點前不能拒接家長或學生的內容,就會被載明在聘約裡面.
擔任導護,到底算不算導師的工作職責?未來只要國中小校務會議通過,聘約裡就會載明,也因此,如果校務會議通過,老師晚上幾點前不能不接家長電話,老師就得遵守.
==教育部國教司科長 武曉霞== 大家有共識 也都表決通過了 認為說老師在下課之後 可能幾點之前 因為便於家長聯繫 那還是要以剛剛的舉例 必須要接手機等等 相信他們通過了他們就能夠 大部分成員會去遵守
基層老師普遍反應,放學以後拒接家長電話的少之又少,而且通常會打來的是固定的家長,除非家長嚴重騷擾,根本不需要把時間訂死.
==全教會秘書長(小學老師) 李雅菁== 我覺得老師都有那樣的 專業判斷 就是看他這個班的家長 以利聯絡的狀況 我覺得你如果訂死的話好了 你訂9點10點11點12點嗎 我覺得訂那個東西 就會變成一個無謂的爭吵
李雅菁說,重點在於讓家長知道什麼時候能找到老師,像她一開學就會利用學校日,把課表和e-Mail公布給家長,讓他們放心,這樣才是親師溝通之道.
記者林曉慧沈志明台北報導. (2012-09-18 12:00) 中晝新聞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網站:http://www.teu.org.tw/ 會址: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樓)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2/11 上午 10:27:43
政策報告】教育部明訂各級導師辦法及注意事項 按教師法第17條,教師有「擔任導師」之義務,且其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又按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教育部訂定各級導師辦法及注意事項,就其新聞稿所言「教育部為【協助】各級學校依教師法第17條規定......」,其性質屬「行政指導」,各校還是要回到「校務會議」去訂定才是符合教師法的規定! 所以說,校務會議很重要,各位老師不能輕呼! ============================================================================ 報告人/王英倩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中央政策聯絡部主任) ●●教育部呼籲各級學校加強落實導師制度與功能,特訂定原則性規範●● ============================================================================== 發稿單位訓育委員會 單位聯絡人李欣潔 發布日期101-09-17 聯絡電話7736-7804 電子信箱sarahe9988@mail.moe.gov.tw
教育部為協助各級學校依教師法第17條規定,訂定教師擔任導師辦法,強化導師制度運作功能,以落實教師擔任導師責任,特訂定各級學校導師制度原則性規範。此原則性規範內涵應包括:導師選任、專業知能充實、職務履行要項、支持系統、獎勵措施及代理制度六大面向。 一、國民中小學階段:本部於101年8月9日以臺國(四)字第1010134056號函頒布「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本注意事項除列出國民中小學導師之工作職責要項,並請縣市政府需規劃相關支持系統包括:每學年舉辦導師專業知能研習,提供導師精進其班級經營、輔導及相關法律知能;訂定優質導師獎勵辦法,提升教師擔任導師之意願;提供各種教育支持以協助導師,例如心理諮商、法律諮詢服務等,並訂定相關獎勵措施。 二、高級中等學校階段:本部於101年9月5日以部授教中(二)字第1010516111號函頒布「高級中等學校訂定教師擔任導師辦法及聘任導師注意事項」,本注意事項規範高級中等學校訂定擔任導師辦法時,以學生權益為中心,力求選聘制度完善,以遴選出適合之教師擔任導師;強化學校具教育性之行政支持系統,以提供導師有效的協助;建置學生、學生家長及民眾回饋意見管道,營造互助合作的校園環境;獎勵表現績優導師人員,鼓舞導師士氣,提振導師榮譽;協助導師專業成長,提升班級經營與輔導能力。
三、高等教育階段:本部於101年8月3日以臺訓(一)字第1010138365號函頒布「大專校院強化導師制度運作功能參考原則」,本參考原則規範大專校院學校訂定教師擔任導師辦法,內容包括明訂導師應盡之職責、遴聘條件、遴聘程序、代理制度、更替制度、支援系統、專業知能提升、獎勵制度及其他相關等事項,據以建置健全的導師運作制度。另各大專校院得參酌本參考原則,依辦學理念及發展特色,訂定教師擔任導師辦法,並自行規範相關運作機制。
學校中之導師是學生的守護人,導師工作與學生校園生活息息相關。本部期望透過全面深化各級學校導師與學生的互動,促使每位導師能多關心學生,讓學生願意說出自己課業及生活上的困難,發揮第一線導師積極的初級輔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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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2/22 下午 07:40:47
請問職務加給是否影響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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