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08/Default.asp ) -- 工會論壇 ( http://61.219.67.208/ShowForum.asp?forumid=299 ) --- 寒暑輔課輔並非全免稅喔 ( http://61.219.67.208/fbbsxp/ShowPost.asp?id=10399 )
作者︰test 教育部 函 受文者: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三)字第1020000169號 速別:最速件 主旨:有關中小學及幼稚(兒)園教師支領加班費性質鐘點費項目及寒暑假期間鐘點費徵免所得稅一案,請轉知所屬公私立中小學及幼稚(兒)園,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財政部101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0705080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中小學及幼稚(兒)園教師加班費性質鐘點費一覽表(增列)」影本各1份。 二、有關高中職、國民中小學教師及幼稚園教師加班費性質之鐘點費徵免所得稅一案,本部前以101年6月25日臺人(三)字第1010110713號書函轉財政部101年6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100557610號函在案。 三、本案係再行檢視教學現場,增列中小學及幼稚(兒)園教師於學校下班時間執行職務支領之鐘點費項目如「中小學及幼稚(兒)園教師加班費性質鐘點費一覽表(增列)」,及中途學校編制內教師與聘期中之代理教師依「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規定於夜間及假日實施之假期教學,於每月合計不超過70小時內,獲財政部同意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另有關中小學及幼稚(兒)園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執行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相關行政規則及執行計畫所支領之鐘點費,暑假期間於每月不超過25小時、寒假期間不超過15小時之限額內,亦經財政部同意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至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於寒暑假上班時間支領之鐘點費,仍應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四、有關中小學及幼稚(兒)園教師得免納所得稅之鐘點費,限於「下班時間」執行職務所支領者,其「下班時間」之認定,係指學生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國民小學應以6年級、國民中學應以9年級每週分配之學習總節數為準)、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及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規定之學習時間以外之時間,不含例假日。 五、財政部101年6月13日及同年12月27日函同意中小學及幼稚(兒)園教師於下班時間執行職務支領加班費性質之鐘點費,於每月合計不超過70小時、暑假期間每月不超過25小時及寒假期間每月不超過15小時可免納所得稅,前開「小時」係以每節分鐘數核算(例如每節課40分鐘,70小時得有105節免納所得稅【(60分鐘×70小時)÷40分鐘=105節】)。 六、財政部101年6月13日函說明二(二)「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業配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6條第3項規定於101年6月4日廢止,並訂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爰上開標準應修正為「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另同函說明二(五)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業於101年8月30日修正為「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併予敘明。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併復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1年8月6日北市教社字第10140126700號函、桃園縣政府教育局101年8月9日桃教中字第1010034712號函、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1年8月20日高市教人字第10135647600號函及宜蘭縣政府101年12月25日府教終字第1010199539號函)、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副本: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併復貴會101年3月12日全教政字第101091號函)、花蓮縣教師會(併復貴會101年12月14日洄瀾師政字第1010000780號函)、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併復貴工會101年3月12日全高工會字第1010003號函)、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併復貴工會101年7月4日高教產工(平)字第1010000089號函)、財政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本部終身教育司、人事處
作者︰test
作者︰test 上課時間不等於上班時間。 學生放學了,老師要照常上班到四點才能下班,所以四點以前額外多的課,算是超鐘點,沒有錯。 中小學老師的上班時間為上午8點至下午4點 ,故所謂加班是指下午四點以後所兼的課務。 課輔班的鐘點費也區分四點之前與四點之後,價碼不同的原由為下班後或上班時間內。只要是上班時間內的收入都要課稅,若兼課所得超過5000元,同樣要繳補充保費。
作者︰test 「若兼課所得超過5000元,同樣要繳補充保費。」
作者︰test 實物代金及房租津貼免稅扣除額說明 <DIV></DIV><DIV>依所得稅法規定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所領政府發給之實物配給或其代金及房租津貼免納所得稅。</DIV><DIV>房租津貼及本人實物配給或代金已分別於78年及79年起併入專業加給等項目支給;眷屬之實物代金自80年起逐年併銷一口,至84年已併銷完畢不再發給。所以84年7月1日以後進用人員的薪俸中已無房租津貼、本人實物配給或代金及眷屬實物代金等併入項目,無所得稅法第4條第5款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但84年6月30日前進用人員,在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第5款有關規定未修正前仍得繼續免納所得稅。</DIV><DIV>有所得者就其所得課其綜合所得稅,但法有規定得免納稅之項目自當從年度所得中扣除,以維稅賦機制之正當。全教總整理實物代金及房租津貼得免課稅之資料(請參附件)提供會員參考,敬請檢視是否符合規定之條件得予以扣除免列入所得,並留意學校應依法行事協助扣除,以維護自身之權益。</DIV>
作者︰tes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