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08/Default.asp ) -- 工會論壇 ( http://61.219.67.208/ShowForum.asp?forumid=299 ) --- 桃園國中教師會會員公告 ( http://61.219.67.208/fbbsxp/ShowPost.asp?id=10371 )
作者︰test 桃園國中教師會會員公告 以下事項是民國102年1月14日下午兩點多,校長集合校內行政主管及教師會理事長,特別給予本會的指教,事關教師會會員之權益,特此公告週知。
1. 校長及教務主任表示本校教師會屬於『民間團體』,過去在學校首頁預留公告區是學校的『寬容』,但教師會不可『公器私用』,任意在學校首頁公告訊息或決議,故即日起刪除桃園國中首頁教師會公告專區及教師會相關訊息,家長會、合作社等非行政單位亦比照辦理。
2. 校長及教務主任表示本校教師會屬於『民間團體』,校務會議無發言權及提案權,欲提案只能以校內教師『個人名義』提案,且須事前送交相關行政單位檢視內容是否適切,並達到校內教師1/4以上比例連署方可提案。(相關法源與會議規範出處不明,請洽校長或教務主任。)
3. 校長表示12月下旬並未同意縣教師工會要修改舊導師聘任辦法,過去也沒有任何人去向他索取舊辦法, 校長個人表示他是最不會跑的校長,每日早上7點至下午6點都在辦公室,如對舊辦法有興趣者可直 接至校長室向他索取。
以上意見是行政會報中校長及教務主任對教師會理事長特別的指示,供大家過目,也歡迎轉發或分享。
作者︰test 火大~
教師會、教師尊嚴 被嚴重霸凌、踐踏
作者︰test
作者︰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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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4 14:30:54瀏覽824|回應0|推薦1 | ||
上週,我們言及學校教師會面臨的發展瓶頸,並提出幾點建議供學校教師會理事長參考,其實,教師會在校園內碰到的問題,有許多肇因於學校內相關法制建制工作的不夠完備,其問題並非全然無法解決。今日,筆者將以校務會議為例,探討如何完成校內規章制度的建制工程。 眾所周知,校務會議是學校重要會議,可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然而,這樣的校園民主絕不是憑空得來的。以國民中小學為例,民國68年5月23日公布的「國民教育法」,並未明訂校務會議的法律地位,一直到民國88年2月3日公布的修正版本,為落實校園民主化,使全校教師有討論參與校務的機會,才於第10條增列明訂,「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除了國民中小學外,大學法第13條規定,「大學設校務會議,為校務最高決策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高級中學法第23條規定,「高級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之。」職業學校法第10-5條規定,「職業學校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由校長召開並主持之。」 準此,校務會議為各級學校校務最高決策會議之法律定位十分明確,各級學校均應依法行政以落實校園民主。 國民教育法、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大學法均明訂學校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然而究竟何謂「校務重大事項」呢?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2條界定如下:「本法第10條第1項所定校務重大事項,其內容如下:一、校務發展計畫。二、學校各種重要章則。三、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四、校長交議事項。」教師法施行細則第22條對所謂「學校章則」則界定如下,「本法第十六條所稱學校章則,係指各級學校依法令或本於職權經學校校務會議通過,並按規定程序公告實施之規定。」此外,大學法第14條亦明訂,「校務會議審議左列事項:一、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二、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三、學院、學系、研究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四、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五、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六、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七、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以下就「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及「學校各種重要章則」二個層面分做討論。 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一、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教師法第17條明訂,「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九擔任導師。……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雖然,我們之前曾經談過,為齊一法制減少紛爭,「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有必要由教育部統一訂定,惟在教師法修法前,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仍是各校校務會議的重要工作。 二、訂定「導師輪替辦法」或「教師職務延聘辦法」: 教師法第17條明訂,教師有「擔任導師」的義務,其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不少學校看到這樣的條文,往往順理成章於校務會議通過所謂「導師工作要點」,然而,檢視本條文之精神,教師法授權各校訂定的應該是有關「導師輪替」或「教師職務延聘」之類的辦法,校務會議要通過的辦法重點應在於,學校要如何公平合理適才適所的產生各年級的級任導師及其他職務,而非對導師的工作內容做鉅細靡遺的規定,萬一往這樣的方向去制訂,一般老師擔任導師之義務只怕會更低,相反地,有許多人反而無須擔任導師,明顯有違教師法之精神。 三、訂定「教科圖書選用辦法」: 國民教育法第8-2條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教育部審定,必要時得編定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學校校務會議訂定辦法公開選用之。」準此,各校校務會議應通過「教科圖書選用辦法」,並依辦法辦理各校教科書選用事宜。 四、訂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總額及選舉辦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3條規定,「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本會委員之總額及委員選(推)舉之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準此,各校應於校務會議討論,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之組成人數及委員選舉方式,並依相關辦法設置學校教評會。 五、確定專科以上學校申評會之組成方式: 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8條規定,「專科以上學校申評會之組成、主席產生方式及委員任期之規定,由各校擬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準此,各大專以上學校應於校務會議通過上開相關辦法。 六、通過私校財務報表: 私立學校法第67條規定,「私立學校應於學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決算;其年度財務報表並應經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監督私立學校財務情況,得派員或委請會計師檢查其帳目。配合前二項之查核或檢查,私立學校應提供相關資料。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及財務報表,應於校務會議中報告。」 準此,各私立學校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及財務報表,應於校務會議中報告。 學校各種重要章則: 除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外,學校各種重要章則之建制亦可於校務會議議決,學校相關章則甚多,以下簡單列出幾個例子。 一、確定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組成人數: 教育部於94年10月3日修正公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原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該辦法第9條規定,「成績考核委員會由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成,除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教師票選產生,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任期一年。但參加考核人數不滿二十人之學校,得降低委員人數,最低不得少於五人,其中當然委員至多二人,除教師會代表外,其餘由校長指定之。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人數之計算,應排除教師會代表。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委員之任期自當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為確定成績考核委員會之委員人數,學校教師會可於校務會議中提案確認,至於究竟要有多少委員才算適當?一般的建議是,只要學校教師員額足夠,又不抵觸「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及「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等相關規定,委員組成人數以上限或接近上限為宜,以維校園民主與教師權益。 二、訂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6條規定,「學校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性別平等教育法第9條規定,「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定之。」準此,校務會議宜訂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明訂其組成人數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訂定「校務會議組織章程或議事規則」: 雖然校務會議已是法定的最高校務決策會議,不過,職業學校法、高級中學法、國民教育法、教師法等相關法律,並未明訂校務會議之組織章程與議事規則,實務上,亦可發現,有不少學校時常因此產生爭議。為減少紛爭,各校校務會議可訂定校務會議組織章程或議事規則,組織章程部分可明訂校務會議之定位、任務、組成成員等,議事規則部分或可參考「議事規範」之規定,根據一般民主會議的議事原則,訂定符合各校實際需求的議事規範。 以上簡單說明校務會議的法律定位與可議決之事項,可以想見,勢必有人要問,說了那麼多,校務會議決議的效力究竟為何?校長或學校行政得否拒絕執行會議決議? 雖然確曾發生校長拒不執行校務會議決議之情況,不過,依教師法、國民教育法等相關法律之立法意旨,校務會議之精神,一言以蔽之,就是合議制與多數決,更何況會議係由校長召集主持,又有學校行政人員在場,即便提案本身窒礙難行,亦應充分表達立場提出修正對案,因此,除非所為決議有違背法令情事,校長與學校行政當然應該執行經教師、家長、學校行政代表充分討論之後的決議。 此外,再以「台北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國民教育法授權訂定)為例,「要點」第15條規定,「校務會議所作成之決議,應於會議結束次日起三日內送經校長簽署公告;送交各相關業務單位執行。並以書面通知學校家長會及教師會。其依第五點規定辦理校務會議之學校,並應於會議結束後七日內向全校教職員工說明校務會議決議情形。前項期間應扣除例假日,校長並得於公開集會時以口頭先行宣布。但至遲應於口頭宣布次日起三日內,以書面補行公布。校務會議決議執行情況,應於下次會議時報告並公告。」均可見校長殊無任何理由否定校務會議之決議。 或云「知易行難」,又謂「徒法不足以自行」,今天所討論的校務會議正是著例。對多數教師來說,理解校務會議之相關法律規定肯定不難,難的是出席校務會議的教師,是否願意據理力爭?願意以實際行動實踐校園民主?20051019-20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
得獎主題: | 誠待人 勤治事 溫馨校園的推手 |
得獎者 / 團隊: | 徐傑添 校長 |
服務單位: | 桃園縣桃園國中 |
組 別: | 國中 |
分 類: | 校長領導卓越獎 \ 國中組 |
獲獎年度: | 95年 |
建議 請縣教育局 提報曾校長參加 教育部校長領導卓越獎遴選
繼續為桃園縣 、 桃園國中 增光~~
得獎主題: | 誠待人 勤治事 溫馨校園的推手 |
得獎者 / 團隊: | 徐傑添 校長 |
服務單位: | 桃園縣桃園國中 |
組 別: | 國中 |
分 類: | 校長領導卓越獎 \ 國中組 |
獲獎年度: | 95年 |
得獎主題: | 誠待人 勤治事 溫馨校園的推手 |
得獎者 / 團隊: | 徐傑添 校長 |
服務單位: | 桃園縣桃園國中 |
組 別: | 國中 |
分 類: | 校長領導卓越獎 \ 國中組 |
獲獎年度: | 95年 |
得獎主題: 誠待人 勤治事 溫馨校園的推手
得獎者 / 團隊: 徐傑添 校長
服務單位: 桃園縣桃園國中
組 別: 國中
分 類: 校長領導卓越獎 \ 國中組
獲獎年度: 95年
領導卓越名言
心中有愛,教育無礙。努力工作,誠懇持人,廣結善緣,有為有守。關懷的心-我們都擁有;愛的節奏-我們都相同。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15 下午 08:54:15
呼應7樓:如您所言
台灣由如希特勒、毛澤東之流的人物來治理,再也不會有火大的人民上街頭遊行!
人民會揭竿起義推翻他。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15 下午 09:06:15
怎會有人還活在朕即是王法的時代?桃園有沒有不適任校長的處理機制?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15 下午 09:13:37
保潔 : 嘻評~ 關於教師會是民間團體的說法,你有何看法阿??
嘻評: 保潔~ 嚴格來說教師會是民間團體看似無誤,但對學校行政運作體制來看卻有很奇怪且有趣的地方,你看......
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05 日
第 8 條 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應組織成績考核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學校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
二、其他有關考核之核議事項及校長交議考核事項。
第 9 條 成績考核委員會由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成,除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
、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教師
票選產生,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任期一年。
但參加考核人數不滿二十人之學校,得降低委員人數,最低不得少於五人,其中當然委員至多二
人,除教師會代表外,其餘由校長指定之。
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人數之計算,應排除教師會代表。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委員之任期自當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委員之總數,由校務會議議決。
保潔 : 嘻評~ 難道這也代表是教育部對教師會的寬容嗎?? 且校長還不能列席參與評議表決呢!!!!!!
嘻評: 保潔你說對了~快告訴各位觀眾~檢視一下教評會委員產生與運作是否有合乎規定,杜絕違法亂象,
切勿公器私用,勇於SAY NO~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16 下午 12:05:25
前兩三年,山上某學校也面臨相同狀況。
那時,某校長囂張跋扈,搞白色恐怖,情況甚至更險峻!
1、少部分教職員為所當為,堅持立場,最終成為烈士!
2、一部分教職員當馬前卒,巴結奉承,鬥爭少部分烈士!
3、大部分教職員明哲保身,事不關己,眼不見為淨!
而今呢?俱往矣!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16 下午 11:20:20
阿沒想到期末來關心一下這戲如何結局?? 沒想到更慘~
那 1/18 導師輪替辦法不就 火燒豬母寮 無望了
縣工會沒繼續持續關心嗎?
<DIV style="WIDTH: 820px; OVERFLOW: auto">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機關地址:中壢巿義民路53號
電 話:03-2811588 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03-2811588 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傳 真:03-2811996 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03-2811996 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聯 絡 人:邱儷萍、陳惠心
受文者:桃園國中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一○一桃縣教工字第176號
附件:桃園國中推動導師聘任辦法聲明
主旨:有關 貴校未依「教師法」第17條之規定訂定導師聘任辦法乙案
,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師法」第17條之規定,及貴局101年8月15日桃教中字
第1010037133號函,轉知教育部頒布之「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
師注意事項」,皆明定各校訂定導師聘任辦法須經校務會議通過
後,由校長依聘任辦法聘任各班導師。
二、依據 貴校教師(共118名連署,已超過半數)提出之聲明及訴求
(附件),其中101年6月29日期末及
務會議提出訂定導師聘任辦法之提案,皆遭主席(曾校長)刻意阻擾
而未進行討論,顯然會議主席之作為已違反相關法令,且不符「會
議規範」第十六條(主席之地位)、第十七條(主席之任務)之規
範。
三、本會接受 貴校支會之陳情及申請協助,多次去電欲拜訪 貴校(
曾校長)皆未果,此攸關 貴校全體教師之權利及義務, 貴校應確
實依教育部頒布《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第八條第二
項,將 貴校導師聘任辦法提交101學年度第一學期期末校務會議
(行事曆訂於民國102年1月18日星期五)訂定或修正,並於表決
後付諸實行,以符法制。
正本:桃園國中、桃園國中曾校長志宏
副本: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教育部、桃園國中本會支會、本會勞資關係部
理事長 彭如玉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18 下午 01:54:47
教師會會員公告是有損校譽,所以不能在學校網站公告。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18 下午 11:04:39
14樓有參加桃園國中今天的校務會議嗎?否則,怎麼知道我們校長今天講的話?好奇怪!
我們今天校務會議開得有夠久,應該可以列入金氏世界紀錄了。從下午一點半開到晚上將近九點,還經過推派代理主席的程序,才勉強算是完成議程。
只有少數人趁議事空轉時,派代表買麥○勞充飢,其他人都餓著肚子,用糖果和同事支援的幾片餅乾充飢,努力撐下去,好累喔!
最厲害的還是校長,連廁所都不敢去上,七個多小時耶!可能不想重蹈上學年期末校務會議拂袖而去,被教師們推出的代理主席取代,因此這七個多小時,沒有離開主席台一步,真難為他老人家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20 上午 01:51:57
感謝14樓網友您的意見,但我也想請問您看過這兩篇公告嗎???還是有必要理事長原文重現???
第一篇是有關本會的工作報告,第二篇是有關提案內容。
請問以上兩篇何處有破壞校譽之處???
您言之鑿鑿,表示您有看過,如果您確實看過也請您詳細點出破壞校譽之處,本會也將確實改進。
至於本會在此言論廣場的其他公告皆為詳實轉述校長之談話內容,桃中教師會會員有權利也有義務知悉。
如有疑義也歡迎索取相關檔案還原真相。感謝指教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2/4 下午 12:45:21
桃中老師加油
作者︰test 阿沒想到期末來關心一下這戲如何結局?? 沒想到更慘~ 那 1/18 導師輪替辦法不就 火燒豬母寮 無望了 縣工會沒繼續持續關心嗎? <DIV style="WIDTH: 820px; OVERFLOW: auto">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機關地址:中壢巿義民路53號 電 話:03-2811588 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03-2811588 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傳 真:03-2811996 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03-2811996 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聯 絡 人:邱儷萍、陳惠心 受文者:桃園國中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一○一桃縣教工字第176號 附件:桃園國中推動導師聘任辦法聲明 主旨:有關 貴校未依「教師法」第17條之規定訂定導師聘任辦法乙案 ,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師法」第17條之規定,及貴局101年8月15日桃教中字 第1010037133號函,轉知教育部頒布之「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 師注意事項」,皆明定各校訂定導師聘任辦法須經校務會議通過 後,由校長依聘任辦法聘任各班導師。 二、依據 貴校教師(共118名連署,已超過半數)提出之聲明及訴求 (附件),其中101年6月29日期末及 務會議提出訂定導師聘任辦法之提案,皆遭主席(曾校長)刻意阻擾 而未進行討論,顯然會議主席之作為已違反相關法令,且不符「會 議規範」第十六條(主席之地位)、第十七條(主席之任務)之規 範。 三、本會接受 貴校支會之陳情及申請協助,多次去電欲拜訪 貴校( 曾校長)皆未果,此攸關 貴校全體教師之權利及義務, 貴校應確 實依教育部頒布《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第八條第二 項,將 貴校導師聘任辦法提交101學年度第一學期期末校務會議 (行事曆訂於民國102年1月18日星期五)訂定或修正,並於表決 後付諸實行,以符法制。 正本:桃園國中、桃園國中曾校長志宏 副本: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教育部、桃園國中本會支會、本會勞資關係部 理事長 彭如玉 桃縣教產工176-附件.pdf</DIV> 請教各位教育先進 既然教師法有規定 教育局也有發文到學校宣導周知教育部制訂國中小導師聘任須由校務會議討論的要點辦法 教師法的規定不是已經有了法律位階不是嗎? 教師違反教師法 就要開教評會 那試問教育行政人員如果違反了教師法的規定難道沒有任何的規範與約束嗎?【以桃園國中此事為例】 如果沒有 那訂了這樣的法 強制性只局限在小老師嗎?
發表時間︰2013/2/11 下午 07:18:04
作者 : 可憐阿~(IP:111.184.146.61)(發貼時間:2013/1/16 下午 11:20:20)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2/19 下午 06:08:38
\ 嘉言錄 : 我不核准(可) 你能拿我怎樣
<DIV style="FLOAT: right" id=bq><IFRAME height=25 src="/2010/AD/CAMPUS_BQ.html" frameBorder=0 width=150 scrolling=no></IFRAME></DIV>2013/02<DIV style="WIDTH: 154px; FLOAT: left; HEIGHT: 13px">鶯歌國中人事糾紛 鬧上老街</DIV>/09 <DIV style="LINE-HEIGHT: 190%; FONT-SIZE: 15px" id=story>【聯合報╱記者鄧桂芬、鄭朝陽/鶯歌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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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人事風波檯面化,引發附近民眾議論,擔心春節期間遊客湧入,讓茶壺裡的風暴愈演愈烈。教育局呼籲教師及家長別用情緒處理問題,對學生造成負面影響;目前因雙方各執一詞,年後會與家長會代表、督學及當事人溝通。
據了解,鶯歌國中校長郭妙色上任2年半來,因和教師溝通不良,多次校務會議不歡而散;此次風波起因於去年底校慶,全校70個班級有4個班導師因未在司令台前出現,該班學生不能有「便服日」。
當時提議「表現好可換一天便服日」的學務主任陳陸全,認為校長決定會影響師生和諧,希望全校都能比照辦理遭校長否決;在1月初校務會議上,有老師對校長拍桌、跺腳抗議。
校長2月1日未事先告知,逕將已服務38年、去年獲師鐸將殊榮的陳陸全降調為體育老師,引發老師不滿,自製紅布條聲援陳陸全;同慶里長王福來也被捲入其中。
校長郭妙色昨天表示,她和學校老師的溝通沒有問題,宣布陳陸全卸下主任之前,有和陳陸全溝通,「讓陳陸全在退休前半年卸下學務主任重擔,是考量他有高血壓」。
陳陸全則說,他未獲校長徵詢意見就被降調,事前也不知道老師掛布條聲援他,讓他感受到如「家人」的關懷,但也不希望影響鶯歌國中的形象和校務運作。
發起聲援之一的林姓老師表示,沒想到行動引起如此大的效應,老師們在臉書PO上對校長的不滿文章,被校友和網友分享2千多筆,還有學生提出要靜坐抗議主任遭撤換,才知事態擴大,但不希望學生介入。
鶯歌國中家長會長柳盛鑫和歷屆會長卓郁揚、張芳榮、鄭淑芬等人也聲援陳陸全表示,會行文教育局解決問題。
</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2/19 下午 10:06:19
請問貴校導師導師輪替辦法告一段落了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3/23 下午 06:43:17
Q:教師法第17條明白規定,校務會議可以討論導師輪任的辦法,但校長卻說這是他的行政權,到底桃園縣其他學校的作法如何?縣府教育局沒有相關規定,任由各校校長自行決定要不要遵守教師法嗎?
A: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也就是校長行使行政裁量,必須有法律的授權。誠如您所說,教師法第17條,擔任導師辦法,由校務會議定之。由校務會議定導師輪替辦法,才是合情合理又合法之事。所以 貴校校長明顯違反了行政程序法及教師法。
Q:校務會議可否錄音錄影?
A: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二 章 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第7條第一項:下列政府資訊,...應主動公開: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 治法規。......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
又本法第8條中明訂:
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擇其適當之下列方式行之:
一、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
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
四、舉行記者會、說明會。
五、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所以,合議機關之會議記錄,可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這是政府資訊公開法中明確規定的事項。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4/12 下午 09:16:47
【2013/04/12教育桃源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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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桃園國中教師推動校園民主一個讚!
文/邱儷萍(本會文宣部)
教師法明定,擔任導師的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訂之。而桃園國中,在訂定此辦法中,發生了阻礙,經過近7個月的努力,終於在3月28日完成了該校的導師聘任辦法。過程中,腦力激盪淚水交織,會議攻防高潮跌起,最後大家齊心(包括家長會及督學)完成了此辦法,在此向桃園國中推動校園民主至上最高敬意。以下,是整起事件過程簡述:
一、對外求援
長期以來,學校以基測考科的教師擔任導師,其餘藝能科(健體領域、綜合領域、藝術與人文領域)老師完全不用擔任導師,基於科科等值公平原則加上十二年國教推動在即,另外,教師法也明定導師聘任應由校務會議全體委員共同討論訂定。該校教師會遂於校務會議提案,無奈卻遭到了阻礙,於是轉而對外求援,不論是寫信來本會或在本會網站的言論廣場上,都可看見桃園國中的不平之鳴。
二、本會發文給桃園國中
在118位老師連署,要求學校須在校務會議討論導師聘任辦法下,本會拜會了該校校長也行文給學校,公文副本轉知教育局及教育部,目的就是向校長說明老師們的心聲也請校長能依法行政,以下是大致內容:
1.依據「教師法」第17條之規定,及教育部頒布之「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皆明定各校訂定導師聘任辦法須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依聘任辦法聘任各班導師。
2.依據 貴校教師(共118名連署,已超過半數)提出之聲明及訴求,其中101年6月29日期末及8月29日期初連續兩次校務會議提出訂定導師聘任辦法之提案,皆遭主席(曾校長)刻意阻擾而未進行討論,顯然會議主席之作為已違反相關法令,且不符「會議規範」第十六條(主席之地位)、第十七條(主席之任務)之規範。
3.本會接受 貴校支會之陳情及申請協助,多次去電欲拜訪貴校(曾校長)皆未果,此攸關貴校全體教師之權利及義務, 貴校應確實依教育部頒布《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第八條第二項,將 貴校導師聘任辦法提交101學年度第一學期期末校務會議(行事曆訂於民國102年1月18日星期五)訂定或修正,並於表決後付諸實行,以符法制。
三、史上最長校務會議
1月18日終於到來,歷經了2次校務會議討論未果,在教師們自身努力及本會介入協助下,終於得以提案。然並未如想像中順利,學校的導師聘任辦法舊版本因會眾質疑正確性而遭延議,教師會自身提的版本也因主席認為是新版本而不予討論,並逕自宣布散會。然老師們此時已知悉,散會需有散會動議,而非主席說散會就散會,這時,主席坐了下來,不說話也不主持會議,就這樣議事虛耗,最後,大家受不了了,會眾們自推主席宣布散會,時間已是晚上8點多了!
從下午1點多開會到晚上8點多,足足7個小時,這大概是史上最長的校務會議開會記錄!會議中有幾位女老師激動落淚,但更令人動容的是:居然還有那麼多會眾願意留下來,大家都忍著飢餓靠意志力撐著,為的只是一個要在校務會議決議的導師聘任辦法!
四、桃園國中教師的努力
從對外求援開始,不甚了解法令就詢問,不太知悉如何開會就請本會辦理課程,期間,該校教師不斷學習、討論多次,1月18日大家都能靠著意志力撐到晚上,到最後臨時校務會議中,不但可以大膽說出請主席要保持中立立場表決提案,並在表決通過後,說出請尊重多數民意的決議。桃園國中一路鍥而不捨的走來,真是令人激賞與刮目相看!
3月28日,該校召開臨時校務會議,終於制定出共同決議的導師聘任辦法,回首來時路,各種會議攻防與落實校園民主,該校著實上了寶貴的一課。校園民主真的有賴具體操作,但是,最重要的,還是要大家的自覺並勇於學習。我們生在民主的時代、民主的社會,民主法治也是教育學生的課程之一,不妨身處教育界的你我,借鏡桃園國中,就從自身的校園開始落實民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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