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08/Default.asp ) -- 本會重要發文 ( http://61.219.67.208/ShowForum.asp?forumid=155 ) --- 102.1.3-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採計職前曾任公私立中小學代課(理)教師年資乙情,煩請函釋「支鐘.. ( http://61.219.67.208/fbbsxp/ShowPost.asp?id=10295 )
作者︰mini出會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機關地址: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傳 真:03-2811966 電 話:03-2811588 聯 絡 人:田奇峯、陳惠心 受文者:教育部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一○二桃縣教工字第001號 附件: 主旨: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採計職前曾任公私立中小學代課(理)教師年資乙情 ,煩請函釋「支鐘點費之長期代課教師」於 25日期間之年資是否可採計提敘,請查照惠復。 說明: 一、公立中小學教師採計職前曾任公私立中小學代課(理)教師年資,向依 貴 部 師曾任公立國民中小學長期代課(理)教師年資,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 得於本職最高薪(按,貴部 號函修正為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每滿1年提敘1級支薪,惟是項 年資不得與他項年資併計提敘薪級:(1)擔任公立國民中小學代課(理) 教師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甄選合格進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當 年度未辦理甄選,係由學校自行遴用,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或 核備有案者。(2)其代課(理)期間連續1學年或未連續1學年,惟每次 代課(理)在3個月以上,經累計積滿1年者。(3)其代課(理)期間服 務成績優良,並經原服務學校出具證明文件者」規定辦理。 二、惟 貴部另以 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代理教師,亦即職前年資是否係 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作 為其是否提敘之判準。 三、 貴部為避免爭議,再度以 充規定:「…(二)自97年 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發布前所任公私立中小學『支鐘點 費之長期代課教師年資』,仍得依教育部82年 號函辦理提敘。(三)自97年 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發布後之公私立中小學『代 理』教師年資,仍得依教育部82年 提敘薪級,惟86年 敘」。 四、綜觀 貴部前開三份函釋,僅解釋 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前及97年 師年資」應如何採計提敘,尚未解釋倘若教師於 函釋,是否仍得依82年 煩請 貴部函釋惠復。 正本:教育部 副本:本會理監事(e-mail傳送)、本會勞資關係部 理事長 彭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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