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08/Default.asp ) -- 本會重要發文 ( http://61.219.67.208/ShowForum.asp?forumid=155 ) --- 101.12.24-有關 貴我團體協約協商之勞方協商方案、資方對應方案、團體協約協商會議、團體... ( http://61.219.67.208/fbbsxp/ShowPost.asp?id=10240 )
作者︰mini出會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機關地址: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傳 真:03-2811966 電 話:03-2811588 聯 絡 人:田奇峰、陳惠心 受文者:桃園縣僑愛國民小學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一○一桃縣教工字第187號 附件:團體協約草案乙份 主旨:有關 貴我團體協約協商之勞方協商方案、資方對應方案、團體協約協商 會議、團體協約協商代表等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我101年12月20日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不當勞動行為委員會辦 公室裁決庭簽立之和解書協議內容辦理。 二、本會依前開和解書第4點第1項之協議內容,於和解書簽立後10內(即 校於收到本會協商方案後10日內,提出對應方案。 三、前開和解書第4點第2項之協議內容:「甲乙雙方最遲應於本和解書簽立 後『一個月』內各自推選出協商代表3至5人,召開團體協約協商會議」。 據此,「一個月內之最後一日」(以和解書簽立日期101年12月20日為 準)推算應為102年1月20日(星期日),因該日為假日,故本會建議 提前兩日至工作日,即102年1月18日(星期五),召開「團體協約協 商會議」,地點依和解書第4點第3項之協議,於本會辦公室處所舉行(本 會會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若 貴校無更早之會議 時間,本會將視為同意之表示,即進行籌辦團體協約協商會議之工作。 四、本會出席團體協約協商代表為 (南崁國中)。前開協商代表如有替換或減少,本會將依前開和解書第4 點第4項之協議內容,於協商會議7日前告知貴校。亦請 貴校提前書面 告知 貴校協商代表之姓名與職稱,以便本會知悉。 正本:桃園縣僑愛國民小學 副本:本會僑愛國小支會長 、本會勞資關係部
理事長 彭如玉 桃縣教產工187-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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