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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6 上午 11:45:27

  行政院長

 

面臨重要裁示的決策之前,是否應該先聽取兩造雙方的意見之後,才下達決策指示?

 

『年終慰問金』您只聽信『少數人』的一面之詞,就天縱英明的認定『於法無據』,做成刪除慰問金的政策宣示。

 

在激烈對峙的雙方,不論有理沒理,您拆除引信的方式,就是將較弱勢的一方消滅,這豈是政治家所當為?

 

目前面臨『被消滅』一方的反撲,您聽到了另類的聲音,還堅持『於法無據』嗎?

 

這些聲音,在您決策之前,為何聽不見?因為您沒洞悉一些『不入流』政論節目的伎倆,陷入其所部的陷阱之中。

 

現形同被綁架,『請實現「錯誤的」決策』,否則就是失信於民。

 

國防部長的話,您聽到了嗎?

 

藍營立委及受影響的四十萬軍公教的聲音,您聽到了嗎?

 

您選擇繼續被『2100』那一少撮人,所綁架嗎?

 

是於法無據嗎?

 

待續…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6 下午 05:15:38

 

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三之一條 

()每月退休所得,指下列各目合計之金額:

1. 按退休生效時待遇標準計算之月退休金。

2. 公保養老給付每月優惠存款利息。

3. 按退休生效時本(年功)薪額及退休核定年資,依退休生效日當年度(如當年度尚未訂定,則依前一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計算之全年年終慰問金十二分之一之金額。

以上明示的『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是於法無據?所以可以不必遵守?

 

請問院長:

 

法律可以選擇部分遵守,部分不遵守嗎?

 

如果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三之一條』是有法律效力的,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當然就有法律效力。

 

如果不承認『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的法律效力,則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三之一條』就失去了法律效力。

 

三之一條』失去法律效力,亦即『所得替代率』違法;政府必須發還自九五年起,被限縮的優惠存款之利息差額。

 

從九五年迄今利息差額的總額,您估算過嗎?

 

政院版的『年終慰問金』還能端出檯面嗎?

 

待續…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7 上午 11:07:11

 

綜上所述,九五年扁政府增訂的優惠存款要點三之一條』,正式將行之數十年年的『年終慰問金』納入薪資之中,明確的將『慣例』以條文的方式『法律化』。

 

九五年之後『年終慰問金』由依循『慣例』,至『遵行法令』發放迄今,已明白宣示,『年終慰問金』就是薪資俸給的一部分。

 

三之一條』已有違憲之虞,個人即將聲請釋憲。

 

所以,政院版的『年終慰問金』改革方案,若有任何的刪減,同樣陷入是否違憲的爭議。

 

院長您意圖讓馬政府與扁政府,在釋憲的殿堂上同台較勁,意圖在全國人民之前凸顯,『無能』與『貪瀆』在司法天平上孰輕孰重?

 

政院版的『年終慰問金』改革方案,懇請三思…

 

 

註:以上陳情書涵,已經掛號寄出。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8 上午 09:22:32

 

請教  前輩高人

 

『三之一條』與『限縮』年終慰問金,違憲機率,何者為高?

 

與其每天看一些不入流的政論節目,不如觀賞一齣世紀大對決:

 

台灣土學士VS哈佛洋博士,同樣兩任總統,同樣法律治國…

 

不知  前輩高人意下如何?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9 上午 10:36:52

 

馬團隊昨日的桃園之行,由發布的新聞,看來對於慰問金,是準備蠻幹了…

 

對釋憲真的那麼有把握?

 

若一不小心輸給門外漢,那不僅把哈佛的臉給丟光了;且留下的歷史定位將是:遺臭萬年!

 

放馬過來,豪賭一把,下完注,請離手。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12 上午 03:50:18

2012.12.08 新聞報導

 

『關於年金的問題,馬英九表示,政府會好好處理年金的問題,讓40歲以下的公務員與勞工不必擔心領不到錢』

 

新聞解讀:

 

那『40歲以上的公務員與勞工領不到錢』囉?

 

記得,我們在40歲以下時,年輕不懂事;

 

相信政府所說的每一句話;

 

現在呢?

 

所以,40歲以下的朋友,別高興太早;

 

40歲以上背信毀約的人,所開出的支票,您會相信那不是『芭樂票』?

 

這叫信用破產、憲政崩解,

 

如果,政府所說的每一句話,變成放屁;

 

還要硬ㄠ沒有違憲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12 上午 03:54:57

2012.12.10 新聞報導

 

研考會日前做出一份民調:

 

挺政院版年終慰問金者,約八成。

 

認為刪減年終慰問金,不適用『信賴保護原則』者,約六成。

 

行政院把這則新聞做這麼大,是在安慰總統府,還是令其寢食難安?

 

提到『信賴保護原則』,約有兩成民眾立刻驚醒;

 

那總統府內的人,睡得著覺?

 

在其位者的安全感,尤其脆弱;百分之百都嫌不足,要求的是萬無一失。

 

連死老百姓都有兩成的落差,那釋憲法庭,如何過關?

 

政院實在很不會體察上意,弄出此『嚇死人』的民調,避之都唯恐不及,怎還自鳴得意,到處嚷嚷?

 

做人不會,怎做官也不會呢?

 

行政院,收兵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14 上午 10:15:59

2012.12.10 新聞報導

 

『馬英九出席人權日,發表演說時被丟包、丟鞋…』

 

套一句現今大學生的術語『適當而已』。

 

財產權不是基本人權?

 

基本人權適用少數服從多數?

 

這也難怪一提到『台灣前途由台灣全體人民決定』,

 

馬上被『中國前途由中國全體人民決定』所打槍。

 

留學哈佛的,美國憲法為何不提民主,只提人權?

 

歷史鐵證,以民主之名出發者,有多少是「假藉民主之名,行多數『血腥暴力』之實」?

 

政治家所追求與捍衛的該是永世價值,抑或『血腥暴力』?

 

回歸基本人權吧,否則再被丟包、丟鞋…

 

適當而已。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14 上午 10:17:39

2012.12.14 新聞報導

關中:『退休基金,你與其靠別人不如靠自己,…平時給自己好好存點錢比靠政府更可靠…』

哇咧…

 

三十年前,我們選擇相信政府;

 

三十年後,才說政府不可靠。

 

也罷,

 

政府都不可靠,

 

那政府發的房契,可不可靠?

 

政府發行的公債,可不可靠?

 

遊民們,以公平正義之名,住進帝寶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14 下午 12:10:33

<DIV class="yom-mod yom-art-hd"><DIV id=yui_3_5_1_1_1355458153967_424 class=bd>

關中:公務員18%優存 漸進式終結

</DIV></DIV><DIV class="yog-wrap yom-art-bd"><DIV class="yog-col yog-5u"></DIV><DIV class="yog-col yog-11u"><DIV class="yom-mod yom-art-content "><DIV class=bd>

中國時報【徐子晴╱台北報導】

年金改革方案明年一月將提出,但並不打算碰觸公務員十八%優惠存款改革方向。考試院院長關中昨天首度表示,公務員十八%優惠存款制應該調整,但對早期清寒公務員應予保留,針對跨越新舊兩制的公務員,應設有落日條款,甚至是漸進式的終結;另外,關中也說,公務人員所得替代率應降到七十%,和勞工相同。

針對退撫制度改革,關中表示,關鍵在於降低退休公務員所得替代率,應調整到七十%上下,與勞工接近。關中說,民國八十四年以前退休以「本俸乘以基數」計算;八十四年新制施行後,改以本俸兩倍來計算;十多年後,中階層公務人員所得替代率高達八十%、九十%,若再加上十八%優惠存款,替代率就會超過一○○%;退休人員拿的比現職還多,外界就覺得不合理,一定要改革。

今年領取十八%優惠存款的公務員約有四十二萬人,政府約支出八百億元,預估民國一○四年達到高峰,達五十一萬人領取,至少支出一千四百億元。外界檢討十八%優惠存款聲浪大,但國民黨始終反對,認為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不過,關中昨天首度提及十八%「終結」概念;但他強調,此僅為他的想法,未有討論,也沒有定案。

關中指出,目前考試院推動的公保年金化制度,可能是代替十八%的方案,再過十年左右,若大部分人選擇公保年金,十八%對國庫造成的負擔就會比較小。

關中說,十八%制度有其時空背景,當時公務員退休後平均餘命僅不到十五年,但現在超過近一倍,造成退休金制度沉重負擔。目前公務員在職平均年資廿九年,退休後平均餘命也是廿九年,讓國家養五十八年;因此這次公務員退休制度改革,是全盤改變,包括新進、現職、已退休人員,彼此都有連帶關係。

另外,退撫基金績效不振,考試院長關中昨天接受廣播節目訪問時表示,基金管理非常專業,但由公務員管理基金恐有過於保守的問題,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不應該由考試院管理,而應該由政府的財主單位來經營。

銓敘部長張哲琛昨日在立法院表示,目前退撫基金管理會負責操作的準備金約五千億元,編制總共八十八人,負責退撫基金操作的只有廿七人。他說,退撫基金管理會是行政機關,都要有公務員任用資格,公務員一般而言較保守,運作時易有盲點和風險,若過於保守,將不易獲得高報酬率。

</DIV></DIV></DIV></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18 上午 07:57:41

12 7  發函政院

 

1211  政院函覆

 

本主題處理進度:

 

交由『教育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處理後函覆。

 

釋憲前哨站,開打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20 上午 09:34:40

 

國民黨籍的總統,『乞丐』許大願,誓做全民總統;

 

經過幾番風雨,沖刷掉華麗的喬裝後,現出的是『幫主』的原形…

 

全民檢視下,無所遁形,不得不向群眾告白,能力只照顧得了四十歲以下的民眾…(2012.12.08新聞報導)

 

既無羞愧,

 

也無歉意…

 

國民黨籍的考試院長,幾經風雨沖刷,也吐露心聲;

 

(本黨所經營的)這個政府,並不可靠…(2012.12.14新聞報導)

 

既屬事實,

 

所以氣壯…

 

如果,這就是國民黨最後的希望;

 

一旦,希望變成絕望…

 

費鴻泰,國民黨的先知;

 

已經預告

 

國民黨,亡矣。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25 上午 08:58:23

 

告狀總統府,三天回函;

 

致行政院長,四天回函;

 

行政院轉教育部處理的函,迄今…

 

怎麼,被踩到痛處,有難言之隱?

 

別錯估形勢,認為選民都是健忘的;

 

事不關己,自然雲淡風輕;

 

被侵門踏戶,刻痕之深,必永誌難忘…

 

若無名小卒如我,已令國民黨難以招架;

 

將此難過,放大四十二萬倍,就是下次大選的境遇。

 

新黨已經出走,親民黨終將復活…

 

國民黨,亡矣。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25 上午 09:00:15

2012.12.24 新聞報導

 

『日前監察院到行政院視察,竟發現有幾百件監院糾正案尚未得到行政院回覆』

 

聽說,台灣施行的是『五權憲法』;

 

聽說,國民黨執政的監察院,糾舉時不分藍綠;

 

聽說,延宕公文處理,已形成糾正的要件;

 

聽說,如依法辦理,那政院應該已吞下數百件糾正案。

 

賠上監察院,

 

賠上『五權憲法』…

 

行政院已倦勤至此,還繼續力挺?

 

國民黨還有多少本錢可供揮霍?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27 下午 12:28:57

 

國民黨的術士,以為散布健忘症,便可高枕無憂;

 

殊不知,四十二萬隻打不死的蟑螂,終日為國民黨寫日誌;

 

健忘症的病毒,似乎難以傳播…

 

日誌紀載,不過數週;若重新回味,仔細咀嚼,『有人』恐已翻腸倒胃、寢食難安。

 

依日誌進度,至『六都』選舉,篇數將破五百,至總統大選,篇數將近千。

 

朝令錯,夕改何妨。

 

走錯一步,滿盤皆輸。

 

抽回錯誤的大腿、抑或輸掉政權?

 

再次『梭哈』。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27 下午 12:30:30

 

雅文共賞,乃人生一大樂事;若獨漏該欣賞之人,豈不成憾事一件…

 

但請放心,『包裝』與『夾帶』乃個人之所長;

 

之前發表的佳作,保證該欣賞之人,必定像處理公文般,逐字批閱。

 

即將上映…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30 上午 08:13:29

釋字第 707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關於教師部分違憲案】

民國 1011228

 

教育部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含附表及其所附說明),關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部分之規定,與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12/31 上午 08:17:51

 

基於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政府之行政措施雖未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但如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者,原則上仍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之授權為依據,主管機關始得據以訂定法規命令(本院釋字第四四三號、第六一四號、第六五八號解釋參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1 上午 09:28:46

 

教育為國家社會發展之根基,教師肩負為國家造育人才之任務,其執行教育工作之良窳,攸關教育成敗至鉅,並間接影響人民之受教權。

 

為使教師安心致力於教育工作,以提昇教育品質,其生活自應予以保障。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2 上午 09:32:17

 

憲法第一百六十五條即規定,國家應保障教育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教師待遇之高低,包括其敘薪核計,關係教師生活之保障,除屬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之保障外,亦屬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是有關教師之待遇事項,自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範,始為憲法所許。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3 上午 01:22:54

<div>您好:</div><div>
</div><div>您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div><div>
</div><div>您來信所提「葉爾良學經歷疑義」乙案,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代教育部處理,依國民教育法第4條及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19條規定,國民中小學之興辦及管理係屬地方政府自治事項,本部業另函請桃園縣政府卓處。</div><div>
</div><div>感謝您對教育的關心,敬祝健康愉快!</div><div>
</div><div>教育部敬啟</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3 上午 08:39:12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發文字號:總處給字第1010062282

 

主旨:台端函為年終慰問金相關事宜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綜合業務處1011211日院台綜字第1010078980號函轉台端致行政院函辦理。

 

二、有關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之法源依據一節,查軍公教退休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法給之年終慰問金,係為安定退休軍公教生活,並因應農曆春節之需要,所增發之慰勉性給與,因非屬固定性給與,自61年度開始,均由本總處(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邀集財主單位及各機關召開會議,於衡酌政府財政負擔能力達成共識後,方擬定各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注意事項草案」簽陳行政院核定,其中63年即無訂定上開發給注意事項,未發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故是項給與均透過預算案之提出,經立法機關審議通過始得據以辦理,依司法院釋字第391號解釋及第520號解釋,屬措施性法律。依此程序發給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並無適法性之疑慮。

 

三、就公務人員而言,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9條規定,計算月退休金之基數內涵僅為本俸一項,並不含其他加給,亦不含年終慰問金。又第32條主要係規範退休公務人員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俾據以計算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額度──退休所得不得超過現職公務人員待遇的一定比率;超過者,調降其公保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其中退休所得係以「月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2 項計算,並無退休公務人員之年終慰問金。又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4 條第3 項第3 款所提之年終工作獎金,係指現職人員待遇之內涵,而非退休所得,未涉年終慰問金是否納入計算問題。故年終慰問金之法源依據並非退休法第32條,亦非優存辦法第4 條;亦即與是否發給年終慰問金並無關聯。另95年優存調整方案之公式現已不再繼續適用。特向您說明,並請諒察。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4 下午 09:04:08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書函

 

  期:民國一○二年一月三日

 

主旨:年終慰問金案再請三思

 

說明

 

一、針對慰問金『於法無據』一事,小民檢具『法令』陳情行政院(附件一)

 

二、行政院於十二月十一日,轉教育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處理(院臺綜字第1010078980)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十二月二十五日函復(附件二)

 

四、附件二之「說明二」  鈞院主張「擬定各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注意事項草案』簽陳行政院核定,其中63年即無訂定上開發給注意事項,未發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

 

五、退休俸給與現職人員連動,上年度現職人員調薪3%,退休人員亦調薪3%;「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注意事項」即證明現職人員領有年終獎金,退休人員就領有慰問金,迄今並無現職人員領有工作獎金而退休人員慰問金遭刪減之先例。至於63年的事件,屬現職人員與退休人員皆未領年終獎金與慰問金,與當今獨刪退休人員慰問金,不容混為一談。

 

六、附件二之「說明三」  鈞院主張「就公務人員而言…退休所得係以『月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2 項計算,並無退休公務人員之年終慰問金」。

 

七、然就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三之一條 

()每月退休所得,指下列各目合計之金額:

1. 按退休生效時待遇標準計算之月退休金。

2. 公保養老給付每月優惠存款利息。

3. 按退休生效時本(年功)薪額及退休核定年資,依退休生效日當年度(如當年度尚未訂定,則依前一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計算之全年年終慰問金十二分之一之金額。

每月退休所得已經明示含「年終慰問金」,此乃原陳情書(附件一)之重點精華所在,不容  鈞院顧左右而言他。

 

八、司法院釋字第 707 號已經裁定「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違憲,敘薪之主幹都已傾頹,此時爭論「年終慰問金」是否退休所得等枝微末節,不怕貽笑大方。待「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合憲之後,再來討論「年終慰問金」,時機是否較為允當?

 

九、釋字第 707 號提及,「憲法第一百六十五條即規定,國家應保障教育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語意再清晰不過,刪年終慰問金,敢問  鈞院置憲法於何處?

 

 

附註:

附件一即本主題11.2

附件二即21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6 上午 08:15:59

教育部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發文字號:臺人()字第1010238541

 

主旨:台端函為年終慰問金相關事宜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綜合業務處1011211日院台綜字第1010078980號函辦理。

 

二、查退休教職員優惠存款,係政府鑒於早期教職員退休所得微薄,基於照顧教職員退休生活而建立之政策性福利措施。在考量事涉教育人員重要權利事項宜以法律(或由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規範之原則下,本部擬具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草案(以下簡稱退休條例修正草案),與公務人員退休法定有相同優惠存款法源之規定,雖該草案經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在案,惟目前立法院尚未完成三讀程序,因該草案未來修法進度無法預期,有鑑於教育人員現行之優惠存款改革措施,原係配合公務人員施行,為期公教人員優惠存款權益衡平處理,爰參照銓敘部擬具之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就優惠存款之適用對象、辦理條件、期限、利率、利息差額補助、金額、退休所得、現職待遇及百分比訂定等細節,於退休條例修正草案修法通過前,由本部以職權命令訂定發布「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以期公教人員優惠存款改革措施修正方案能同步實施。將來俟退休條例修正草案經立法院完成修法程序後,屆時將再配合改以授權命令方式發布實施。

 

三、至有關軍公教退休擇領月退休金人員之年終慰問金,係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管權責。請參酌該總處意見。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8 上午 08:03:40

  教育部  書函

 

  期:民國一○二年一月七日

 

主旨:「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違憲,應停止適用。

 

說明:

一、針對慰問金『於法無據』一事,小民檢具『法令』陳情行政院(附件一)

 

二、行政院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轉教育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處理(院臺綜字第1010078980)

 

三、教育部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函復(附件二)

 

四、附件二之「說明二」教育部遵奉「在考量事涉教育人員重要權利事項宜以法律(或由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規範」。

 

五、但教育部據以法律授權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草案」,目前立法院尚未完成三讀程序,卻依「職權命令」訂定發布「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豈不陽奉陰違、知法犯法?

 

六、教師不同於公務員,乃在於受憲法165條之保障。教育部以「爰參照銓敘部擬具之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作為「依職權命令訂定發布『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之藉口,便宜行事心態,昭然若揭。

 

七、「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與「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最大差異在於「每月退休所得」定義不同,且涉及「年終慰問金」之是否「於法有據」,懇請  鈞院明察。

 

八、司法院釋字第 707 號已經裁定「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違憲,依裁定理由「有關教師之待遇事項,自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範,始為憲法所許」。故「未經法律授權」之「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明顯違憲。  鈞院能否於函覆時,承認違憲事實,並宣布「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自即日起停止適用,以省卻「釋憲」程序,避免耗費國家資源?

 

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已裁定違憲,敘薪之主幹都已傾頹,此時爭論「年終慰問金」是否退休所得等枝微末節,不怕貽笑大方。待「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合憲之後,再來討論「年終慰問金」,時機是否較為允當?

 

十、釋字第 707 號提及,「憲法第一百六十五條即規定,國家應保障教育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語意再清晰不過,刪年終慰問金,敢問  鈞院置憲法於何處?

 

 

附註:

附件一即本主題11.2

附件二即23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11 上午 08:19:34

22

 

行政院綜合業務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17

發文字號:院臺綜字第1020000902

 

主旨:有關OOO先生本(102)13日致本院函,就刪除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所提疑義一案,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請卓處逕復並副知本處。

 

正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17 上午 08:33:14

24

 

行政院綜合業務處 

 

  期:民國102114

 

主旨:OOO先生本(102)17日致本院函,為「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違憲,應停止適用一案,請卓處逕復,並副知本處。

 

正本:教育部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21 上午 08:12:24

25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116

發文字號:總處給字第1020019727

 

主旨:台端再函為年終慰問金相關事宜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綜合業務處10217日院臺綜字第1020000902號函轉台端同年月3日致行政院函辦理。

 

二、有關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相關事宜,本總處業於1012125日總處給字第1010062282號書函向台端詳細說明在案。至所提「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及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相關疑義,因屬教育部主管權責,行政院綜合業務處亦於1011211日以院臺綜字第1010078980號函轉請該部處理逕復,請靜候回復或洽詢該部瞭解處理情形。感謝您的來信。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23 上午 09:21:44

 

一陣枯燥的公文往返後,圖窮匕首現,伴隨濃烈的血腥味…

 

關鍵的24樓,看行政院如何閃躲;個人僅對「違憲」大案有興趣,不願為「延宕公文處理」等小案,傷及無辜,懇請小心應對。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25 上午 10:07:39

26

 

教育部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117

發文字號:臺教人()字第1020009563

 

主旨:有關臺端反映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並無法律授權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綜合業務處102114日院臺綜字第1020001615號函轉臺端同年月日致行政院函辦理。

 

餘二、三、四、五、六略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27 下午 10:18:31

何以”軍教課稅”能順利推動? 而刪”年終慰問金”不能?

                                  (斐絲)

刪”年終慰問金”毫無配套措施,以致驚濤駭浪;

 

而”軍教課稅”則能順利推動,蓋因其有”合理配套措施”:

: 軍人計算加班費,中小學教師降低授課時數等。

 

有”合理配套措施”,故能順利推動;

任何改革 都要有”合理配套措施”,方能順利推動。

或“建國大綱”(?)有云 :

祈 “ 利益之最大”

    “抵抗之最小”

 

任何改革, 都要搭配”合理配套”措施。

 

民國52年停發”年終慰問金”,當年是動員戡亂時期

(現在也要恢復比照”動員戡亂時期”?)

 

優惠存款和”年終慰問金” ,都是法定給予合法財產權

請見 :布衣生涯 - udn部落格

讓證據說話是慰問金最好處理方式後面附圖:2.3.4.

網址 :

http://blog.udn.com/boyamboy/7114638

 

尋求由”司法訴訟審理”,以保障人民合法權益

亦是可行方案之一。

(歡迎轉貼,歡迎轉寄親朋好友)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28 上午 09:31:13

回覆210

 

別急,一步一步來,慢火微燉;總要等全下完注後,才能通殺。

 

訴訟前,看監察院怎麼說。

 

墓誌銘都幫忙想好了:

 

本黨創建於孫中山而亡於…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30 上午 08:57:31

陳情書 

 

受文者:監察院

  本:總統府

  期:民國一○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主旨:懇請  鈞院對行政院所訂定之「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及行政院提送立法院本會期之年終慰問金刪減案,提出糾舉。

 

說明:

一、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三之一條 

()每月退休所得,指下列各目合計之金額:

1. 按退休生效時待遇標準計算之月退休金。

2. 公保養老給付每月優惠存款利息。

3. 按退休生效時本(年功)薪額及退休核定年資,依退休生效日當年度(如當年度尚未訂定,則依前一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計算之全年年終慰問金十二分之一之金額。

二、上述九五年增訂的優惠存款要點三之一條」,正式將行之數十年的年終慰問金」納入「退休所得」之中,明確的將慣例」以條文的方式「法律化」。九五年之後年終慰問金」由依循慣例」,至遵行法令」發放迄今,已明白宣示,年終慰問金」就是薪資俸給的一部分。

 

三、司法院釋字第 707 號提及,「憲法第一百六十五條即規定,國家應保障教育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是以將年終慰問金」排除於「退休所得」之外的任何法規及行政命令皆屬違憲。

 

四、小民數度陳情於行政院,然行政院之函覆,多屬實問虛答,甚且避而不答,詳見附件壹~附件柒。

 

五、行政院所訂定之「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及立法院本會期通過行政院所提送的年終慰問金刪減案,明顯違反憲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規定。為避免釋憲等冗長程序,耗費司法資源,懇請  鈞院對行政院提出糾舉。

 

 

附註: 

附件壹  本主題11.2    附件貳  21    附件叁  23樓    附件肆  22        附件伍  24   

附件陸  27樓    附件柒  29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30 上午 08:59:42

 

九五年扁政府修訂之「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三之一條,開教育人員退休所得違憲之先例,本應一同韃伐;無奈的,為了年終慰問金,卻必須起而捍衛…

 

這就是之前建言國民黨的「本可高舉護憲大旗,殺他個片甲不留,如今卻反陷泥淖…」一盤好棋,下到被逼宮,唉…

 

事有輕重緩急,先鞏固好年終慰問金這個支點,待整個年金改革方案出爐,再發揮槓桿倍數的打擊力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2/1 上午 08:44:17

 

才提及被逼宮,不到 48小時,怎就下台一鞠躬,走人了呢?

 

檯面上的理由是健康因素請辭,檯面下的詭譎,才是茶餘飯後所津津樂道的…

 

個人極力避免沾染『大頭症』,但百思千濾:陳沖犯了哪個嚴重錯誤?

 

排除其他的不可能,剩下唯一的可能就是『年終慰問金』;確切的答案,只有等待監察院的回函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2/5 上午 09:46:07

2013.2.2  新聞報導

 

針對國營事業績效獎金發放標準,日前在立法院通過不得超過1.2個月的決議,各國公營工會在今天(2)號召五萬多人遊行表示憤怒。工會代表強調,他們不反對改革,但是反對齊頭式的改革,也說未來不排除自組政黨為國營事業捍衛權益。

 

台糖工會理事長林裕發,對台聯黨團當時堅持全刪的立場非常不滿,揚言號召國公營事業來組黨,要捍衛自己的權益。

 

『含退休軍公教,不管目前國公企業員工加起來至少超過百萬人,我就不相信會輸台聯黨團那三個不分區』

 

 

新聞評論

 

「台灣民主,真是個笑話」,政黨關起門來協商,竟可幹出違憲的勾當。

 

台灣的政黨政治,誰還敢辯說,不是一個笑話。

 

為避免出國在外,被貼上來自「民主蠻荒的台灣」,唯有徹底換血,組黨參選吧。

 

軍公教聯盟也好、公營黨也好,趕快串聯,救救台灣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2/25 上午 11:09:55

212

 

監察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26

發文字號:院台業三字第1020160776

 

主旨:台端102124日陳情書收悉。所訴行政院訂定之「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及所提之軍公教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刪減案,似有違憲等情乙節,既經教育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分別就權責事項函覆台端在案,如有意見或陳述,宜請逕向該等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關為之,俾利其審酌,復請查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2/27 上午 09:55:53

216

 

再戰監察院

 

受文者:監察院

  本:總統府

  期:民國一○二年二月十八日

 

主旨:行政院所訂定之「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及「一百零一年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違憲,懇請  鈞院裁示。

 

說明:

一、小民針對「主旨」所標示之違憲疑義,就教於行政院。數度攻防之後,已流於各說各話。無奈之餘,於民國一○二年一月二十四日陳情 鈞院,期盼公道能獲得伸張,詳如附件一。

 

二、不期  鈞院竟回函,折騰小民繼續與行政院進行「各說各話」等浪費生命之無意義作為,詳如附件二(院台業三字第1020160776)。吾等皆對五權憲法之設計,傲然於國際;倘若不各本崗位嚴肅以對,則遭逢「台灣民主,是個笑話」之譏,除內心獨自淌血,恐難言以對。日後黃泉之下,又何顏面會見先聖先賢。

 

三、為避免釋憲等冗長程序,耗費司法資源,懇請 鈞院就「主旨」所標示之違憲疑義,做出「是」、「否」違憲之明確裁示。「而今而後,庶幾無愧」小民擁抱「五權憲法」之餘,定當感激涕零。

 

 

附註:附件一即212    附件二即216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2/27 上午 09:57:33

 

義大利選舉,三分天下;義大利能,吾等為什麼不能?

 

軍公教聯盟,揭竿奮起的時機近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2/27 上午 11:32:28

<div>台北市长你好, 我是个台湾人, 台北市地检署,金股检查官李濠讼涉吃案, 可否帮忙处理。</div><div>
</div><div>这事是这样的, 葉尔良是我的校友,不是同学,在国外念书时,他诈骗我们10多人为 Yale PHD</div><div>生,但当时,他仅是 Master生,诈骗我的文件去申请PHD </div><div>
</div><div>後来又诈骗沈君山,诈骗中时,诈骗 商业周刊为 中央大学副教授达 10多年。</div><div>
</div><div>诈骗 新屋国小 2003年杰出人士简历为中央大学教授副教授, 并假登为请大电机硕士</div><div>
</div><div>登在 葉尔良网站 长达10多年诈骗吴宝田等投资人 一亿6千万</div><div>
</div><div>又在网路 6处假编为 Yale 同学会会长。</div><div>
</div><div>我在 北检 洪股陈韵如处举发葉尔良没有 清大硕士学历,他其实有 Yale 硕士,</div><div>
</div><div>但洪股陈韵如 没调查就乱写 葉尔良 学经历都没有问题, 我仅提到 硕士部分</div><div>
</div><div>还未提其假冒中央大学教授,副教授的部分呢。</div><div>
</div><div>葉尔良 又 行贿桃园新屋国小 郑 sh 钏作伪证,行贿新屋国小饶瑞峰假编葉尔良 有 Yale 学士及清大学士两个学士,还写已验证,无隐瞒的事实, 并盖上饶瑞峰的章,用以诈骗教育部长</div><div>
</div><div>及诈骗数名检查官, 但桃园地检陈淑蓉 想包庇这起伪造文书,及诈骗案全文不提</div><div>
</div><div>新屋国小的公文及公告栏, 也不提教育部长写的两个公文及公告栏。</div><div>
</div><div>作假明显。 台北金股检查官 李濠松 也对葉尔良的诈骗,及饶瑞峰的伪造文书</div><div>
</div><div>吃案不处理, 请台北市帮我处理好吗? 告诉乃人民基本权力,为何可以吃案</div><div>
</div><div>饶瑞峰校长,行骗教育局及教育部 ,他在桃园地检署果股陈淑蓉处 谎称不认识葉尔良</div><div>
</div><div>不认识葉尔良,而又在教育部长吴清基要求调查葉尔良学经历时,因为收葉尔良行贿款</div><div>
</div><div>而在新屋国小的公文及公告栏,诈骗 桃园教育局,及诈骗台湾教育部,并诈骗</div><div>
</div><div>北检洪股 陈韵如等数名检查官,编写 葉尔良 有 Yale 学士及 清大学士两个学士</div><div>
</div><div>已验证,无隐瞒的事实, 涉及伪造文书,帮葉尔良诈骗投资人及检查官</div><div>
</div><div>在自由时报,及痞客帮都有报导, 而且饶瑞峰还把葉尔良有 Yale 学士,及 清大学士两个学士</div><div>
</div><div>登在桃园新屋国小诈骗新屋国小的学生,家长及老师。</div><div>
</div><div>台湾 教育部长吴清基写有 桃园新屋县新屋国小 公告栏 及公文疑议,要求桃园教育局办理</div><div>
</div><div>但桃园教育局前局长林逸青 配合 新屋饶瑞峰校长, 假编葉尔良有 yale 学士</div><div>
</div><div>并故意漏写假冒中央大学教授的部分, 并把公文封密等 5年</div><div>
</div><div>想请台北市长,帮忙, 台北地检署为何可以吃案,葉尔良在国外的恶行问台北蔚生局长林奇宏就</div><div>
</div><div>很清楚他在校又故意撞许哲昭车逃逸, 又暴力恐吓,诈骗文件申请PHD</div><div>诈骗沈君山, 回台不敢提及他是在 国外念硕士,谎编为清大电机硕士</div><div>
</div><div>葉尔良不仅诈骗 商业周刊, 2000年 第 678期为中央大学副教授</div><div>
</div><div>也诈骗天下 Cheers 第3 期 2000年 为人脉超级良好,有傻劲, 有很多人follow 他创业等</div><div>又诈骗新屋国小为中央大学教授副教授, 长达 10年,经自由时报举发 及痞客帮举发</div><div>
</div><div>拒不更正,到了半年後才跟桃园新屋国小郑诗钏更正,但仍诈骗新屋国小为我市他同学</div><div>
</div><div>我是他校友不是同学,葉尔良诈骗多名检查官说我是他同学,已涉伪证罪</div><div>
</div><div>行贿校长饶瑞峰,及新屋前校长郑诗钏 作伪证,写假公文,假公告栏。</div><div>
</div><div>盼台北市长能督促北检金股检查官李濠松不可吃案。</div><div>
</div><div>葉尔良告自由时报 60万,告 痞客帮 60万,及告我 300万。 盼台北方面不要吃案。</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3/5 上午 10:00:43

 

政院版的年金改革方案,在開了一百多場座談會之後,即將拍板。

 

由目前所得知的改革方向,比之本主題所設定的條件,簡直如幼稚園辦家家酒般,童言童語,令人啼笑皆非。

 

李來希以公務員協會幹部之名,訓斥會員關中「放肆」,卻被調離主管職;以關中所提出的改革方案,個人的評論是「低能到丟盡公務人員的臉」。

 

沒有本主題所設定的條件,還真難輝映出關中的低能;低能又不謙卑自持,容不下一絲批評,對部屬的震懾,只剩淫威。

 

敢問藍營,除了淫威治國,已無絲毫能耐?

 

敬告主其事者,請勿將「退撫方案」改革成「撫卹方案」;若無能耐,又無包容心;無德又無能,告老還鄉去吧,少丟人現眼。

 

「放肆」比之「無恥」,已經給足了顏面。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3/5 上午 10:02:35

 

昔日,先聖先賢大幅改善公務人員薪資待遇,最鼓舞人心的一句話:

 

中華民國公務人員,正式從「不敢貪」進入「不必貪」的境界。

 

全國喝采,黨國氣象萬千,一片欣欣向榮…

 

 

今日,扶不起的阿斗,大砍退撫給付,為政不必多言:

 

將中華民國公務人員,從「不必貪」的境界,打回「必須貪」的原形。

 

舉國哀號,披麻帶孝,黨國氣象,備極哀榮…

 

 

辦喜事無能,辦喪事卻極其拿手;笨鳥慢飛,藏拙吧。

 

黨國興亡,繫乎一念之間…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3/11 上午 09:50:14

217

 

監察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31

發文字號:院台業三字第1020161208

 

主旨:台端102218日陳情書收悉。所訴行政院訂定之「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及「一百零一年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似有違憲等情乙節,經查違憲審查尚非屬本院職權範圍,本案台端如認上開法令涉有違憲,宜請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程序辦理,復請查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3/11 上午 09:52:28

三戰監察院

 

受文者:監察院

  本:總統府

  期:民國10236

 

主旨:行政院所訂定之「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及「一百零一年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違憲,懇請  鈞院裁示。

 

說明:

一、小民針對「主旨」所持論點,自始自終認定行政院「違憲」(附件一、附件二)。從未提及  鈞院函覆所提及之「『似有違憲』等情乙節」。(附件三  院台業三字第1020161208)

 

二、小民認定「違憲」,  鈞院若認為政院一切合法,理應為政院背書,做出「並未違憲」之裁定。  鈞院未能果決裁定政院「並未違憲」,高懸的明鏡中,顯然輝映出「似有違憲」之虞。

 

三、憲法乃國家根本大法,  鈞院有能力判定是否有違「法令規章」,而行糾舉之權,卻無能力判定是否「違憲」。明察秋毫而不見輿薪,又多一詮釋矣。

 

四、憲法條文一清二楚,市井小民皆了然於胸。本案違憲明確,何須釋憲之有。「似有違憲」乃  鈞院疑慮,疑慮由誰所起,自然得負起釋疑責任;況公僕本應服務民眾,釋憲程序由  鈞院提出,應該是合情合理,小民不勝感激。

 

 

附註:附件一即212  附件二即217  附件三即32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11/20 下午 02:48:11

不發年終慰問金,應發違約金(或補償金) 10  ( Ho Tea)

  1. 年終慰問金,屬於月退休所得之一部分(2006.1.17銓敘部

    增訂三之一條文)

    【「每月退休所得」定義包含全年年終慰問金十二分之一

  2. 年終慰問金也計算在 月退休金替代率中

  3. 前幾年全國各縣市,退休軍公教人員之退休文件中,都記載有年終慰問金 一項,

    故屬於退休合約(契約)之一部分。

    (可問 行政院人事總處

    或看 網址 : http://blog.udn.com/boyamboy/7114638

    或看 網址 : 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03322437993)

  4. 不發年終慰問金(不履行合約),依法 應發違約金(或補償金)10%。

  5. :年終慰問金5萬,改發補償金(或違約金) 10 5千。

    年終慰問金4萬,改發補償金(或違約金) 10 4千。

    年終慰問金3萬,改發補償金(或違約金) 10 3千。

    年終慰問金25千以下者,全額發放。

  6.  發補償金(或違約金) 10%,是退休軍公教人員合理之合法權益,

    不想支領著,可簽不支領同意書,放棄合法之權益。

(歡迎轉貼,歡迎轉寄親朋好友)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11/21 下午 03:11:06

意見表達 ,可發表(轉貼)在下列網址 :

  1. 中國時報FB

https://www.facebook.com/CTfans

 

  1. 聯合報FB

https://www.facebook.com/myudn

 

  1. 蘋果日報FB

https://www.facebook.com/apple.realtimenews

 

  1. 總統FB

https://www.facebook.com/MaYingjeou

 

  1. 行政院長 FB

    https://www.facebook.com/pages/%E6%B1%9F%E5%AE%9C%E6%A8%BA/748625718483606

  2. 總統府國是論壇

    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221&lctl=General&ctid=121

     

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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