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08/Default.asp ) -- 本會重要發文 ( http://61.219.67.208/ShowForum.asp?forumid=155 ) --- 101.12.4-有關 貴校未依「教師法」第17條之規定訂定導師聘任辦法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 http://61.219.67.208/fbbsxp/ShowPost.asp?id=10180 )
作者︰mini出會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機關地址:中壢巿義民路53號 電 話:03-2811588 傳 真:03-2811996 聯 絡 人:邱儷萍、陳惠心 受文者:桃園國中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一○一桃縣教工字第176號 附件:桃園國中推動導師聘任辦法聲明 主旨:有關 貴校未依「教師法」第17條之規定訂定導師聘任辦法乙案 ,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師法」第17條之規定,及貴局101年8月15日桃教中字 第1010037133號函,轉知教育部頒布之「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 師注意事項」,皆明定各校訂定導師聘任辦法須經校務會議通過 後,由校長依聘任辦法聘任各班導師。 二、依據 貴校教師(共118名連署,已超過半數)提出之聲明及訴求 (附件),其中101年6月29日期末及 務會議提出訂定導師聘任辦法之提案,皆遭主席(曾校長)刻意阻擾 而未進行討論,顯然會議主席之作為已違反相關法令,且不符「會 議規範」第十六條(主席之地位)、第十七條(主席之任務)之規 範。 三、本會接受 貴校支會之陳情及申請協助,多次去電欲拜訪 貴校( 曾校長)皆未果,此攸關 貴校全體教師之權利及義務, 貴校應確 實依教育部頒布《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第八條第二 項,將 貴校導師聘任辦法提交101學年度第一學期期末校務會議 (行事曆訂於民國102年1月18日星期五)訂定或修正,並於表決 後付諸實行,以符法制。 正本:桃園國中、桃園國中曾校長志宏 副本: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教育部、桃園國中本會支會、本會勞資關係部 理事長 彭如玉
|